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815/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FA/1
立法会
财经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8年9月12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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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上午9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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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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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刘汉铨议员(主席)
丁午寿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秀兰议员
何俊仁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霭仪议员
夏佳理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
黃宜弘议员
曾钰成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李柱铭议员
李华明议员
陈婉娴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慧卿议员
缺席委员 :
李家祥议员(副主席)
李国宝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陈智思议员
单仲偕议员
霍震霆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署理财经事务局局长
- 黎高颖怡女士
- 财经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 陈秉强先生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署理主席
- 查史美伦女士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执行董事(市场监察)
- 韦义德先生
应邀出席者 :- 香港联合交易所
- 主席
- 利汉钊先生
- 行政总裁
- 徐耀华先生
- 香港期货交易所
- 主席
- 叶谋遵先生
- 法规及监察总裁
- 格罗斯曼先生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主席
- 陈祖泽先生
- 行政总裁
- 盛善祥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4
- 陈庆菱女士
列席职员 :- 助理秘书长1
- 吴文华女士
- 高级主任(1)6
- 刘国昌先生
I 政府在外汇市场、股票市场及期货市场作出的行动(立法会CB(1)172号文件 | --
| 巩固香港的货币发行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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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1)17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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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证券及期货市场秩序和透明度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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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1)18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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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及二十八日股
