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资料文件

立法会经济事务委员会

管制计划协议中期检讨

引言

本文件旨在告知议员,管制计划协议(管制协议)中期检讨的进展情况。

背景

2.政府分别与中华电力有限公司及其发电业务伙伴埃克森能源有限公司(中电/埃
克森),以及香港电灯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香港电灯集团有限公司(港灯/港灯集
团)签订了管制协议,列明电力公司的责任、股东的合理回报,以及政府监管两家
电力公司财政事务的程序。管制计划的整体目的,是确保政府在尽量少干预的情
况下,由两家为投资者所拥有的私营电力公司以合理价格向全港用戶维持安全可
靠和具效率的电力供应。

3.政府与中电/埃克森和港灯/港灯集团签订的现行协议,为期15年,分别由一九
九三年十月一日及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关管制协议规定,两家电力公司
与政府均须共同进行两次中期检讨,每次检讨的年期均为一年,详情如下:

中电/埃克森港灯/港灯集团
第一次中期检讨 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至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
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至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二次中期检讨 二零零二年十月一日至
二零零三年九月三十日
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至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在检讨期间,管制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要求修订协议內容,但须经双方同意方可
实行。
中期检讨的现况

4.在过去十个月,我们就对管制协议和相关安排作出的修订建议,与电力公司进行
了检讨,也征询过能源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对于市民关注的事宜,我们已就部分范
畴达成相互协定。此外,我们亦已就某些旨在澄清、修订和简化会计及行政安排的
建议,原则上达成协定。这些事项并不涉及原则问题,因此沒有在本文件提述。现
于下文阐述主要的建议。

从可赚取准许利润的资产中撇除产生过剩发电容量设施的成本

5.对于政府、有责任遵照管制协议的规定提供足够设施以应付目前和未来需求的电
力公司,以及须缴交电费以满足发电成本的电力用戶来说,过剩发电容量是他们主
要关注的事项。要提高发电容量,筹备工作需时六至七年。筹备过程包括由电力公
司评估未来需求,并由政府的顾问独立进行评估、选址、环境影响评估、详细的工
程研究、地盘平整、购置厂房和装设机器等。

6.需求本身受到多项因素影响,这些因素大多无法控制,而且无从准确预测,例如
经济状况、经济结构、气候和耗电模式等。筹备时间愈长,预测需求与实际需求的
差异便愈大。在批核电力公司定期提交的发电量发展计划时,政府优先考虑的,是
要确保电力公司的发电装置足以应付预测需求和任何必需的备用电量,以期把供电
量不足的风险减至最低。

7.倘若实际需求结果远低于预测数字,便会出现过剩发电容量,而消费者则需支付
这些本来可以避免的额外费用,虽然这是为获得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而须付出的代
价,不过,我们认为两家电力公司应可分担部分过剩发电容量的费用。

8.在公众讨论龙鼓滩发电机组的过剩发电容量问题期间,当时的立法局议员及关注
组织曾建议,在出现过剩发电容量时要尽量减轻消费者负担,方法是从可赚取准许
利润的资产中撇除产生过剩发电容量的设施的成本。政府也关注到这个问题,并已
在现正进行的管制协议中期检讨中,与两家电力公司磋商。

9.两家电力公司现已同意,日后增设的发电机组如出现过剩发电容量,便应从公司
的固定资产平均净值中撇除有关机组的机器及设备的部分开支,两家电力公司已和
我们一起着手制订一个机制,以确定过剩发电容量和机器及设备开支內应予扣除的
金额。下文解释我们与两家电力公司原则上议定的要点。

10.每当有新的发电机组在年內启用,当局便会根据最高实际电力需求和最低所需
备用发电容量,另加为顾及需求的短期波动而设定的定额发电容量,计算出所需
发电容量的最适当水平,按这个水平与电力公司所装置的发电容量作一比较。倘
若电力公司的发电容量超出最适当水平,便出现过剩发电容量。类似的比较会在
下一年再次进行。倘若结果显示仍有过剩发电容量(即连续两年出现过剩发电容量)
,则由第二年起,便会从固定资产平均净值中撇除新机组的机器及设备的部分成
本,直至沒有过剩发电容量为止。

