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535/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FA/1
立法会
财经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8年9月8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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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下午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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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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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刘汉铨议员(主席)
丁午寿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秀兰议员
何俊仁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霭仪议员
夏佳理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
许长青议员
黃宜弘议员
曾钰成议员
霍震霆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
李永达议员
李柱铭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鉴林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慧卿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委员 :
李家祥议员(副主席)
李国宝议员
陈智思议员
单仲偕议员
詹培忠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财政司司长
- 曾荫权先生
- 署理财经事务局局长
- 黎高颖怡女士
- 香港金融管理局副总裁
- 陈德霖先生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署理主席
- 查史美伦女士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执行董事(市场监察)
- 韦义德先生
应邀出席者 :- 香港联合交易所
- 主席
- 利汉钊先生
- 行政总裁
- 徐耀华先生
- 香港期货交易所
- 主席
- 叶谋遵先生
- 法规及监察总裁
- 格罗斯曼先生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主席
- 陈祖泽先生
- 行政总裁
- 盛善祥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4
- 陈庆菱女士
列席职员 :- 助理秘书长1
- 吴文华女士
- 高级主任(1)6
- 刘国昌先生
I 继续讨论政府在外汇市场、股票市场及期货市场作出的行动
(立法会CB(1)172号文件--巩固香港的货币发行局制度,
立法会CB(1)175号文件--加强证券及期货市场秩序和透明度的措施,
立法会CB(1)185号文件--关于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及二十八日股票买卖中未交
收股份数额之交收安排)
主席请议员继续讨论政府在外汇市场、股票市场及期货市场作出的行动。此事项曾
于1998年9月7日的会议席上进行讨论,但由于时间所限,故今天继续讨论。
与政府当局会商
政府对打击操控市场活动所作的准备
2.对于部分议员认为,政府对操控市场活动所作的反应缓慢,财政司司长解释,
政府当局亦关注到港元在1997年10月及1998年1月受到投机性冲击时,投机者
进行跨市场操控活动的可能性,因此密切监察市场的情况。当时并无证据支持
有关的指控,认为货币炒家的主要目标是从证券及期货市场获利。然而,本年
8月的情况却不同。下列资料显示,有充分证据证明本港出现跨市场操控活动:
- 银行同业隔夜拆息于1997年10月飙升至接近300%时,恒生指数处于
9000至1万点的水平,现货市场的每日成交额介乎200亿至350亿港元
。未平仓的恒生指数期货合约数目显然沒有因货币市场的波动而受