票买卖中未交收股份数额之交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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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1998年9月8日举行的上次会议时间所限,议员同意再次邀请政府当局及各
有关监管机构的代表出席是次会议,以便继续讨论政府在外汇市场、股票市场
及期货市场采取的行动。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T+2的股票交收程序规例
2.黃宜弘议员表示,据他所知,经广泛咨询业界人士的意见后,当时的财政司于
1990年4月采用了T+2的股票交收程序规例。他询问为何该项规例并无恰当地反
映在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下称"中央结算系统")的《一般规则》及《运作程序规
则》內。现行的做法是,如果经纪于T+5上午11时仍沒有就其待交付股份数额完
成交收,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下称"中央结算公司")才可为该等经纪进行强制
性补购。他认为该项灵活安排已偏离了确保股票买卖于T+2或之前完成交收的原
有精神。此外,他质疑香港联合交易所(下称"联交所")理事会的成员是否完全熟
悉现时生效的逾期交收程序。
3.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行政总裁(下称"中央结算公司行政总裁")解释,《一般规
则》订明到期交收日为T+2,并列出T+3至T+5逾期交收程序的规定。因此,T+2
的到期交收日只是一个目标,中央结算公司亦作出其他程序上的安排,以处理卖
方经纪未能于T+2交付股票的个案。在此方面,他表示,如果经纪参与者的中央
结算系统股份戶口于T+3完结时并沒有足够的股票,以完成他们透过持续净额交
收进行买卖的股份数额的交收,作为交收对手的中央结算公司,将会向该等参与
者发出补购指示,要求他们从市场购入股票,以完成他们未交收的买卖。如果有
关经纪未能于T+5上午11时或之前完成待交付股份数额的交收,中央结算公司便
会进行强制性补购。
4.中央结算公司行政总裁亦藉此机会作出澄清,关于1998年8月27日及28日的股
票买卖,部分人士误解了中央结算公司对执行T+2股票交收程序规例的立场。他
解释,中央结算公司只能按照《一般规则》及《运作程序规则》的条文行事。中
央结算公司于1991年3月进行公众咨询,邀请市场参与者就中央结算系统的运作
与系统设计发表意见,其后制订此等规则。经当时的中央结算公司董事会和证券
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下称"证监会")通过后,此等规则自中央结算系统于1992
年6月开始运作以来一直沿用至今。在此方面,他承诺提供有关中央结算系统的
运作与系统设计的咨询文件,供议员参阅。
(会后补注:秘书处已于1998年9月18日透过立法会CB(1)216/98-99号文件知会议
员,立法会秘书处存有该份咨询文件,供议员参阅。)
5.中央结算公司行政总裁继续解释,因应政府 于1998年8月29日提出的要求,以
及经咨询证监会后,中央结算公司向所有中央结算系统的经纪参与者发出通告,
表示将于1998年9月1日实施新措施,在《一般规则》的范围內收紧执行T+2的交
收规定。自该日起,中央结算公司密切监管经纪参与者在持续净额交收制度下的
交收责任;一旦卖方经纪未能于T+2或之前交付证券,中央结算公司可行使酌情
权,于T+3进行补购。然而,根据中央结算公司本身的法律意见,1998年8月31
日或该日前进行的股票买卖,必须受当时生效的《一般规则》所规管,而新修订
的规则不能以追溯形式应用于有关的买卖。基于相同的原因,中央结算公司在按
