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212/98-99号文件

档 号: CB1/PL/FA/1

立法会
财经事务委员会
特别会议纪要

日 期 :1998年7月23日(星期四)
时 间 :上午8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

刘汉铨议员(主席)
李家祥议员(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秀兰议员
何俊仁议员
李国宝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霭仪议员
夏佳理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文光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陈智思议员
曾钰成议员
詹培忠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李柱铭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梁耀忠议员

缺席委员 :

张永森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宜弘议员
霍震霆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财经事务局局长
许仕仁先生

财经事务局副局长
黎高颖怡女士

财经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陈秉强先生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主席
梁定邦先生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高级总监
葛卓豪先生

香港联合交易所
行政总裁
徐耀华先生

律政司
副民事法律专员(商业法律)
黃振轩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4
陈庆菱女士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6
顾建华先生

高级主任(1)5
许兆广先生

高级主任(1)6
刘国昌先生


I 修订联合交易所赔偿基金的法例的建议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 档号:SU B51/98(IV))

财经事务局副局长在介绍《1998年证券(修订)条例草案》(下称"该法案")的立法会参
考资料摘要时表示,该法案的重点是修订《证券条例》(第333章)(下称"该条例")第X
部所载关于联合交易所赔偿基金(下称"赔偿基金")的条文,以便实施为受1998年1月
正达证券及其附属财务公司倒闭影响的投资者而订定的赔偿计划。证券及期货事务
监察委员会(下称"证监会")和香港联合交易所(下称"联交所")已透过1998年6月10日发
出的联合新闻稿,公布上述赔偿计划。对法例作出拟议修订的主要目的如下:

  1. 使证监会可以动用其储备向赔偿基金注资;

  2. 在按每名失责经纪为单位计算的800万元法定赔偿限额以外,实施一项
    按每名申索人计算赔偿限额的机制;及

  3. 在核实及批准有关申索后随即支付赔款,无须等待所有申索的核实及摊
    分赔款工作完成,因为该等工作可能需要很长时间。

2.财经事务局副局长进一步表示,根据该条例现行第118条,证监会从赔偿基金向申
索人支付赔偿后,可藉代位权取得申索人在清盘程序中,向失责经纪索偿的权利及
补救。有关的代位权则以已支付的赔偿额为限。证监会利用代位权讨回的款项,或
会再次用作支付仍未付清的准予索偿金额。拟议的法例修订会将再循环发放的赔款
上限,定于证监会在行使代位权时,首先讨回的首800万元。拟议修订亦会澄清,即
使申索人沒有从第120(2)条所规定的摊分程序中收到进一步付款,已获支付酌情决定
款项的申索人的申索,均予以绝对解除。关于立法程序时间表方面,她表示该法案
将于1998年7月24日刊宪,然后于1998年7月29日提交立法会省览,但对法例作出的
拟议修订会具追溯效力,适用于1998年1月27日或之后,就根据第112条刊登的有关
公告提出的申索。

3.联交所行政总裁就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所载的资料,作出以下澄清:

  1. 联交所会员向赔偿基金作出的供款总额为4,600万元,并非参考资料摘要
    第6段所载的1,500万元;

  2. 第8段提及24.12亿元的申索总额是根据截至1998年1月19日的股份收市价
    作出调整后所得的数字;及

  3. 关于第20段提及赔偿基金现时的资源,联交所理事会已批准向赔偿基金
    作出1.5亿元的供款。

4.部分议员质疑将每名申索人的赔偿限额定为15万元的理据,因为该金额较证监会
主席过往多次提及20万元的限额为低。证监会主席澄清,他过往曾数度提及他希望
能够将每名申索人的赔偿限额定为20万元,但实际金额须视乎申索金额的多寡,以
及赔偿基金可提供的款项而定。经审核已接获的申索个案,并与临时清盘人反覆核
对正达集团的帐册及纪录后,联交所通过将每名申索人的赔偿限额定为15万元,约
70%的申索人可因而获得全数赔偿。证监会接纳联交所的建议,因为证监会认为该
建议能够在顾及有关各方的利益、需要将赔偿基金维持在稳健的水平及需要保障小
投资者三方面,均取得合理的平衡。

5.关于一名议员质疑只有70%而非80%的申索人可获得全数赔偿的原因,财经事务局
局长解释,当局必须根据接获的申索所涉及的总金额、个别申索所涉及的金额的多
寡,以及赔偿基金可提供的款项,厘定赔偿的限额。然而,政府当局的政策是,投
资者必须承担他们所作的决定所引致的一些后果,否则投资者可能在投资时罔顾风
险。因此,当局的政策从不保证受影响的投资者可获得全数赔偿。

