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427/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ES
立法会
经济事务委员会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8年9月28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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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上午10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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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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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田北俊议员(主席)
李华明议员(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文光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陈智思议员
陈鉴林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容根议员
刘健仪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缺席委员 :
朱幼麟议员
李柱铭议员
李国宝议员
张永森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婉娴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孝华议员
刘千石议员
郑家富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议程第IV项
- 署理经济局局长
- 关永华先生
- 首席助理经济局局长
- 庄诚先生
- 机电工程署规管服务总监
- 梁湛添先生
- 机电工程署总工程师(电力法例部)
- 陈鸿祥先生
- 议程第V项
- 署理经济局局长
- 关永华先生
- 署理渔农处处长
- 叶瑞明先生
- 经济局首席助理局长
- 傅霞敏小姐
- 渔农处助理处长(行政及市场)
- 苏丽淑小姐
- 渔农处高级批销发展主任
- 高俭雄先生
- 市政总署(九龙区)助理处长(环境卫生)
- 周来先生
- 区域市政总署高级参事(地区行动)2
- 李荣辉先生
- 议程第VI项
- 署理经济局局长
- 关永华先生
- 署理渔农处处长
- 叶瑞明先生
- 经济局首席助理局长
- 傅霞敏小姐
- 渔农处助理处长(渔业)
- 张文刚先生
- 渔农处高级渔业主任(捕捞渔业)
- 沈振雄先生
-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地政)
- 李忠善先生
- 香港环境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 Robin KENNISH博士
- 香港环境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 Shelley C CLARKE小姐
- 议程第VII项
- 署理经济局局长
- 关永华先生
- 署理渔农处处长
- 叶瑞明先生
-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地政)
- 李忠善先生
- 经济局首席助理局长
- 傅霞敏小姐
- 渔农处助理处长(渔业)
- 张文刚先生
- 渔农处高级渔业主任(捕捞渔业)
- 沈振雄先生
应邀出席者 :- 议程第IV项
- 港九无线电联会
- 会长
- 李文辉先生
- 副会长
- 罗俊明先生
- 港九电器商联会
- 副主席
- 李子良先生
- 副主席
- 黃柏诚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6
- 刘国昌先生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5
- 许兆广先生
