立法会
立法会CB(1)1013/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ES
立法会
经济事务委员会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9年1月25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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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上午10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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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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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田北俊议员(主席)
李华明议员(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柱铭议员
李国宝议员
张文光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智思议员
陈鉴林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容根议员
杨孝华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健仪议员
郑家富议员
冯志坚议员
缺席委员:
朱幼麟议员
李家祥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永森议员
许长青议员
黃宜弘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议程第IV项
- 经济局局长
- 叶澍堃先生
- 经济局副局长
- 袁铭辉先生
- 议程第V项
- 经济局局长
- 叶澍堃先生
- 经济局副局长
- 何健华先生
- 经济局首席助理局长(新机场)
- 李达志先生
- 民航处处长
- 林光宇先生
- 民航处总民航事务主任(航班事务)
- 郭桂源先生
- 议程第VI项
- 经济局局长
- 叶澍堃先生
- 经济局副局长
- 关锡宁女士
- 机电工程署规管服务总监
- 梁湛添先生
- 机电工程署助理署长(气体及一般法例)
- 黃肇元先生
- 机电工程署总工程师(气体应用)
- 傅大品先生
- 经济局首席助理局长
- 庄诚先生
应邀出席者:
- 议程第VI项
- 中华煤气有限公司
- 董事暨巿务及客戶服务科总经理
- 关育材先生
- 公共事务经理
- 林黃碧霞女士
- 客戶服务经理
- 李汉云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4
- 陈庆菱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1)5
- 许兆广先生
I 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会CB(1)765/98-99号文件 -- 1998年11月10日会议的纪要)
1998年11月10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2.李华明议员询问就主要燃料的零售价格及两家电力公司之间的联网系统进行跟进
讨论的时间表。经济局局长表示,继1998年11月23日事务委员会会议席上进行讨论
后,政府当局已要求燃油公司提供数据,以便分析主要燃料的零售价格。经济局及
消费者委员会现正研究收集所得的数据,并会拟备报告,就业界整体的主要燃料价
格及利润水平进行评估。政府当局希望在1999年3月/4月间向议员汇报有关结果。
3.至于两家电力公司之间联网系统的研究,经济局局长表示,获政府委任的顾问,
在拟备联网系统及香港供电业的竞爭的研究报告方面,现达最后的工作阶段。鉴于
该份报告的研究结果会对香港供电业的长远政策有重大影响,政府当局会将该报告
公开,并向事务委员会提交顾问报告以供讨论。
II 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
(立法会CB(1)644/98-99号文件
| -- 香港猪会提交的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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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1)674/98-99号文件
| -- 1996年11月至1998年10月主要燃料进口及
零售价格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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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1)701及703/98-99号文件
