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593/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ES/1

立法会
经济事务委员会会议纪要

日 期 :1998年10月26日(星期一)
时 间 :上午10时45分
地 点 :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

田北俊议员(主席) 李华明议员(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柱铭议员
李家祥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鉴林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容根议员
杨孝华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健仪议员
冯志坚议员

缺席委员 :

朱幼麟议员
李国宝议员
陈智思议员
黃宜弘议员
郑家富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议程第III项

经济局副局长
关锡宁女士

经济局首席助理局长(财务监察)
李国楚先生

经济局首席助理局长(经济事务)
庄诚先生

机电工程署助理署长(能源效益)
李路东先生

议程第IV项

经济局副局长
关锡宁女士

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境)
苏启龙先生

经济局首席助理局长(财务监察)
李国楚先生

经济局首席助理局长(经济事务)
庄诚先生

机电工程署助理署长(能源效益)
李路东先生

环境保护署助理署长(环境评估及噪音)
区伟光先生

议程第V项

经济局副局长
关锡宁女士

渔农处处长
韦徐洁仪女士

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
梁悦贤女士

经济局首席助理局长
傅霞敏小姐

渔农处助理处长(渔业)
张文刚先生

渔农处高级渔业主任(水产养殖)
王柏萱博士
应邀出席者 :

议程第III项

中华电力有限公司

常务董事
施以诚先生

总经理
李道悟先生

经济规划经理
刘智成先生

青山发电有限公司

主席
葛富思先生

董事
阮苏少湄女士

议程第III及第IV项

香港电灯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曹棨森先生

董事兼工程总经理
李兰意先生

财务总经理
杜庙龙先生

发展及策划总经理
张中强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6
刘国昌先生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5
许兆广先生
I 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
(立法会CB(1)313/98-99号文件--1999年的煤气费

立法会CB(1)343/98-99号文件--1996年9月至1998年8月主要燃料进口及零售价
格图表

立法会CB(1)352/98-99号文件--开设编制以外的职位,以吸纳公众货物装卸区的
超额员工的建议)

议员察悉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

II.订于1998年11月23日举行的下次会议的讨论事项
(立法会CB(1)355/98-99(01)号文件 待议事项)

2.议员同意于1998年11月23日举行的事务委员会会议席上讨论以下事项:

  1. 香港货柜港的发展及竞爭力;及

  2. 主要燃料的零售价格。
III.中华电力有限公司与香港电灯有限公司管制计划协议的检讨工作

3.政府当局提供的资料文件在会议席上提交议员省览。

(会后补注:该份文件其后随立法会CB(1)380/98-99(01)号文件送交议员。)

4.主席强调,事务委员会的委员对政府当局屡次未能在会议前及早向事务委员会
提供资料文件,感到十分失望。他促请政府当局提早将讨论文件提交事务委员会
省览。

5.经济局副局长就延迟向事务委员会提交文件一事致歉,并表示政府当局其实已
尽力确保及早向事务委员会提交文件。然而,这次的情况是由于政府当局需要时
间搜集及核实资料,以准备有关文件,因此未能及早提供该份文件。

6.经济局首席助理局长(财务监察)向议员陈述资料文件所载有关管制计划协议(下
称"管制协议")中期检讨的进展情况。

7.李永达议员察悉在进行中期检讨时,两家电力公司愿意接纳一项新的条文,如
日后增建的发电机组出现过剩发电容量,两家电力公司便放弃就增建此等发电机
组所作投资的回报。他表示极为关注备用发电容量需处于哪个水平才会被政府当
局视为可以接受,因为此对两家电力公司所收取的电费将有重大影响。因此,他
询问厘定最低所需备用发电容量的基准。机电工程署助理署长(能源效益)回应时
表示,电力公司的发电装置必须能够应付最高预测电力需求及若干水平的备用发
电容量。不同国家对电力公司的最低所需备用发电容量有不同的规定。就香港的
情况而言,政府当局认为30%的平均备用发电容量并非过多。经济局首席助理局
长(财务监察)补充,两家电力公司在规划发电容量时所采取的主要准则是"丧失负
荷概率",即每年有多少小时或多少天出现电力中断的可能性。如供电系统的输
电容量在某年未能达到"丧失负荷概率"的准则,将需要增加发电容量。他进一步
表示,中华电力有限公司(下称"中电")在1997年的备用发电容量为52%,此百分
比被视为过高,政府当局已于1997年初与中电达成协议,延迟兴建龙鼓滩发电
厂第7及第8台发电机组。