影响,并维持在介乎6万至7万张合约的水平;
- 港元于1998年1月再次受到狙击时,恒生指数维持在9 000至1万点的
水平,现货市场的每日成交额约为100亿港元。未平仓的恒生指数期
货合约数目介乎6万至7万张。当局并沒有察觉市场出现双边操控的
情况;及
- 在1998年8月,虽然恒生指数下挫至6 600点,现货市场的每日成交额
降至40亿至50亿港元,但未平仓的恒生指数期货合约数目,却在连续
3个交易日內骤增逾1万张,至总数逾11万张。同时,港元在本地及海
外市场日以继夜受到严重狙击,情况充分显示,投机者正有计划地协
力进行跨市场操控活动。
3.部分议员仍然认为,政府低估了金融风暴的严重性,以及应在较早的阶段实施
巩固货币发行局制度的措施。张永森议员建议,除了检讨监管措施外,政府亦应
检讨本身的决策过程,包括要求学者、专业人士及市场参与者提供意见。刘江华
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应更积极因应市场的情况而采取适当的措施,并问及政府当
局日后如何在这方面作好准备。
4.财政司司长指出,一如其他海外的财务分析员、财政部长、财政大臣及中央银
行从业员,政府当局可能低估了去年亚洲金融风暴的骨牌效应。虽然香港不能在
金融风暴中独善其身,但政府当局已采取一连串措施,使市场体制不轻易受跨市
场操控活动所影响。由于监控措施经常引起回响,所以不能在较早阶段采取此等
措施。因此,当局需要在作出任何改变前,先行研究此等措施会造成的全面影响
、是否需要制订此等措施及考虑市场的最新发展。
5.议员关注到投机者于8月底将大量股票套现后,庞大的资金流量对金融市场造成
的影响。财政司司长回应时表示,政府将需要在国际层面上处理资金流入及流出
的管理问题。由于现时并无国际准则或协议规管对沖基金的运作,包括有关披露
资料的规定,因此政府将需要在国际层面上提出该事项,以便进行讨论。同时,
一连串巩固货币发行局制度,以及加强证券及期货市场秩序和透明度的措施,将
会有助改善金融体系,使其不轻易受操控市场活动所影响。
6.对于检讨政府决策机制的建议,财政司司长表示,虽然政府可透过不同渠道寻
求各方的意见,但该等行动的最后决定须由政府高层人员及其副手作出,特别是
该等行动属高度机密、敏感及极为重要。为进一步改善现行的机制,外汇基金咨
询委员会已于最近成立其辖下的货币发行委员会,负责监督香港货币发行局制度
的运作。
7.关于咨询学者的意见,财政司司长表示,自1997年10月发生亚洲金融风暴后,
政府当局已邀请学者就如何进一步改善市场体制提供意见。虽然所宣布的部分措
施与学者提出的建议类似,但有关措施必须加以改善,并配合市场的最新发展,
然后才可实施。政府当局将会继续寻求学者的意见。
使用外汇基金下的资产
8.吴霭仪议员指出,根据香港金融管理局(下称"金管局")最新的年报,外汇基金的
净资产大约只有960亿美元,当中显然已包括土地基金及政府的财政储备。她询
问政府曾否动用土地基金,为近期在证券及期货市场作出的行动提供资金,以及
在动用土地基金和财政储备捍卫港元时,须否先行获得立法会的批准。她亦要求
财政司司长确定这些行动所涉及的资金是否已超出政府原本的预算。
9.财政司司长回应时表示,成立外汇基金旨在维持港元的稳定。外汇基金和土地
基金所持有约960亿美元的外币资产,亦可用作上述用途。他向议员保证,当局
仍有大量外币资产捍卫港元。当局每月均公布外汇基金和土地基金所持有外币储
备的资料。
10.关于立法会在此方面所担当的角色,他表示,动用财政储备必须先行获得财务
委员会的批准。至于土地基金,他会翻查成立土地基金时所藉决议的确实条文,
并会在会议后提供书面答覆。
(会后补注:署理财经事务局局长其后于1998年9月9日的立法会议案辩论中,就
此事项作出解释,现附上该次议案辩论的摘录。)
11.关于估计该等行动所需动用的资金,财政司司长表示,由于在市场作出行动时
,俄罗斯的金融市场不稳定,以及华尔街股市大跌,因此所需动用的实际资金数
额,较政府原本预算的金额为多,但差别并不显著。待市况较稳定时,他会在适
当时候提供所购入的资产和所涉及的资金的进一步详情。
利益冲突
12.由于金管局的职员在该等行动中可能取得受保密权涵盖的资料,一名议员询问
此举会否构成违反《证券(內幕交易)条例》(第395章)或其他有关条例的罪行。财
政司司长强调,政府无意操控市场或将市场价格厘定在任何特定的水平。政府在
市场采取行动,目的是向操控市场的人发出明确的信息,表明他们再不能期望透
过跨市场操控活动获利。他指出,金管局只有一组人员获指派参与该等行动,而
他们并无负责任何与监管银行有关的工作。他重申,政府打算成立一间独立公司
,管理在该等行动中购入的资产。至于政府须否披露所持有证券的资料,财政司
司长向议员保证,政府认为最重要是维持金融体系健全运作。基于公众利益,政
府将会在适当时候披露所购入资产的资料。
13.由于拟议跨市场趋势监察小组的成员将会取得敏感的资料,因而引起该等成员
的利益冲突的问题,财政司司长表示,政府会采取防范措施,确保设有例如在外
