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1592/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FA/1
立法会
财经事务委员会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9年2月1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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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上午10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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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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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刘汉铨议员(主席)
李家祥议员(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秀兰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霭仪议员
夏佳理议员
张文光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陈智思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钰成议员
冯志坚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
李卓人议员
李柱铭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华明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缺席委员 :
何俊仁议员
李国宝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永森议员
黃宜弘议员
霍震霆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 议程第IV项
- 库务局副局长
- 郭立诚先生
- 库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 黃徐玉娟女士
- 议程第V项
- 财经事务局副局长
- 黎高颖怡女士
- 财经事务局助理局长(公司)1
- 杨德强先生
- 公司法改革常务委员会秘书
- 贝思义先生
- 教育统筹局副局长(1)
- 祝建勋先生
- 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4)
- 吴丽敏小姐
- 劳工处助理处长
- 曾健和先生
- 议程第VI项
- 香港金融管理局副总裁
- 简达恒先生
- 香港金融管理局银行业发展处处长
- 刘应彬先生
- 香港金融管理局银行业发展处高级经理
- 李宝亭先生
- 财经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银行及金融)
- 邓咏菁小姐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1)4
- 陈庆菱女士
列席职员 :
- 助理秘书长1
- 吴文华女士
- 高级主任(1)1
- 司徒少华女士
I 确认通过会议纪要
(立法会CB(1)815/98-99号文件)
1998年9月12日的会议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
2. 议员察悉,自上次会议后并沒有发出任何资料文件。
III 下次会议的讨论事项
(立法会CB(1)816/98-99(01)号文件)
3.议员同意在订于1999年3月1日(星期一)上午10时45分举行的下次例会席上讨论下列事
项
- 就行政长官国际顾问委员会会议作出的汇报;及
- 成立创业板的进展。
(会后补注:因应政府当局的要求并经主席同意,上文第(b)项将延迟至在较后日期举行
的会议席上讨论。议程亦已加入两个其他项目,分别为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1999
至2000年度预算案,以及检讨储稅券制度。)
4.主席表示,因应政府当局的要求,有关实施强制性公积金制度的进展事宜,将押后
至1999年4月举行的会议席上讨论。
5. 议员通过1999年4月至7月的会议时间表,详情如下:
日期 |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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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 | 下午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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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日 | 上午10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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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 | 上午10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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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5日 | 上午10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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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议员亦同意参观香港联合交易所及香港期货交易所。秘书会就参观安排联络政府当局
及两间交易所,然后知会议员有关情况。
(会后补注: 参观两间交易所的活动已于1999年2月24日下午2时15分至5时15分举行。)
IV 若干政府贷款计划的最优惠利率
(立法会CB(1)816/98-99(02)号文件)
7.因应主席的邀请,库务局副局长向议员概述政府当局的建议,即由1999年4月1日起
,采用新方程式厘定政府按"无所损益"原则批出的贷款的利率。他表示,现行方程式
是以外汇基金在18个月期间的时间加权平均回报率作为厘定贷款利率的基础;而新方
程式则改用以市场借贷为本的方程式,将利率厘定在较发钞银行平均最优惠利率低某
个固定百分率 (X%)的水平。该百分率最初会定为2%。他表示,根据新方程式厘定的
利率属合理水平。新方程式透明度高,对政府及借款人而言均属公平的安排,并可保
留贷款制度的优惠性质。
8.库务局副局长在回应议员的查询时确实表示,"无所损益"的利率适用于公务员房屋
贷款、根据《公务员事务规例》第633条向公务员发放的贷款(亦即向开始放取退休前
假期或约满离职前假期的合资格公务员发放的贷款 )、向已转职香港教育学院的合资
格前教育署讲师发放的房屋贷款、为就读政府资助大专院校的合资格学生而设的免入
息审查贷款计划,以及改善楼宇安全贷款计划。他补充,政府亦有实施其他贷款计划
,并根据不同的考虑因素及准则予以批出。政府会定期检讨适用于该等计划的准则及
利率。
9.张文光议员表示,当局自1998年4月起采用现行方程式,部分原因是为了解决金融市
场自1997年下半年以来波幅日渐增加而引致的利率高企问题。他关注到,即使将贷款
计划的利率与最优惠利率挂钩,上述情况亦不会有所改善,因为利率仍然会受到市场
波动影响。
10.库务局副局长在回应时解释在不同期间厘定"无所损益"利率的基础及理据。在1981
年至1995年5月期间,该利率是以6个月期银行存款利率与最优惠利率的平均数计算。
在 1995年年中至1998年3月期间,有关利率是根据1年期及2年期外汇基金票据/债券
收益平均数而厘定,藉此反映政府在批出贷款时付出的机会成本。为顾及将财政储备
与整个外汇基金两者的投资回报挂钩的新安排,该方程式其后于 1998年4月修订至现
时的形式。
11.库务局副局长强调,由于1995年前的方程式及新方程式均与最优惠利率挂钩,两者
的制订方针的确有若干类似之处,但该两条方程式采用的利率计算方法并不相同。根
据1995年前的方程式,利率是按6个月期银行存款利率与最优惠利率的中间数来厘定,
而新方程式则以最优惠利率减2%计算,与银行存款利率变动并无关系。
12. 察悉到新方程式与财政储备的投资回报再沒有直接的关系,张文光议员关注到,
从政府的投资角度而言,新方程式未必能够维持"无所损益"的原则。当政府的投资表
现特别出色时,当局就提供优惠贷款付出的机会成本便大为提高,并可能会招致 "亏
损 "。冯志坚议员支持新的方程式,但对于有意见认为采用新方程式会令人感到政府
似乎背弃了"无所损益"的原则,他亦表示认同。
13.库务局副局长在回应时强调,政府当局无意背弃在提供优惠贷款时使用的"无所损
益"的原则。新方程式只是推行上述原则的另一种方法。他解释,现行的方程式无论
在概念或实际上亦曾引起问题。由于财政储备的投资是以为政府资产爭取最高回报
为目标,将投资回报率与优惠贷款计划下须支付的利率挂钩,存在著本质上的矛盾
。虽然现行的时间加权方法以往可减轻利率波动的因素,但由于金融市场动荡加剧