8.鉴于现时的经济情况,刘千石议员询问有何理据将准许回报率维持在固定资产
平均净值的13.5%及股东投资的15%。经济局首席助理局长(财务监察)回应时表
示,管制协议的条款于1991至92年度商定,当时的投资环境与现时的情况不同
。由于电力公司须就有关增建发电机组的长远计划进行庞大的长期投资,因此
有需要提供一个稳定的财政状况,以便为此等投资作出融资安排。他进一步表
示,现行的管制协议为期15年,对管制协议的任何修订,包括对固定资产平均
净值13.5%及股东投资15%的准许回报作出修订,均须得到双方同意。经济局
副局长补充,政府当局了解社会人士对两家电力公司有所期望。然而,她强调
,管制协议是政府与两家电力公司之间具法律效力的合约,因此不能单方面更
改合约內的条文。她进一步表示,两家电力公司了解其对市民的责任,并已同
意修订管制协议,从可赚取准许利润的资产中撇除产生过剩发电容量设施的成
本。

9.鉴于本港近期处于经济低迷的情况,刘千石议员呼吁两家电力公司在1999年
內将电费冻结在现时的水平。曹棨森先生回覆时表示,香港电灯有限公司(下称
"港灯")检讨其电费时,一定会考虑本港现时的经济状况。施以诚先生亦作出类
似的答覆。

10.李华明议员察悉选择以不同燃料发电将会对电费有重大影响,并询问该项中
期检讨有否研究使用天然气发电的成本及效益。经济局首席助理局长(财务监察)
确实表示,就发电燃料而言,天然气较煤昂贵,但另一方面,使用天然气较具
环保效益。至于有关燃料费条款,他表示,燃料费条款主要支付发电燃料的实
际成本,两家电力公司在既不赚取利润、也不作出补贴的情况下,由用戶直接
负担所需的燃料成本。

11.由于准许回报将会以公司的固定资产平均净值计算,李华明议员认为,此举
将会鼓励两家电力公司进行借贷,以增加其固定资产平均净值,从而赚取更高
的准许回报。经济局首席助理局长(财务监察)澄清,准许回报须减去用以支付
借入资本的实际利息,减幅上限为8%。现时,两家电力公司就固定资产平均
净值所赚取的净回报率约为12%。他进一步表示,在管制协议订明贷款与股东
资金的准予比率并不适当,因为两家电力公司需要为其投资作出灵活的融资安
排。此外,两家电力公司定期向经济局提交财政计划,以提供资料,说明公司
就其投资所作融资安排的建议,故政府当局可藉此考虑贷款与资本的比率是否
合理。

12.至于增加中电与港灯之间的联网系统及促进本港供电事业的竞爭两项建议的
进展,经济局首席助理局长(经济事务)表示,政府当局已进行一项顾问研究,探
讨加强中电与港灯之间的联网系统及促进本港供电事业的竞爭的可行性,该项
研究将近完成。然而,他表示,加强中电与港灯之间的联网系统与管制协议中
期检讨并无关连。经济局副局长补充,有关联网系统的事宜并不属于该项中期
检讨的范围。

13.鉴于此事项十分重要,以及考虑到政府当局直至在会议席上才提交文件,议
员沒有充分时间参阅,议员同意应召开特别会议,跟进此事项。他们亦要求政
府当局提供关于以下事项的进一步资料:

  1. 管制协议中期检讨所涵盖的事项、政府及两家电力公司对这些事项
    的立场,以及所检讨事项的最终结果;

  2. 对管制协议的內容作出拟议修订的详情及实施时间表;

  3. 用以决定30%最低所需备用发电容量及13.5%准许利润率的基准;

  4. 在未来10年的预测需求及中电和港灯的预测发电容量;

  5. 有关增加中电与港灯之间的联网系统及促进供电事业的竞爭两项建
    议的进展;

  6. 在政府分别与中电及港灯所签订的管制协议內订明对环境的责任的
    条文,以及这些条文如何实际执行;及

  7. 有关延长中电及港灯所拥有的厂房及设备使用期的建议的结果及其
    详情。
(会后补注:所需的资料已随立法会CB(1)435/98-99(02) 号文件送交议员)。

IV 香港电灯有限公司在南丫岛的发电设备
(立法会CB(1)355/98-99(03)号文件)

14.经济局首席助理局长(经济事务)向议员陈述资料文件所载有关港灯建议在南
丫岛发电厂增建发电设备的进展情况。经济局副局长强调,政府当局现正研究
港灯的建议,仍未就此事项作出最后决定。

