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1102/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FA/1

立法会
财经事务委员会会议纪要

日 期 :1998年10月5日(星期一)
时 间 :上午10时45分
地 点 :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

刘汉铨议员(主席)
李家祥议员(副主席)
朱幼麟议员
何秀兰议员
何俊仁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霭仪议员
夏佳理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
许长青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宜弘议员
曾钰成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

李柱铭议员

缺席委员 :

丁午寿议员
田北俊议员
李国宝议员
陈智思议员
霍震霆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参与讨论第IV项议题

香港金融管理局副总裁(银行)
简达恒先生

财经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银行及金融)
邓咏菁小姐

参与讨论第V及第VI项议题

署理财经事务局局长
黎高颖怡女士

财经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证券)
陈秉强先生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主席
沈联涛先生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副主席
查史美伦女士

参与讨论第VI项议题

香港金融管理局副总裁(发展)
陈德霖先生

参与讨论第VII项议题

库务局副局长
郭立诚先生

库务局首席助理局长(收入)
谢云珍女士

署理差饷物业估价署署长
黃振韶先生

差饷物业估价署助理署长(差饷及物业估价事务)
老兴忠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4
陈庆菱女士

列席职员 :

助理秘书长1
吴文华女士

助理法律顾问6
顾建华先生

高级主任(1)1
司徒少华女士

I 确认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会CB(1)212/98-99号文件)

1998年7月23日的会议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
(立法会CB(1)268/98-99号文件--有关修订《商业登记条例》的建议)

2.议员察悉在上次会议后发出的上述资料文件。此外,主席告知与会者,证券
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下称"证监会")已于1998年9月30日向立法会所有议员
派发《就香港的投资者新赔偿安排的咨询文件》。

III 下次会议的讨论事项
(立法会CB(1)258/98-99(01)号文件 -- 待议事项)

3.议员同意在订于1998年11月2日上午10时45分举行的下次会议上,讨论《就
香港的投资者新赔偿安排的咨询文件》。

4.对于事务委员会决定研究捍卫联系汇率制度的机制,初步建议是安排在1998
年11月的星期六上午举行4次特别会议,与学者及巿场参与者讨论此事项,主席
请议员对此项建议发表意见。事务委员会将邀请政府当局委派代表出席其中一
次会议,对与会者发表的意见作出回应。

5.议员经商议后,同意于1998年11月7日及14日上午举行两次特别会议,分别与
巿场参与者及学者进行讨论。为方便在会议上讨论,事务委员会将要求应邀出席
者提交意见书,以便在会议举行前交予议员传阅。

IV 《采用欧罗条例草案》
(立法会CB(1)280/98-99(02)及285/98-99号文件)

6.香港金融管理局副总裁(银行)(下称"金管局副总裁(银行)")向议员陈述《采用欧
罗条例草案》(下称"该法案")的背景资料。他表示,欧罗将于1999年1月1日推
出,成为欧洲货币联盟11个参与成员国的单一货币,取代这些国家目前流通的
国家货币。在香港,一如在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受香港法例管限的合约义
务若以外币标明,其定义得由该外地国家的法律决定。然而,当局仍然认为最
好还是制定具体的法例来消除一些疑虑,例如会有人担心立约各方可能辩称采
用欧罗令情况彻底改变,以致令法律义务终止。因此,该法案除了订明凡就任
何法律义务对欧洲货币单位所作的提述,均代以对欧罗的提述,并以1欧罗兌換
1个欧洲货币单位的兌換率计算,还订明采用欧罗的同时,亦确保法律义务连续
性。

7.对于议员关注该法案的适用范围,金管局副总裁(银行)表示,该法案若通过成
为法例,将适用于所有目前仍然生效的合约,并且不会具有追溯效力。另一方
面,政府当局明白需要尊重订约自由。该法案第3及第4条的內容旨在反映这点
。这两条订明,除非以明示方式另行协议或订定,否则,推定欧洲货币单位的
正式定义及法律义务连续性均适用。

8.一名议员问及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类似法例,金管局副总裁(银行)回应时表示,
除了欧洲议会通过欧洲议会规例第1103/97号,以解决欧洲货币单位/欧罗的兌
換及合约连续性的问题外,纽约州亦已制定涵盖类似条文的法例。新加坡也效法
,就这方面事宜进行立法工作。政府当局应议员的要求,承诺于会议后提供有关
的欧洲议会规例及纽约州法例,供议员参考。