,外汇基金的加权回报率,以至该等贷款计划的利率,均可能再随市场情况波动。
透过采用以市场借贷为本的方程式,利率将会较为稳定。新方程式对借款人更加公
平,亦可给予他们更大的保证。
14.关于政府可能蒙受的损失,库务局副局长表示,虽然难以准确预测利率将如何跟随
外汇基金回报率的走势变动,但过往的数据显示,最优惠利率的波幅远低于外汇基金
回报率的波幅。由于后者的波幅颇高,预计由1999年4月1日起,根据现行方程式计算
的利率会超越每年10%的水平。倘撇除波动的因素,外汇基金的长期回报率约为5%至
6%,只要最优惠利率不跌至低于7%至8%,长远而言,政府仍可维持 "无所损益"的状
况。
15.了解到难以同时兼顾从政府投资角度出发的"无所损益"原则,以及贷款计划的优惠
性质,吴霭仪议员同意,新方程式的优点是能够提供一个较稳定的利率,而这正是借
款人十分关注的问题。即使政府或会蒙受若干损失,但如果涉及的金额只是微不足道
,新方程式仍值得支持。
16.库务局副局长在回应有关向工会咨询对新方程式的意见的提问时表示,公务员事务
局曾咨询4个中央公务员评议会,他们反应不一。其中两个评议会认为新方程式是适当
的安排,另外一个评议会认为可接纳有关的方针,但"X"因子应高于两个百分点,以配
合近5年的利率趋势,并且更能反映贷款计划的优惠性质。余下的一个评议会则认为,
当局可以实验性质采用新方程式,为期6个月,然后再作检讨。他表示,虽然政府当局
了解各公务员评议会的意见,但当局仍然维持立场,认为以实施新方程式作为长远的
解决方法是适当的安排。
17.关于将"X"订于较高水平的意见,库务局副局长解释,由于欠缺任何强烈的理据支
持将"X"值订于某一特定水平,政府当局在计算新方程式中的"X"值时,采用了实际的
做法,将"X"值与优惠贷款计划的"无所损益"利率及银行最优惠利率之间的历年平均差
距挂钩。在1989年至1998年的10年期间,根据此方法计算的"无所损益"利率为2%。此
外,该利率十分接近12个月港元银行同业拆放市场利率与最优惠利率在1993年至1998
年期间的平均差距。因此,该利率亦反映出银行在期间的边际利润,进一步巩固当局
在批出贷款方面所处"无所损益"的位置。
18.李柱铭议员质询以1989年至1998年的10年期间作为计算"X"值的基础的理据,并询
问如采用以往较长的一段期间或较短的一段期间,例如以过去5年为计算基础,会否
影响因而产生的"X"值。
19.库务局副局长在回答时解释,公务员住屋计划一般的还款期为10年。倘将年份伸
延并推前至涵盖过往18年,即由有关计划于1981年推出时开始计算,因而产生的"X"
值等于1.8%。经凑整后,该数字十分接近2%。虽然倘以过去5年的数据为基础,计
算所得的"X"值的确高于2%,但政府利率与最优惠利率在此段期间出现较大的差别
,是由于当局于1995年年中至1998年4月期间采用各种不同的方程式所致。
20. 李柱铭议员要求当局使用在1995年年中采用的方程式,(即1年期及2年期外汇基金
票据/债券收益平均数)计算1989年至1998年的10年期间的假设"无所损益"利率。库务
局副局长为此强调,在厘定利率时,以过往及客观的数据为基准,会较依据假设或假
定的数据,更为公平合理。由于2年期外汇基金票据/债券由1993 年年中才开始发行
,政府当局无法提供上述整段期间的统计数字。他承诺在会后提供政府当局所备存的
有关期间统计数字。
(会后补注: 有关资料已透过1999年3月3日发出的立法会CB(1)959/98-99号文件
提供予议员。)
21.夏佳理议员要求政府当局解释文件第8段所载,"......"X"值过高,可能会令政府处于
不利地位及借款人有机会把政府贷款存入银行收息而从中取利"的意思。他认为,接受
贷款的人不可能将借入的款项存入银行赚取息差取利,因为当局是就特定的用途批出
贷款,而借出的款项一般以付还的方式支付。
22.库务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虽然第8段提及的只是假定而不是真实的情况,但政府
当局亦密切监察贷款计划的运作,确保借款人遵守所有程序及规则,倘 "X"值订得过
高,理论上借款人仍可能从息差中取利。举例而言,由于为就读政府资助大专院校的
合资格学生而设的免入息审查贷款计划无需通过入息审查,倘为该计划厘定的"X" 值
过低,或会引起无需贷款的学生向政府借款的兴趣,而另一方面则把本身的款项存入
银行赚取息差。就此,夏佳理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关注的是执行的问题,而这问题与
厘定优惠贷款计划的利率的基准并无关系。
23.冯志坚议员指出,倘借款人可能会透过将借入的款项存入银行获利,政府于1998年
批出的贷款申请数目及金额可能较过往显著增加,因为港元当时受到投机性冲击,导
致存款利率飙升至前所未有的高水平。他要求政府当局提供各项贷款计划于过去数年
的统计数字,以便作出有关比较。
24.库务局首席助理局长提供下列5个优惠贷款计划于1998年(截至1998年12月31日为止)
的统计数字 --
计划名称 | 核准个案数目 | 涉及的总金额
(百万元) | 每宗申请的
