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

储稅券制度的检讨

讨论文件


目的

我们最近就储稅券制度进行检讨,以改善该制度的运作及令其对纳稅人士及政府
更为公平合理。本文件旨在胪列我们对改善储稅券制度的建议及收集委员对有关
建议的意见。

背境

储稅券种类


2.储稅券的作用是用作缴交稅款的。储稅券分两类:纳稅人士为将来缴纳稅款作
准备而购买的普通储稅券(以下简称为普通储稅券),及纳稅人士对其评稅提出
反对时而被稅务局局长(以下简称为局长)要求就该项评稅所牵涉的稅款而购
买的储稅券(以下简称为暂缓缴稅储稅券)。暂缓缴稅储稅券一般占售出储稅券
数目的5%以下,但却占储稅券的总销售价值约80%。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所
售出的58 554张总值15亿6千9百万元的储稅券中,暂缓缴稅储稅券数目为1 083张
(占总数目1.8%),其总值为12亿8千7百万元(占总值82.1%)。

储稅券的利息

3.储稅券利率以往是根据三间发钞银行所提供的六个月十万元定期存款利率的过
去六个月的加权平均数计而厘定的,而该利率是每三个月作出检讨,以便就发钞
银行所提供的利率的变动而作出相应调整。但由于检讨的时间相隔市场利率变动
的时间较长,因此,在一些情况下,储稅券利率与市场的利率在同一时期的水平
可能有很大的差别。

4.为了更迅速地反映市场定期存款利率的变动,我们最近已改变计算储稅券利率
的方法,以及缩短至每一个月对利率进行检讨。现时储稅券的利率是以三间发钞
银行当时就十万元的六个月定期存款所提供的利率而厘定的,这计算方法令储稅
券利率更能反映银行的定期存款利率的变动。我们认为目前计算利率的方法是对
储稅券购买人士及政府更为公平合理。

赚取利息的期限

5.普通储稅券赚取利息的期限为36个月。这个期限能为一些购买储稅券总值多于
该年应缴稅款的纳稅人士,或因免稅额调整或应评稅收入的调整而无须将该年所
购买的储稅券全数赎回作缴稅之用的纳稅人士,提供灵活的安排。由于每一张普
通储稅券的平均持有时间只为6个月,因此,我们认为36个月的赚取利息期限是
足够的。就暂缴稅储稅券而言,由于每宗反对或上诉个案的裁定所需的时间并不
相同,因此,该些储稅券并沒有赚取利息的最高期限。如纳稅人士的反对或上诉
个案得值,有关的稅款将被撤销,而该笔以储稅券形式持有的款额则连同累算利
息一并退还予该纳稅人士。如有关反对或上诉无效,而局长就应缴的稅款所作的
评稅得值,则局长会赎回该笔以储稅券形式持有的款额作缴付该纳稅人士应缴的
稅款。在这情况下,我们并不会对有关的储稅券支付利息,因为倘若该纳稅人士
沒有提出反对或上诉,他实在应已缴付有关稅款。我们认为这安排公平合理,因
此认为无须改变有关的现行安排。

建议

6.我们最近就储稅券制度的运作进行检讨。我们认为虽然普通储稅券与暂缓缴稅
储稅券同是用作缴稅之用,但它们是在不同情况下购买的。因此,我们建议对两
类储稅券应有不同的安排,以反映它们不同之处。有关的建议改变详列在以下的
段落。

(a)取消发出纸券形式的普通储稅券及将电子储稅券的范围扩大至所有纳稅
人士


7.目前,除了只容许现职及退休公务员可参加的「即赚即付」计划下购买的储稅
券外,所有其他的储稅券均是以纸券的形式发售。就「即赚即付」计划而言,稅
务局为每一名参加人士开设一个储稅券戶口,以及每一个月在该些人士的薪金或
退休金中扣除一项特定款额,以存入该些人士的储稅券戶口中。稅务局在每年的
九月份发出年中结余单及在参加人士缴稅日期前再发出结余单予有关参加人士,
并自动在稅款日到期当日在参加人士的戶口中以先购先赎形式为该人士赎回储稅
券作缴稅之用。如在赎回所有储稅券后仍未能清缴稅款,稅务局会要求该人士清
缴余额。另一方面,若清缴稅款后仍有余下的储稅券款额,则稅务局会结转该些
储稅券款额作缴付翌年的稅款之用。在1997-98年度发出的58 554张储稅券中,有
57 471张(98%)为普通储稅券,而在这些储稅券中,有34 547张(60%)为由参予「即
赚即付」计划的人士所购买的电子储稅券。我们亦发觉,大部分购买普通储稅券
的人士为经常购买的人士。

8.我们认为电子「即赚即付」计划的运作非常理想。正如行政长官在去年十月公
布的施政报告中宣布,我们打算将该计划的范围扩大至包括所有纳稅人士(个人及
公司)。稅务局会开设能以缴费聆及银行(后者包括自动柜员机)处理的电子戶口,
藉此提高电子储稅券的特点。这项安排可使纳稅人士选择购买储稅券的时间及规
律,而不须如目前般在每一个月购买同一款额的储稅券。这样能增加购买储稅券
的弹性。其他继续选择以每个月在其薪金或退休金扣除款额存入储稅券戶口的人
士仍可继续享用该扣除安排。为更准确及适当地反映计划的性质,我们建议将「
即赚即付」计划改名为「即赚即储」计划。「即赚即付」容易使人联想稅款即时
在薪金中扣除。但这并非实际安排,在计划內,在薪金中扣除的款项是以储蓄形
式存放在储稅券戶口內用作将来缴付稅款之用。因此,「即赚即储」是更能反映
计划的性质。