照《运作程序规则》的规定,向经纪参与者发出通告之前,不能执行中央结算公
司《一般规则》第3501(I)条的条文。此项条文规定,如经纪参与者未能按照持续
净额交收制度准时交付合资格证券,中央结算公司将会向其收取罚款。他承诺提
供《运作程序规则》的有关节录文本,供议员参阅。
(会后补注: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有关补购程序的节录文本,已于1998
年11月30日透过立法会CB(1)544/98-99号文件送交议员。)
6.中央结算公司行政总裁进一步表示,自中央结算系统开始运作后,透过持续净
额交收进行股票买卖的交收效率,在到期交收日(即T+2)超过95%,在T+3则上升
至99.5%,在T+4达100%。鉴于交收效率高,中央结算公司一直认为无需施加罚
款,或在T+5前进行强制性股票借贷活动。然而,中央结算公司将会每月就未有
完成交收程序的个案向证监会提交资料,以便作出跟进。透过持续净额交收进行
的买卖,在T+2或之前的平均交收效率为95%;而1998年8月28日股票买卖的交
收效率,则约为91%。议员察悉交收效率以股份数额的百分比表示,并要求有
关当局提供数据,分别说明在1998年8月27日及28日的股票买卖中,在T+2及T
+3以股票数量及价值计算的交收效率。
(会后补注:有关数据已于1998年11月30日透过立法会CB(1)544/98-99号文件提
供给议员。)
7.一名议员询问在1998年8月27日及28日的股票买卖中,有多少名经纪涉及未有
完成交收的程序,香港联合交易所行政总裁(下称"联交所行政总裁")表示,约有
240名经纪未能于交收日(即T+2)或之前交付股票。联交所已联同证监会采取跟
进行动。在此方面,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署理主席(下称"证监会署理主
席")补充,证监会已就有关1998年8月27日及28日未能按时完成交收的买卖发出
逾400封通知书。至于是否有某些经纪一再未能在T+2或之前交付股票,她表示
,虽然当局并沒有察觉此方面的具体情况,但她会为此寻求进一步资料。因应
议员的要求,她亦会确实指出在1998年8月27日及28日的股票买卖中,实际有
多少名卖方经纪未能按时交付股票。
(会后补注:有关数据已于1998年11月30日透过立法会CB(1)544/98-99号文件提
供给议员。)
8.由于政府已拨出充足的资金,以支付购入的股票,一名议员询问会否作出安排
,以偿还政府将资金存放在中央结算公司而损失的利息。中央结算公司行政总裁
回应时表示,由于只会待接获卖方经纪所交付的股票时,才向买方经纪收取资金
,因此中央结算公司一直沒有保存政府的资金。另一方面,个别客戶与经纪之间
的交收是另一回事,并不属于中央结算公司的管辖范围。
9.部分议员指出,根据经纪及本地投资者一般的理解,T+2的股票交收程序规例
一直生效,但中央结算公司只会在T+5才进行强制性补购的灵活安排,此或会令
部分知道有此项安排的投资者受惠。议员询问个别投资者是否已得悉《一般规则
》及《运作程序规则》的內容,特别是有关中央结算公司不会对T+5前进行的交
收施加罚款的灵活安排。中央结算公司行政总裁回应时表示,每名经纪参与者在
参加中央结算系统时会获发《一般规则》及《运作程序规则》。该两套规则将会
适用于每名经纪参与者。中央结算公司于1998年5月8日推行投资者参与计划前,
只有市场中介人士,包括经纪及托管商可使用中央结算系统提供的服务。此等中
介人士继而向其客戶提供类似小型结算所的结算服务。经纪参与者自行与个别客
戶作出安排,确保将会按照《一般规则》的规定,将股票交付中央结算公司进行
交收。自从推行投资者直接参与中央结算系统的计划后,中央结算公司向中央结
算系统的个别参与者另行发出一套规则。
股票交收程序规例对政府在市场的行动的影响
10.部分议员认为,为配合在证券及期货市场所采取的行动,政府应在较早时制
订行政措施,收紧T+2的股票交收程序规例。政府沒有在此方面及时采取措施,
确实是近期行动最严重的漏洞之一,亦反映计划有欠周详。此外,议员认为香
港金融管理局总裁(下称"金管局总裁")对股票交收程序规例的诠释,似乎与中央
结算公司的理解有所不同,这点显示政府的高层人员并不完全熟悉市场的运作
及惯例。
11.至于有议员特别问及政府的高层人员,包括金管局总裁对股票交收程序规例
的理解,署理财经事务局局长确实表示,任志刚先生及金管局的同事充分了解
有关中央结算系统的规则,亦明白如果卖方经纪未能在T+2或之前交付股票,中
央结算公司的惯例是首先给予一段宽限期,然后才可执行强制性补购。她并表示
,较早前当证券市场的成交量仍然处于较正常的水平时,当时并无迹象显示出现