平均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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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改善楼宇安全贷款计划 | 4 | 0.122 | 3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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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公务员房屋贷款计划 | 14 600* | 8,000 | 5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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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为政府资助大专院校的合资格学生
而设的免入息审查贷款计划 | 7 600 | 271 | 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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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向香港教育学院职员发放的房屋贷款 | 4* | 2.8 | 7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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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根据《公务员事务规例》第633条向
公务员发放的贷款 | 294* | 532 | 1,810,000元
|
(*指未清还贷款个案总数)
她亦承诺在会后提供上述计划过去数年的有关统计数字。
(会后补注: 贷款计划从1995-1996年度至1998-1999年度的统计数字已随立法会
CB(1)959/98-99号文件送交议员。该等统计数字显示,批出的贷款申请数目或金
额在过去两年均有所下降。)
25.虽然吴亮星议员支持新方程式可避免政府投资表现不稳导致利率大幅波动的说法,
但他建议政府当局考虑在新方程式中采用最优惠利率的时间加权平均数,以减轻利率
波动的情况,确保当局可根据市况的转变检讨该利率。
26.库务局副局长重申,采用新方程式可避免优惠贷款利率出现大幅波动。虽然政府当
局会考虑吴议员的建议,不时进一步检讨利率,但当局实施的检讨机制,应能在行政
效率及对可能经常出现波动所产生的忧虑两者之间取得平衡。关于检讨"X"因子的计算
方法。库务局副局长表示,虽然政府当局可定期作出检讨,但当局留意到吴霭仪议员
的关注,即过份频密的检讨会对该系统的稳定性及可预测性有不利影响。初步而言,
政府当局认为,每隔两年就"X"因子的适用性进行检讨是恰当的做法。
(会后补注: 政府当局透过立法会CB(1)959/98-99号文件告知事务委员会,如根据
新方程式计算所得的利率较当时的利率高出一个百分点或以上,又或当利率已经
维持6个月不变,当局才会调整有关利率。)
27.张文光议员及何秀兰议员询问,除本身的优惠利率外,当局就为政府资助大专院校
的合资格学生而设的免入息审查贷款计划,额外收取1.5%的风险调整因子的理据何在
。库务局副局长解释,对上述贷款计划收取额外利率的目的是反映在无抵押的情况下
,提供该等贷款所涉及的风险。此计划有别于改善楼宇安全贷款计划,因为就后者而
作出的贷款属抵押贷款,需以物业作抵押品。
V. 企业拯救及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咨询文件
(立法会CB(1)678/98-99号文件)
28.财经事务局副局长向议员简介上述咨询文件,该份文件就当拖欠雇员债项的公司进
行企业拯救程序时,应如何处理尚欠的雇员权益,咨询公众意见。她解释,该项程序
由法律改革委员会(下称"法改会")提出,对有关公司实行法定的"临时监管",容许有关
方面订定一些安排,协助一间可生存的公司继续经营。在"临时监管"期间,暂停对公
司进行法律程序的首个暂停期为30天,但若债权人或法庭同意,暂停期可延长至 6个
月或以上。该项措施旨在防止个别债权人(包括雇员)行使正常申索权而采取程序将公
司清盘。然而,法改会提出有关在这些情况下处理雇员被拖欠的债项的建议,与现行
的劳工法例,即《破产欠薪保障条例》(第380章)及《雇佣条例》(第57章)有所牴触。
咨询文件就解决上述问题提出共4项方案。政府当局暂未对该等方案作出决定,欢迎
立法会议员、专业团体及市民在1999年2月28日公众咨询期届满前提出意见及建议。
29. 议员察悉该4项方案的主要特点如下
(a) 方案A (法改会的建议)
