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1844/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FA/1
立法会
财经事务委员会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9年4月1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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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下午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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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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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刘汉铨议员(主席)
李家祥议员(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田北俊议员
何俊仁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霭仪议员
夏佳理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
陈智思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钰成议员
霍震霆议员
冯志坚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陈鉴林议员
缺席委员 :
朱幼麟议员
何秀兰议员
李柱铭议员
李国宝议员
涂谨申议员
许长青议员
黃宜弘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议程第IV、V及VI项
财经事务局副局长
黎高颖怡女士
议程第IV项
财经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刘利群女士
香港金融管理局银行政策部助理总裁
李令翔先生
议程第IV及VI项
助理保险业监理专员
莫显尧先生
议程第VI项
保险业监理专员
黃志光先生
应邀出席者 :
议程第IV项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市场监察部总监
雷祺光先生
香港联合交易所
市场及运作系统部总监(资讯科技)
黃国权先生
香港期货交易所监察部总监
何贵清先生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资讯技术科执行总监
陈希敏先生
议程第V项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行政总监
黃志光先生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执行董事(1)
谭伟民先生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执行董事(2)
郑美施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4
陈庆菱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1
司徒少华女士
I 确认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会CB(1)1074及1102/98-99号文件)
1998年10月9日及1998年11月2日的会议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
(立法会CB(1)993/98-99号文件-- 香港联合交易所提供的《亚太股市脉络》(第19及20期)
立法会CB(1)1007/98-99号文件-- 香港联合交易所提供的"会员交易研究调查1998"
立法会CB(1)1096/98-99号文件-- 香港联合交易所提供的《亚太股市脉络》(第21期))
2. 议员察悉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上述资料文件。
