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534/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FA/1

立法会
财经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8年9月7日(星期一)
时 间 :上午10时45分
地 点 :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

刘汉铨议员(主席)
丁午寿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秀兰议员
何俊仁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霭仪议员
夏佳理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陈智思议员
黃宜弘议员
曾钰成议员
霍震霆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柱铭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华明议员
吴清辉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黃容根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慧卿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委员 :

李家祥议员(副主席)
李国宝议员
单仲偕议员
詹培忠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参与讨论议程第IV及第V项
署理财经事务局局长
黎高颖怡女士

参与讨论议程第V项
财政司司长
曾荫权先生

香港金融管理局副总裁
陈德霖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4
陈庆菱女士
列席职员 :

助理秘书长1
吴文华女士

助理法律顾问6
顾建华先生

高级主任(1)5
许兆广先生

高级主任(1)6
刘国昌先生

I 确认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会CB(1)90/98-99号文件 -- 1998年7月14日的会议纪要)

1998年7月14日的会议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
(立法会CB(1)42/98-99号文件 -- 香港联合交易所提供的《亚太股市脉络》
(1998年7月第14期)

立法会CB(1)126/98-99号文件 -- 保险索偿投诉局发布的新闻稿

立法会CB(1)153/98-99号文件 -- 香港保险业联会发布的新闻稿)

2.议员察悉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

III 订于1998年10月5日举行的下次会议的讨论事项
(立法会CB(1)156/98-99(01)号文件 -- 待议事项)

3.议员同意稍后才决定在1998年10月5日下次会议席上讨论的事项。议员亦同意
鉴于市场情况瞬息万变,主席应在有需要时召开特别会议,以便讨论议员对金融
市场最新发展所关注的事项。

IV 《1998年证券(內幕交易)(修订)条例草案》
(档案编号:C2/2/2C(97)XVI -- 财经事务局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4.署理财经事务局局长向议员陈述《1998年证券(內幕交易)(修订)条例草案》(下
称"该条例草案")的立法建议,详情载于财经事务局发出的有关立法会参考资料
摘要。

5.部分议员虽然原则上支持该条例草案,但表示关注倘委任私人执业的资深律师
出任內幕交易审裁处(下称"审裁处")的主席,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问题。一名议
员因而建议应设立恰当的保障机制,以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他建议长远而言
,应以常任形式委任原讼法庭的法官出任审裁处的主席。

6.署理财经事务局局长表示,政府当局的原意是尽可能委任原讼法庭的法官出任
审裁处的主席。然而,由于审裁处的工作量日增,有需要扩大可获委任为审裁处
主席的合资格人员的范围。司法机构认为,由于暂委法官被视为胜任原讼法庭的
工作,他们亦必定胜任审裁处的工作。政府当局现正就《证券(內幕交易)条例》
进行整体检讨工作,当局会在进行此项工作时,检讨是否需要委任"常任"的法官
出任审裁处的主席。至于议员关注可能出现利益冲突的问题,署理财经事务局局
长表示,在行政长官作出委任前,首席法官会就有关人选是否适当加以审慎考虑
并提出建议。因应一名议员的要求,她承诺要求司法机构就委任原讼法庭暂委法
官时避免可能出现利益冲突的指引,提供进一步资料。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的回应已随1998年9月25日发出的立法会CB(1)248/98-99号
文件送交议员。)

7.关于主体条例的检讨范畴,一名议员认为,是次检讨亦应研究该条例应否明文
规定,指明对国家具约束力。此外,她亦认为有需要检讨审裁处的运作模式。署
理财经事务局局长承诺考虑议员提出的建议。

V 政府在外汇市场、股票市场及期货市场作出的干预
(立法会CB(1)172/98-99号文件-- 巩固香港的货币发行局制度

立法会CB(1)175/98-99号文件 --加强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秩序和透明度的措施)

由政府当局作出汇报

8.财政司司长应主席邀请,向议员汇报政府近期在货币市场、股票市场及期货市
场采取的行动。财政司司长提及香港金融管理局(下称"金管局")于1998年9月5日
公布关于巩固香港货币发行局制度所采取的技术性措施,并重申政府致力维持联
系汇率制度。他亦否定香港会采用任何外汇管制的猜测。