根据临时监管安排,公司拖欠雇员的债项将由破产欠薪保障基金支付。破产欠薪保障
基金的范围须予以扩阔。
(b) 方案B
规定公司在进行企业拯救安排前,雇主必须先行清偿雇员的欠薪。
(c) 方案C
雇员可豁免遵守暂停对公司进行法律程序的期间这项规定。
(d) 方案D
为使雇员可迅速得到援助,雇员欠薪应由破产欠薪保障基金支付。基金可向公司全数
追索该笔款项,而根据企业拯救计划,该笔欠款应视作公司自愿偿债安排中的优先偿
付债项。
30. 李家祥议员表示,虽然香港会计师公会(下称"会计师公会")正在研究该份咨询文件
,并会于稍后正式向政府当局提交意见书,但他亦希望阐述在会计师公会向事务委员
会提交的文件中所载,有关该会对上述事宜的初步意见。他向议员概述会计师公会的
意见如下-
- 香港有需要推行一套有系统的企业拯救程序。这套程序不单有助
公司进行重组,以面对不断变迁的环境,在当前经济逆转的情况
下,更是极需要一套这样的程序,用以保留就业机会,以及减低
失业及公司倒闭对社会造成的连锁反应;
- 多个司法管辖区多年来均广泛实施企业拯救计划或类似的计划,
并已证实与清盘程序相比,上述计划对公司的股东、雇员及债权
人均更为有利;及
- 方案B、C及D涉及的问题,将有碍企业拯救程序成功推行。会计师
公会认为当局应进一步研究方案 A,以期找出可行的解决方法。会
计师公会就此方案提出修改版本,建议由破产欠薪保障基金支付被
解雇雇员的欠薪,并为留任雇员即时提供一些援助。由于企业拯救
计划或会失败,导致公司清盘,所以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应预留应急
拨款,以备支付留任雇员在临时监管人采纳其雇佣合约前的所有欠
薪。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可以行使代位权,在公司清盘程序中,代雇
员追讨该笔优先偿付债项,而可追讨的款额最高可达法定的限额。
(会计师公会的意见书已在会后于1999年2月5日透过立法会CB(1)870/98-99号文件送交
议员。)
31.李卓人议员及陈婉娴议员指出虽然保障就业是雇员关注的重要问题,因此企业拯救
计划的原则是值得支持,但强调在有关程序下一定不能损害雇员的权益。
32. 李卓人议员认为咨询文件建议的4个方案均有不足之处,沒有一个方案能充分保障
雇员的权益。由于雇员可从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申领的欠薪设有法定限额,雇员的欠薪
不能全数由破产欠薪保障基金支付,该等方案亦沒有清楚订明应如何处理有关欠薪余
额。继续留任有关公司的雇员,其利益会进一步受损。此外,对于雇主拖欠雇员而不
受破产欠薪保障基金保障的其他权益,例如年终酬金,该等方案亦沒有提出处理方法。
33.财经事务局副局长强调,政府当局完全知道该等方案中沒有一个可以解决所有问题
。不过,在发展一套可行的企业拯救计划时,当局会严格遵守以下4项原则:
- 应支持可以保障雇员得以继续受聘的拯救计划;
- 拯救计划在雇员权益方面提供的保障,不应少于雇员根据现行法例
所享有的保障;
- 须确保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维持稳健的财政状况。如计划对该基金构
成重大的财政影响,便应审慎评估;及
- 如因扩阔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保障范围,以协助推行公司拯救计划
,而导致该基金入不敷支,当局绝不会以公帑挽救基金。
34.至于各个方案的不足之处,财经事务局副局长表示,作为一项原则,雇员在企业拯
救计划中被拖欠的法定权利所获得的保障,不应少于公司在无力偿债时其应享有的权
益。因此,法改会认为雇员如因临时监管而遭解雇,《破产欠薪保障条例》应订有条
文规定保障该等雇员。在该项立法修订生效以前,法改会建议根据《公司条例》第265
条列为优先偿付的拖欠雇员债项,须从公司的资产中优先偿付,而该等债项享有的优
先权应高于其他所有债项。法改会亦建议,如公司与债权人订立自愿偿债安排,以期
使公司得以继续经营,便应保障留任雇员的权益。留任雇员在拯救计划推行前被雇主
拖欠的薪金,应与遭解雇雇员的薪金一样,获得优先偿付。如临时监管人未能与债权
人达成自愿偿债安排,导致公司清盘,于临时监管期间留任的雇员,应可就其在委任
临时监管人以前被拖欠的薪金提出无力偿债申索。
35.李启明议员对法改会于1995年提出的建议极为失望,因为建议完全忽略保障雇员权
益一事。虽然工会极力促请法改会考虑所建议的事项牴触现行法例的问题,但此事仍
未得以解决。尽管他支持经会计师公会修改后的方案 A,并同意应再行研究,但因修
改后的方案涉及需要重大修订《破产欠薪保障基金条例》及扩阔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
范围,而此举或会对破产欠薪保障基金有显著财政影响,涉及注入公帑及/或增加雇
主目前每年向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缴付的250元征款(已包括在商业登记费內),所以政府
当局及大部分雇主是否接纳修改后的方案亦成疑问。他进一步表示,由于破产欠薪保
