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号:LEG 110/2C
立法会经济事务委员会
为民用飞机购买第三者保险
目的
本文件旨在告知委员,政府拟制定法例,规定所有在香港操作的民用飞机必须购
买第三者保险。
背景
现行规定
2.香港人烟稠密,一旦发生航空意外,对第三者造成的伤害或损毀可能十分严重
。多年来,政府一直规定,每架为出租或受酬而飞行的飞机,均须购买第三者保
险。
3.目前,当局透过行政措施,使商业航空服务经营人必须遵守上述规定。根据《
空运(航空服务牌照)规例》(第448章附属法例A),他们须取得牌照/许可证才可
经营,而当他们申请牌照/许可证时,则必须提供所使用飞机投保的详情。
4.购买第三者保险的规定,到目前并不适用于非为出租或受酬而飞行(即非商业飞
行)的飞机,主要包括公司飞机或香港飞行总会及其会员的飞机,但这些飞机仍须
符合安全方面的规定。
检讨
5.在检讨现行的安排后,我们认为宜立例规定必须购买第三者保险,以便执行规
定时有更具体的法理依据。此外,由于发生意外时,无论飞机是作商业或非商业
飞行,均可能导致第三者受伤及/或遭受损害,因此,把必须购买第三者保险的
规定扩大至适用于作非商业飞行的飞机,实属恰当。目前,要透过发牌/许可证
程序来规定作非商业飞行的飞机的经营人购买第三者保险并不可行,因为根据《
空运(航空服务牌照)规例》的规定,他们毋须领取牌照/许可证。制定法例可使
购买第三者保险的规定扩大至适用于这类飞机。
建议
6.现建议修订《民航条例》(第448章)并制订规例,规定所有民用飞机的机主及经
营人均须投保第三者保险。否则,他们的飞机将不准在香港起飞或着陆。民航处
人员会获授权力,可以要求飞机机主或经营人出示投保文件,证明已购买第三者
保险。
7.此外,现建议沿用现时按飞机最大滑出前重量计算的保额水平,当中只作一项
轻微更改。目前,10,000公斤或以下的飞机,只设有一个重量类别,即一些非常
轻型的飞机所需投保的第三者保险,保额会与重达10,000公斤的飞机相同。飞机
经营人及私人小型飞机机主关注这项建议对保费成本所造成的影响,经考虑后,
我们认为适当的做法是为重量在5,700公斤或以下
1 的飞机加设一个类别。现行及
建议中的第三者保险保额水平如下:-
飞机最大滑出前重量 (公斤) | 现时保额 (美元)
| 建议保额 (美元)
|
---|
5,700或以下 | 2千5百万2 | 1千5百万
|
5,701-10,000 | 2千5百万 | 2千5百万
|
10,001-28,000 | 6千万 | 6千万
|
28,001-100,000 | 2亿 | 2亿
|
100,001-170,000 | 5亿 | 5亿
|
170,001及以上 | 10亿 | 10亿
|
其他地方的做法
8.我们的多个航空伙伴已经或将会实施不同的措施,强制性规定飞机必须购买第
三者保险,所以引进上述的法定要求,和他们的安排是一致的。与其中一些航空
伙伴所规定的保额相比,我们建议的保额较高 (见
附件)。由于香港人口稠密,而
且珠江三角洲一带上空是全球最繁忙的飞行区域之一,因此,订定较高保额应属
合理,而且商业飞机经营人一直都能符合这方面的规定。
咨询工作
9.我们已征询航空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委员会支持我们的建议。
10.香港飞行总会表示已为其七架飞机各购买保额为5百万美元的第三者保险。该
会认为5百万美元这个保额应适用于重量在5,700公斤以下的飞机。不过,我们认
为这个保额偏低,不足以在意外发生时为第三者提供充分保障。事实上,这个保
额较香港私家车的标准保额(即约1千3百万美元)还要低。1千5百万美元这个保额
会较为适当,而且亦获航空咨询委员会的支持。
前瞻
11.在听取委员的意见后,我们会拟备条例草案和规例,以实行有关建议。
经济局/民航处
一九九九年一月
1.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界定小型或轻型飞机为最大起飞重量(实际上与最大滑出前重量相若)低于
5,700公斤的机种。
2.目前只有一个"10,000公斤或以下"的重量类别。
附件
每宗意外/事故/事件的最低第三者保险保额(以万美元计)
常见飞机类型 | 最大滑出前 重量(公斤)1 | 奧地利 | 加拿大
| 丹麦 | 德国 | 挪威 | 新加坡2 | 瑞士 | 美国 | 香港特别 行政区3 |
---|
赛斯纳(Cessna) 182P | 1,340 | 479
| 69 | 958 | 421 | 30
| 5 | 203 | 200 | 2,5003
|
赛斯纳(Cessna) 650 | 10,274 | 2,393
| 184 | 2,506 | 2,245
| 147 | 32 | 844 | 200
| 6,000
|
波音737-500 | 52,615- 60,780 | 7,180
| 1,560 | 2,506 | 5,614
| 307 | 112 | 3,376
| 2,000 | 20,000 (2亿)
|
空中巴士 320-200 | 73,900- 77,400
| 7,180 | 1,707 | 2,506
| 5,614 | 307 | 118
| 3,376 | 2,000 | 20,000 (2亿)
|
波音 747-400 | 364,235- 398,255
| 7,180 | 9,000 | 5,012
| 5,614 | 802 | 403
| 5,064 | 2,000 | 100,000 (10 亿)
|
汇率:
(以一九九八年
五月十五日的
汇率计算) | | 1美元 =12.5349 奧地利 先令
| 1美元 =1.4506 加拿大 元
| 1美元 =6.7843 丹麦 克朗
| 1美元 =1.7814 德国 马克
| 1美元 =7.4854 挪威 克朗
| 1美元 =11.22 金法郎
| 1美元 =1.481 瑞士 法郎
| |
注1: 祇提供近似值。
注2: 祇适用于在新加坡登记的飞机;外国航空公司往返新加坡的飞机毋须遵守购买第三者保
险的规定。在新加坡,第三者保险金额是以金法郎计算。
注3: 建议的新保险额为1,50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