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1)260/98-99
立法会经济事务委员会
实施电气产品(安全)规例
引言
本文件概述实施电气产品(安全规例)的进展情况,并阐述处理电业界所关注问题
的办法。
背景
2.电气产品(安全)规例(以下简称「规例」)于1997年5月2日在宪报公报,并分
以下三个阶段实施:
(a) |
有关认可核证团体及认可制造商注册的条文,于1997年10月24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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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主体条文,包括有关电气产品的订明安全规格,在12个月的宽限期过后,
于1998年5月29日实施;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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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其余条文与「订明产品」(插头、适配接头、灯座、软电线、拖板及无排
气管储水式热水器)及其他产品的符合安全规格证明书有关,现定于1998
年11月实施(实际日期有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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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1997年10月24日至今,机电工程署已替来自24个国家的47个认可核证团体及3个
认可制造商注册,并有多份申请正在处理中。
4.自1997年5月29日至今,机电工程署人员到各电气产品销售点进行了超过600次巡查
,并向发现供应不合规格产品的商号发出了超过50封警告信,且正在处理若干宗有可
能提出检控的个案。发现不符合规格的产品包括装有不规则插孔及沒有安全活门的拖
板、装有不合标准两脚头的旅行用器具,以及沒有适当警告标签的110伏特产品。机
电工程署亦正安排进行家用电气产品的抽样测试,以查看市面上是否仍有不安全的电
气产品。此外,在这段期间內,机电工程署调查了100多宗报称涉及电气产品的意外和
投诉。本署于1998年6月就一宗火警进行调查后,有数千部怀疑有潜在危险的直立式电
风扇被回。
咨询业界
5.自1998年5月起,机电工程署与有关的商会,包括港九电器商联会、香港零售管理协
会、港九无线电联会及港九电业总会,定期举行联络会议,以讨论实施规例所遇到的问
题。
6.商会关注的问题,包括规例有关符合安全规格证明书的规定、执行检控、向公众宣传
规例、水货及对本港市场的影响等问题。当局对商会所关注问题的回应载于下文。在
1998年11月实施规例其余条文后的1年「过渡期」內,当局在执行某些规定时,会采取弹
性处理(上文第2(c)段)。
符合安全规格证明书
7.商会最关注的,是将于1998年11月实施关于符合安全规格证明书签发的规定。经机电
工程署和商会进行详细讨论后,双方协议作出安排如下:
(i) (非订明)制成品的符合标准声明
8.业界认为,由本地零售层面的供应商检查及核证所供应的所有家用电气产品的符合安
全规格证明书,并不实际可行。由于大部分家用电气产品都是进口货品,因此零售商及
批发商必须依赖有关的进口商及代理商确保已从海外制造商取得适当的证明书。
9.当局同意,进口商及代理商有责任向其批发商及零售商证明有关电气产品已取得符合
安全规格证明书。经向律政司寻求意见后,我们与商会协议,在过渡期內,由进口商或
代理商为一系列产品签发的符合标准声明,可予以接受,但有关产品须具备适当的符合
安全规格证明书(包括由产品制造商签发的符合标准声明)。
(ii) 存货的证明书
10.业界关注的另一个问题,是本港现存有大量电气产品,以作销售及存货之用。虽然这
些产品是安全的,但部分供应商未必可就存货,特别是较旧型号的产品,取得有关资料
及证明书。
11.当局认为,供应商应尽一切努力,向制造商取得符合安全规格证明书,或安排产品接
受核证团体进行测试,以确保安全。我们会继续与业界保持密切联络,并定期与他们举
行联络会议,以便研究出方法协助这些供应商符合有关规定。
在过渡期內违反规例
12.商会希望在过渡期內,当局会行使酌情权,只会检控多次违反规例规定的商人,而对
于无意及不小心之下违反规例者,则发出警告。
13.当局会采取灵活方式处理这些问题,在采取检控行动前,一般会先向违反规例规定的
人发出警告信。
向公众宣传电气产品(安全)规例
14.商会表示关注政府向公众宣传电气产品(安全)规例的讯息,希望有关宣传并不会令
到消费者有错觉以为个别电气产品均有独立的符安全规格证明书。
15.当局欢迎商会就规例的宣传工作所提供的意见,而在筹办宣传活动时,会考虑他们的
意见。有关细节可于定期联络会议上进行讨论。
水货问题
16. 业界对水货充拆市场表示关注。
17.规例所订的安全规格是适用于所有设计以供家庭使用及在本港供应的家庭电气产品,
不论这些产品是由总代理或任何其他途径供应。规例的目的并不是针对水货在香港的供
应。
规例对香港作为购物中心的可能影响
18. 业界表示规例可能会影响产品成本及香港作为购物中心。
19.符合主要国际或国家标准的电气产品,亦应可符合规例的安全规格。当局认为,在本
港供应这类产品应该不会对供应商造成额外财政负担。规例亦不会影响香港作为购物中
心。相反地,由于加强对在香港出售的电气产品安全规格,应有助提升在香港购买电器
的声誉。
未来路向
20.实施电气产品(安全)规例,旨在保障公众免受不合规格家庭电气产品构成的危险影
响。当局相信,上文所载有关与商会达成的过渡安排,可在无损安全的原则之下,解决
他们关注的问题。有关过渡安排会于实施符合安全规格证明书的一年后检讨。机电工程
署会继续与各商会定期举行协商会议。同时,我们亦会提醒电气产品供应商需采取一切
合理步骤和尽一切努力,确保他们供应的产品符合规例的规定。
机电工程署
1998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