障基金于1984年成立时,是以本港当时的社会及经济环境为依据,亦为本港所独有,
因此,在研究一套适用于香港的企业拯救计划时,对处理雇员被拖欠的应有权益方面
,以外国企业拯救计划的方法为借镜,并非恰当的做法。
36.教育统筹局副局长强调,虽然政府当局原则上支持企业拯救计划的构思,但已考虑
到有需要解决拟议计划牴触现行法例的问题。方案A及D会扩阔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范
围,因而会改变成立基金的基本理据,即在雇主因无力偿债而拖欠雇员薪金及其他法
定终止雇佣补偿时,尽快为雇员提供援助。若无条件向因临时监管而被解雇的雇员发
放款项,等同贷款协助公司渡过难关;如此一来,该基金实际上便变成"企业拯救基金"
。此外,一些无良雇主可能会因此滥用计划,藉拯救企业的做法来逃避责任。这样或
会对破产欠薪保障基金造成重大的财政影响。鉴于此事十分复杂,影响深远,政府当
局有需要审慎考虑。
37.田北俊议员同意该等方案沒有一个是完美的。他认为方案A将会引发道德危机,因
为如果所有雇主均须缴交较高的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征款,可能会出现由诚实的雇主补
贴无良雇主的情况。方案 B根本不可行,因为要求一间出现财政困难的公司先行支付
一笔款项,以清偿拖欠雇员的债项,是不切实际的做法。方案C有违推行企业拯救计
划的原意,因为临时监管人并不能在获得法庭保障的情况下执行工作。因此,他倾向
于支持方案D,并建议当局进一步研究此方案。他表示,容许雇员即时从破产欠薪保
障基金中获得援助,例如每名雇员最高可获5万元的欠薪特惠款项,便可协助他们纾
缓经济困境,亦可避免雇主逃避责任。
38.李家祥议员指出,虽然方案D可以迅速为雇员提供援助,但此方案规定破产欠薪保
障基金支付的款额,在拯救计划的自愿偿债安排下,须视作优先债项处理;此举使破
产欠薪保障基金比所有其他债权人享有优先权,其他债权人或会因而不愿意订立拯救
协议,因为他们相信在拯救计划中所享有的利益保障比不上在清盘程序中所享有的保
障。因此,是项方案会对成功推行企业拯救计划构成影响。他再度重申他支持修改后
的方案 A,并指出议员关注有关该方案的问题均能得以圆满解决。首先,道德危机的
问题并非确实存在。雇主会否利用企业拯救计划,逃避其应支付雇员终止雇佣补偿的
责任,仍是疑问,因为根据企业拯救计划,公司将由独立的第三者(即临时监管人)接
管,临时监管人除向债权人负责外,亦须受破产管理署监管。雇主如滥用企业拯救计
划,即等同冒险进行商业自杀。第二,应该知道,在其他实行类似的企业拯救计划的
司法管辖区,拯救计划通常被视为与无力偿债相近的程序,又或被视为是无力偿债,
因为雇员在无力偿债程序中可能获得的权益会因推行拯救计划而获得发放。因此,具
有十分充分的理据,可将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范围扩大以包括拯救计划。第三,至于
有人关注到由于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并不包括雇员根据《雇佣条例》所享有的全数法定
权益,因而扩大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范围以涵盖拯救计划的做法或会违反《雇佣条例》
,此方面的关注似乎忽略了一点,就是在实际情况下,如果不推行拯救计划,最有可
能的做法就是将公司清盘,而在这情况下雇员显然不能得到《雇佣条例》所规定的权
益。反之,如果公司在推行拯救计划后得以继续经营,雇员除可保留就业机会外,更
可获得欠薪。最后,在扩大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范围后,亦不大可能出现大量耗用基
金的情况,因为拯救计划中任何由破产欠薪保障基金支付的款项,均会被视为在清盘
程序中支付的款项,而这亦是倘拯救计划最终失败无可避免会出现的结果。因此,并
不会增加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财政负担。鉴于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财政稳健,截至
1998年3月底的资产净值达8亿5,200万元,所以无须即时注入额外资金或增加向雇主收
取的征款。尽管或有需要略为增加征款额,对雇主的经营成本的影响可说微不足道。
另一方面,如认为有需要减轻雇主可能增加的财政负担,当局可以考虑按公司的规模
订定征款,或将商业登记费的更大部分拨作用于破产欠薪保障基金。
39.李卓人议员表示,在制定有关企业拯救的政策方面,问题关键是在确定由临时监管
人接管公司后,应由哪一方负责支付公司拖欠雇员的债项。他同意应进一步研究上述
建议,即将商业登记费的大部分拨作用于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并咨询政府当局对此项
建议的意见。
40.财经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时重申,如因扩阔破产欠薪保障基金范围以协助推行企业拯