(会后补注:有关资料已于1998年10月14日透过立法会CB(1)325/98-99号文件
发给议员。)

9.有见及欧罗即将于1999年1月1日推出,一名议员询问当局为何不在较早时提
交该法案。金管局副总裁(银行)在回应时表示,在市场人士于1998年初提出合
约的法律义务连续性问题后,政府当局已花了一段时间研究是否需要为此制订
具体的法例。再者,欧洲货币联盟的参与成员国是在1998年中才达成采用欧罗
的最后协议。政府当局致力在立法会夏季休会后尽快提出该法案,因此当局将
于1998年11月4日向立法会提交该法案。由于该法案比较简单,政府当局预期
倘成立法案委员会,议员应有充分时间仔细研究该法案。

V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1997/98年度年报》
(透过立法会CB(3)128/98-99号文件发给议员的年报)

10.议员察悉,《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1997/98年度年报》于1998年7月
提交立法会省览。事务委员会原定于9月7日的会议席上讨论该年报,但为了处
理更迫切的事项,因此延迟至今天讨论。

11.主席欢迎各公职人员出席是次会议,特别是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主
席(下称"证监会主席")身份首次出席会议的沈联涛先生。

12.证监会主席多谢议员让他有机会在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发言。关于证监会日后
的工作,他向议员陈述证监会的使命,包括提高市场人士对香港证券及期货市
场的信心;支持本港市场继续发展;在维持市场持正操作、保障投资者权益及
鼓励市场发展和创新等措施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确保公允地行事及就监管
制度的重大改革咨询各界意见。证监会在未来一年的首要工作,将包括加强市
场的监管、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及加强本地与国际投资者对本地市场的信心。证
监会在履行监管者的职责时,将会坚守公信、公正、公平及公开此4项主要原
则。此外,证监会将会每半年向事务委员会汇报关于其监管工作及市场发展的
情况,并会在有需要时向事务委员会提交其他报告。

13.张文光议员指出,财政司司长曾表示,政府即将披露在8月的行动中所购入
的证券详情。他询问证监会有否向政府跟进此事,以及有否要求当局在该间负
责管理该等股票的公司成立前披露有关资料,以履行证监会的监管职责。

14.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副主席(下称"证监会副主席)回覆时表示,根据证
监会內部的法律意见(证监会前主席亦同意有关的法律意见),政府并不受《证券
(披露权益)条例》(第396章)有关披露资料规定的约束。因此,即使政府曾表示
打算放弃在此方面的权利,证监会亦沒有合法权力强迫政府披露有关资料。然
而,据她所知,政府为管理购入的证券而成立的公司,将会受所有与证券有关
的法例及其他有关规则和规例的规管。

15.关于此方面,署理财经事务局局长补充,即使政府并不受上述法例有关披露
资料规定的约束,政府当局仍然打算在市场环境许可的情况下,尽快公布所作
投资的详情。她亦表示,该管理公司的筹备工作已接近完成的阶段。待管理公
司成立后,当局会随即向该公司提供在该等行动中购入的证券的全部资料,该
公司可自行决定日后披露有关资料的方式及详情。

16.对于有议员问及本港的监管制度与其他已发展金融市场的监管制度的比较,
证监会主席强调保持本港的监管制度符合国际标准的重要性。主要的金融市场
,例如美国的金融市场,已因应本身市场的迅速发展而在监管制度中引入多项
改变。证监会在检讨本地的监管制度及有关法例是否适当时,将会参考国际经
验。当局将会发表检讨结果,并进行公众咨询工作。

17.何俊仁议员关注到赋权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在他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向两间交
易所及各结算公司发出指示的建议,可能给予行政长官过大的酌情权,以及在
监管市场方面,使行政长官凌驾于证监会的权限。何秀兰议员认为,证监会应
评估该项建议对投资人士,特别是小投资者的影响。证监会主席察悉议员的意
见,并保证会彻底研究该项建议。

18.证监会主席同意单仲偕议员的意见。他表示,应将香港联合交易所(下称"联
交所")此重要金融机构列为公共机构,受《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的条文所
规管。署理财经事务局局长进一步表示,廉政公署与联交所正积极进行讨论,
订定在技术上及法律上的细节。当局将于本年度的立法会会期內提交有关的立
法建议。

19.关于提交《证券及期货综合条例草案》的时间表,署理财经事务局局长表示
,政府当局打算在1998至99立法年度提交此法案。此法案旨在合并现行规管证
券及期货市场的各条条例。