| -- 实施《电气产品(安全)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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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1)712/98-99号文件
| -- 检讨是否需要进行大型基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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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1)752/98-99号文件
| -- 私人大厦外墙煤气喉管的维修保养及业权
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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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议员察悉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
III 下次会议的讨论事项
5.鉴于原定的下次会议日期适逢农历新年假期,议员同意将会议日期押后至1999年
3月2日,以便讨论下列事项:
- 卫星通讯导航监察及航空交通管理系统
- 检讨船只在香港水域的航速限制
- 养猪业的持续发展
- 上水屠房启用时的过渡安排
IV 发展香港作为国际航运中心
(立法会CB(1)722/98-99(02)号文件 -- 由政府当局提供资料文件)
6.经济局副局长向议员简介政府当局提供的资料文件的重点。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的简介资料已随立法会CB(1)806/ 98-99(02)号文件送交议员)
7.主席察悉香港是全球第五大船只拥有中心,仅次于希腊、日本、挪威及美国之后
。他询问政府当局是否知悉四大船只拥有中心在推广航运业方面的政策。经济局副
局长表示,四大船只拥有中心能取得现时的成就,原因各有不同。希腊基于历史因
素,商船吨位最庞大。美国及日本贸易额可观,因而拥有大型的商船队。他继而指
出,拥有船只吨位并非必然成为航运中心。以英国为例,虽然所拥有的商船吨位并
不大,但伦敦却是许多船只停靠的国际航运中心。伦敦的航运业有此成就,有赖其
发展完备的保险业、金融财务及仲裁服务。政府当局相信,香港凭藉一流的天然港
口、庞大的商船队及超卓的支援服务,应能成为亚洲以致及国际间的主要航运中心。
8.议员普遍欢迎政府当局为发展香港作为国际航运中心的政策,但对于能否达致所
订定的各项目标,表示关注。张文光议员质疑,订定将香港船舶注册吨位由现在的
600万吨,增至1,000万吨的目标,是否切合实际,特别是在目前严峻的经济环境下
,要达致此目标更见困难。陈鉴林议员亦对能否因船舶注册总吨位的增长而增加
15 800个新职位,持保留意见。
9.经济局局长及经济局副局长均有信心,船舶注册吨位的增长,能达致目标,原因
是根据香港船东会提供的数据,香港船东拥有的船只总吨位为 3 000万吨,当中只
有 300 万吨在香港注册。虽然亚洲正面临重重的经济困难,但主要有赖航运业支援
的国际贸易,仍然发展蓬勃。倘若香港能降低营运成本,提供充裕的合资格工人及
支援服务,许多本地船东会愿意在香港注册其船只。此外,香港亦应立意吸引內地
的大型船只东主在香港注册。中国交通部及中远集团( 內地最大的船公司 )已表示有
意与香港加强合作,发展国际航运业。至于因应船只注册的增长而开设的新职位,
经济局副局长解释,预期新增的职位,是根据过往经验的分析而得出的参考数字。
应议员要求,政府当局答允提供进一步资料,阐释政府统计处这方面的分析工作。
10.陈婉娴议员支持政府当局为发展香港作为国际航运中心而采取的措施,但关注到
是否有相应的有效措施,以助达致这些宏大的目标。经济局局长回应时表示,由于
香港港口及航运局辖下的航运委员会有行內各界的代表出任为其成员,因此在订定
此目标时,并非单是以政府当局的意见为主导。他同意政府的目标是比较进取,但
定会竭尽所能,以求达致目标。至于将会采取何种具体措施,以吸引船东在香港注
册船只,副经济局局长表示,为加强香港船舶注册处的竞爭力,海事处已采取一系
列措施,以降低在香港注册船只的成本。这些措施包括:修订在港注册船只须符合
的设备标准,以致与国际海事公约的要求一致,降低船只注册的年费及船员执照费
,以及豁免船龄低于10年的船只在本港首次注册时无须由政府验船师重新验船。
11.刘健仪议员指出,政府当局必须考虑向香港港口及航运局提供更多资源,以实施
措施,推广香港为国际航运中心。她询问如何吸引船公司在港设立办事处,以及与
其他国家商讨避免航运收入双重缴稅的进度。经济局局长同意提供额外资源,是推
行各项政策措施的先决条件。他指出政府当局会采取行动,检讨长远而言发展香港
为国际航运中心所需的资源。在吸引航运机构方面,经济局副局长表示,曾于1998
年11月在伦敦举行研讨会,以推广香港的航运业,结果全球其中一家规模最大、以
伦敦为基地的航运保险公司表示有兴趣在香港设立办事处。政府当局会进行类似的
