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经济事务委员会
管理向家禽业人士提供的低息贷款
引言
本文件旨在向各议员报导,有关向直接受1997年12月渔农处处长发出的家禽屠宰令
影响,而需要财政援助复业的家禽业人士发放的低息贷款的管理情况。
背景
2.在1998年1月9日,财务委员会批准拨款8,000万元,使嘉道理农业辅助贷款基金可
以提供低息贷款给受影响的家禽饲养场东主,同时亦批准拨款5亿7,000万元,使贷
款基金可以提供低息贷款给受影响的批发商和零售商。发放贷款的目的是提供财政
援助,使他们可以渡过难关和复业,以及改善设备和设施,从而提高卫生程度。批
拨贷款予家禽饲养场东主,以及家禽批发商和零售商的准则(包括申请人的资格准则)
载于附件。发放给家禽饲养场东主的贷款,以及借给家禽批发商和零售商的贷款分
别由嘉道理农业辅助贷款基金委员会和渔农处处长管理。申请期于1998年4月8日结
束。
3.办理申请的工作,基本上涉及审查和核証所提交的资料和文件,从而决定申请人
是否符合贷款资格准则,以及评估他们的还款能力。无抵押的贷款通常于接到申请
3至4星期后便发放。至于有抵押的贷款,由于涉及获授权银行的还款担保,或物业
按揭抵押,所以要在接到申请4至5星期后才发出原则上批准通知书,再于签立按揭
契约或递交银行发出的还款担保后,才实际发放贷款。为加快有关程序,当局已发
出一套指引及一份所需资料和文件的清单给申请人。
现况
借给家禽饲养场东主的贷款
4.于申请期结束时,渔农处处长接获114宗家禽饲养场东主的贷款申请,款额达1,997
万元。截至1998年9月24日,在该114宗申请之中:
- 有79宗已获批准,款额共1,266万元,其中的936万元贷款已发放给家禽饲
养场东主;
- 有19宗暂缓批准,款额共378万元,直至有关农场符合改善农场卫生及/或
其他复业的发牌规定为止;及
- 有16宗已撤回,款额共237万元,主要因为申请人决定不复业。
5.估计的8,000万元贷款需求是根据受影响农场的总数(即160个),以及其中每个农
场的最高贷款额(即50万元)计算。实际的贷款需求低于这估计数目,主要因为有不
少家禽饲养场东主决定不复业,以及每宗申请的平均贷款额比预期小。
借给家禽批发商的贷款
6.于申请期结束时,渔农处处长接获52宗家禽批发商的贷款申请,款额达1亿2,945
万元。截至1998年9月24日,在该52宗申请之中:
- 有36宗已获批准,款额共5,602万元,其中的1,069万元贷款已发放给家禽批
发商;
- 有4宗暂缓批准,款额共1,155万元,直至申请人提供贷款抵押为止;
- 有2宗已遭否决,款额共800万元,主要因为申请人并不符合资格准则;及
- 有10宗已撤回,款额共2,260万元,主要因为申请人未能提供支持其申请所
需的文件或沒有贷款抵押。
7.在上文第2段所述获批准的5亿7,000万元中,有2亿4,500万元是划定借给家禽批发
商的贷款,3亿2,500万元是划定借给家禽零售商的贷款。家禽批发商的2亿4,500万
元估计贷款需求是根据受影响批发商的人数(即90人),以及他们每季的平均营业额
(即大约270万元)计算。实际的贷款需求低于这估计数目,主要因为接获的申请比
预期少。这可能由于有些批发商在提供贷款抵押方面有困难所致。
借给家禽零售商的贷款
8.于申请期结束时,渔农处处长接获170宗家禽零售商的贷款申请,款额达3,043万
元。截至1998年9月24日,在该170宗申请之中:
- 有133宗已获批准,款额共2,048万元,其中的2,018万元贷款已发放给家禽
零售商;