11.这个机制可确保两家电力公司会更密切监察其供电范围的用电需求情况,以及
增设发电设施的时间编排。即使增设发电设施的需要早在电力公司的财政计划中,
已获得政府原则上的批准,这个机制仍可发挥上述效用。

12.新机制可说是对管制协议的安排作出了重大改善,因为电力公司须为本身的投
资承担风险。根据现行的管制协议,电力公司目前是无须承担这种投资风险。

13.双方同意,该机制不适用于中电/埃克森在龙鼓滩的第7及8号机组,因为这两
台机组已是与政府另外订立的延迟工程协议的项目。

确认对环境的责任

14.港灯的管制协议已有条文订明对环境的责任。中电/埃克森已同意在管制协议
內,加入一项相似的责任条文,规定他们的经营方式,须同时顾及环境生态与社会
经济需要的平衡。

15.这显示电力公司确认电力供应与环境的相互作用、社会人士对环境日渐提高的
期望,以及在经营与电力有关的业务时必需取得平衡。

确认实施用电需求管理的责任

16.两家电力公司均同意,在管制协议內订明实行用电需求管理是其中一项责任。

17.这反映电力公司确认他们在提倡能源效益、节约能源和善用供电设施的资源等
各方面所担当的角色。

18.两家电力公司已各自与政府另外签订用电需求管理协议,并且即将展开首个全
面的用电需求管理计划。

降低用戶按金的回报率

19.目前,两家电力公司可根据以用戶按金购置的固定资产,赚取13.5%准许回报。

20.两家电力公司均同意,日后从超出现时用戶按金总额的款项所购置的固定资产
,其回报率会降低。这个回报率是以准许的回报率减去两家电力公司支付用戶按
金的利息,减幅上限为息率8%。两家电力公司支付给用戶按金的息率根据香港储
蓄存款利率计算。

21.我们认为这是个合理的安排,因为这与目前厘定那些由电力公司向外举债而购
置的固定资产回报率的安排一致。根据管制协议,这些资产的准许回报率是以13.5%
减去须支付的借贷利息,减幅上限为息率8%。此外,我们亦认为把这个安排应用于
电力公司日后收取的额外按金总额,也很合理,因为此举对电力公司已根据管制协
议的现行条件所订定的财政安排造成的影响会最少。

22.这是另一项重要成果,因为这个安排将会直接减低股东日后获得的利润,从而
直接降低向用戶供电的成本。

订定衡量工作表现的指标/基准

23.管制协议为政府提供机制,监察两家电力公司的工作表现。但我们认为,两家
电力公司仍可提高其表现的问责性。

24.两家电力公司已同意订定工作表现指标/基准,使政府可以较有系统和客观地
衡量和评估其工作表现。这个做法亦可精简现有的监察程序。

25.两家电力公司正确定一套主要工作表现指标,以反映电力公司在营运方面最重
要范畴的表现,以供我们考虑。我们会就每个范畴与电力公司议定一个标准或目
标,以便在恰当的情况下与其他公用事业作一比较。

26.此举可精简政府监察电力公司的程序,而且更加以工作表现为本,因此是一项
重大的改进。

修改固定资产的使用期和折旧

27.鉴于现今的科技和维修保养水平日高,两家电力公司的厂房和设备的使用期似
乎可以延长。如果把更換厂房和设备的周期延长,更換厂房和设备的次数便会减
少,因而为消费者带来经济利益。

28.两家电力公司均同意检讨其厂房和设备的使用期,然后提出建议。我们会请电
力顾问协助审议两家电力公司的建议。

未来路向

29.我们会继续与两家电力公司落实双方同意的修订的各项细节。至于对管制协议
作出的修订和相关的行政安排,我们也会就此征求行政会议的批准。



经济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