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1591/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FA/1
立法会
财经事务委员会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9年1月7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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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上午10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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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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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刘汉铨议员(主席)
李家祥议员(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秀兰议员
何俊仁议员
李国宝议员
吴亮星议员
夏佳理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陈智思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宜弘议员
曾钰成议员
冯志坚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李柱铭议员
缺席委员 :
吴霭仪议员
涂谨申议员
霍震霆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议程第IV及V项
- 财经事务局副局长
- 黎高颖怡女士
- 议程第IV项
- 财经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证券)
- 陈秉强先生
应邀出席者 :
- 议程第IV项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副主席
- 查史美伦女士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执行董事
(中介团体及投资产品)
博学德先生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1)4
- 陈庆菱女士
列席职员 :
- 助理秘书长1
- 吴文华女士
- 助理法律顾问6
- 顾建华先生
- 高级主任(1)1
- 司徒少华女士
I 确认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会CB(1)700/98-99号文件)
1998年9月17日的会议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
(立法会CB(1)591/98-99号文件 -- 《亚太股巿脉络》第18期(1998年11月))
2. 议员察悉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上述资料文件。
III 下次会议的讨论事项
(立法会CB(1)707/98-99号文件)
3.议员同意在1999年2月1日(星期一)上午10时45分举行的下次例会席上,讨论以下事
项:
- 若干政府贷款计划的优惠利率;
- 企业拯救及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咨询文件;及
- 《香港银行业顾问研究报告》。
IV 监管证券按贷财务的建议
(立法会CB(1)565、619及652/98-99号文件)
4. 下列议员申报与讨论议题有关的利益 --
议员 | 申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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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宝 | 银行、证券及财务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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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佳理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下称"证监会")非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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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智思 | 证券公司董事及证券按贷财务提供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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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志坚 | 证券交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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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应主席的邀请,财经事务局副局长概述跨机构工作小组(下称"该小组")的工作。该