汇基金咨询委员会设有的适当机制,防止成员利用受保密权涵盖的资料,谋取私
利。外汇基金咨询委员会的制度一直行之有效。此外,当局亦会制订合适的法例
,防止个别人士利用此类受保密权涵盖的资料,谋取私利。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知会秘书处,资料文件中提及的拟议跨市场趋势监察小组的
英文名称"cross-market supervision committee",应易名为"cross-market surveillance
committee"。)
在市场作出进一步行动的可能性
14.对于巩固货币发行局制度的7项措施中提及出现"动荡的机会",以致政府需要
在银行同业市场作出行动,财政司司长解释,"动荡的机会"所涵盖的情况应类似
1998年8月的市况,即出现大量投机性拋售港元的活动,导致港元利率飙升,以
及证券和期货市场异常波动。鉴于上述情况,政府当局绝对有需要恢复市场的秩
序。
15.财政司司长回应一名议员的提问时确实表示,《电讯条例》(第106章)第33条
在提及有关授权公职人员截取藉电讯发送讯息的文意中,所提及的"公众利益"沒
有包括"维持经济稳定"的原因。
监察监管机构的工作
16.一名议员虽然表示支持政府维持港元稳定的行动,但他指出,8月的行动已反
映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下称"证监会")、香港联合交易所(下称"联交所")、
香港期货交易所(下称"期交所")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下称"中央结算公司")各
机构之间的协调不足。他询问政府会否检讨此等监管机构的运作。
17.财政司司长回应时表示,现时的监管架构是根据1998年5月出版的《香港证券
业的运作及监察-证券业检讨委员会报告书》而制订。其中一个采取的主要原则
,是政府不应参与两间交易所的日常运作及规管其活动。该制度一直运作良好。
然而,鉴于近期的市场情况,政府当局已提出一连串措施,进一步加强证券及期
货市场的秩序和透明度,包括成立跨市场趋势监察小组,以便定期与金管局、证
监会、联交所、期交所及中央结算公司交換和分析市场最新趋势。署理财经事务
局局长亦表示,自去年发生金融风暴后,政府当局已彻底检讨捍卫港元机制和证
券及期货市场的运作,并鉴定多个可以改善的地方。有关的研究结果及建议载于
财经事务局于1998年4月出版的《金融市场检讨报告》。当局继而成立专责小组
,监察落实该等建议的进展。她表示,检讨监管架构是一项持续进行的工作,政
府当局亦会与监管机构紧密合作,实行合适的措施,以维持市场体制的稳健及健
全。
18.一名议员指出,金管局总裁与中央结算公司行政总裁似乎对股票交收程序规
例有不同的理解,并问及此是否由于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所致。财政司司长
回应时表示,由于需要将该等行动保密,因此沒有在事前将政府的计划知会联
交所、期交所及中央结算公司。由于成交额异常庞大,特别是8月底的成交额,
因此确实显现出市场体制若干不足之处。然而,失责者不能逃避责任,因为证
监会将会继续进行调查,并会对任何非法活动采取法律行动。在政府提出的30
项措施中,亦要求严格执行T+2的交收规定。
19.至于各监管机构是否已同意有关加强证券及期货市场秩序和透明度的拟议措
施,财政司司长表示,该等措施是巩固金融市场的整体策略的一部分,政府当
局与各有关机构的主席已就该等措施达成初步共识。然而,最后决定将须经有
关机构的董事会核准。财政司司长相信,他们了解事件的迫切性,并会及早作
出决定。
20.财政司司长进一步解释,关于该等拟议措施,个别机构或会有其本身关注的
问题及考虑到本身的利益。由于市场发展迅速,因此将会有需要使政府可以在
关键时刻向各有关机构发出指示,以便对市场的转变迅速作出反应。各监管机
构已就巩固本港金融体系达成共识,余下的属于技术上及运作上的问题,可透
过讨论加以解决。
21.一名议员虽然支持政府推行措施改善监管架构的行动,使金融市场不轻易受
操控活动所影响,但他指出,该架构应是公平、客观、清晰及具透明度,而且
不应歧视任何机构。然而,由于政府已成为证券及期货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手
上持有大量股票,他表示关注有关赋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权力,在行政
长官认为适当时向两间交易所及各结算公司发出指示的建议。他询问此项建议
是否反映政府担心所宣布的措施的成效,或担心在紧急情况下未能协调各监管
机构的运作。
22.财政司司长回应时表示,所宣布的措施旨在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政府当局
提出各项措施时,已考虑到市场是否接受的问题,以及有需要避免赋予监管机