严重的交收失误情况。在1998年8月27日及28日,股票成交量异常庞大,金管局
总裁开始关注到可能出现交收失误的情况。事后回顾,倘若当时严格执行T+2的
股票交收程序规例,中央结算公司便可对1998年8月28日沒有进行交收的股票买
卖进行强制性补购。
12.部分议员强调,金管局总裁向传媒发表的意见,表示中央结算公司沒有严格执
行T+2的股票交收程序规例,以致未能令沽空人士"被逼做空",反映出政府人员对
金融市场的运作及惯例理解不足。他们询问政府是否准备就金管局总裁所发表的
意见作出澄清。署理财经事务局局长提及在会议席上提交议员省览的函件,该函
件解释金管局在此方面所持的意见。她并表示,该函件经任志刚先生亲自过目,
应充分反映任先生的意见。该函件为任先生所发表的意见提供了背景资料。她进
一步表示,鉴于中央结算系统过去在T+2完成交收的成功率高,因此对于8月28日
所进行的股票买卖在T+2交付股票的情况相对欠佳时,作为股票买方的金管局自
然感到失望。然而,她强调,在过去数星期內进行非法拋空的人,将需面对被当
局根据《证券条例》(第333章)提出起诉的后果。此外,根据联交所的规则,沒有
按规定申报拋空活动的经纪,可能会被联交所纪律处分。
13.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主席(下称"中央结算公司主席")察悉议员关注到有需要
改善股票交收程序规例,并表示董事会原则上已同意政府提出收紧T+2交收程序
规例的建议。然而,安排上应可作出灵活处理,以应付一旦经纪参与者因不可预
知的情况或技术上的原因而未能按时完成股票交收。中央结算公司的风险管理委
员会将订定可以容许逾期交收的各种情况,并会将该等情况清楚反映在中央结算
系统的规则內。
香港联合交易所
股票拋空
14.何俊仁议员察悉当局已提出一连串措施,以加强针对非法拋空活动的规则,
他询问有关披露及申报持空仓的规定,会否亦适用于在本港以外的受托人和海
外投资者。他认为,为方便其后进行非法拋空活动的调查,因此在作出沽空盘
时,应提供有关股票借贷适当安排的证明书,以确保进行拋空活动的人士有证
券完成交收。
15.联交所行政总裁回应时表示,联交所已提醒其会员认真履行他们的责任,包
括在代客戶出盘前确定客戶确实持有有关股票完成交收。如果是沽空盘,则确
定客戶有适当的安排,例如具备合适的股票借贷协议。虽然联交所应严格执行
《证券条例》(第333章)有关非法拋空活动的条文,但联交所已作出若干程度的
弹性安排,准予经纪透过不同方法履行其责任。在此方面,联交所已向其会员
发出指引,提醒他们采取合理的步骤,确定客戶具备证券完成交收,特别是完
成有关拋空活动的交收。联交所亦提醒会员,须确定并记录实益客戶的身份,
并在证监会提出要求时披露有关资料。此外,联交所会向证监会汇报任何违规
活动,以便作出跟进。
16.署理财经事务局局长向议员陈述联交所会员代客戶作出沽空盘时应做的事情
,以确保客戶已作出有关安排,具备所需的证券完成交收。不过,对于经纪是
否已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履行其责任,则由法院作出决定。将沒有申报的拋空活
动列为刑事罪行的建议,应进一步鼓励经纪代客戶处理沽空盘时提高警觉。
17.证监会署理主席表示,由于法例规定不得进行非法拋空活动,因此证监会会
跟进怀疑违法的个案,并要求有关经纪将相关资料提交证监会查阅。然而,如
果代名人戶口的实益拥有人不受本港的司法管辖权所管辖,并拒绝向证监会披
露所需的资料,部分个案的调查工作或会难以进行。至于在哪些情况下拋空活
动会被视为在法律上可以接受,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执行董事(市场监察)
表示,在卖出股票时,卖方应具有一项即时可行使而不附有条件卖出证券的权
利。证明有权卖出证券的其中一个方法,就是具备股票借贷协议。
香港期货交易所
披露大额持仓的情况
18.张文光议员表示,民主党认为如果必须依赖期货市场以助本港作为国际金融
中心的发展,本港的期货市场应具有足够的竞爭力,使其运作有利可图。鉴于期
货市场的性质对策略管理十分重要,以及需要将商业资料保密,当局不应订定过
份严格的监管规则,以避免不必要地披露市场参与者的持仓情况。反之,当局应
制订合适的监管架构,设有充足的风险管制机制,以便市场可稳定发展。在此方
面,民主党准备邀请有关各方就规定期交所向市场披露经纪大额持仓情况是否切
实可行、是否适当及是否可取的做法发表意见,然后才确定该党对此事的立场。
19.香港期货交易所主席(下称"期交所主席")向议员保证,期交所不会将其会员的