小组于1997年12月成立,负责研究证券按贷财务活动的监管事宜,并于1998年5月初提
出建议,咨询公众的意见。在为期两个月的咨询期內,该小组共接获超过80个机构/
名人士的意见书,內容普遍支持设立拟议监管架构。工作小组曾讨论该等意见,讨论
的要点载于政府当局的资料文件的附件。她强调,由于一方面需顾及巿场的完整性及
投资者的保障,另一方面亦需顾及巿场的生存空间,最终的建议已审慎地在两者之间
取得平衡。
6.证监会执行董事(中介团体及投资产品)向议员介绍拟议监管架构的重点,包括以下4
个主要范围:
- 规定"证券按贷财务提供者"必须根据《证券条例》(第333章)注册,使他们
受到证监会的监管。现有的持牌证券交易商仍可继续向客戶提供有关服务
,但他们在这方面的业务,将会跟证券按贷财务提供者一样,受到同样的
监管;
- 修订《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24章)之下的《财政资源规则》
,加入多项新规定,包括单一业务的规定、最低实收资本、最低速动资金
要求、股票扣减率、风险集中调整及适用于证券按贷财务提供者的额外呈
报规定。所有新规定均旨在改善证券按贷财务提供者的风险管理系统;
- 制订新措施,以加强对客戶资产的保障;及
- 颁布适用于证券按贷财务提供者的《业务操守准则》,列明监管机构对业
界经营标准的期望。
7.他进一步表示,实施这套改革措施时,将会辅以合适的投资者教育课程,藉此令投
资者更加了解及认识与证券按贷财务活动有关的风险。
8.李国宝议员转达银行业的意见,表示业界支持证券按贷财务活动的拟议监管架构。
他个人认为,拟议监管架构可进一步加强巿场的完整性,并有助于维持及提升香港作
为主要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他认为,有关建议既恰当且实际,证券业及投资大众均
应予以支持。
9.察悉到在拟议监管架构下,证券按贷财务提供者只可经营证券按贷财务业务,夏佳
理议员询问,如何将拟议的单一业务规定应用于现有的持牌证券交易商,以及当局会
否制订任何措施,确保有关规定获得遵守。他亦询问实施拟议监管架构对证监会在资
源方面的影响。
10.证监会执行董事(中介团体及投资产品)回应时解释,实施单一业务规定的目的,是
消除证券按贷财务提供者不适当地承受与非证券业务有关的风险的情况。这项规定的
要素,在于不容许某一注册实体內搀杂不同性质的业务,而并非禁止服务提供者经营
其他形式的业务。这项围柵式的安排,可防止同一个法人实体所经营的其他业务的风
险蔓延,以致对其证券按贷财务业务构成财政压力。至于为确保服务提供者遵守规定
而采取的措施,证监会执行董事(中介团体及投资产品)表示,除了对服务提供者的业
务进行例行监察外,证监会亦规定他们必须呈报及披露银行所提供的信贷限额及其使
用情况,以便能及早发现经营多项业务的情况,并切实执行适当的纪律处分。然而,
证监会预测,由于将会实施较为严苛的《财政资源规则》,现时约100 间提供证券按
贷财务服务,并属于证券交易商的联营公司的财务公司,可能会认为分开经营该两项
业务将更符合商业利益。因此,混合业务的问题大部分只属空谈。
11.关于证监会在资源方面受到的影响,证监会执行董事(中介团体及投资产品)表示,
新监管架构之下的新职能,包括注册、视察、监察及对沒有遵守各项规则及规例的个
案采取执法行动等,将会对证监会的资源构成额外的压力。此外,证监会亦会获赋权
委任外间的核数师,就怀疑违规事件进行详细查讯。在1999-2000年度的财政预算中,
证监会已拨备款项,适当地增加负责监察及监管证券按贷财务活动的部门的资源。事
实上,证监会已于1998年透过內部调整,调配大量资源作监管证券按贷财务活动的用
途。
12.陈智思议员请议员参阅他在会议席上就此项议题提交的业界意见书(立法会CB(1)728
/98-99 号文件,已于会后送交议员)。尽管他对规管证券按贷财务活动的需要表示全面
支持,但由于严格的规管预期会对现有的服务提供者的经营空间造成打击,他认为拟
议监管架构既不合适亦不恰当。他关注到,由于近期经济不景,现行的服务提供者,
尤其是中小型公司,已一直受到财政问题的困扰,倘当局就最低实收资本及速动资金
,以及股票扣减率方面订下较高的规定,这些公司可能沒有能力按新规定的要求,注
入额外的资本,因而被迫结束业务。
13.财经事务局副局长表示,当局难以准确衡量拟议监管架构对现有的证券按贷财务提
供者造成的影响。然而,根据财经事务局及证监会作出的粗略评估,在现有的财务公
司中,有能力或愿意重整其业务以符合新的规定及标准者,不足 100间。她了解到现
有的服务提供者对能否继续经营其业务感到忧虑,但她重申必须在作出监管及业务范
围两者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根据这项主要的原则,从监管机构的角度而言,拟议监
管架构属审慎且恰当的安排,至于经营者会否为符合新的财政规定而额外注资,则属
一项商业决定。证监会副主席亦表示,经营空间及市场发展固然重要,但不应为此损
害投资者的利益。鉴于证监会于1998年进行的季度调查显示市场环境已有所改善,而
现有的财务公司的财政问题亦已获得纾缓,证监会相信即使实施新的监管架构,亦不