III 下次会议的讨论事项
(立法会CB(1)1094/98-99(01)号文件)
3. 议员同意在1999年5月3日(星期一)上午10时45分举行的下次例会席上,讨论以下事项 --
- 库务局辖下政府部门、政府资助及规管机构处理电脑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及
- 简介《1999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
4. 议员亦同意应将以下两项事宜的其中一项加入议程內,但须先行就进行讨论的适当时间咨询政府当局--
- 政府服务私营化;或
- 证券及期货市场的改革。
(会后补注: 政府当局表示准备在1999年6月讨论上述两个项目。因应政府当局及陈智思议员分别提出的建议,该次会议的议程已加入两个新增项目,即《香港金融管理局一九九八年年报》及以自动化交易系统进行恒生指数期货及期权合约交易的进展。)
IV 香港金融服务业处理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的进度报告
(立法会CB(1)1094/98-99(02)及1115/98-99号文件)
5. 应主席邀请,财经事务局副局长告知议员自事务委员会于1998年12月7日的会议席上讨论电脑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下称"2000年数位问题")后,香港金融服务业在处理此事的最新工作进度。她表示,金融服务业的工作进度理想,国际金融界及多间评级机构包括公元2000年问题全球协调小组和穆迪等最近对金融机构、结算及交收机构在整体解决2000年数位问题方面,均有正面的评价。关于财经事务局辖下各部门处理2000年数位问题的工作进度,财经事务局副局长表示,除政府统计处(预计该部门会于1999年6月底前完全解决2000年数位问题)外,所有其他部门于1999年3月已解决2000年数位问题。财经事务局的內部运作并不涉及重要系统。
6. 有议员问及当局有何执法行动,对付未能在各有关监管机构所订定的指定限期前使系统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香港金融管理局银行政策部助理总裁(下称
"金管局银行政策部助理总裁")回应时表示,金管局已向未能在1998年12月31日限期前使系统符合标准的认可机构发出共17封书面警告,该项措施十分有效。有关的认可机构已采取适当行动以修正其问题,差不多所有认可机构已解决2000年数位问题。至于保险业的情况,助理保险业监理专员表示,保险业监理处已要求未能在1998年12月底前使系统符合标准的28间机构每月提交有关2000年数位问题准备工作的报告,而非每季一次。在这28间机构中,其中12间已处理2000年数位问题。其余16间机构的工作进度大致上令人满意。保险业监理处会密切监察这些机构的工作进度,有关机构如未能在1999年6月30日限期前使系统符合标准,保险业监理处会考虑采取更严格的监督措施。
7. 张文光议员仍然关注证券及期货业在处理2000年数位问题方面进度缓慢,特别是非交易所会员机构在解决2000年数位问题方面的比率偏低。他询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下称"证监会")为何将这些机构可处理2000年数位问题的限期延迟至1999年6月30日,并建议证监会对那些进度未如理想的机构采取更严格的监督措施。
8. 证监会市场监察部总监回应时谓,资料文件表2显示,自1998年年底起,注册中介机构处理2000年数位问题的工作进度已有显著改善。共用金融系统就2000年数位问题而进行的两轮大规模业內系统测试已于1999年1月及3月顺利进行。两轮测试的结果大致令人满意,两间交易所和各结算公司的共用系统,以及与会员和有关方面联系的界面,均沒有发现重大问题。逾90%参与首轮测试的机构已申报其测试结果并沒有特殊问题。在等待于1999年5月初取得第二轮测试的详细结果的同时,证监会预期有关情况会进一步改善。
9. 至于对非期交所注册中介机构所采取的监督措施,证监会市场监察部总监表示,两间交易所预期辖下的会员可于1999年3月底前完全解决2000年数位问题,由证监会直接监管的非交易所会员机构则须于1999年6月30日的限期前使系统符合标准。他解释,由于大部分非交易所会员机构属于中小型公司,所涉的业务范围较交易所会员的广泛,他们需要更多时间修正系统及解决有关问题。他向议员保证,大部分工作进度较缓慢的非交易所会员机构都是投资顾问,并沒有代客戶持有资产,因此不会对客戶的资产构成即时风险。不过,证监会正密切跟进那些进度未如理想的公司。除了向该等公司提供综合资料、指引摘要等协助及进行实地视察和审查外,当局已采取各项监督措施,包括要求从外间委聘顾问等。证监会亦已向注册中介机构表示,倘若他们未能采取适当行动解决2000年数位问题,这会对他们是否适合继续获准注册造成不利影响。证监会已作好准备,打算对未能在1999年6月底前使系统符合标准的注册人采取更严格的执法行动,包括限制该等注册人的业务运作及暂时吊销或撤销牌照。