利益凌驾于公众利益之上。期交所对政府提出的部分建议有所保留,并不表示期
交所不支持政府。期交所在尽力维护本港整体利益的同时,亦应尽量减少每项措
施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20.期交所主席并表示,根据现行法例,期交所须即时向证监会提供大额持仓的客
戶资料,期交所对此做法并不感到困难。他有信心证监会会将此类资料保密,并
只会用作规管的用途。然而,由于很多市场参与者表示关注规定期交所向市场披
露经纪大额持仓情况的建议,因此期交所已主动与证监会及财经事务局进行讨论
。期交所主席表示,该项建议的实施细节仍有待商定,以便一方面能够达到加强
监管架构的整体目标,另一方面又可容许市场继续发展。
21.对于规定期交所向市场披露经纪大额持仓情况的理据,以及该项措施所带来的
影响,署理财经事务局局长表示,该等措施旨在提高市场的透明度,以及容许个
别投资者亦可取得有关的资料,藉以提供公平竞爭的环境。此举有助投资者在获
得最详尽资料的情况下才作出投资决定。该项建议亦与大阪期货交易所的类似做
法一致。她进一步表示,该项措施的实施细节,例如披露资料的时间及次数等问
题,将会由政府、证监会及期交所作进一步讨论。期交所将不需每日披露这方面
资料,情况有别于需每日即时向证监会披露大额持仓客戶的资料。虽然政府认为
有需要将市场的秩序及透明度维持在合理的水平,但政府会避免过度规管市场,
因为此举会压抑市场的发展。
22.证监会署理主席表示,现行法例规定,期交所须即时向证监会披露大额持仓客
戶的资料。她表示,为了保持市场的竞爭力,以及考虑到有需要将商业资料保密
,因此当局不应规定期交所每日向市场披露经纪大额持仓的情况。当局应容许在
交易日后一段时间才公布资料,以便商业资料得以保密。根据大阪的模式,此类
资料只会在一星期后才公布,并只会公布每名经纪大额持仓的总额。证监会认为
,香港可采用大阪的模式。
跨市场预警机制
23.关于设立跨市场预警机制的建议,香港期货交易所法规及监察总裁(下称"期交
所法规及监察总裁")表示,期交所已联同证监会著手为本港制订合适的跨市场预
警机制。然而,所设计的机制必须达到或符合国际标准,否则可能会向投资者传
达错误信息。期交所将于稍后与证监会举行会议,进一步讨论该项措施。
自动化交易系统
24.关于可否采用联交所现行的自动化交易系统作为恒指期货交易之用,藉此加
快自动化程序,期交所法规及监察总裁表示此举并不可能,因为期交所为业界
提供服务所需要的规格要求,与联交所的系统所订立者有显著差别。期交所主
席补充,他们会尽可能提早落实以自动化交易系统进行恒指期货合约的买卖,
而该系统很可能可于1999年第3季开始运作。
25.夏佳理议员指出,在场外交易市场进行期货合约买卖的数量,似乎更多于在
期交所进行买卖的数量。他询问有关将该等买卖转入期交所可能造成的影响。
期交所法规及监察总裁表示,期交所并沒有关于恒指衍生工具场外交易的全部
详细资料。就已上市的期货产品而言,期交所有100%的市场占有率。一如1997
年10月的情况显示,期交所的各个系统包括风险管理系统,均有能力应付突然
激增的交易量,故不应忧虑期交所应付突然飙升的交易量的能力。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监管职能及权力
26.鉴于证监会是负责执行关乎证券的法例的机构,何秀兰议员询问现行法例所
涵盖的范围,是否足以使证监会可执行其法定职责。她指出正达集团倒闭事件
所反映关于保证金借贷活动方面的灰色地带,以及政府在近期多项行动所享有
的"国家豁免"情况,均揭示现行法例的不足之处。她亦询问证监会是否已向政
府表达上述不足之处。
27.证监会署理主席表示,现行法例差不多涵盖了市场的每方面事宜。关于保证
金借贷活动,证监会知悉此问题,并曾与政府当局商讨,以期制订法例堵塞漏
洞。当局现时并沒有对股票登记处及托管商进行监管,而监管托管银行的责任
则属于金管局的职权范畴。除此之外,市场的一切其他活动均在现行法例所涵
盖的范围內。证监会是否已获得足够赋权是另一回事,必须根据个别情况来考
虑。由于政府在证券及期货市场采取行动是前所未有的,所以现行法例并非旨
在涵盖政府这些活动。
28.何秀兰议员认为,证监会应向市场参与者提出警告,说明政府在证券及期货
市场采取的行动可能形成虛假市场,证监会沒有提出警告,便有失责之嫌。证
监会署理主席回应时表示,是否需要向市场参与者提出警告,很大程度上需根
据《证券条例》第135条有关造成虛假市场的条文,以确定是否有人操控市场
。在政府采取行动期间,证监会并未发现市场內有任何个别股票受到操控。
29.李柱铭议员建议,由于政府已成为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持有大量股票,证监