构过大的酌情权。然而,他指出,鉴于股票及衍生工具市场瞬息万变的特质,
因此有需要加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向两间交易所及各结算公司发出指示
的权力,以确保公众利益受到威胁时,政府可迅速作出反应。他向议员保证,
行政长官只会在非常例外的情况下才行使其权力,而其他条例亦载有类似的条
文。他进一步表示,其他国家亦有此种酌情权,以处理未能预见的情况。因应
该名议员的要求,财政司司长承诺待有关立法建议提交立法会时,当局会提供
其他国家类似法例的进一步资料。
就加强证券及期货市场秩序和透明度的措施与政府当局及监管机构会商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23.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署理主席(下称"证监会署理主席")向议员表示,证
监会将会加强对非法拋空活动的调查和检控。有关8月27日及28日的股票买卖在
T+2后有大量未交付股份数额的调查现已展开,倘有充分理由相信上述买卖涉及
非法拋空活动,当局将会提出检控。证监会支持政府的建议,提高非法拋空活动
的刑罚,以及将向证监会及两间交易所作出虛假申报的行为和沒有申报的拋空活
动,列为刑事罪行。对于推行证券市场全面非纸化,以及全面实行投资者参与中
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下称"中央结算系统")等建议,她表示,此等建议均为长远目
标,证监会将会在适当时间与有关各方研究此等建议的可行性。
24.议员关注到该等措施会否导致出现过分压制的规管。为消除议员的疑虑,证
监会署理主席解释,鉴于情况特殊,市场体制的多个漏洞已显露出来。证监会
将会尽力堵塞此等漏洞。然而,就本港的长远发展而言,过度规管并非可取的
做法,因为此举会导致市场萎缩。证监会将会与有关各方联系,务求在容许市
场发展与有需要作出审慎监管两者之间取得平衡。当局或许有充分理据在这关
键时刻实施补救措施,但此等措施必须在适当时候予以检讨。
25.对于财政司司长表示,金融市场出现跨市场操控活动,一名议员询问证监会
可曾察觉此等活动,并为此正式知会政府。证监会署理主席表示,证监会只负
责维持证券及期货市场的秩序。由于规管货币市场的工作是金管局职权范围內
的事务,因此证监会不可能察觉此方面的跨市场操控活动。至于政府在证券及
期货市场作出行动的计划,她表示,证监会主席只是在8月14日上午才获悉政
府入市的意向。
26.至于政府的行动是否已违反本港法例的任何规定,证监会署理主席表示,《
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66条规定,"除非条例明文规定,或由于必然含意显
示"国家"须受约束,否则任何条例在一切情况下均不影响"国家"的权利,对"国家
"亦不具约束力"。由于有关条例內并无明文规定"国家"受约束,因此政府的行动
超越证监会的司法管辖权范围。
香港期货交易所
27.香港期货交易所法规及监察总裁(下称"期交所法规及监察总裁")向议员表示,
期交所亦赞成关于稳定市况的意见,并会与其他机构合作,达到此目标。
28.对于加强执行期交所的规定的建议,使有关经纪的持仓量不能超过资本的若
干比例,以及如用备用资金增加持仓限额时,则不得超过资本20%的水平,期
交所法规及监察总裁表示,期交所一直依循本身的规定行事,并会继续寻求其
他办法,确保进行更有效的风险管理。事实上,期交所所有会员均遵守获证监
会核准的《财政资源规则》。至于每天即时向证监会披露大额持仓的客戶资料
,期交所法规及监察总裁表示,这已是一项法律规定,所需的执行工作亦会继
续进行。
29.对于向市场公布经纪大额持仓的情况,期交所法规及监察总裁表示,该项建
议不一定能向公众人士提供有用的资料。如果不相应地披露证券及其他有关市
场的对沖盘或互补仓位,所披露的资料可能会误导公众人士。期交所将会与证
监会和政府合作,进一步研究此项建议。
30.对于将大额客戶所需缴交额外按金的标准降低至5 000张或以下未平仓合约的
建议,期交所法规及监察总裁表示,期交所已于8月29日规定持有1万张或以上
未平仓合约的客戶缴交50%的额外按金。此举已令未平仓的恒生指数期货合约
总数由10万7 000张显著下降至8万2 000张,其中逾50%的减幅集中于少数帐戶
。期交所认为,较适当的做法是,在检讨大额客戶所需缴交额外按金的标准前
,应容许较长时间测试现行措施的成效。
31.对于以自动化交易系统取代公开叫价交易系统进行恒生指数期货交易的时间
表,期交所法规及监察总裁表示,已要求期交所会员在明年2月或之前安装该系
统的硬件及软件。届时期交所将会较易估计该项目的确实完工日期。虽然期交
所会尝试将完工日期由1999年底提前至1999年第3季,但亦会确保该系统全面
妥善运作。此外,期交所会与有关各方合作,设立跨市场的预警系统。
32.对于该等拟议措施会否导致市场受到过分规管的问题,期交所主席回应时表