10. 单仲偕议员表示,尽管与银行业及保险业比较,证券及期货业在解决2000年数位问题方面的进度缓慢,但各机构已加强进行有关工作,并已作出改善。关于各种不可预见的问题的应变计划,他询问政府当局对以下两项建议的意见:银行业提议将1999年12月31日定为银行假期,以便让业界有更多时间处理2000年数位问题;以及有建议认为本港金融市场应在2000年1月3日(即2000年第一个交易日)休市一天,藉此尽量减少对市场运作可能造成的影响。
11. 财经事务局副局长表示,金融服务业解决2000年数位问题督导委员会(下称"该督导委员会")一直在2000年数位问题应变计划的范畴中,反覆考虑上述的建议。鉴于金融业监管机构和个别机构在解决2000年数位问题方面的工作进度大致令人满意,加上各有关行业共用金融系统的大规模业內系统测试结果理想,该督导委员会有信心金融服务业会及时解决2000年数位问题,故此认为本港金融市场无需在2000年1月3日休市一天。鉴于银行业担心在迎接2000年来临之前,需要若干时间以完成各项年终交易及做妥后援工作,以及当局倘若给予各机构更多时间为过渡2000年作好准备,会有助增加市民对金融业处理2000年数位问题的信心,政府当局正考虑将1999年12月31日定为银行假期甚或公众假期的建议。她强调,由于该项建议对本港经济有深远影响,因此政府当局必须小心审慎考虑该项建议。
12. 至于由现在至2000年的资讯交流策略,财经事务局副局长强调,政府当局明白订定有效策略以鼓励金融机构披露及分享有关资料是十分重要,这会令市民更了解2000年数位问题所造成的影响,以及在无需恐慌及影响市场运作的情况下,为顺利及妥善解决这个问题作好准备。关于鼓励金融机构就有关解决2000年数位问题的情况及准备工作进度披露更多资料,财经事务局副局长表示,该督导委员会会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协调各监管机构有关2000年数位问题的宣传计划及资料披露规定,藉此令该等监管机构在解决2000年数位问题方面的工作更公开及更具透明度,并确保及时披露所需的资料。她补充,香港联合交易所已对上市公司实施一项资料披露规定,要求该等公司在财务报告中详细披露他们在2000年数位问题方面的准备情况。关于金管局在这方面的工作,金管局银行政策部助理总裁补充,金管局于1999年4月8日发出指引,规定所有认可机构必须在1999年6月底前制订有效的客戶认识2000年数位问题计划,作为该等认可机构的2000年数位问题应变计划的一部分。有关机构必须采取积极的做法,并将此事列为优先处理的项目。事实上,部分机构已制订本身的宣传计划,并在上述指引发出前与其客戶联络。
13. 有议员问及当局会否处罚有关的中介机构,例如披露那些未能解决2000年数位问题,以及沒有就解决2000年数位问题的工作进度披露资料的中介机构的名字,财经事务局副局长重申,虽然政府当局与监管机构会继续致力协助中介机构解决2000年数位问题及拟定相应的应变计划,但一旦有关机构仍然未能使系统符合标准,当局会采取所需的监督措施,防止该等机构对市场构成系统风险。有关的客戶认识2000年数位问题计划旨在告知客戶有关的情况,以便他们可采取适当行动,保障本身的利益。
14. 吴亮星议员察悉,当局要到1999年9月初才完成及演习金融业应变计划,他询问由现时至1999年9月的一段期间,当局有何应变措施,应付与2000年数位问题有关的高风险日子的困难(如有的话)。
15. 财经事务局副局长表示,虽然部分界别视1999年9月9日为其中一个2000年数位问题高风险日子,但这不大可能会造成广泛影响。她补充,根据国际金融界进行的讨论,由现时至1999年9月期间,并沒有属于2000年数位问题高风险的日子。关于2000年数位问题应变计划的工作进度,财经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所有金融业监管机构和主要共用金融系统的操作者已于1999年3月底前制定本身的2000年数位问题应变计划的概要,这会是金融业2000年数位问题应变计划的重要基础。另一方面,各监管机构规定辖下的金融机构必须在1999年6月底前完成制订其应变计划。该等机构将于1999年7月及8月检讨及改善有关计划,并进行测试及演习。当局正筹备成立一个紧急协调中心,在过渡2000年及其他2000年数位问题高风险日子期间,协调金融服务业业內与业外的资讯交流。政府当局的目标是在1999年9月初前制订周详的金融业应变计划及完成所需的演习,而紧急中心将于1999年9月8日起开始运作。
