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三月二日会议
讨论事项
立法会经济事务委员会
检讨船只在香港水域的航速限制
引言
本文件旨在告知议员,政府对于在香港水域航行的船只的航速限制提出修订的建
议。
背景
为确保航行的安全和港口的效率,在香港水域航行的船只均根据其船身长度及航
行地点,受不同的航速限制。现行的航速限制详情载于
附件I。简单说来,维多利
亚港范围內的主要限制如下:
- 长度在60米或以上的船只为每小时8海浬;
- 长度介乎15米至60米之间的船只为每小时10海浬;以及
- 长度在15米或15米以下的船只为每小时15海浬,但介乎北角与小青
洲之间的水域范围则为每小时10海浬。
3.在海港范围以外水域航行的船只,在日间并无航速限制。在日落后半小时起至
日出前半小时止的一段时间內,行走定期航班的指定船只,其航速均不得超过每
小时15海浬。
4.此外,在避风塘內航行的船只,航速不得超过每小时3海浬。在渔港(例如西贡
和吉澳)內航行的船只,航速限制则为每小时10海浬。高速船只如能符合指定的安
全和人手规定,可获豁免航速限制。
航速限制检讨
5.为简化现行的航速限制,以及配合海港多年来的迅速发展,及在航行安全与港
口运作效率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海事处对目前的航速限制作出了检讨。经广泛
咨询航运界和其他使用港口的人士后,该处计划实施一套修订的海港航速限制制
度,修订海港航速限制的目的是扩大现时航速管制范围,统一维多利亚港的船速
限制,简化受航速限制的船只分类及收紧划船区內的航速限制。修订的航速限制
详情载于
附件II。
建议
6.经修订的航速限制制度要点为:
- 范围 - 新的航速限制范围将会向东面和西面扩展,覆盖目前和将来
的港口范围。长度超过60米的船只在新的航速限制范围內航行的最
高航速为10海浬;长度在60米以下的船只则为15海浬。
- 航道內的航速 - 为保持航行安全,同时亦让现代化的大型远洋船只
能够安全地操控,当局会在目前沒有航速限制的航道內实施最高航
速为15海浬的限制。
- 航速限制分区 - 鉴于海港中部及西部的航运交通繁忙,当局会在铜
锣湾与青洲之间的水域范围划定一个航速限制分区,规定长度在60
米以下及在60米以上船只的最高航速,分别为10海浬和8海浬。这
项新安排将有助于减少海浪过大的情况,以免影响船只在这个范围
碇泊和处理货物的安全运作。
- 船只长度 - 为简化船只的分类方法和有效地执行管制,新的航速限
制会按两个船只类别(60米或以下和60米以上)执行,以取代目前的
三个类别(15米或以下、15米至60米及60米以上)。
- 避风塘 - 避风塘內的航速限制会由3海浬修订为5海浬。新订的航速
限制已考虑到避风塘內目前的情况、小型船只的现代化设计和经营
人士的实际需要。
- 游乐船只航速限制区 - 在一些受欢迎的划艇区(主要位于大埔、西贡
和港岛南部),为加强对泳客和水上运动人士的保障,当局会把目前
只适用于游乐船只的航速限制(在星期六、日、公众假期和夏季由每
天上午八时至午夜为5海浬),扩展至包括所有在限制区活动的船只
。
咨询
7.海事处已就这项建议,广泛咨询航运界和不同的港口咨询委员会的意见。他们
对建议均表支持,认为是适当及切实可行的。
实施
8.为实施新的航速管制制度,我们必须修订《船舶及港口管制规例》。有关的修
订法例正在草拟中,并于本年稍后提交立法会。
经济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