示,董事局亦十分关注有关向市场披露经纪大额持仓情况的建议。他们担心,
此项限制将会赶走投资者。他表示,由于在期交所进行买卖的产品并不是专利
产品,因此该等产品并非只可以在期交所进行买卖。倘实施过多限制,海外的
交易所可藉此机会在本身的市场推出类似的产品。倘恒生指数期货的发展受到
影响,将会有损期货市场作为补足证券市场所担当的角色,继而影响本港金融
市场对內地资金调动及重整经济程序所作出的贡献。期交所将会与证监会及政
府保持密切联系,研究如何能采取均衡的做法。
33.议员问及期交所部分高层人员是否与索罗斯先生旗下的对沖基金公司及大规
模外资证券公司如摩根史丹利有联系。期交所主席澄清,期交所的高层人员从
来沒有为索罗斯先生工作,亦从未受聘于大规模的外资经纪行。期交所法规及
监察总裁补充,在期交所內,只有数名人士可取得市场的敏感资料,而此等人
士并无与该名议员提及的公司有联系。
香港联合交易所
34.香港联合交易所主席向议员表示,联交所欢迎政府不时检讨金融市场运作的
行动,以维持市场稳定。联交所原则上支持政府的建议。他告知议员,联交所
已实施部分拟议措施,并就部分拟议措施进行內部讨论。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35.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主席(下称"中央结算公司主席")表示,中央结算公司支
持有关维持金融市场秩序及稳定的原则。中央结算公司董事会将于稍后召开会议
,讨论政府所提出的措施的详情。虽然是由董事会就该等措施作出最后决定,但
他和中央结算公司行政总裁已提议落实关于修订中央结算系统规则,严格执行T+2
的交收规定,以及对失责经纪施加刑罚的建议。他相信,鉴于现时的市场状况,
董事会将会积极考虑他们的建议。
36.对于在T+2收市后,为未能平仓的经纪进行强制性股票借贷安排的建议,中央
结算公司主席表示,为协助发展本地的股票借贷市场,中央结算公司打算推行本
身的股票借贷活动。此项中央服务将有助所有市场参与者在本地市场进行股票借
贷活动。他期望在适当时间宣布进一步的详情。
T+2的股票交收程序规例
37.一名议员指出,据他记忆所及,在实施中央结算系统前,本地和海外经纪曾就
交收期限进行激烈的辩论。经广泛咨询后,当局采用了T+2的股票交收程序规例
。他对8月27日及28日股票买卖的交收期限有所延长表示强烈不满,当时的情况
是倘有关经纪未能在T+5上午11时或之前交付股票,中央结算公司才会代经纪进
行补购。
38.中央结算公司主席表示,根据中央结算公司的规则,中央结算公司只会为已逾
期交收超过一个交收日(即不早于T+4)的市场合约进行补购。《中央结算系统一般
规则》第3501(iii)及(iv)条规定,在市场合约中卖方经纪延误交付证券时,补购行动
适用于已逾期交收超过一个交收日的市场合约。此项安排自中央结算系统在1992
年6月开始运作以来一直沿用。中央结算公司行政总裁补充,考虑到时差的因素,
中央结算公司有需要给予海外投资者充分时间,作出股票交收的安排。
39.证监会执行董事(市场监察)进一步表示,经广泛咨询业內人士后,当局采用了
该项交收程序规例,并且一直沿用,沒有更改。在过去,以持续净额交收制度进
行交收的股份数额,在T+2的平均交收效率为逾95%;在到期交收日翌日,即T+3
的平均交收效率则上升至99%至99.5%。余下的股份数额可于T+4完成交收。与其
他国家介乎T+1至T+10不等的交收期比较,本港T+2的交收效率已经很高。
40.中央结算公司行政总裁表示,因应政府于1998年8月29日提出的要求,并经咨
询证监会后,中央结算公司已于1998年8月31日通知业內人士,中央结算公司会
由1998年9月1日起严格监管经纪参与者在持续净额交收制度下的交收责任;一旦
卖方经纪未能于T+2或之前交付有关的证券时,中央结算公司可行使其酌情权,于
T+3进行补购。中央结算公司的法律顾问认为,业经修订的交收规定不能具有追溯
效力,中央结算公司不可将业经修订的交收安排应用于1998年8月27日及28日的股
票买卖。
41.至于未能在交收日交付股票的经纪参与者是否主要为海外经纪,中央结算公司
行政总裁表示,中央结算公司并沒有此等数据。然而,他强调交收程序规例符合
国际准则,并设有內部风险管理机制,避免经纪参与者的失责行为。
42.因应议员的要求,政府当局同意就政府在市场作出行动时,金管局总裁对股票
交收程序规例的理解,提供进一步资料。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的书面答覆已于1998年9月14日透过立法会CB(1)196/98-99号
文件送交议员。)
43.由于时间所限,主席表示于1998年9月12日(星期六)上午9时继续进行讨论。
II 其他事项
44.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6时4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