15.陆恭蕙议员察悉港灯已将建议在2003年增加的发电个别机组容量由600兆瓦
减至300兆瓦,并询问如果预测需求显示沒有充分理由增加发电容量,能否因
而延迟实行有关项目。经济局首席助理局长(经济事务)回应时表示,港灯最近
已根据目前的经济情况,检讨他们关于最高电力需求预测和增建发电机组的建
议。虽然港灯的结论仍是有需要在2003年增建发电设备,但已将建议在2003
年增加的发电个别机组容量由600兆瓦减至300兆瓦。政府当局正研究需求预
测及港灯所提建议的其他详情,并咨询政府经济顾问和顾问公司的意见。当
局会先仔细审议电力需求的增长等事项,然后才对港灯增建发电设备的建议
作出决定。

16.部分议员询问政府当局有否考虑港灯向中电购买电力的方案,以应付在2003
年的预测需求。此举亦使港灯无需增建一台发电机组。经济局首席助理局长(经
济事务)表示,加强联网系统可使港灯与中电的供电系统之间大量传输电力,但
加强两家电力公司供电系统之间的联网系统是一项复杂的问题,因为两个电力
网络属私营机构拥有,因此当局必须就涉及两个电力网络的问题,咨询此等资
产的拥有人。政府当局已聘请顾问研究加强两个供电系统之间的联网系统的可
行性,有关报告将于本年底前拟备。政府当局就港灯增建发电机组的建议作出
决定前,会先考虑顾问的研究结果。曹棨森先生补充,港灯已察悉以下关于向
中电购买电力的问题:

  1. 现时港灯、中电和广东省电力集团公司设立联网系统,主要是提供
    发电容量支援和紧急电力支援。港灯关注到联网线路可能会因震荡
    所造成的动态不稳定问题而断接;

  2. 中电在2003年时的发电容量只足够应付其最高电力需求,令人怀疑
    中电有否剩余容量售电予港灯。此外,港灯正建议增建一台将会使
    用天然气作为燃料,以及更具环保效益的发电机组;及

  3. 政府曾于1997年表示,为加强两个供电系统之间的联网系统而对额
    外设备所作的投资,并不符合经济效益。
17.议员问及港灯会否考虑向中电购买剩余的天然气。曹先生表示,港灯正建议
使用从深圳厂房透过管道供应的天然气。此外,从深圳铺设管道的成本,将会
较中电以管道直接从偏远的天然气贮存区供应天然气便宜。

18.经济局首席助理局长(财务监察)回应主席的提问时确实指出,根据与两家电
力公司商定的机制,日后如增设发电机组后发现港灯的备用发电容量过剩,在
计算准许回报时,将会从固定资产平均净值中撇除港灯就新增建发电机组所作
的投资。

19.李永达议员指出,奔驰骆工程咨询公司正是在龙鼓滩发电厂的事件中,未能
察觉中电高估预测需求的顾问公司。他询问当局有何理据再次聘请此顾问公司
研究港灯增建发电机组的建议。机电工程署助理署长(能源效益)澄清,有关研
究龙鼓滩发电厂的顾问报告并不包括探讨中电预测需求的部分。他进一步表示
,经进行公开招标,邀请世界各地符合资格的顾问公司提交标书后,才甄选了
奔驰骆工程咨询公司。现时,奔驰骆工程咨询公司与政府当局有3年的合约。

20.关于审核港灯提出的建议的时间表,经济局首席助理局长(经济事务)表示,
有关建议将于1999年初提交行政会议,以便作出决定。在此方面,李永达议员
要求政府当局在行政会议作出决定前,就港灯的建议进行公众咨询,包括咨询
立法会。

21.由于时间所限,议员同意在举行上文第13段提及的特别会议时,进一步讨论
此事项。因应议员的要求,政府当局同意提供关于以下事项的进一步资料:

  1. 以下各项建议的可行性及政府与两家电力公司对这些建议的立场:

    - 将中电取得的天然气供应出售予港灯;

    - 以具竞爭力的价格将中电在龙鼓滩的第7及8号机组出售予港灯;

    - 港灯向中电购买电力;及

    - 港灯向广东省电力集团公司购买电力;

  2. 港灯在2003年的预测备用发电容量;及

  3. 在委聘顾问以研究港灯增建发电机组的建议方面所采取的甄选准则
    ,以及政府当局是否准备公布顾问研究的结果。
V.海鱼养殖业的发展及渔业的整体人力需求 (立法会CB(1)355/98-99(04)号文件)