9.财政司司长承认,尽管他已一再保证,在操控市场的人离开市场后,政府当局
不会再在证券市场采取进一步的行动,但公众人士,特别是金融业表示关注政府
会否维持其自由市场及不干预政策。他强调,《基本法》确保保持香港的国际金
融中心地位(第109条);保障金融企业及金融市场的经营自由(第110条);规定港
元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第111条);禁止在特别行政区实行外汇管制(第112
条);以及准许外汇基金由政府管理和支配,主要用于调节港元汇价(第113条)。
因此,政府近期在市场采取的行动完全符合《基本法》。

政府在股票市场及期货市场采取行动的原因

10.财政司司长指出,金管局在股票及期货市场采取行动的目的,并非为惩罚任
何人或在任何特定的水平支持股价。是次行动旨在打击企图透过跨市场操控活
动而获利的货币投机者,从而恢复股票及期货市场的秩序。此等操控市场的人
所用的伎俩,是透过大量拋空港元及同时散播将会取消联系汇率的謠言,从而
造成压力,导致利率飙升,以及股票和期货市场出现预期暴跌的情况,藉以从
他们累积的大量空仓中获利。政府的行动旨在挫败他们的计划。金管局基本上
已于1998年8月28日起沒有入市采取行动。待有明确迹象显示跨市场操控活动
已停止,政府便会有秩序地撤离股票及期货市场。

11.财政司司长在解释政府何以需要在8月采取行动时指出,自1998年年初起,
投机者在债务市场以低息借入大量港元。日圆偏软,以及美国杜琼斯指数在7月
底下跌至8 500点,加上部分香港上市公司的中期业绩报告欠佳,同时股票市场
的交投量处于低水平,每日只有30亿至40亿港元,而且本港的贸易、零售及劳
工市场均向下调,上述各项因素均为操控市场的人制造利好环境,发动狙击港
元的攻势。自7月底起,港元受到严重的投机性狙击,拋售港元活动日以继夜在
纽约、悉尼、香港及伦敦不断进行。金管局在8月首两个星期购入的港元累积总
额超过60亿美元,但在1997年10月底购入的总额只是30亿美元。

12.财政司司长进一步告知事务委员会,由7月底至8月中,期货市场亦出现不寻
常的情况。未平仓的恒生指数期货合约数目持续处于异常高的水平。在7月底至
8月初期间,未平仓的恒生指数期货合约总数在3个交易日內骤增1万张,8月合
约月份的合约总数达92 000张,但在1997年10月底及1998年1月初,合约数目
约为70 000张。在1998年7月底至8月13日期间,未平仓的恒生指数期货合约总
数在大部分的交易日均超过10万张,但同期的股票市场成交额则处于低水平,
约30亿至40亿港元,而1997年10月的平均每日成交额则超过300亿元。加上謠
传港元与美元脫钩、人民币贬值,以及海外金融机构预测本港的经济前景并不
乐观,我们的內部评估显示,若当局不采取行动,利率有可能在8月第3个星期
急升至50%,并会有一段颇长时间维持在20%至30%的高水平。同时,恒生指
数或会再下跌2 000至3 000点,令地产市场可能会再度下挫。此等市场发展将
会难免令银行体系承受沉重的压力。本港第二季的经济指标将于8月底公布,
倘届时市民对金融体系的信心进一步受到打击,可能造成无可估计的破坏性后
果。

13.财政司司长表示,在决定是否在市场采取行动之前,政府当局已密切监察有
关情况,并向行政长官汇报最新发展。当局亦曾审慎评估国际及本地市场对此
等行动的反应,以及此等行动是否符合《基本法》及《外汇基金条例》。最后
,在1998年8月14日,在外汇基金咨询委员会的支持下,以及经行政长官同意
后,政府在本港股票及期货市场采取行动。中央政府亦获悉此项决定。

14.财政司司长强调,金管局全权负责市场的运作,并遵照财政司司长所订定的
若干指引行事,以及每日向他汇报。购入的股票基本上是依循有关股票在恒生
指数中所占的比重。只有一组并非负责监管银行业的金管局职员获指派参与是
次行动,以避免可能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政府承诺在明确知道操控市场的人
已离开市场后,便会公开所购入股票的详细资料,并会有秩序地撤离市场。政
府亦会研究能否在外汇基金辖下成立一间公司,负责管理政府购入的股票组合