I 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会CB(1)80/98-99号文件 -- 1998年7月14日举行的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1)222/98-99号文件 -- 1998年7月21日举行的会议的纪要)
1998年7月14日及21日举行的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
(立法会CB(1)121/98-99号文件 -- 人工鱼礁敷设计划
立法会CB(1)133/98-99号文件 -- 1996年7月至1998年6月主要燃料进口及零售价格
立法会CB(1)218/98-99号文件 -- 1996年8月至1998年7月主要燃料进口及零售价格
立法会CB(1)226/98-99号文件 -- 经济局工作分配的资料
立法会CB(1)228/98-99号文件 -- 《商船(本地船只)条例草案》)
2 议员察悉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
III 订于1998年10月26日举行的下次会议的讨论事项
(立法会CB(1)229/98-99(01)号文件 -- 待议事项)
3 议员同意于1998年10月26日举行的会议席上,讨论下列事项:
- 香港电灯有限公司在南丫岛增设的发电设备及中华电力有限公司与香
港电灯有限公司管制计划协议的检讨工作;及
- 发展海鱼养殖业及渔业整体的人手需求。
4 议员同意副主席的建议,将新的议程项目"上水屠房启用时的过渡安排"列为待议
事项。
IV 《1997年电力(修订)条例》及《电气产品(安全)规例》的实施
与两个团体的代表进行讨论
(立法会CB(1)229/98-99(02)号文件)
5 港九无线电联会会长李文辉先生向议员陈述载于港九无线电联会与港九电器商联
会联合提交的意见书內,有关业界关注《电气产品(安全)规例》的实施对本港电器
零售商所造成的影响。
6 议员询问,如果规定所有会在香港销售的电气产品必须先由政府进行测试,以确
保产品安全,才可推出市面销售,是否较为可取的做法。港九电器商联会副主席黃
柏诚先生回答时表示,鉴于市面销售大量电气产品,若测试及核证产品安全的工作
必须集中由政府进行,会出现樽颈的情况。他亦担心此安排会阻延新电气产品在香
港推出。
7 有关销售本地制造并符合主要国际或国家标准(例如美国或英国所采用的标准)的
电气产品方面,李文辉先生表示,这些产品在取得《电气产品(安全)规例》所规定
由认可核证团体签发的符合安全规格证明书后,便可在香港销售。
与政府当局进行讨论
(立法会CB(1)260/98-99号文件)
8 总工程师(电力法例部)知会议员有关在资料文件內所载,政府当局对业界所关注
事项的回应。
9 张文光议员指出,由海外进口的电气产品均标明产品符合来源地的安全规格。他
关注本地消费者如何能确定这些进口的电气产品确实安全。机电工程署规管服务
总监回应时表示,根据《电气产品(安全)规例》,订明的电气产品需先取得符合安
全规格证明书,才可在香港销售。消费者可从该证明书得知有关电气产品符合安全
规格。至于执法行动方面,机电工程署已为正在香港销售的电气产品进行抽样测试
,检验产品的安全标准。自1998年5月至今,机电工程署曾到各电气产品销售点进
行600次巡查,并向被发现供应不合规格产品的商号发出50封警告信。
10 鉴于《电气产品(安全)规例》中有关符合安全规格证明书的条文在1998年11月
生效,业界要求政府当局在随后的过渡期內,灵活执行该等条文,机电工程署规
管服务总监确实表示,政府当局会在不影响安全的情况下,尽可能以灵活的方式
处事。他表示,对于在无意及不小心的情况下违反《电气产品(安全)规例》的违
例者,当局会先发出警告信,然后才采取检控行动。他相信,过渡安排会有助处
理业界所关注的问题,同时亦可确保在香港销售的电气产品安全。
11 机电工程署规管服务总监回应一位议员的询问时表示,政府当局已与业界协定
,在为期一年的过渡期內,由进口商或代理商为一系列产品签发的符合标准声明
,可予以接受,但有关产品必须具备制造商签发的符合安全规格证明书。政府当
局会继续与业界讨论在实施《电气产品(安全)规例》时所遇到的问题。
12 有关能否集中由政府进行测试及核证产品安全的工作,以避免出现由非政府组
织进行不符合标准的核证的漏洞,机电工程署规管服务总监答称,由政府集中提
供产品测试服务,将需要大量人手及设施,才可为市面销售的大量电气产品进行
测试,此举会导致出现樽颈问题。
13 部分议员认为,涉及电气产品的意外,不一定关乎有关产品的设计或安全标准
,而是由于消费者不恰当使用有关产品所致。他们询问政府当局采取甚么措施,
以提高消费者正确使用电气产品的知识。机电工程署规管服务总监同意,过往的
调查结果证实,很多意外是因消费者不恰当使用电气产品所致。署理经济局局长
补充谓,机电工程署正拟备小册子,就正确使用电气产品为市民提供指引。他强