会应进一步寻求法律意见,以了解《证券条例》第135条关于造成虛假市场的条
文应否适用于政府。
30.证监会署理主席表示,证监会曾征询法律意见,以了解《证券(披露权益)条例
》(第396章)及《证券条例》应否适用于政府,但他们并沒有就个别条文寻求独立
意见。《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66条规定,"除非条例明文订定,或由于必然
含意显示'国家'须受约束,否则任何条例在一切情况下均不影响'国家'的权利,对'国
家'亦不具约束力"。由于有关证券的条例內并无明文规定"国家"受约束,因此政府
的行动并不属于证监会的监管范围。
31.部分议员非常关注政府既已成为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却并非一如市场其他参与
者须接受同一套法例的规管。他们询问,证监会是否需要将政府或将会在外汇基
金之下成立,用以管理在有关行动中所购入资产的公司,纳入证监会的管辖范围
,藉以为所有市场参与者维持一个公平竞爭的环境及避免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32.证监会署理主席回应时表示,她亦非常关注该间将会在外汇基金之下成立的公
司的运作模式及地位。她指出,现时仍未清楚该公司会否被视为"国家"机构。证监
会在获得更多资料时,会进一步研究此事。她表示,证监会与政府同样致力加强
证券及期货市场的秩序和透明度,并致力维持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他
们会竭力维持一个公平开放的市场,以确保沒有参与者可享有任何特权。
政府的角色
协调各监管机构
33.吴亮星议员认为,8月的事件已反映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不足,并询问政
府当局是否准备检讨其协调策略。何俊仁议员亦质疑是否由于各监管机构之间缺
乏协调,以致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市场的秩序和透明度。他认为如果能够及早
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例如严格执行T+2的股票交收规定、恢复限价拋空及为期
货买卖收取额外保证金,政府便无须在市场采取行动。
34.署理财经事务局局长答称,鉴于该等行动的性质,因此参与有关决策过程的
人越少越好,此点是十分重要及实在有必要的。故此,当局沒有在行动前知会
两间交易所和中央结算公司。政府当局亦刻意在该等行动中与证监会保持距离
,以便证监会在担当监察市场的角色方面保持中立。政府当局已不时检讨需要
采取的措施,以配合市场的发展。自去年发生金融风暴后,政府当局曾仔细研
究捍卫港元的机制及证券和期货市场的每一方面,并已确定多个可予改善的范
畴。然而,由于每项监管措施均有其代价,因此当局必须在实施任何新措施前
,先行研究此等措施所带来的全面影响、是否需要制订此等措施及市场的最新
发展。其实当局已尽早采取该等用以加强证券和期货市场秩序和透明度的拟议
措施。
35.联交所行政总裁补充,联交所与证监会一向合作无间。事实上,自本年4月起
,证监会与联交所在彼此的工作规划上,包括对法例作出所须的修订方面,一直
保持良好沟通。证监会署理主席亦表示,自去年发生金融风暴后,证监会与联交
所、期交所和中央结算公司一直保持紧密合作。其实,在本年4月发表《金融市场
检讨报告》后,证监会已采取多项近期由政府公布的措施。然而,证监会考虑到
目前的情况,会加快进行有关的工作。
36.至于证监会为何对政府在市场作出的行动一直保持缄密,证监会署理主席表示
,证监会只按照本身的职责范畴行事。一如财政司司长已提到,政府在市场的行
动属高度机密,而证监会主席只在事前数小时获知会有关行动。关于证监会沒有
在8月中旬及时采取措施的原因,她表示在8月14日至27日的整段期间,市场的运
作和机制均表现正常。鉴于每项行动都必须付出代价,如果在不适当时候采取措
施,未必有效。
37.刘慧卿议员在提及跨市场操控活动的指控时,询问联交所是否知悉此问题,以
及政府在证券及期货市场作出行动前,曾否咨询联交所。联交所行政总裁答称,
联交所在过去10个月一直就市场运作情况向政府提供所需资料。尽管市场上令人
感到有跨市场操控活动的迹象,但由于联交所只负责规管证券市场,因此沒有具
体资料足以支持上述指控。至于政府曾否就其在证券及期货市场作出的行动咨询