推广活动,鼓励国际海事机构在香港设立其亚洲总部。至于减轻香港船公司的海外
稅务负担方面,政府已与內地及美国签署备忘录,避免航运方面的收益双重课稅,
同时亦正积极与其他地区讨论作出类似的安排。
12.关于提供经适当训练的劳工,以支援航运业的发展,经济局副局长表示,经济局
正与职业训练局及理工大学讨论改善课程,以便提供更多科目,以应付航运业最新
的需求。刘健仪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应专为培训工作调拨资源,并询问当局会否成
立特殊培训机构,以培训航运业所需的专才。经济局副局长回答时表示,鉴于香港
并不旨在成为造船业中心,因此应发展所长,为航运业提供管理、财务、保险及法
律事务方面的人员。现时各所大学及训练机构可加强有关航运业的课程,以应付业
內的培训需求。他同意政府当局应咨询业界的意见,不时检讨航运业的培训需求。
为吸引更多人士加入航运业,政府当局会鼓励航运业与教育机构举办展览及讲座,
以提供有关从事该行业的前景的资料。主席认为政府当局亦应较多宣传本地航运业
的正面讯息,以便使进本港的劳工人口加入该行业。
13.陈鉴林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应考虑令香港与內地的船舶注册制度趋于一致,或收
窄两者的分歧。经济局局长表示,若要发展香港作为国际航运中心,必须将本港在
船舶注册制度的要求与国际海事组织的要求趋于一致。我们并非只著眼于吸引本地
及內地的船公司在香港注册船只,亦希望吸引海外的船公司来港注册船只。尽管如
此,政府当局会继续就船舶注册的标准,与內地协调及共同讨论各项共同关注的问
题。李柱铭议员赞同香港应致力与国际标准一致,以期成为国际航运中心。
V 为民用飞机购买第三者保险
(立法会CB(1)772/98-99(03)号文件 -- 政府当局提交的资料文件)
14.杨孝华议员支持政府当局的建议,立法规定所有在香港操作的民用飞机必须购买
第三者保险。他询问根据该建议,商营航空公司是否须为其作非盈利飞行的飞机购
买第三者保险,以及政府飞行服务队的飞机是否亦须遵守该等拟议规定。民航处处
长表示,若航空公司已为其作商业飞行的飞机购买足够的第三者保险,便无须为作
非商业飞行( 例如慈善飞行 )的飞机购买另一份第三者保险。至于政府飞行服务队方
面,将会查核资料,以确实政府是否自行承担第三者风险。
15.杨议员提及政府当局提交的资料文件的附件,并察悉本港所规定的第三者保险保
额,较其他国家( 包括新加坡及美国 )为高。他询问为何本港规定的第三者保险保额
偏高。民航处处长表示,由于香港人口稠密,而且珠江三角洲一带上空是全球最繁
忙的飞行区域之一,因此订定较高保额实属合理。此外,商业飞机经营者一向均能
符合这方面的规定。有议员问及外国的內陆飞机保险事宜,航班事务总民航事务主
任回应说,附件所载的数据由有关国家的航空当局提供,政府当局并无资料,显示
这些国家对其內陆飞机所订定的第三者保险规定。
16.民航处处长回覆主席的提问时表示,就本港每宗意外/事故而言,若第三者保险
的保额为1,500百万美元,每年保费则约为3,000至4,000美元。他亦确实该项建议适
用于直升机。
17.主席询问商业航机的保额规定偏高会否影响香港作为国际航空中心的地位。经济
局局长表示,与机场收费比较,第三者保险的保费并不是航空公司的主要成本项目
。此外,部分航空公司为着本身的利益,已购买保额高于规定的第三者保险。他相
信这项建议只会对非商业飞机造成实际影响,应不会对本港的航空业造成任何负面
影响。
18.政府现时的做法是不会为其所拥有的飞机及车辆向商营保险公司购买第三者保险
,郑家富议员对此表示关注。他指出,一旦发生意外,政府可能须要动用公帑支付
大额赔偿。他促请政府当局检讨应否修订此方面的做法。民航处处长表示,外国的
惯常做法是由政府自行为第三者风险提供保障。经济局局长表示,当局必须考虑为
政府所有飞机及车辆向商营保险公司购买第三者保险的成本及利益。因应议员的要
求,他同意请有关的决策局提供进一步资料,阐释政府现时为其飞机及车辆所作出
的第三者保险安排的背景,以及其他国家在这方面的做法。
19.主席总结讨论时表示,事务委员会支持政府当局的建议,立法规定所有在香港操
作的民用飞机必须购买第三者保险。
VI 气体热水炉的安全事宜
(立法会CB(1)772/98-99(04)号文件 -- 政府当局提交的资料文件)
20.李华明议员提及政府当局提交的资料文件第 6 段,并关注到石油气供应公司未能
即时提供使用石油气无烟道式热水炉的用戶纪录。他询问现时有否任何监察制度,
确保石油气供应公司定期为石油气无烟道式热水炉进行安全检查,以及当局会否对
沒有定期进行此类安全检查的石油气供应公司施加任何制裁。张文光议员亦关注并
无适当管制,以确保所安装的石油气气体热水炉( 特别是无烟道式热水炉 )能符合法
定的安全标准。
21.机电工程署规管服务总监回应时表示,石油气是透过喉管或以瓶装方式供应予家
庭用戶。本港约有 11 000名用戶使用经喉管输送的石油气无烟道式热水炉,石油气
供应公司可即时提供这些用戶的安装纪录。至于约 10 000名使用瓶装石油气的用戶
,石油气供应公司未能即时提供所安装的热水炉纪录,因为所安装的热水炉可能不
是经气体供应公司的分销商购买和安装。不过,气体供应公司及其分销商必须每隔
18个月,为其用戶的气体用具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时亦应更新有关用戶的纪录。过
去 5 年,机电工程署曾处理约50宗有关气体供应公司或其分销商在进行安全检查时