15.财政司司长重申,政府不会容忍任何跨市场操控活动。在未来的月份,政府
高层人员会把握每个机会,向海外投资者解释政府决定在市场上采取行动的原
因,并向他们保证,政府决意保持一个开放及自由的市场,以及维持联系汇率
制度。

加强证券及期货市场秩序和透明度的措施

16.财政司司长告知事务委员会,除了巩固货币发行局制度的7项技术性措施外,
政府当局亦提出共30项措施,以加强证券及期货市场的秩序和透明度。他请议员
参阅当局于会议席上提交关于该等措施的资料文件,并请署理财经事务局局长解
释该等措施。

17.署理财经事务局局长指出,金融市场近期发生的事件,促使政府当局推行一系
列措施,使股票及期货市场不容易受操控活动影响。此等措施其实是当局于1998
年4月完成的金融市场检讨所提建议的延续。她强调该等建议并非为限制市场运
作。反之,当局希望该等措施有助加强金融市场的稳健程度,增加投资者的信心


18.署理财经事务局局长向议员陈述该等拟议措施。她指出,该等建议主要在于
以各种方式,收紧股票拋空及借贷活动的纪律限制,以执行T+2的交收规定及
提高期货市场的透明度。除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下称"证监会")、香
港联合交易所(下称"联交所")、香港期货交易所(下称"期交所")及香港中央结算
公司(下称"中央结算公司")采取的有关措施外,政府当局亦会提出立法建议,
以加重非法拋空股票的刑罚,并将向证监会及两间交易所作出虛假的申报,以
及未申报的股票拋空活动,列为刑事罪行。政府当局及证监会将会密切监察此
等措施的实施情况,并会针对任何失当行为,加强采取所需的执行行动。政府
当局亦会研究是否需要修改现行法例,以便行政长官可以直接向两间交易所及
结算公司发出指示,确保在公众利益受到威胁时,政府能迅速采取应变措施。
当局亦会统筹跨市场趋势监察小组,定期与金管局、证监会、联交所、期交所
和中央结算公司交換及分析市场最新趋势,以便及时预知任何操控市场活动,
并厘定适当的行动。

议员对政府在股票市场及期货市场采取行动及拟议措施的反应

19.对于政府承诺捍卫联系汇率制度,出席会议的议员,包括民主党代表李柱铭
议员、自由党代表夏佳理议员、香港协进联盟代表蔡素玉议员、民主建港联盟
代表陈鉴林议员、前线代表刘慧卿议员,均表示支持联系汇率制度。然而,议
员质疑政府当局自去年亚洲金融风暴后,为何未有及早回应各方的呼吁,迅速
采取行动,巩固货币发行局制度,以及加强证券及期货市场的秩序和透明度。

20.财政司司长感谢议员全力支持联系汇率制度。他向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其实
已有措施,应付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政府当局亦知道实施每项措施均需付出
代价,包括推行更严格的规定可能会对市场畅旺发展造成损害。因此,政府当
局必须审慎考虑该等措施。当局曾广泛咨询本地及国际市场参与者、专业人士
、财政部长及中央银行行长的意见,藉以寻求他们支持该等拟议措施。此外,
选择有利落实该等措施的时间,即在市况较稳定时才实施有关措施,亦是重要
的策略。

21.财政司司长表示,香港所面对的问题是前所未有的,而金融风暴已拖跨区內
多个政府及市场体系。世界各地仍然受到金融风暴的威胁,香港作为一个开放
及自由的市场,难免受到投机者的冲击。因此,政府必须制订策略,应付不时
可能会出现的各种情况。虽然他承认,现时所面对的部分极为复杂的问题,并
非任何个别政府能够解决,但他强调会致力加强香港人的信心。

利益冲突

22.李柱铭议员表示,民主党愿意与政府当局合力解决所遇到的困难。他和部分
民主党成员认为,倘政府当局及早推行各项措施,便无需在股票及期货市场采
取行动。他们亦质疑政府作为证券及期货市场的规则制订者及监管者,是否适
宜在市场参与买卖活动。