渔业的人力需求

22.议员普遍支持《內地过港渔工计划》。他们认为,由于渔工需要长时间在香
港境外作业,加上工作艰苦,令到捕鱼行业欠缺吸引力,以致渔业难以招聘本
地渔工。因此,政府当局应采取灵活的做法,协助渔业得到所需的人手,以维
持其运作。

23.黃容根议员询问为何不容许以玻璃纤维制造的P4舢舨在《內地过港渔工计划
》下申请內地过港渔工。渔农处处长回应时解释,《內地过港渔工计划》下主
要须符合的准则是有关渔船是否经常在香港水域以外捕鱼。由于P4舢舨只在本
港水域內作业,因此并不符合在《內地过港渔工计划》下申请配额的资格。渔
农处亦曾与渔业界进行讨论,他们并沒有就此类船只提出任何劳工短缺的问题


24.关于政府当局处理水产养殖业所面对人手短缺的政策,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
局长表示,海鱼养殖戶符合在《补充劳工计划》下申请输入外地劳工的资格。
她进一步表示,政府当局有关《补充劳工计划》的政策是根据以下的主要原则


  1. 保障本地工人 为确保本地工人优先就业,雇主必须透过在报章刊登
    广告及劳工处,进行强制性的本地招聘程序,以证明他们真的未能聘
    用所需的本地工人及足够数目的本地工人;及

  2. 保障外地劳工 本港所有劳工法例均适用于外地劳工和本地工人。外
    地劳工所得的工资不应少于从事同类行业的本地工人的工资中位数
    。此外,雇主将须为外地劳工提供适当的住宿。
她补充,只要符合基本原则,当局可灵活处理个别的申请。

25.部分议员指出,政府当局在厘定水产养殖业工人的工资中位数时,必须实事
求事。如果将工资中位数定在太高的水平,雇主会因为成本问题而放弃参与《
补充劳工计划》。在此方面,黃容根议员表示,现时水产养殖业工人的工资中
位数是参考建造业工人的薪金而订定,有关工资定在每月9,370元的较高水平。
然而,业內人士则认为合理的待遇是每月工资约3,500元,并另行提供膳食和住
宿。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解释,由于水产养渔业只有少数雇员,因此政府
统计处根据相类行业的工资数据,订定此行业的每月工资中位数。她表示,劳
工处和政府统计处在短期內会考虑如何进行调查,以便取得更具代表性的工资
数据,从而厘定本港水产养殖业工人的工资中位数。她察悉议员要求应尽早进
行有关的调查。

26.关于水产养殖业外地劳工的住宿规定,黃议员认为不准许雇主在鱼排搭建物
內为外地劳工提供住宿地方的规定,并不合理。他表示,由于工作需要,外地
劳工必须居住在此等鱼排搭建物。渔农处助理处长表示,海鱼养殖牌照规定,
此等鱼排搭建物不得用作居住的用途,而只应用作更寮或贮存货物的地方。

红潮

27.陈鉴林议员询问渔农处会否行使酌情权,容许渔民将鱼排迁移至养鱼区以外
的地方,以躲避红潮。渔农处处长表示,在正常的情况下,鱼排须根据法例的
规定,设在指定的养鱼区。然而,在特殊的情况下,例如出现红潮时,渔农处
会容许渔民将鱼排迁移至养鱼区以外的地方,以躲避红潮。待红潮消散后,则
必须将该等鱼排移回其原来的位置。她进一步表示,申请在紧急情况下迁移鱼
排的手续十分简便,有关渔民只需致电渔农处的有关职员。

28.关于政府如何致力尽量减少红潮对海鱼养殖的影响,渔农处处长表示,现时
的监察计划是每星期在13个养鱼区采集水质样本两次,此举较由大专院校和政
府有关部门组成的红潮专家小组所提出的措施更严格。此外,亦已要求政府其
他部门,包括海事处和香港飞行服务队在其日常工作中一旦发现红潮,便向渔
农处报告。此安排旨在向渔农处发出警告讯息,以便尽早采取对付红潮的补救
行动。此外,渔农处已展开一项有关监察和管理红潮的顾问研究,有关的顾问
报告将会在1999年初完成。

VI. 其他事项

29.议员同意李华明议员的建议,有关"中华电力有限公司的电力收费"的议题将
会纳入上文第13段所提及的特别会议的议程。

30.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1时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