遇到困难或须要作出跟进行动的个案。这些个案在机电工程署介入后得以解决。他
进一步表示,本港约有 460 家向机电工程署注册的气体工程承办商,而该署每两年
实地视察每家气体工程承办商,确保该等承办商符合有关的注册规定。
22.至于监察制度方面,机电工程署规管服务总监表示,气体供应公司必须向机电工
程署注册,同时亦须根据气体标准事务处审核的运作守则,监察其分销商向用戶供
应石油气的活动。他同意石油气供应公司及其分销商在妥善保存用戶纪录方面,表
现未尽理想。气体标准事务处已促请石油气供应公司在10天內提交有关经喉管输送
石油气的用戶使用无烟道式热水炉的最新用戶纪录,并于 1 个月內提交有关瓶装石
油气用戶在这方面的资料。此外,气体安全咨询委员会已表示支持加强规管石油气
分销商活动的建议,包括规定他们须妥善保存用戶纪录。该委员会亦同意拟备新的
工作守则,详列石油气分销商各项职责与责任。他预期新的工作守则将于1999年 6
月完成。
23.张文光议员察悉,自《气体安全条例》在1991年通过后,当局只提出 6 宗有关气
体安装的检控,显示条例的执行管制不足。鉴于无烟道式气体热水炉会引致严重事
故,他询问政府当局会否考虑全面禁止使用。机电工程署规管服务总监回覆时表示
,由于政府当局只会在多次发出有关改善装置的警告及建议无效后,才对无烟道式
气体热水炉用戶采取法律行动,因此检控的个案并不多。至于禁止使用无烟道式气
体热水炉,经济局局长表示,《气体安全条例》容许在浴室以外地方使用无烟道式
气体热水炉,但必须符合指定的装置规定。他同意须要动用大量资源,以确保无烟
道式气体热水炉的安装符合法例规定。由于该条例通过至今已有 8 年,现应检讨应
否禁止使用无烟道式气体热水炉。政府当局会进行全面检讨,并会考虑立法会议员
的意见及咨询气体安全咨询委员会。
24.郑家富议员提及香港中华煤气公司( 下称"煤气公司" )在1999年1月18日至1月24日
期间进行的安全检查的结果,显示只有30%的受访家庭在使用无烟道式气体热水炉
时有足够通风。他关注当局对那些沒有足够通风的家庭用戶所采取的跟进行动。刘
千石议员询问煤气公司或政府会否鼓励或协助家庭用戶更換无烟道式气体热水炉。
25.关于通风不足的问题,机电工程署规管服务总监表示,他会与本港最大住宅物业
业主房屋署进行跟进。至于协助市民更換无烟道式气体热水炉事宜,经济局局长表
示,是否更換气体热水炉应由有关用戶决定。他希望煤气公司及石油气供应商会为
他们及其客戶的长远利益著想,提供更換无烟道式气体热水炉的财务优惠。他提醒
议员,政府当局必须审慎考虑应否动用公帑更換无烟道式气体热水炉。煤气公司董
事兼总经理关育材先生表示,煤气公司已向更換无烟道式气体热水炉的顾客,提供
炉具 6 折的优惠。他补充,社会福利署表示,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受助人除了每
年获得更換家居用品的津贴外,亦可申请一项特别津贴,以更換无烟道式气体热水
炉。
26.陈鉴林议员同意,动用公帑更換无烟道式气体热水炉并不恰当。他赞扬煤气公司
就近期涉及使用无烟道式气体热水炉的事件所进行的跟进工作。陈议员问及若发现
使用无烟道式气体热水炉的用戶通风不足,该公司会采取甚么跟进行动,关先生回
应时表示,煤气公司职员会联同机电工程署人员讨论该等用戶所需进行的改善工程
,以改善通风问题。这些家庭若拒绝采取补救行动,煤气公司会切断无烟道式气体
热水炉的煤气供应,但供应作其他用途的煤气则不受影响。至于用戶若拒绝采取行
动改善通风等,煤气公司是否有权不理会用戶的反对而切断气体供应,机电工程署
规管服务总监表示,虽然煤气公司有权未经用戶同意而切断其气体供应,但该公司
通常会先行征得用戶同意,才采取行动。
27.李华明议员察悉石油气供应商最近刊登广告,要求客戶致电供应商,他认为石油
气供应商应主动致电所有客戶,提醒他们石油气无烟道式热水炉有潜在的危险,并
建议他们改用其他型号的热水炉。机电工程署规管服务总监回覆时表示,气体供应
公司已采取双管齐下的方法,既在报章刊登广告,又嘱咐其分销商直接致电各客戶
,提醒他们无烟道式石油气热水炉的潜在危险。
28.李柱铭议员指出,使用无烟道式气体热水炉的安全指引并不切实可行,这些热水
炉若不当使用,很容易使会造成伤亡。虽然当局已采取行动,如印制警告标签等,
但这些热水炉的用戶仍可轻易堕进死亡陷阱,他询问政府当局有否征询法律意见,
会否因容许他人继续使用这型号的热水炉而被控以疏忽罪名。机电工程署规管服务
总监表示,由于自1991年起已实施法例,禁止在浴室使用无烟道式热水炉,政府当
局认为无须如议员所建议,征询任何法律意见。然而,经济局局长补充,政府当局
会考虑议员的各项意见,并会检讨日后将予采取的其他措施,包括全面禁止使用无
烟道式气体热水炉,希望藉此尽量减少使用因这类热水炉而发生的意外。政府当局
会尽快向议员简介该项检讨的进展。
29.议员同意李柱铭议员的建议,将这议题列为代议事项,以便进一步讨论。
VII 其他事项
会议时间表
30.议员同意在1999年4月至6月期间,事务委员会将于每月第4个星期一上午10时45分
举行例会,会议的日期编排如下:
1999年4月26日
1999年5月24日
1999年6月28日
31.议员同意于 5 月考虑事务委员会是否需要在1999年7月至9月夏季休会期间举行会
议。
32.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12时5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