会对这些公司的经营空间造成严重的影响。
14.考虑到一个有效的证券按贷财务提供者监管架构应有助于加强个别财务公司的风险
管理工作,以及减低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冯志坚议员认为,拟议的一套改革措施不能
达致上述目的。他批评谓,规定所有证券按贷财务提供者披露首20名最大金额的保证
金客戶资料的建议不能有效地控制风险,却会加重行政负担,令服务提供者难以遵从
。他进一步建议政府当局考虑采取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按证券按贷财务提供者
计划中的业务水平及规模,订定不同的财政资源、申报及披露资料规定。田北俊议员
赞同上述意见,并表示财政资源规定应与个别服务提供者经营的证券按贷财务业务的
规模相称。
15.证监会执行董事(中介团体及投资产品)在回应时解释,新的《财政资源规则》规定
以金额为1,000万元的最低实收资本作为提供证券按贷财务服务的成立资金是恰当的安
排。当局亦会加入一项规定作为补充,就是在任何时间內,证券按贷财务提供者均须
因应所经营的证券按贷财务业务的风险水平,维持最低的速动资金,其金额不可低于
300万元或其负债总额的5%,以较高者为准。此外,由于在按《财政资源规则》计算
资产值时,亦须应用股票扣减率及风险集中调整的规定,此举可提供额外的保障,使
股票抵押品无需承受价格波动的风险,更可避免服务提供者需为任何个别客戶或股票
抵押品承受过大的风险。为此,《财政资源规则》的规定应与证券按贷财务提供者的
业务规模趋于一致。至于根据证券按贷财务提供者所持有的实收资本水平,指明其营
业额的上限的建议,证监会执行董事(中介团体及投资产品)表示,这并非明智的做法
,而且在实践方面亦有困难。由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之下的《财政
资源规则》对"资本"所下的定义,与《银行业条例》(第155章)之下的《银行规例》內
所下的定义并不相同,前者并沒有指明"资本"应以哪种形式持有,因此资本可再作其
他形式的投资用途,而以该等形式持有的资本未必能够随时变现,以致无法就证券按
贷财务提供者的风险提供保障。
16.有关服务提供者难于遵守新的申报规定的问题,证监会执行董事 (中介团体及投资
产品)解释,规定服务提供者申报首 20位最大金额保证金客戶的资料、现时银行提供
的信贷限额,以及其使用情况摘要,均有助证监会实施有效的监管,因为这些资料能
令证监会更明白证券按贷财务提供者的经营情况,特别是他们提供的贷款及所涉及的
风险的资料。目前由于现有的证券按贷财务提供者每季均自行向证监会提供此等资料
,证监会预期服务提供者在遵守新规定方面不会遇到困难。财经事务局副局长补充,
由于向证监会提供的保证金客戶资料仅作监管用途,而证监会亦有责任将在执行职务
时取得的个人及商业资料绝对保密,此举应足以释除公众对保障商业及个人私隐方面
的忧虑。
17.何俊仁议员对拟议监管架构继续容许目前"汇集"客戶资产,并再抵押予第三者银行
作为贷款担保的做法,表示极有保留。他指出,上述做法与加强保障客戶资产的目标
并不一致,亦与清楚分开现金客戶与保证金客戶的帐戶的原则相违背。在正达集团的
破产个案中,帐戶混杂的情况已证明是一个问题,导致难以鉴定个别客戶的所有权权
益,而在赔偿过程中亦难以就资产的余款作出分配。此外,由于透过"汇集"所得的资
金并不只限于供客戶本身的帐戶使用,亦可供其他保证金客戶使用,甚至可作为该财
务公司的营运资金,因此,对保证金客戶而言,"汇集"的做法始终构成风险。他认为
即使实施新措施,如规定须获得客戶书面授权才可就指定目的使用股票,以及加强披
露资料以尽量减低风险等;由于保证金客戶经常依赖证券按贷财务经营者的专业意见
及借贷,他们会经不起游说,更可能获提供失实的资料,而被诱使签署一些他们并非
完全熟识的协议。所以,继续容许"汇集"股票抵押品的做法,对审慎监管证券财务借
贷活动方面沒有裨益。在此方面主席认为,政府当局应该考虑采取措施或作出安排,
使保证金客戶在签署保证金协议时,更容易明白他们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其中所涉及
的风险。
18.证监会执行董事(中介团体及投资产品)回应时表示,工作小组在研究监管证券按贷
财务活动的建议时,曾参考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做法。虽然其他巿场不是禁止进行证券
保证金借贷活动,便是只容许由服务提供者的资本资源中提供此等借贷,又或是集中
由限定数目的指定服务提供者进行有关活动,但藉"汇集"客戶资产来获得第三者贷款
,以便为本身的业务融资的做法,是香港独有的情况。这种安排不仅是本地服务提供
者的普遍做法,更是他们经营的重心所在。工作小组承认外国的经验/做法有其优点
,但却无法将其应用于本港的情况。全面禁止作出"汇集"的安排,可能会严重打击服
务提供者的盈利能力。在业界进行的调查,以及在拟议监管架构的公众咨询期间所接
获的意见书均证明,业界最为关注的是经营空间的问题。工作小组虽然察悉保证金客
戶所面对的风险,但考虑到需要在证券按贷财务提供者的经营空间与投资者的保障两
者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所以应在提供足够保障措施的情况下,才可容许继续作出"汇
集"的安排。除了制订新的《财政资源规则》以控制风险,当局亦提出多项加强保障客
戶资产的拟议措施,包括规定证券按贷财务提供者必须获得客戶的书面授权,才可就
指定目的使用他们的股票,以及清楚分开处理现金帐戶及保证金帐戶。客戶的书面授
权必须以浅白的中文及英文拟备,并须载有清楚的披露风险条文。此等授权书须每年