9.发出储稅券纸券是以人手处理,所以会耗费大量资源。此外,纳稅人士必须亲
身或以邮递方式购买储稅券及在赎回储稅券时须出示有关的储稅券。因此,发出
储稅券纸券不但费用昂贵,而且对纳稅人士并不方便。当我们改善了电子储稅券
制度的运作,而令其更为有弹性后,我们认为应该加以利用该制度,使稅务局的
运作得以简化,以及进一步提高储稅券制度的运作效率。因此,我们建议取消发
出储稅券纸券予所有普通储稅券购买人士,取而代之的是为该些人士开设储稅券
戶口,用以纪录所有购买及赎回储稅券的纪录。由于购买普通储稅券是自愿性质
,因此,我们并不预期会有任何纳稅人士会因这项建议而受到不公平对待。此外
,我们亦得悉大部分普通储稅券的购买人士是经常购买储稅券,因此,对这些人
士而言,以戶口形式提供储稅券是一项改善服务。

10.至于赎回方面,目前储稅券纸券的持有人士是可以选择赎回任何一张的储稅券
及用赎回的款项缴付任何一种稅款。在电子储稅券方面,稅务局是会在稅款到期
当日自动赎回电子储稅券作为缴付有关纳稅人士的薪俸稅之用。为简化运作及减
少行政工作,我们建议当电子储稅券计划扩大至所有纳稅人士时,有关赎回储稅
券的安排应予以统一,即所有普通储稅券将会在稅款到期当日自动地以先买先赎
的形式赎回作为缴付有关纳稅人士(个人及公司)的所有稅项。

11.至于暂缓缴稅储稅券,由于购买人士并非经常购买该些储稅券,因此,若每一
项购买是以电子戶口取代,则该些戶口可能只会被使用一次。此外,暂缓缴稅储
稅券的数目不多(在1997-98年度售出的58 554张的储稅券中,有1 083张储稅券
是暂缓缴稅储稅券)。因此,我们建议继续以纸券形式发售暂缓缴稅储稅券。

(b) 提供更公平合理的储稅券利率

12.现时纳稅人士在购买储稅券后,有关储稅券的利率是适用于该储稅券整段可
赚取利息的时段。由于我们已对利率的检讨机制进行更新及对储稅券利率每一个
月进行一次检讨,储稅券利率应可更能反映当时市场的利率变动。我们曾考虑应
否将储稅券利率在其购买六个月后根据当时适用的储稅券利率浮动。但是,这做
法会使行政变为复杂,亦不符合成本效益。根据我们的纪录,一般购买普通储稅
券人士的平均持有期为六个月。因此,不论是对储稅券购买人士或政府而言,目
前厘定储稅券利率的准则已是公平合理。根据以上的理据,我们不认为有需要更
改现行将购买储稅券时适用的利率应用于该储稅券的整段持有期的安排。

13.不过,暂缓缴稅储稅券的情况则有所不同。由于该等储稅券是局长指示有关
纳稅人士购买的。因此,一名纳稅人士在储稅券利率较低或较高时被指示购买
储稅券均有可能性。这情况有时对有关购买人士或政府不甚公平。此外,由于
暂缓缴稅储稅券的持有期是取决于对有关反对或上诉个案作出裁决所需的时间
,因此,不同的暂缓缴稅储稅券的持有期是可以有很大的差距。目前计算储稅
券利率的程式中以六个月定期存款的利率为参考与暂缓缴稅储稅券的平均持有
期并不相符。我们认为不应将购买暂缓缴稅储稅券时的利率应用于该储稅券的
整段持有期,有关的利率应在该储稅券的持有期间与该期间內适用的储稅券利
率浮动较为合理。采用这项安排后,储稅券利率在每一次检讨及更改后,将会
适用于所有暂缓缴稅储稅券。

14.我们亦考虑过较早前财经事务委员会对不同价值及持有期的暂缓缴稅储稅券
提供不同的利率的建议。但是,实施有关建议的行政费用将会甚为昂贵。此外,
由于每宗反对或上诉个案的裁定所需的时间并不相同,因此每张暂缓缴稅储稅券
的持有期以及利率并不能在其购买时确定。因此,我们认为我们不能够像银行提
供存款服务般运作储稅券制度。我们为暂缓缴稅储稅券提供利息的目的是补偿有
关纳稅人士在稅务局处理有关反对或上诉个案时暂时不能动用该笔用以购买储稅
券的款项的损失。购买储稅券亦能为与反对或上诉个案有关的稅款的清缴提供一
项保证。此外,纳稅人士亦可以银行保证作为提出暂缓缴稅申请的保证。同时,
当本文第十三段的建议实施后,即暂缓缴稅储稅券持有期的利率随持有期间內适
用的储稅券利率浮动,有关暂缓缴稅储稅券的安排将会有所改善及变得更为公平
。因此,我们并不认为我们应为暂缓缴稅储稅券提供不同的利率。

实施

15.我们打算尽早将实施有关建议的修订法案提交立法会审议。由于稅务局需要
时间更改有关电脑系统的程序以实施以上的建议,建议的措施约会在本年九月
实施。所有的变动只会适用于新购买的储稅券,而已售出的储稅券将不受影响



库务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廿四日
FIN CR 3/230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