V 强制性公积金制度的实施进展
(立法会CB(1)1094/98-99(03)号文件)
16. 财经事务局副局长向议员简报为实施强制性公积金(下称"强积金")制度而进行的筹备工作的进展。她表示,强积金管理局已公布由4个阶段组成的实施时间表。为使强积金制度可按时间表运作,生效日期公告将分批制定,并须经立法会藉如不废除或不提出修订即属通过的议决程序通过。她亦请议员支持通过有关的生效日期公告。
17. 陈智思议员询问可否延迟实施强积金制度,尤其是可否延迟原定于2000年12月1日展开的收取强积金供款的阶段。财经事务局副局长表示,由于当局在拟定时间表前曾咨询退休计划界、雇主团体及强积金计划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因此实施时间表既实际且合理,应该可予实行。强积金管理局行政总监补充,强积金管理局了解尽早推行强积金制度的重要性,以便全港所有就业人士均可及早享有退休权益。事实上,自从通过各项强积金计划规例及于1998年成立强积金管理局后,当局已就设立该项制度进行大量筹备工作。然而,视乎筹备工作的进度,尤期是安装资讯管理系统(强积金管理局在履行其规管职务时,必需获得该系统的协助)的进度而定,与供款条文有关的生效日期公告将在较后的阶段颁布。强积金管理局将于2000年第2季检讨有关情况,以便确定开始收取强制性供款的日期。
18. 关于发展资讯管理系统的进度方面,强积金
管理局行政总监表示,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下称"罗兵咸")已于1999年3月31日获判顾问合约,而有关的工程将于1999年4月19日展开。根据合约的规定,罗兵咸必须于2000年4月或之前完成资讯管理系统核心系统的安装工程,并于2000年10月或之前完成整个系统的测试运作。由3名资讯科技专家出任增补成员的资讯管理系统委员会,将协助强积金管理局密切监察该系统的发展,确保妥善完成该系统的工程,以配合强积金制度的实施。
19. 丁午寿议员询问如何规管强积金服务提供者,强积金管理局行政总监在回应时表示,强积金管理局、证监会、金管局及保险业监督原则上同意,规管机制应建基于有关销售证券及保险产品的现行规管机制上,并由强积金管理局担任主要的规管机构。预期现有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及基金管理公司,均会申请成为强积金服务提供者。当局亦会就售卖强积金产品的中介人订下考试准则,并正就准则的细节,其中包括考试范围,咨询业界的意见,以便在适当时间作出最终决定。强积金管理局务求可尽早于1999年7月展开考试程序,使中介人可于1999年年底前取得所需的资格,以配合有关在2000年年初开始销售及加入强积金计划的时间表。
20. 关于受《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第426章)(下称"该条例")规管的现行退休计划可豁免受强积金规定所管限,强积金管理局行政总监解释,豁免的准则包括于1995年10月15日前在该条例之下注册,并须由以保险方式重整成为受信托管限的计划。他补充,在约18 000项现行的职业退休计划中,约有14 000项已在1995年10月15日前注册,其中根据保险安排运作的计划则约有6 000项。因应议员的要求,政府当局承诺于会后提供关于职业退休计划的重整安排的资料。
(会后补注: 有关资料已随1999年4月26日发出的立法会CB(1)1202/98-99号文件送交议员。)
VI 《1999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会CB(1)1094/98-99(04)号文件)
21. 财经事务局副局长向议员综述《1999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的3个主要目的,亦即加强对劳合社(Lloyd's)香港的保险业务的规管、加快保险人呈交有关其香港一般业务的财务资料的速度,将6个月的时限缩减至4个月,以及要求保险人就其香港一般保险业务提供的申索个案统计数字的发展年期,由8年增加至12年。
22. 丁午寿议员支持条例草案,并认为条例草案可普遍提高保单持有人的保障。李家祥议员及冯志坚议员关注到,拟议修订是否足以加强对香港的劳合社的规管。在此方面,冯志坚议员亦问及提出新条文以规管劳合社,而并非废除《保险公司条例》(第41章)第VII部载有关于劳合社的特别条文的原因。曾钰成议员进一步询问其他国家就规管劳合社的运作而采用的规管机制。