调,政府当局认为教育消费者是促进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而政府当局会在此方
面继续努力。
14 至于可否向市民公开就涉及电气产品的意外进行调查所得的结果,机电工程署
规管服务总监确实表示,政府当局会按每宗个案的情况作出考虑。当局如认为公
开调查结果合乎公众利益,便会公开有关资料。
15 署理经济局局长提及当局在1998年6月就一宗火警进行的调查,该宗意外导致
须收回数千部电风扇,他就此事澄清,有关产品是在《电气产品(安全)规例》的
有关条文生效前进口香港,因此沒有具备符合安全规格证明书。他相信,当局在
1998年11月开始执行符合安全规格证明书的条文后,在市面销售的电气产品会更
为安全。
16 周梁淑怡议员表示,据她观察所得,在一些海外国家销售的先进电气产品,很
多并未有在本港销售,她询问此是否由于受《电气产品(安全)规例》规限所致。机
电工程署规管服务总监表示,只要产品符合《电气产品(安全)规例》內有关符合安
全规格证明书的条文,香港商人可把任何电气产品进口香港销售。其实,大部分
先进国家,例如美国、英国及加拿大所采用的安全标准,均为香港所接受。他向
议员保证,符合安全规格证明书的条文应不会阻碍新产品在香港推出。若干产品
主要基于商业理由未有进口香港。
V 管理向家禽业人士提供的低息贷款
(立法会CB(1)257/98-99(01)号文件)
17 周梁淑怡议员表示,部分家禽批发商曾投诉,由于他们沒有与渔农处签订新租
赁协议,在家禽批发市场租用家禽档,因此政府当局拒绝他们的贷款申请。她认
为,渔农处其实可翻查过往的纪录,确定有关家禽批发商在1997年12月是否确实
租用其中一个批发市场的家禽档。她因而质疑当局有何理据,施加先决条件,规
定家禽批发商必须先与渔农处签订新租约,才可获当局批准贷款申请。渔农处助
理处长(行政及市场)就此表示,贷款计划的目的,是向那些因渔农处处长于1997
年12月下令屠宰家禽,而受直接影响的家禽业经营商提供财政援助,从而协助他
们复业。为确定申请人正从事家禽批发业务,申请人必须符合财务委员会通过的
一项批拨贷款准则,即经营家禽批发业务的申请人必须为西区副食品批发市场或
长沙湾临时家禽批发市场的家禽档租戶。她进一步补充谓,由于当局只可为每个
家禽档提供一次贷款,因此如申请人可出示曾租用家禽档的租赁协议,渔农处便
可鉴定申请人可符合资格申请贷款。如家禽业务是以合伙形式经营,有关合伙人
便须提供文件,订明他们均同意由其中一名合伙人与政府当局签订贷款协议。
18 一位议员询问,家禽档的租赁协议所载的规定会否非常苛刻,以致部分家禽批
发商不愿签订协议。渔农处助理处长(行政及市场)回答时表示,家禽档的租赁协议
是标准协议,与以往使用的协议相若,并适用于西区副食品批发市场及长沙湾临
时家禽批发市场內所有档位。长沙湾临时家禽批发市场共有80名档位租戶,当中
超过60名租戶已签订新租赁协议。她并表示,申请有抵押贷款的申请人中,只有
4名未签订租赁协议。当局曾与家禽批发商举行会议进行讨论,当时当局已告知家
禽批发商,如他们拟修改租赁协议的条款,须通知渔农处,而该处会咨询律政司
,并根据所得意见考虑有关建议。
19 对于当局为何规定家禽批发商签订有效的家禽档租赁协议,才批准其贷款申请
,署理经济局局长表示,该项规定旨在确定申请人仍然经营家禽批发业务,而所
得贷款可协助他重建其家禽批发业务。他强调,为家禽业提供的贷款计划一直推
行顺利,只有几名家禽批发商仍未愿意签订租赁协议。他相信渔农处可继续与有
关家禽批发商商讨,以解决问题。
20 一位议员引述政府当局所提供的资料文件第4段,并询问为何有16名家禽饲养
场东主撤回贷款申请。署理渔农处处长及渔农处助理处长(行政及市场)答称,部分
家禽饲养场东主基于商业理由,决定停业,因而撤回其贷款申请。部分其他家禽
饲养场东主则由于有关饲养场的卫生情况欠佳或设施不符合标准,未能取得有效
的饲养场牌照,因此必须停办家禽饲养场。署理渔农处处长并表示,渔农处确有
就领取饲养场牌照所须遵从的规定,向家禽饲养场东主提供意见。然而,最终是
由有关东主决定是否继续经营家禽饲养场。
21 渔农处助理处长(行政及市场)回答一位议员的询问时确实表明,渔农处会先审
查贷款申请人的财政状况,经确定他需要财政援助后,才会批准贷款申请。
22 部分议员引述资料文件第6(a)段的內容,文內提及在批准为家禽批发商提供的
5,600万元贷款中,当局只发放了1,000万元,他们质疑当局发放贷款的工作为何
有所延误。渔农处助理处长(行政及市场)答称,无抵押贷款的申请已全部获得批
准,而有关贷款亦已发放予家禽批发商。然而,当局已原则上批准18宗款额总数
约达4,500万元的有抵押贷款申请,但有关贷款额仍未发放,原因是申请人必须
向渔农处提供所需的抵押品,亦即由银行签发的还款担保或由申请人提供物业抵
押。她预期全部有抵押贷款会在1998年10月发放。
23 政府当局应主席的要求,同意在1998年10月底或之前,向议员提供关于贷款