23.财政司司长强调,一如他在较早时所发表的声明內解释,政府在股票及期货
市场的行动,是捍卫联系汇率及保持金融市场健全运作的整体策略的一部分。
他表示,不同层面的监管机构,即政府、证监会、两间交易所及各结算公司之
间的分工十分清晰,而这些机构所担当的角色亦沒有出现体制上的冲突。由于
8月的情况极为严峻,因此政府必须即时采取行动,维持本港经济的稳定及稳健
。政府承诺在外汇基金辖下成立一间独立公司,管理有关的股票组合,以避免
任何利益冲突的情况,以及有秩序地撤离市场。

24.何秀兰议员认为,政府高层人员似乎并不熟悉股票及期货市场的运作。她询
问政府当局在采取行动前,曾否咨询市场参与者的意见,并问及有否任何措施
,防止参与咨询工作或有关行动的人士,利用所得的敏感资料在市场內谋利。

25.财政司司长回应时表示,鉴于金管局的职员和政府财政部门的人员在财经方
面的工作经验,他们对市场运作具有所需的知识。为确保机密起见,所有关乎
在市场上采取行动的资料只会提供予必须掌握该等资料的人士。当局已向公务
员发出有关申报利益及避免利益冲突的清晰指引,他们的诚信一直备受赞扬。
金管局副总裁补充,由于金管局的职员亦负责管理在土地基金下的投资组合,
因此他们确具有证券市场的相关经验。金管局已确保参与有关行动的职员,并
非负责与监管银行业有关的工作,以避免任何可能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

行动的透明度

26.刘慧卿议员虽然表示要待研究有关数据后,才可决定政府在市场作出干预的
理据是否充分,但她对于政府将外汇基金投资在股票及期货市场此项前所未有
的行动,从未有在立法会內进行讨论一事,表示不满,并认为此举使立法会难
以发挥其监察政府及控制公共开支的角色。财政司司长解释,鉴于事件的迫切
性,以及考虑到有关行动十分敏感,因此当局认为不可能在事前咨询立法会。
这种做法与其他主要金融中心的做法一致;当地政府不会在事前就此类事项咨
询立法机关。刘议员指出,她较关注立法机关在监督公共开支方面所担当的角
色,以及就如何管理公帑的问题上,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她要求
秘书处搜集一些关于其他司法管辖区在这方面的做法的资料。

27.部分议员要求当局提供资料,说明有关行动所耗用的款项及政府所持有的证
券数量,并质询有关行动是否已达到目的。财政司司长回应时表示,由于在现
阶段披露有关资料将不利于打击操控活动,因此只能待操控市场的人离开市场
后,才可披露政府所持有的股票组合详情。他强调,政府一直致力保持开放及
具问责性,因此政府在行动首天已公开其所采取的行动。

28.关于操控市场的人的身分,财政司司长表示,由于他们透过不同途径及有可
能以不同方式掩饰身分发动攻击,因此难以确定他们的身分。然而,从市场情
况可见,在货币市场及股票和期货市场进行的双边操控活动,是经过精心计划
,专业地策动及紧密地合力进行的。

29.至于本地银行及机构有否参与操控市场的活动,财政司司长表示,买卖港元
是此等金融机构正常业务运作的一部分。政府的目的并非为惩罚在本港合法营
商的本地或外资公司。因此,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将会有助察觉在市场可能出现
的操控活动,故当局希望金管局近期推行的措施将会发挥效用。

股票拋空及交收程序规例

30.陈鉴林议员表示,据报政府的行动其中一个最严重的漏洞,是中央结算公司
未有就8月27日及28日的交易执行T+2的交收规定。虽然他支持政府保护市场的
行动,但他询问可否将股票交收程序规例进一步收紧至T+1。

31.财政司司长表示,鉴于8月底的庞大成交量,若干股票的交收程序有所延误是
可以理解的。然而,股票的交收程序在8月底出现延误的情况严重,所以引起政
府关注。当局要求证监会调查该等未有完成交收程序的个案,以确定曾否涉及
任何非法拋空活动。政府当局会与证监会及联交所跟进有否涉及任何非法活动
,如证实确有涉及非法活动,则会采取法律行动。署理财经事务局局长补充,
其他主要金融市场,例如美国、英国、澳洲等的交收期限为T+3至T+5不等,与
该等金融市场的交收规定比较,香港的交收制度大概是最有效率。鉴于时差的
问题,以及考虑到需要给予海外投资者充分时间,将股票调回香港或寻求受托
人的认可,T+2的交收程序规例被视为是适当的。在采用全面自动化交易系统
,使交易可以非纸化的形式即时进行之前,将交收期限进一步缩短至T+1并不
可行。