23. 保险业监理专员在回应时解释,基于认同劳合社的独特性、历史背景及国际声誉,香港与很多国家一样,制定了特别条文以规管劳合社的业务。然而,劳合社
近年出现财政困难,并容许只承担有限负债额的法人加入为成员的安排(现时劳合社约有70%的资本由法人成员提供),加上本地保险业关注劳合社现时享有的优惠待遇,以及英国和美国等其他司法管辖区收紧对劳合社施加规管的行动,政府当局认为有需要加强规管劳合社在香港的业务。
24. 至于对条例草案草拟方面的关注,保险业监理专员表示,法律草拟专员负责拟备条例草案。他强调,条例草案的目的是规定劳合社必须遵守适用于其他获授权保险人的规管规定,并须受保险业监督的干预权力所管限。至于海外国家对劳合社实施的规管制度,保险业监理专员承诺在会后提供有关资料。他亦确认,新的规管制度与其他国家的做法相若。
(会后补注:有关资料已随1998年4月27日发出的立法会CB(1)1209/98-99号文件送交议员)
25. 冯志坚议员指出劳合社在90年代初期已呈现财政问题,他询问政府当局为何沒有及早就此采取行动。
26. 保险业监理专员表示,当局在90年代初期才透过报章及传播媒界获悉劳合社出现财政及管理问题,而在1995年曾主动要求英国的规管机构提供官方资料。当局亦察悉劳合社在1993年成功推行重组及更新计划,以筹措新资本及复兴其业务。经咨询保险业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后,保险业监督于1996年决定检讨《保险公司条例》中有关给予劳合社特别待遇的条文。同时,为拟备详尽的立法建议,当局花了约两年时间咨询保险业及劳合社,以及研究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规管制度。政府当局以审慎的态度处理此事,因为当局必须在加强对劳合社的规管以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以及让劳合社可继续在香港经营业务两者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
27. 吴亮星议员询问,保险人呈交有关在香港一般业务的财务资料的期限,可否进一步加快至4个月以下;此外,可否缩短保险人呈交其全球业务帐目及报表的6个月期限。
28. 保险业监理专员解释,在香港营运的认可保险人总共208名,他们分别在29个不同国家注册成立。由于考虑到保险人受到会计做法的限制,尤其是保险人在香港的一般业务经审核的财务资料必须获总公司加签的规定,以及考虑到负责审核的专业人员能否在较短的期限內完成工作,因此原本建议是将呈交财务资料的期限加快至3个月,现已将此期限改为4个月。另一方面,
《保险公司条例》赋予保险业监理专员酌情权,准许保险人延迟呈交本地业务报表,但以不超过两个月为限。关于呈交保险人的全球业务帐目及报表方面,保险业认为,由于有关保险人全球业务的财政资料一般需要较长时间综合及制备,保险人(尤其是在海外注册成立,以及在世界各地均有经营业务者)难以在少于6个月的时间內呈交资料。关于其他司法管辖区实施的申报规定,保险业监理专员表示,一般而言,国际惯例是规定保险人必须在6个月的期间內呈交有关其全球业务的财务资料,但欧洲国家实施的规定则较为宽松。英国及新加坡设定的期限分别为6个月及3个月。在此方面,李家祥议员表示,倘保险人可于较短时间內提交财务资料供审核,会计业的人员亦可在较短期间內完成审核工作,加以配合。
29. 田北俊议员质疑需否将申索个案统计资料的发展期延长至12年,因为据他所知,如要提出申索,一般应在数年內提出并加以解决。他进一步关注到,上述改变会否导致保费的水平可能提高。
30. 保险业监理专员在回应时解释,保险人所面对的申索赔偿责任需多年才能了结的情况并非不常见。举例而言,近期的经验显示,仍未解决的申索责任,尤其是与第三者身体受伤有关的赔偿责任,通常需要12年或以上的时间才能完全了结。因此,当局认为需要延长申索个案统计资料的发展期,以便有更可靠的基准,评估保险人所拨备的申索准备金是否足够。他补充,由于该项建议亦会令保险人受惠,他们对此表示支持。审慎的保险人通常拨备高水平的申索准备金。倘取得更充分的申索个案发展统计资料,保险人便可预留更准确金额的申索准备金,从而可将原本须预留作申索准备金的款项用作其他用途。保险业监理专员亦表示,保费的水平反映出市场的状况,它除了受保险人的经营成本影响外,亦受很多其他因素影响。他预期该项建议不会对保费的水平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VII 其他事项
31.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4时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