- 有34宗根据市政总署署长或区域市政总署署长的建议予以否决,款额共545
万元,主要因为申请人不符合资格准则;及
- 有3宗已撤回,款额共59万元,主要因为申请人已停业。
9.家禽零售商的3亿2,500元估计贷款需求是根据受影响零售商的人数(即大约1,000人)
,以及他们每人的最高贷款额(即30万元)计算。实际的贷款需求低于这估计数目,
主要因为接获的申请比预期少,以及大多数申请人均沒有申请超过15万元无抵押上
限的贷款。
上诉渠道
10.迄今共接获6宗上诉,包括5宗家禽零售商及1宗家禽批发商的上诉。当局成立了
一个由3位非官方人士组成的独立上诉委员会处理此等上诉。该上诉委员会已聆讯
及驳回上述5宗家禽零售商的上诉,其余1宗由批发商提出的上诉则会于稍后聆讯。
经济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
T341a
附件
嘉道理农业辅助贷款基金批拨贷款予家禽饲养场东主及
贷款基金批拨贷款予家禽批发商和零售商的准则
1. | 贷款目的
|
向那些因渔农处处长于1997年12月下令屠宰家禽而受直接影响且
需要财政援助的家禽业人士提供援助。
|
2. | 申请人的资 格
| 申请人必须为-
受1997年12月下令进行的杀鸡行动影响的有效农场牌照持有人; 或
西区副食品批发市场或长沙湾临时家禽批发市场的家禽档租用人
,并须在1997年12月期间积极从事家禽买卖活动;或
在两个市政局或房屋委员会辖下的街市租用家禽市场档位或在私
人楼宇內持牌经营上述档铺的家禽零售商,并须在1997年12月期
间积极从事家禽买卖活动。
|
3. | 贷款次数和 最高贷款额
| 每名申请人最多只可获批贷款一次
家禽饲养场东主:
「无抵押贷款」- 最多为150,000元
「有抵押贷款」- 最多为500,000元
家禽批发商:
「无抵押贷款」- 最多为150,000元
「有抵押贷款」- 三个月的核证营业额,但最多不超过500万元
家禽零售商:
「无抵押贷款」- 最多为150,000元
「有抵押贷款」- 最多为150,000元
|
4. | 抵押
| 渔农处处长须确保「有抵押贷款」具有足够抵押作担保。
|
5. | 利息
| 所有贷款的息率均为年息2厘。
|
6. | 还款
|
贷款分12期摊还,每期的还款额相同,而最后一期的还款额须包
括应付利息。借款人提取贷款六个月后便须开始还款。
借款人可选择在12个月的还款期內任何时候偿还尚未清还的本金
和应付利息。
倘发生拖欠还款情况,渔农处处长可按其认为适合的方法,向借
款人收回尚未清还的款项和应付利息。
|
7. | 贷款的管理
|
嘉道理农业辅助贷款基金委员会及渔农处处长会分别负责管理嘉
道理农业辅助贷款基金及贷款基金之下的贷款。所有经核准的贷
款均会由渔农处处长发放。
|
8. | 递交申请
|
申请人须以渔农处处长指定的贷款申请表提出贷款申请,并须递
交渔农处处长规定的其他资料和证明文件。
家禽饲养场东主及批发商的申请表须向渔农处处长递交。
家禽零售商可按情况经市政总署署长或区域市政总署署长递交申
请。市政总署署长和区域市政总署署长会审核有关申请,然后把
申请连同所作的建议,转交渔农处处长考虑和批准。
有关人士须于财务委员会批准贷款安排后三个月內递交申请。
|
9. | 审批贷款当 局
|
贷款额不超过500,000元的贷款申请,会由渔农处处长指派不低于
助理处长级别的人员负责审批。市政总署署长和区域市政总署署
长会分别指派不低于助理署长级别的人员作出有关建议。
贷款额逾500,000元的贷款申请,须由渔农处处长亲自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