联交所,他表示鉴于政府在8月所采取的行动属机密事项,况且联交所又是市场
的积极营运者,政府确实不宜在事前咨询联交所。
由政府披露资料
38.部分议员认为政府持有大量股票,是十分不可取的做法。而规定期交所每天
即时向证监会披露大额持仓的客戶资料,以及赋权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在紧急
情况下向各监管机构发出指示的拟议措施,会令政府比其他市场参与者较占优
势。若将会成立负责管理政府所购入股票的公司获豁免遵守有关法例的规定,
则会对其他市场参与者有欠公允,亦会有损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因
此,政府应尽快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披露有关在行动中购入的资产的资料。
39.署理财经事务局局长重申,虽然根据现行法例,政府无须披露已购入股票的
资料,但鉴于政府有责任维护公众利益及保障香港的整体经济,以及有责任保
持本港金融体系的稳定,因此当情况许可时,政府便会公布该等股票的详情。
政府考虑到香港面对的特殊情况,认为应采取一切所需行动,维持本港金融市
场稳定,以保障公众人士的整体利益。她表示政府的政策是尽可能提高市场的
透明度,而在外汇基金之下将会成立的公司,不一定享有同等程度的豁免权,
但这点仍有待进一步研究。
40.议员要求政府及各有关监管机构,就监管机制及如有由海外政府拥有的投
资公司,则该等公司须遵守的披露资料规定,提供进一步资料。
(会后补注:有关资料已于1998年11月30日透过立法会CB(1)544/98-99号文件
提供给议员。)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酌情权
41.关于赋权行政长官向监管机构发出指示对该等机构的独立性的影响,署理财
经事务局局长解释,现行法例已赋权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可向证监会发出指引,
然后证监会可透过限制通知书,向两间交易所和中央结算公司发出进一步指示
。然而,当公众利益受到威胁时,这种间接的做法或会令政府不能迅速采取行
动。她表示,当局预计行政长官只在十分特殊的情况下,才行使这项权力,并
察悉其他与证券无关的条例亦有提及这类剩余权力。
42.署理财经事务局局长进一步解释,每所监管机构均有本身所担当的角色,但
政府需照顾公众的整体利益并需顾及整个金融体系。在正常的情况下,可透过
咨询解决他们不同的意见,但在紧急情况下,便需赋予行政长官剩余权力,以
具效率的方式决定何谓符合本港市民的整体利益。虽然自从《金融市场检讨报
告》在1998年4月发表后,各监管机构已紧密合作,执行报告所载的各项建议
,但政府认为,在加强定期交換市场资料的机制以便整个市场受惠方面,仍有
可进一步改善之处。
43.联交所行政总裁在评论行政长官获赋予的酌情权时表示,鉴于行政长官只在
特殊的情况下才行使这项权力,此举令市场获得的好处比付出的代价为多。
44.证监会署理主席指出,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24章)第
11条,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已获赋权,可就证监会执行职能的事宜,以书面向证
监会发出他认为恰当的指示。此条例第50条亦赋权证监会可发出书面通知,要
求两间交易所和中央结算公司按照其指示行事。在此等情况下,他们需要与政
府作进一步研究,以了解如何在现行法例內加入这项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在紧急
情况下获赋予的剩余权力。
45.期交所主席表示,对期交所来说,与其他市场参与者比较,政府并无享有任
何特权。举例而言,政府所持有的股票亦须受相同限制,即1万张以上的未平仓
合约须缴交50%的额外按金。此外,所有经纪均须遵守相同规定,向证监会披
露资料。
46.关于中央结算公司对于赋权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可向该公司发出指示的立场,
中央结算公司主席表示,由于中央结算公司受证监会监察,所以无论由证监会
抑或政府发出指示,对该公司来说并无分别。
监管机构的规管架构
47.张永森议员询问,鉴于8月发生的事件,政府会否考虑需要重组期交所的董
事局、联交所的理事会及中央结算公司的董事会,以便委任更多独立董事或理