救计划,而最终导致基金入不敷支,政府当局决不会动用公帑挽救基金。她补充,当
局每年签发约78万份商业登记证,每份均收取250元的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征款。
41.丁午寿议员询问方案A、C、D及经会计师公会修改的方案A,可能对破产欠薪保障
基金财政状况构成的影响,财经事务局副局长答覆时表示,由于政府当局尚未接获会
计师公会的建议,故并未详细计算各项方案的财政影响。政府当局仍然认为,尽管破
产欠薪保障基金多年来已累积数额可观的储备,但近期经济逆转对基金造成的影响尚
未完全显现,因此,基金必须维持充足的储备来应付不时之需,这点十分重要。
42.陈婉娴议员重申,如果推行企业拯救计划,只有在雇员所享有的保障不少于现行法
例所提供的保障的情况下,才是公平的做法。由于咨询文件所述的各个方案均不能达
到此项原则,雇员被处于两难之局。她亦关注到倘该等问题未能解决,各方或会将不
能成功实施法定企业拯救计划的责任全归咎于雇员。
43.财经事务局副局长强调,当局于1995年就法改会的建议进行咨询时,各界均大力支
持在本港实施企业拯救计划的原则,在当局接获的总共30份意见书中,只有 1份反对
该项原则。她向议员保证,政府当局会与有关各方共同努力,继续研究此事,谋求一
个可行并为有关各方接受的方法。
VI 《香港银行业顾问研究报告》
(立法会CB(1)816/98-99(03)号文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档号:B9/4/5C)
44.香港金融管理局副总裁(下称"金管局副总裁")应主席的邀请,向议员概述《香港银
行业顾问研究报告》(下称"顾问研究")的主要研究结果及建议。他强调,有关的建议
只是顾问公司的提议,政府仍未就各项建议有任何定论。金管局已发表该等建议,
以进行公众咨询,咨询期将于1999年3月底结束。金管局副总裁就此项议题发言时特
别提到以下各点:
- 顾问研究旨在建议对金管局的监管制度作出修订,以便香港一方
面可享有全球及本地银行业发展趋势的有利因素,同时又可减轻
因这方面的发展趋势而带来的风险;
- 为配合新展现的环境,顾问公司就金管局提出了 4项策略性监管
目标建议,包括确保监管制度仍然适用;改善香港作为银行中心
的竞爭环境及吸引力;确保有关风险得到审慎管理及提高透明度
;及
- 顾问公司就上文所述的各项目标提出改革建议,并提议一项包括
3个阶段的实施计划,以便在1999年至2002年期间落实这些改革。
45.吴亮星议员察悉,由于预期银行业在1999年的经营环境持续困难,因此顾问公司并
不建议在实施计划的第一阶段进一步撤销利率规则。他问及倘若在1999 年后经营环境
并沒有得到改善,当局会根据哪些客观准则来评估实施有关建议的经营环境和撤销利
率管制计划的前景。
46.金管局副总裁回应时表示,顾问公司在决定进一步撤销利率管制的时间方面,所根
据的原则是只可在一段既稳定而风险又受控制的指定时间后才进行修改。鉴于预期银
行在1999年的经营环境持续困难,因此顾问公司不建议在现阶段撤销利率管制。虽然
所建议的撤销利率规则计划(该计划分3个阶段进行)将于2000年展开,首两个阶段撤销
利率管制的措施将于2000至2001年度实施,而最后阶段撤销利率管制的措施则于2001
至2002年度实施,但撤销利率规则的筹备工作应于1999年开始进行。届时当局将会利
用多种货币、金融和市场指标,包括利率变动、银行盈利能力的趋势及有否出现狙击
港元活动等,来评估风险受控制的情况。当局将会密切监察这些指标,并会在各个阶
段不断进行检讨,确保撤销利率管制的行动会配合经营环境,而且不会对银行体系的
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此外,当局亦邀请公众人士就用以评估系统稳定性的可行方法
及适当指标发表意见。
47.张文光议员指出,其他主要国际金融中心不是沒有实施任何利率规则,便是已撤销
这方面的管制多时,他认为顾问公司的撤销利率规则计划过于保守。他促请金管局考
虑加快进行该项计划,以便可尽快实现因撤销利率管制而带来的好处。此外,香港亦
会符合在这方面的国际标准。李柱铭议员和李华明议员同意应加快进行撤销利率管制
计划,并问及业界对实施时间表的意见。李华明议员并询问可否一如1994年消费者委
员会报告所建议,一次过撤销所有余下的利率规则。
48.金管局副总裁强调,消费者委员会在1994年发表报告后,金管局在1994年及1995年
撤销多项利率规则,这点足以证明金管局致力推行全面撤销利率规则的原则。顾问公
司建议分阶段进行的计划,正是朝这相同方向迈进一步。余下要撤销利率规则的只有
往来帐戶、储蓄帐戶及 6日以下的定期存款。虽然顾问公司完全了解撤销利率管制的
好处,包括提高中介过程的效率,以及因增加竞爭而让消费者有更多产品选择,但他
们留意到即时全面撤销利率管制会对银行的盈利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并非
所有银行均具备所需的系统及能力,使它们可在一个全面撤销管制的利率环境下竞爭