20.关于政府在8月的行动中选择经纪时所采用的标准,署理财经事务局局长表
示,她从金管局得悉,该次行动主要涉及在市场上较大规模、信誉良好及具公
信力的经纪行。因应议员的要求,她承诺提供资料,说明在该等行动中选择经
纪行的标准,以及澄清经纪所收取的佣金数额是否一项考虑因素。

(会后补注:有关资料已于1999年3月26日透过立法会CB(1)1054/98-99号文件
发给议员。)

VI 《金融市场检讨报告》
(分别透过立法会CB(1)261/98-99号文件、立法会CB(1)280/98-99(03)号文件及
立法会CB(1)285/98-99号文件发给议员的《金融市场检讨报告》、有关实施该
报告內所载建议进展情况的资料文件及《问题浅释》小册子)

21.署理财经事务局局长特别指出于1998年4月发表的《金融市场检讨报告》(
下称"该报告")的重点,并向议员陈述有关实施该报告內所载建议的进展情况。
她表示,在24项建议中,其中7项已完成,11项的进展良好,而当局亦已制订
计划,跟进其余6项建议。关于最近公布加强证券及期货市场秩序和透明度的
30项措施的进展情况,署理财经事务局局长告知与会者,8项措施已落实执行
。此外,政府正与有关机构讨论实施其余措施的详情,并正拟备有关的立法建
议。

对交易所会员操守的监察

22.李家祥议员认为,尽管证监会的调查显示,并无证据支持在1997年下半年
发生亚洲金融风暴时,曾出现操控市场的活动,但如果及早提高及加强证监会
的监察能力,便可更有效地查察在1998年8月可能出现操控市场的活动。由于
操控市场的活动需要数月时间计划才能见效,他询问当局最快可于何时才可设
立拟议跨市场预警制度,以便市场人士能够预先察觉出现任何异常的市况及政
府可能采取的行动。

23.证监会副主席回应时表示,证监会和香港期货交易所已开始研究,就现货和
期货市场设立一套跨市场预警制度,当期货市场的活动超过现货市场的活动若
干水平时,便会发出讯息,令市场人士和投资者提高警觉。各有关机构仍然就
该制度的详情进行讨论,包括触发该制度作出适当反应的各项既定准则。对于
议员关注到需尽快设立该制度,以打击可能随时出现的操控市场活动,证监会
主席保证,经参考国际上有关的做法及标准后,他可于2至3个月內就预警制度
作出汇报。

24.至于证监会有否在8月的行动中发现任何內幕交易活动,证监会副主席表示
,证监会仍然就可疑的內幕交易活动进行调查。然而,她表示此类调查通常需
要一段时间。

上市公司的资料披露

25.张文光议员表示,在适当时间披露关于上市公司出现财政问题的资料,对于
加强保障少数股东的权益十分重要。他亦认为证监会应披露正面临财政困难的
公司名称。证监会主席回应时强调,由于披露公司的市场敏感资料或会对该机
构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在致力提高市场的透明度时,需要在维护投资者及公司
的利益之间取得平衡。证监会副主席补充,在此方面,证监会受《证券及期货
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24章)第59条的条文约束,对于在执行其规管职责时
所获得关于公司的机密资料,必须予以保密。她进一步澄清前证监会主席在较
早时就多少间公司面临财政困难所发表的声明。根据证监会过往的经验,估计
可能有40至50间上市公司正面临财政问题。虽然证监会正监察多间公司,并可
能会勒令出现严重财政问题的公司暂停股票买卖,但在调查工作完成前,不应
披露公司的敏感资料。

监管机构董事的利益冲突

26.张永森议员关注到各有关监管机构的董事局成员可能出现角色冲突的情况,
因为他们很多既是市场参与者,亦是市场监管者。他亦关注到此情况对投资者
利益的负面影响。

27.署理财经事务局局长回应时表示,为确保各监管机构董事局的独立性和代表
性,当局不时检讨该等董事局的架构及成员组合。虽然政府现时无意在此方面
作出改变,但当局会寻求透过其他措施,加强保障投资者。主席要求政府当局
提供资料文件,说明该等机构董事局的组成如何能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以及如何能保持平衡业界及投资者的利益。

(会后补注:有关资料文件已透过立法会CB(1)1054/98-99号文件发给议员。)