事,使既能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又能维持市场有利可图的运作。证监会署理主
席表示,上述机构的董事局、理事会及董事会的架构是经广泛咨询后由政府通
过的。就证监会而言,所有理事均由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委任。至于联交所和期
交所,除外界理事或董事外,其他理事或董事均由经纪会员互选产生。
48.关于中央结算公司的股东及该公司董事会的成员组合,中央结算公司行政总
裁表示,中央结算公司是一家担保有限公司,有50%的流动资金由联交所提供
,而中央结算公司的5家会员银行则各自提供10%的流动资金。关于董事会的成
员组合,他表示中央结算公司由22人组成的董事会负责规管,其中10名成员由
联交所委任,5名由5家会员银行委任,另外5名则由财政司司长委任。中央结算
公司行政总裁及联交所行政总裁是当然董事。
49.张文光议员询问,政府提出的30项加强证券及期货市场运作的措施,会否仍
可予以讨论,并询问政府会否考虑有关重组期交所董事局的建议。他亦关注期交
所的董事可能受到压力要接纳该等改革措施,而该等措施又未必对香港市场的长
远发展有利。
50.署理财经事务局局长在回应时表示,该等措施是政府与各有关监管机构的主
席达成初步共识的结果。政府欢迎业界提出意见,如有需要,可修改有关措施
。期交所主席补充,期交所的董事将会因应市场需要作出回应,并会向证监会
和政府反映意见。他不相信董事可能会牺牲公众或会员的利益,以換取在董事
局的职位。
改善措施对市场发展的影响
51.何俊仁议员强调,虽然民主党支持政府采取措施以打击跨市场操控活动,但
所采用的措施应以平衡为宜,以免规管过度,窒碍市场的发展。鉴于政府目前
已成为证券及期货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他认为即将推行的措施应该公平,并与
国际标准一致,以便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公平竞爭的环境。此外,政府应著
重进行打击跨市场操控活动,而并非实施不必要的规限措施。署理财经事务局
局长回应时表示,政府会依循上述原则,处理跨市场操控活动。
52.议员询问有关透过定量分析以了解该30项措施可能造成的影响,署理财经事
务局局长回应时解释,不可能量度该30项措施对市场的影响。此等措施旨在使
市场不轻易受操控市场活动所影响,短期而言,此等措施或会对一些业务造成
若干负面的影响。政府会在需要保持本港市场的竞爭力及需要使市场不轻易受
跨市场操控活动所影响两者之间,取得平衡。长远而言,政府相信该等措施会
为本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未来发展,奠下更良好的基础。
53.主席感谢政府当局和各监管机构的代表出席会议。
II 其他事项
下次会议
54.议员同意,由于时间所限,在此次会议席上向政府当局提出而当局尚未答覆
的问题,应在1998年9月17日下午4时30分举行的下次会议席上讨论。因此,此
次向政府当局提出的以下问题,将押后至1998年9月17日举行的下次会议席上讨
论:
- 李柱铭议员询问,政府在1998年8月下旬采取行动期间,将恒生指
数维持在7 800点水平的理据,以及政府有否参照《证券条例》第
135条的提述,以发行股票机构的资产或利润(包括预期利润),评
估所购入的个别股票的市场价值。
- 张永森议员询问,鉴于最近的事件,政府会否考虑需要重组期交所
的董事局、联交所的理事会及中央结算公司的董事会,以便委任更
多独立董事或理事,使既能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又能维持市场有利
可图的运作。
- 张文光议员询问,政府提出的30项加强证券及期货市场运作的措施
,会否仍可予以讨论,并询问政府对行政会议成员唐英年议员向传
媒发表关于重组期交所董事局的意见会有何回应。
55.为善用议会时间及有效率地进行会议,议员同意把各自尚未提出的问题事先
交予秘书处,以便转交政府当局。
56.议员亦认为需要邀请财政司司长曾荫权先生、金管局行政总裁任志刚先生及
财经事务局局长出席1998年9月17日的会议,以便继续讨论政府在外汇市场、
股票市场及期货市场所采取的行动,以及为改善货币发行局制度及证券和期货
市场的秩序和透明度的各项拟议措施。
57.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12时5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