6.察悉到联交所会员须向赔偿基金作出供款,议员关注该条例第113条或会引起利益
冲突。该项条文赋权联交所根据每个申索人的个案来决定赔偿上限。联交所行政总
裁回应时表示,赔偿基金的储备总额约为4亿元,而联交所会员的供款为4,600万元
,只占赔偿基金储备总额的很少部分,所以不会出现利益冲突的问题。此外,联交
所赔偿委员会的成员亦包括属于独立第三者的外界理事。

7.关于损失超逾15万元的投资者的赔偿方面,证监会主席解释,除赔偿基金支付的
赔偿外,正达集团所有客戶亦符合资格在清盘程序中,就超逾赔偿基金支付的金额
所能弥补的损失提出申索。证监会作为赔偿基金的受托人,可藉代位权获得申索人
在清盘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但以其赔偿金额为限。因此,倘申索人有权从清盘过程
中获分配超逾15万元,则该申索人在清盘过程中获得的分配金额,将是该申索人在
清盘过程中获支付的总分配金额与15万元的差额。财经事务局副局长补充,就从赔
偿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而言,申索人在此方面所得的款项,将不会较根据该条例原
有条文所规定者为少,但根据拟议赔偿安排,所涉金额较低的申索个案所得的赔偿
将会显著提高,而当局接获的申索大部分属于较小额的申索。

8.议员关注如何长远地保障投资者的权益,证监会主席表示,证监会正研究实施有
保险成分的赔偿计划是否可行。证监会希望可于1998年9月中或之前就该项建议发
出咨询文件。

9.关于在清盘过程中,证监会可利用代位权获得申索人在赔偿款项方面的权利,部
分议员建议,倘规定在清盘过程所作出的分配中,申索人及证监会均享有同样的优
先偿还权,证监会不能因有代位权而获得优先偿还,此举将会较为公平。财经事务
局局长回应时表示,代位权的安排是一项法定规定,以便讨回从赔偿基金支付的赔
偿款项,确保该基金维持在适当的水平。在正达个案中,当局已考虑到当时的特殊
情况,包括投资者的信心份外薄弱、受影响的投资者数目,以及当时特殊的外围因
素。因此,政府当局认为在处理此个案时,较适当的做法是在现行的赔偿机制以外
,作出更具弹性的安排。然而,现行法例背后的原则亦会继续维持。与此同时,政
府当局已完成《金融市场检讨报告》,报告內载有如何改善金融市场的监察工作及
提高市场透明度的建议。该等建议旨在为去年10月的金融风暴所揭露与金融市场有
关的各项问题,提供长远的解决方法。

10.议员问及政府当局在处理其他几间在正达事件发生后倒闭的证券公司赔偿个案方
面的政策。财经事务局局长表示,由于联交所仍在接收有关个案的受影响投资者的
申索书,所以他不会在此阶段发表任何意见。

11.一名议员察悉,对法例作出的拟议修订会具有追溯效力,由1998年1月27日起生
效,该名议员询问政府当局是否在1998年1月已知悉倘要为现行赔偿机制引入更具
弹性的安排,需先修订有关法例。财经事务局局长确实表示,当局在1998年1月并
沒有接获任何法律意见,建议有关法例需予以修订。然而,其后的法律意见指出,
倘不修改法例,当局需要一段长时间才可实施拟议赔偿安排。

12.部分议员关注到,当局于1998年1月已公布赔偿计划,但直至1998年7月才提出修
订法例,两者在时间上有一段差距。财经事务局局长及财经事务局副局长表示,当
局于1998年1月底公布赔偿计划后,投资者可在3个月的法定限期內提出申索。与此
同时,证监会亦就需否藉修订法例以实施该项赔偿计划,寻求法律意见。在等候确
实的法律意见期间,政府当局已要求证监会拟备法例的修订条文,以免阻延赔偿过
程。在1998年5月,当局确定法例需予以修订,但由于有关各方所持的法律意见在
某些情况下有所冲突,拟备法例修订条文的工作需要较长时间才可完成。然而,他
们向议员保证,拟备法例拟议修订条文的过程并沒有延误。

13.关于倘出现议员对该法案提出修正或该法案不获立法会通过的情况,政府当局会
如何处理,财经事务局局长表示,在此阶段他无法揣测议员的决定。他希望倘立法
会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该法案,议员会在该法案委员会与政府当局详细讨论他们的
意见。

14.主席总结是次简报会时表示,为研究该法案而成立的法案委员会将可继续处理有
关的跟进事项。

II 其他事项

15.议事完毕,会议于上午9时4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