有关金融体系及银行体系的问题

28.单仲偕议员询问有关外汇基金咨询委员会参与维持联系汇率制度及监察金管
局工作的情况。他提及Goodhart教授分析(见该报告附件3.6)谓,金管局于1997
年10月23日向银行发出通知书,表示不鼓励银行透过流动资金调节机制重复借
贷,此举令银行业的流动资金问题恶化,以及导致银行同业利率飙升,他询问
在发出通知书前,是否已知会外汇基金咨询委员会关于该通知书的內容。

29.香港金融管理局副总裁(发展)(下称"金管局副总裁(发展)")回应时表示,外汇
基金咨询委员会定期举行会议,讨论与金融政策及措施有关的事项,包括捍卫
联系汇率制度的机制的运作。该委员会亦曾研究及支持该报告的內容。他进一
步表示,外汇基金咨询委员会辖下的货币发行委员会最近成立,旨在巩固货币
发行局制度。货币发行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包括向外汇基金咨询委员会提出关于
加强货币发行局制度的稳健及成效的建议,以及确保该制度的运作符合高度透
明的标准。至于在1997年10月23日发出的通知书,金管局副总裁(发展)澄清,
金管局一直以来的政策,是银行应审慎管理其港元流动资金,以及不应过分依
赖流动资金调节机制作为其最后的流动资金来源。鉴于在1997年10月21日及
22日出现大量沽空港元的活动,以及预期银行体系的流动资金出现短缺,金管
局遂于1997年10月23日发出通函,提醒银行此项政策,以及使用流动资金调节
机制的规则。

30.何秀兰议员认为,实施7项巩固货币发行局制度的技术性措施后,金管局执
行中央银行职能的角色越加明显。她询问金管局担当不同角色会否引致混淆及
误会,以及会否影响金管局在国际金融社会的公信力。

31.署理财经事务局局长回应表示,根据《银行业条例》(第155章)及《外汇基
金条例》(第66章)的规定,金管局负责维持本地银行体系健全运作及港元稳定
。金管局同时履行监管银行及货币发行局制度的职责,当中并无出现角色冲突
的情况。她亦不同意此举或会令国际金融社会对金管局的角色产生混淆及误会
。对于需要清晰及全面界定金管局的权力和职责的问题,她表示,政府打算就
此方面提出立法修订。由于该事项十分复杂,需要进行详细审慎的研究,政府
当局将须在适当时间订定日后的路向。

32.至于该报告第3.108段提及就银行界进行顾问研究的范围,金管局副总裁(发
展)表示,该项研究并非一项集中探讨本地银行界特色的专题研究,而是旨在评
估银行界于未来5年的策略性前瞻。在进行该项研究时,将会探讨该报告所提出
的事项。该项研究于1998年初展开,预计于1998年底完成。他在回应一名议员
的提问时确实指出,该项研究亦包括在探讨银行界的整体发展时,研究存款保
险及利率协议的事项。

33.由于时间所限,议员同意于1998年11月2日的下次会议席上继续讨论该报告
。主席请议员告知事务委员会秘书有关在下次会议席上,拟重点讨论该报告哪
些方面。

VII 免缴空置物业的差饷
(立法会CB(1)280/98-99(04)号文件--政府当局提供的文件)

34.提议讨论此项议题的朱幼麟议员表示支持政府提出的宽减差饷措施。在目前
经济低迷的情况下,宽减差饷有助纾缓业主的财政负担。他促请政府当局进一
步考虑豁免空置物业缴交差饷的可能性,希望藉此进一步纾解公众人士的困苦
,特别是主要依靠租金收入,但其物业因近期地产市道不景而空置的业主。

35.库务局副局长回应时解释,政府当局并不支持豁免空置楼宇缴交差饷的建议
,因为该建议欠缺公平,亦会对政府收入有显著影响和引致昂贵的行政费用。
此外,由于在家庭开支及商戶经营成本中,差饷只占微不足道的部分,此项建
议将不能纾解一般市民大众的负担。至于空置楼宇的业主所面对的问题,署理
差饷物业估价署署长表示,保留物业空置主要是有关业主的商业决定,因为一
般而言,减低租金可使物业较容易出租。根据过往经验,业主不会长时间空置
物业,市场上大部分空置的楼宇都是准备出售或出租。

36.署理差饷物业估价署署长回覆一名议员的提问时确实指出,政府当局并沒有
接获任何关注人士提出退回空置楼宇差饷的要求。

VIII 其他事项

37.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12时4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