32.然而,部分议员指出,问题在于现时的安排是在T+2后仍未完成交收程序。
议员察悉,虽然本港的市场参与者都知道应在T+2完成交收,但中央结算公司
只会在T+5的早上为未完成的交易进行强制性的补购行动。议员要求应进行跟
进调查,以及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市场有公平竞爭的环境。

自动交易系统

33.一名议员询问可否另设一个关于股票拋空活动的交易板,使买方可以选择是
否接受股票拋空卖盘,而非透过自动对盘及成交系统(下称"自动对盘系统")进行
所有交易。署理财经事务局局长回覆时表示,目前所有证券交易(包括股票拋空
交易)均透过自动对盘系统以自动对盘方式进行。在现时的制度下,中央结算系
统是买卖双方的综合贸易对象。将拋空交易与自动对盘系统的其他交易分开,
不一定对市场有利,因为此等交易或会转为在场外交易市场进行。然而,她会
将建议转达有关各方作进一步研究。她并指出,为使市场提供一个更公平的环
境及更具透明度,政府会研究规管股票借贷活动的可行性。

34.关于恒生指数期货交易由公开叫价转为采用自动交易系统的进度,署理财经
事务局局长表示,期交所需时设计、安装及测试硬件和系统。他们亦须为职员
提供所需训练,以确保顺利转用自动交易系统。该系统原定于1999年年底完成
。鉴于目前的情况,政府当局会与期交所商讨,研究能否将完工日期提前。

保障金融市场的其他措施

35.田北俊议员表示支持关于加强行政长官向两间交易所及各结算公司发出指示
的权力,以及设立跨市场趋势监察小组的建议,并询问实施该等建议的时间表
。署理财经事务局局长表示,关于第一项建议,政府当局现正著手研究,并咨
询有关各方。至于第二项建议,跨市场趋势监察小组首次会议的筹备工作正在
进行。

36.至于拟议措施能否有效遏止操控市场的活动,以及需否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财政司司长表示,当局有需要因应市场环境的改变而采取改善措施。倘同时施
加过多限制,会对市场造成不当的滋扰。政府当局会继续监察市场情况,并会
在有需要时实施进一步的措施。

37.一名议员认为,即使将非法拋空的刑罚提高至罚款10万元及监禁两年,仍是
过于宽容。财政司司长回应时表示,待上述立法建议提交立法会考虑时,议员
及政府当局仍可就此事进行商议。

38.夏佳理议员表示,自由党支持政府在市场采取的行动。至于持股比例超过35%
时须提出全面收购建议的问题,他询问关于政府当局商议在市况逆转时,放宽须
提出收购的持股比例建议的进展。根据该项建议,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应获准增持
股份,而即使有关收购股份的行动使其持股量增至超过35%,亦无须提出全面收
购建议。此外,根据现时《公司条例》,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即是等于减低公司资
本,因此需要将这些股份报销。假如回购的股份能以库存股份的形式存在而无须
报销,公司将更愿意从市场上回购本身的股份。因此,他询问关于推行库存股份
的建议。署理财经事务局局长回应时表示,1998年4月公布的《金融市场检讨报
告》已提及有关建议,证监会正积极研究有关建议。

在市场采取进一步行动的需要

39.部分议员促请政府避免再在市场采取进一步的行动,财政司司长回应时表示
,虽然政府已制定一系列措施巩固货币发行局制度,以及加强证券及期货市场
秩序和透明度,但当局仍随时准备在有明确迹象显示再次出现跨市场操控活动
时入市采取行动。一如较早时已提到,该问题是国际性的问题,不能单靠任何
一个政府解决。特别行政区政府将会继续寻求国际社会的合作,规管资金流动
的情况。但就目前而言,当局会在有需要时采取行动,以保障香港市民的利益
,并确保维持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的长远利益。

下次会议

40.由于时间所限,议员同意于1998年9月8日(星期二)下午4时30分与财政司司
长及其高层财金官员继续进行讨论。事务委员会亦邀请证监会、联交所、期交
所及中央结算公司的代表出席会议,参与讨论加强证券及期货市场秩序和透明
度的拟议措施。

VI 其他事项

41.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12时5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