计划整体进展的最新资料,包括关于处理上文第22段所述18宗有抵押贷款申请
的最新资料。
VI 《本港水域的渔业资源及捕鱼作业顾问研究》
(立法会CB(1)255/98-99号文件)
VII 向受填海或发展工程影响的渔民作出的补偿
(立法会CB(1)257/98-99(02)号文件)
24 由于议程第VI及第VII项均与渔业有关,主席建议而议员亦同意将两个项目一并
讨论。
25 黃容根议员声明其亦为渔民。然而,他指出他并沒有根据有关计划申领特惠津
贴。
26 香港环境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Shelley CLARKE小姐,向议员陈述有关顾问
研究报告撮要所述该项顾问研究的背景资料,以及主要研究结果和所提建议。
27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地政)概述有关《给予受填海或发展工程影响的
渔民的特惠津贴》的资料文件,并特别提出以下重点:
- 受填海或发展工程影响的渔民可获发特惠津贴,但必须符合若干资格
准则;
- 财务委员会于1993年批准特惠津贴应按照拟议工程刊登宪报的工程区
3年渔获的估计价值来计算;
- 渔农处曾于1989年至1991年期间进行渔港调查,而受影响区域的渔获
估价总值便是根据该项调查所得数据厘定;及
- 政府明白部分渔民的关注,他们担心1989年至1991年渔港调查所取得
的数据已经过时。就此,前一个议程项目所讨论的顾问研究会提供最
新资料,为检讨现行计算特惠津贴的方法提供依据。任何修改计算方
法的建议,均会先提交本事务委员会研究,才提交财务委员会审批。
28 有关顾问研究的推行时间表,署理经济局局长表示,政府当局会就该项研究所
提出的主要建议进行为期3个月的咨询工作,收集公众人士特别是渔业的意见。政
府当局继而会根据咨询工作所得的意见,制订渔业管理策略。
29 陈鉴林议员提到在顾问研究內指出,香港水域內的渔业资源下降,他认为除捕
捞过度外,政府当局进行的大规模填海工程也可能是问题的成因。他进一步指出
,政府当局应考虑采取措施,增加香港水域內的渔业资源,而不应建议设立发牌
制度,进一步限制渔业的发展。署理渔农处处长回应时表示,渔农处不会单凭顾
问研究所得结果作为制订渔业发展政策的基准。他表示,渔业资源下降是全球面
对的问题,而渔农处一直有采取措施,保护渔业资源,包括推行人工鱼礁计划。
保护渔业资源亦是顾问研究的重点之一。署理经济局局长补充谓,设立在香港水
域捕鱼的发牌制度是非常敏感的课题,并会对香港经济中很多行业产生重大后果
。政府当局就此事作出决定前,会先咨询渔业及其他有关方面。
30 署理经济局局长应主席的要求,表示希望可以在4至5个月內,向本事务委员会
汇报当局就顾问研究进行咨询工作所得的结果。
31 资料文件(立法会CB(1)257/98-99(02)号文件)第4段提及,自1993年起,政府已
为超过6 000宗成功的申请批出约1亿4,400万元的特惠津贴。就此,部分议员指出
,发放给受影响渔民的特惠津贴款额很低,并不合理,平均款额只是约24,000元
。议员亦以最近在屯门进行的填海工程为例,指出受工程影响的渔民所得的特惠
津贴只有约8,000元。他们质疑根据计算方法得出的特惠津贴,是否足以补偿受影
响船主/经营者在5年內赚取的凈收入。渔农处高级渔业主任(捕捞渔业)回答时解
释,当局计算特惠津贴时,是以在宪报刊登的工程区內3年渔获的估计价值为根据
。有关款项总额继而会摊分给合资格的船主,摊分时会考虑他们所声称对受影响
地区的依赖程度及所涉及的作业渔船的长度和种类。因此,船主所获得摊分的特
惠津贴额,将视乎其渔船在受影响地区的作业情况而定。署理渔农处处长补充谓
,渔农处会根据顾问研究所得的最新数据,检讨特惠津贴的计算方法。
32 至于会否考虑对特惠津贴作出的调整具有追朔效力,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
局长(地政)表示,按照一贯做法,政府政策的任何改变,均不会具有追朔效力。
33 张文光议员认为,除向受填海及发展工程影响的渔民发放特惠津贴外,政府当
局亦应考虑提供其他协助,例如为从事离岸捕鱼的渔民提供低息贷款等。署理渔
农处处长向议员保证,渔农处已推行多项计划,促进离岸捕鱼作业,包括为渔民
提供贷款,以制造钢殼渔船作离岸捕鱼用途。
34 政府当局应主席的要求,同意如对现时特惠津贴计算方法有任何拟议修订,会
咨询本事务委员会。
VIII 其他事项
35 议员察悉,事务委员会订于1998年10月13日(星期二)上午11时45分举行特别会
议,以听取经济局局长就行政长官1998年施政报告作出的简报。
36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1时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