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
讨论文件

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

香港银行业顾问研究:
香港银行业新纪元


引言

1.1998年初,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委托顾问公司对香港银行业的未来发
展进行研究(「顾问研究」)。顾问研究的主要目标,是评估香港银行业未来 5 年
的策略性前景,并研究金管局的银行业监管制度的成效。毕马域会计师行和Barents
获委任为顾问,负责进行是次顾问研究,顾问研究于1998年3月展开。

2.顾问现已完成顾问研究,并编制了一份报告,列载他们的研究结果和修订部分现
有管制措施的建议,以及改进金管局监管制度的步骤。

3.金管局最近已向公众人士发表一份共155页载有建议全文的文件(附件1),以咨询有
关人士。咨询期至1999年3月底结束。本报告的概要已于较早前提交各议员。

顾问的整体评估

4.顾问认为香港的银行业稳健、安全,与及充满活力。整体来说,香港银行在盈利
能力、效率和透明度方面都可媲美国际标准。支持银行业的基础设施在各方面都可
媲美在研究中作为基准的国家。这些成功要素包括:

  • 发展完善的金融基础设施;

  • 有利的监管环境和有效的监管程序(遵从国际认可原则);

  • 自由开放的市场;

  • 先进和有效的法律制度;及

  • 透明度高。

不断演变的银行业

5.顾问找出金融业內多项全球发展力量和趋势,将会影响香港银行业的发展。最终
可能出现的结果就是竞爭加剧,令效率、创新和客戶服务方面都有所改进。同时,
全球发展趋势也会带来多项挑战,提高整体复杂程度,以及增加银行和银行业所承
担的风险水平。因此,顾问认为香港所面对的挑战是如何把握将来展现的机会,而
同时又能控制风险。

金管局的4项策略性监管目标建议

6.面对这个新展现的环境,顾问就金管局提出了4项策略性监管目标建议:

  • 监管制度-确保在金融市场不断转变的情况下,香港的监管制度仍然适用。

  • 发展具竞爭性的银行体系-改善竞爭环境,确保全球和本地趋势的有利因素
    能够在香港市场发展,而香港能继续作为具吸引力的国际金融中心。

  • 银行体系的安全和稳定-确保因全球和本地发展趋势而增加的风险水平得到
    审慎管理,以及减轻香港所承受的系统性风险。

  • 金融体系的效率和健全性-银行业以至金融和资本市场均须提高透明度,好
    让市场规律的力量能更有效地运作。

顾问的主要建议

7.为了达到这些目标,顾问提出了多项建议。整套建议的目的是要加强香港银行业
市场的竞爭能力,以及提高银行体系整体的安全和稳健性。顾问认为这些建议具有
连贯性,应同时分阶段推行。这是考虑到为了提高本地银行的竞爭能力而开放市场
增加竞爭的同时,也需要改进监管程序以确保银行能应付新环境。

8.顾问对部分监管政策提出修改建议前,已考虑推行这些政策原来的理据、其在目
前银行业环境下的优劣评估、市场人士的意见,以及这些政策能否继续配合未来的
银行业环境。顾问亦已将这些规则与其他国家的发展比较,以探讨香港的监管环境
能否达至其他国际金融中心的标准。有关比较以表列形式载于附件2

(i) 第一阶段-强化的风险为本监管方法(1999年)

第一阶段的重点是在对监管制度作出大幅修订前,让金管局先行改进监管方法,以
处理市场的风险和增加的竞爭。顾问还建议金管局开始为银行业引入更多竞爭,放
宽「一家分行」政策,让境外银行能经营最多达 3 家分行。鉴于预期1999年经营环
境持续困难,所以第一阶段不应进行撤销利率规则的行动。不过,建议在这阶段开
始监察主要的经济稳定指标,以便就第二阶段展开撤销利率规则行动作好准备。

(ii) 第二阶段-市场结构重整(2000年至2001年中)

第二阶段的重点会由监管方法转移至推行新的市场结构。然而,这个阶段会继续推
行经强化的监管方法。顾问建议金管局提高本地机构的最低资本要求,并开始研究
存戶保障问题。这两项的目的都是要巩固银行业的安全和稳定。此外,透过简化三
级制发牌制度,以及推行首两个阶段的撤销利率规则(须视乎持续监察经济稳定指
标的结果)等措施,有助进一步增强竞爭力。

(iii) 第三阶段-开放市场(2001年中至2002年底)

第三阶段关于余下对自由开放市场的障碍的建议。一旦实行了新的监管方法以及市
场结构已完成重整后,便应推行这些建议。然而,如果因实行研究中关于提供明显
的存戶保障的建议(此研究应在第二阶段完成),而需要修改现有安排(如推出存
款保险或其他经改进的保障计划),则应首先进行修改,才进一步开放市场。最后
阶段的撤销利率规则会在这段期间进行。

9. 关于每个阶段的主要建议摘录于附件3

前瞻

10.政府及金管局需要仔细研究报告的建议,其间将会咨询各有关人士的意见。公众
咨询期将于1999年3月底结束。


香港金融管理局
1999年1月


附件 2

香港就部分监管措施与数个国际金融中心的比较

监管措施香港美国英国新加坡日本加拿大 澳洲
接受存款
机构类别
  • 银行
  • 有限制持牌
    银行
  • 接受存款公
  • 全国银行
  • 国家特许银
  • 储蓄贷款协
  • 储蓄机构
  • 信用合作社
  • 结算银行
  • 建屋互助协
  • 商业银行
  • 商人银行
  • 全国储蓄银
  • 全面银行
  • 有限制牌照
    银行
  • 离岸银行
  • 商人银行
  • 境外银行分
  • 城市银行
  • 地区银行
  • 地区银行第
    二组织的成
    员银行
  • 外资银行
  • 长期信贷银
  • 信托银行
  • 合作社形式
    的金融机构
  • 国內银行
  • 外资银行附
    属公司
  • 商业银行
  • 建屋互助协
  • 信用合作社
  • 货币市场公
境外银行
进行本地
业务须遵
守的资本
或同类规
对境外机构不设
最低资本要求
在一间联邦储备成
员银行存放性质相
等于资本的存款
对境外机构不设最
低资本要求
境外银行必须存有
总办事处不少于
1,000万新加坡元
的净结余(即「总
办事处净资金」)
,其中500万新加
坡元应为核准资产
对境外机构不设最
低资本要求
必须在本地注册必须在本地注册
海外机构
分行须遵
守的公开
资料规定
需要发表有关业
绩表现的新闻稿
(1998年开始生
效)
须向公司注册处提
交分行资产负债表
及损益帐
由于必须在本地注
册,因此本条不适
由于必须在本地注
册,因此本条不适
存戶保障 若银行进行清盘
,存戶有权优先
追索存款中最多
不超过10万港元
存款保险的保额不
超过10万美元
存款保险就每间机
构每位存戶提供的
保额不超过2万英
无存款保险,但银
行必须在新加坡金
融管理局持有不少
于其负债基础6%的
最低现金结余
存款保险的保额不
超过1,000万日圆
存款保险的保额不
超过6万加元
在进行清盘时,机
构在澳洲的资产将
被用作偿还在澳洲
的存款,而存款获
偿还的次序较所有
其他债务优先;机
构必须在澳洲持有
价值相等于或超过
其在澳洲的存款总
额的资产
利率规则 利率规则适用于
7日以下的存款
、储蓄戶口及往
来戶口
1980-86年期间撤消
管制
1967年撤消管制 不设管制 1993年撤消管制1971年撤消管制1980年代撤消管制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