。金管局副总裁提及顾问研究概要第 33页的图表(该图表说明在不同假设情况下放宽
余下利率规则会有的潜在影响 ),并指出根据顾问公司提出的其中一个假设情况,单
是撤销对往来帐戶的管制便会导致本地银行净息差下跌7.6%(或19个基点)。这表示利
润率大幅下降,因为与实际情况一起衡量时,1997年6月至1998年6月亚洲金融风暴期
间,所有本地银行净息差的跌幅也只有17个基点。利率规则于1965年实施,以解决当
时影响银行体系稳定的问题。顾问公司认为,较审慎的处理方法是在一段时间內分阶
段实施进一步撤销利率管制的行动,以免进一步对银行的盈利能力构成压力,因为它
们已深受金融风暴所影响。
49.至于其他国际金融中心的利率规则,金管局副总裁表示,由于个别金融中心的金融
体制及银行监管架构是因应它们独有的不同条件和情况发展,因此将本港的体制与其
他中心的体制作简单比较,将不会是适当的做法,而且有关结果或会有误导成分。他
进一步指出,海外各地 (例如英国和澳洲)在撤销利率规则方面的经验显示,此举会带
来不可预见的问题和后果。此外,有关过程亦通常会带来不稳定时期。举例而言,英
国在1970年代初撤销货币管制后不久即出现银行风潮,而英国直至1980年代中期,即
实施撤销利率管制计划约15年后才撤销对往来帐戶的利率管制。
50.关于银行业对撤销利率规则计划的意见,金管局副总裁表示,业界普遍对撤消利率
规则一事态度审慎。虽然自1994年及1995年实施撤销利率管制后,撤销利率管制的原
则一直获得业界广泛接纳,但他们对进一步撤销利率管制的速度意见纷纭。现时预测
各家银行对拟议撤销利率管制计划的反应实属言之过早。不过,倘若业界一致认为应
加快进一步撤销利率管制的速度,金管局会认真考虑有关意见,缩短撤销利率管制计
划所需的时间。
51.李华明议员询问有关放宽适用于境外银行及境外有限制牌照银行的"一间分行规定"
的建议。金管局副总裁回应时表示,该项规定已在本港实行了20多年,旨在限制境外
银行加入本港市场,从而维持银行体系的稳定性。由于该项规定与开放市场的期望并
不相符,因此顾问公司建议放宽该项规定,首先让境外银行开设 3家分行,并在较后
时间就分行数目进行检讨。该项分阶段放宽规定的政策是审慎的做法,以减低引起系
统不稳定情况的风险。
52. 关于加强对存戶的保障的问题,李柱铭议员表示,民主党自1990年代初期起,一
直促请当局在本港推行明示存戶保障计划。他对政府当局沒有认真考虑这事项及顾问
公司沒有就这方面提出具体的建议,表示失望。
53.金管局副总裁表示,在1992年进行公众咨询时,明示存戶保障计划只获得很少人支
持。然而,随著金融市场日趋波动,系统性风险日益增加,加上愈来愈多国际金融中
心引入存戶保障制度,因此本港需要重新研究此事。顾问公司认为,改进明示存戶保
障的形式将符合香港的利益。金管局会联同政府就这方面进行更详细的研究。研究重
点将包括所提供的保障的形式及该制度的拨款安排等问题。
54. 张文光议员虽然支持顾问公司向金管局提出的建议,采取一个更以风险为本的监
管方法规管银行,但他询问当局有何可行措施,以辨别及监察因银行向物业及 "红筹"
公司提供贷款而存在的风险,藉此确保银行体系的稳定。在亚洲金融风暴发生前,由
于物业及股票市场畅旺,向物业及红筹公司提供贷款已成为银行的主要借贷业务。
55.金管局副总裁表示,为加强系统的稳定性,金管局对各机构的审慎监管重点在于加
强其风险识别系统,藉此了解各家银行所承担的风险,以及改善银行的风险管理系统
,从而适当控制已识别的风险。鉴于近几年物业价格飙升,加上香港已成为內地公司
最重要的集资中心,因此限制银行在这些范畴的借贷活动并不切实可行。故此,所承
担的风险过份集中的问题实在难以避免。另一方面,按揭业务的拖欠还款率偏低,这
点足以证明近几年银行所进行的借贷活动中,按揭业务其实是最安全的借贷活动。顾
问研究內所提出的其中一项与香港银行业策略性前景有关的主要问题,就是"甚么才是
银行业的持续务业来源"的问题。随著全球发展力量及银行业发展趋势不断演变,技术
创新及客戶需求不断改变令银行需要开拓及发展崭新种类的业务,例如保险、证券及
个人财富产品等,作为传统借贷业务以外的新增选择,这情况令上述问题更为复杂。
因应这些转变,银行必须采用新的风险管理及控制系统,金管局亦需要改善这方面的
监管制度。
56.单仲偕议员询问在评估各项建议的实施方法及有关时间表时,当局会考虑哪些因
素。金管局副总裁回覆时表示,当局可以很快实施一些复杂性相对较低的建议,包
括要求境外银行分行披露财务资料(本港一直已有这方面的规定)及改善金管局的监
管架构。由于当局无须就改善金管局的监管架构一事咨询业界的意见,因此无需等
待公众咨询的结果便可实施这项建议。至于其他涉及较复杂问题的建议,例如简化
银行体系三级制、放宽余下的利率规则及提高对存戶的保障等,当局就有关修改作
出重大决定前,必须连同在咨询期內所接获的意见一并仔细研究。他强调,金管局
会审慎考虑各项建议,确保该等建议在沒有影响银行体系稳定性的情况下,以安全
及稳健的方式实施。
VII 其他事项
57.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1时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