重新签署,而客戶亦可藉预先 5 日发出通知而取消该项授权。此外,为证券按贷财务
提供者制订的《业务操守准则》,将会指明他们就不同的范畴须予遵守的规定,有关
的范畴包括风险管理、保证金借贷政策、追补保证金政策、现金周转管理及向客戶披
露帐戶状况等。工作小组认为,透过实施拟议监管架构,加上监管机构的密切规管及
监察,"汇集"资产所涉及的风险应可受到控制,并应被视作可予接受。
19.财经事务局副局长补充,工作小组曾就"汇集"客戶资产的问题进行详尽的讨论,过
程中亦曾审慎研究并考虑适用于不同情况的各项建议。虽然过去有关证券按贷财务活
动的多个问题均涉及 "汇集"安排,但当局决定容许继续作出上述安排时,一方面会维
持证券按贷财务活动的经营空间以满足市场的需求,另一方面会加强投资者的保障,
并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财经事务局副局长表示,为了促进公众对证券按贷财务所涉
及的风险的理解及认识,工作小组亦建议就新的监管架构举办适当的投资者教育课程
及进行宣传工作。除了推广采用标准的证券按贷合约/协议及其他文件外,《业务操
守准则》亦会指明须使用统一程序处理保证金帐戶。证监会执行董事(中介团体及投资
产品)补充,持牌证券交易商或证券按贷财务提供者必须为沒有向客戶解释保证金贷款
协议的內容而承担个人责任,并须获得核证,以显示他们已遵守有关规定。
20.何俊仁议员仍然关注"汇集"安排所引起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在证券按贷财务提供者
破产的情况,并询问证监会在这方面的意见。主席表示,何议员的问题涉及复杂的法
律问题,并建议他在会后继续向证监会跟进。何议员表示同意。
21.察悉到政府当局拟最迟于1999年年中或之前实施新的监管架构,冯志坚议员关注上
述时间表会在财政及运作方面,对证券交易商及财务公司构成额外的压力,因为须在
1999年年中或之前完成修正工作,使其系统符合公元2000年数位标准,证券交易商及
财务公司已承担沉重的压力。
22.财经事务局副局长表示,根据拟议过渡安排,现有的证券交易商及证券按贷财务提
供者,可于30日內向证监会表明是否有意提供有关服务,而新成立的公司亦可在此段
期间內申请所需的牌照。注册证券交易商获准在6个月內,使其业务符合新的《 财政
资源规则》的要求。关于现有的服务提供者需要同时遵守新的证券按贷财务监管规定
,以及处理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将对他们构成不必要的压力方面的忧虑,证监会执
行董事 (中介团体及投资产品)表示,证监会及两间交易所一直均与电脑系统供应商进
行讨论,要求他们提供所需的软件系统,协助金融机构的解决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
由于负责处理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的系统供应商亦可为新的证券按贷财务监管系统提
供所需的系统加强服务,证监会有信心现有的证券交易商可于为期6个月的过渡期內,
为他们的系统完成所需改动。财经事务局副局长为此表示,证券业将于1999年1月中,
就其系统是否符合公元2000年数位标准进行第一轮大型对外测试,而另外两轮测试亦
已定于1999年3月及6月进行。各金融机构可望于1999年年中前符合公元2000年数位标
准。
V 其他事项
建议在财经事务局增设首长级职位
23.财经事务局副局长告知议员,关于在财经事务局分别增设首长级乙级政务官(首长
级薪级第3点)及首长级丙级政务官(首长级薪级第2点)两个常额职位方面,政府当
局将于 1999年1月13日向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提交建议。就会议席上提交的人事编制
小组委员会讨论文件的拟稿,财经事务局副局长解释,这项建议会加强财经事务局的
首长级架构,以应付公司、退休计划及保险等政策范围日益繁重且渐趋复杂的工作。
她亦向议员概述,新的工作队伍将会处理的两个政策范围內的主要工作及新承诺。
24.李家祥议员评论谓,财经事务局首长级人员的人手支援不足,导致实施若干重要的
政策工作时出现阻延,因此他表示支持该项建议,并认为建议有助于加快进行各项政
策工作,从而提升香港作为主要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使本地经济得以复苏。然而,
他指出在制定政策及法例时,应朝著改善香港的经济及法治环境的正确方向进发,以
建立一个更公开、公平及有效率的巿场为目标,而不是过分著重对不遵守规定的市场
参与者的监管及惩罚。
25.财经事务局副局长察悉李家祥议员的意见,并表示政府当局了解改善现行的经济及
法律构架的重要性,以期藉此协助商业发展及减低商业的经营成本,从而提高香港的
竞爭能力,与邻近的市场媲美。
26.何俊仁议员询问制定破产管理政策及有关法例的进展,财经事务局副局长在回应时
表示,法律改革委员会辖下有关的小组委员会正全面检讨《公司条例》中的清盘条文
,并即将完成第3份,亦即最后一份检讨报告,报告內会就破产管理署未来的角色及工
作提出建议。政府当局会根据这些建议,考虑改革破产管理署。至于是否有需要委聘
顾问就有关范围进行研究,财经事务局副局长表示,由于尚未订出具体细节,在现阶
段就需否进行顾问研究发表意见属言之过早。
27.陈智思议员认为,出任该两个首长级职位的人员应熟悉金融巿场的运作,财经事务
局副局长就此表示,政务官职系的人员的调配及管理事宜,均由公务员事务局负责。
她会将陈议员的意见转达予公务员事务局考虑。
28. 会议于下午12时1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