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
参考文件
《银行业条例》修订建议
引言
1.本文件概述《1999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对《银行业条例》(《条例》)作
出的建议修订。修订的主要目的是使香港银行监管制度符合巴塞尔委员会的《有效监
管银行业的主要原则》(《主要原则》),并按市场发展改善《条例》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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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2.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97年9月公布《主要原则》,并已获十国集团成员国中央
银行采用。《主要原则》可作为全球监管机构的主要参考,以检讨现有监管安排,并
在本身法定权力范围內尽快推出新措施,处理任何监管不足之处。
3.除下列范畴外,香港的银行监管制度已大致符合《主要原则》(请参阅就香港状况进
行评估的附件):
- 除收购或成立海外银行业附属公司外,现时并无正式规定认可机构在作出
重大收购或投资前必须通知金融管理专员(「专员」)或寻求专员的批准;
- 专员依法不得向海外监管机构披露认可机构个别客戶的资料;
- 专员在致力使有问题认可机构及早采取纠正行动上的监管权力,可能会因
为债权人提出对该认可机构的清盘呈请而受影响;和
- 香港现有数家认可机构是平行式结构银行集团的成员,即由一家控股公司
持有不同司法管辖区的附属银行,而并无任何监管机构对此集团进行综合
监管。
4.政府一贯的政策是,香港的监管制度应尽可能符合国际监管标准。上文第3段(a)、
(b)和(c)项所述的不足之处,可透过适当修订《条例》解决。至于上文(d)项所
指平行式结构银行集团的问题则较为复杂,需得到有关的海外银行监管机构合作才可
解决。处理这个问题的较佳做法,是限制香港有关机构对其所属集团的财务风险,并
与有关监管机构进行适当讨论。
认可机构进行重大收购或投资
5.《主要原则》中原则5规定,银行监管机构必须有权订立准则,以审核认可机构的重
大收购或投资,并确保有关的公司联属关系或结构不会令该认可机构承受不适当的风
险或妨碍有效监管。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监管机构会判断该认可机构是否具备所需的
财政和管理资源,以进行该项收购。监管机构必须明确界定甚么种类和数额的投资须
事先取得批准和发出通知。
6.判断认可机构对一家公司的收购或投资是否重大,在监管方面的主要考虑因素是拟
进行的收购或投资将会如何影响该认可机构的财政状况,例如其资本基础或盈利。根
据一般会计惯例,如果盈利、资本或资产的5%受到影响,有关交易通常都被视为重大。
7.基于上文所述,以及《条例》第87条已规定认可机构获取或持有任何其他公司的股
份总值不得超过该认可机构资本基础的25%,我们建议应规定除某些特定情况外,如
本港的认可机构拟对一家公司进行重大收购或投资(包括成立一家公司),其所涉总
值达到该认可机构资本基础的5%或以上,必须事先征得金融管理专员的批准。
披露个别客戶的资料
8.《主要原则》中原则25规定,负责监管境外银行本地运作的所在地监管机构,必须
有权向该等境外银行的注册地监管机构提供其所需的资料,以执行综合监管。根据巴
塞尔委员会的意见,这些资料须包括个别客戶的资料。
9.在香港而言,《条例》第121(3)条禁止向海外监管机构提供银行个别客戶的资料
。为符合《主要原则》原则25的规定,我们建议删除这项限制。
10.为免有关方面担心海外监管机构在取得个别客戶资料后再向他人披露这些资料的情
况不受管制,我们建议在《条例》加入新条文,使专员在根据第121条向海外监管机构
披露任何资料时可以附加条件,规定取用资料者须取得专员同意,方可把有关资料向
他人披露。如果向海外监管机构披露的是关于个别客戶的资料,则专员必须附加上述
条件。
有关认可机构清盘呈请的条文
11.《主要原则》原则22规定,银行监管机构必须备有权力引用足够监管措施,以在面
对银行未能符合审慎监管规定、违反监管规定或存戶利益受其他因素威胁时,及时采
取纠正行动。
12.目前专员已具备各项权力以完成《主要原则》原则22所定的目标。例如,根据第52
(1)(C)条,专员如认为某家认可机构经营业务的方式有损其存戶或债权人的利益,则可
委任1名经理人管理该认可机构的事务、业务和财产。委任经理人的目的是使有问题的
认可机构经过悉心代管后能恢复正常运作,也可能是在仍未找到认可机构的清盘人前
,能使专员采取迅速行动保障该认可机构的资产。这些措施的最终目的是保障存戶利
益和维持银行业的稳定。
13.尽管如此,《条例》不能防止不满的债权人在经理人委任期间提出将该认可机构清
盘的呈请,或就该认可机构的资产提出法律诉讼。此外,现时程序上也沒有保障机制
,可以确保由财政司司长以外的人士提出认可机构的清盘呈请时,监管机构有权在法
庭就该呈请陈词。由于经理人可能因此而不能有效地履行其职责,上述情况实为不理
想。
14.为此,我们建议在《条例》第122条引入新条文,规定专员有权在法庭就认可机构
的清盘呈请陈词,并且有权提出其赞成或反对该呈请的意见。这种呈请可使法庭顾及
监管机构的意见,才决定是否将某认可机构清盘。《保险公司条例》已载有类似的条
文。
其他修订
15. 其他建议修订的目的是改善《银行业条例》在下列范围的运作:
- 删除所有香港注册的认可机构必须在报章刊登经审计周年帐目和审计
师报告书的繁重规定,改为赋予专员酌情权,要求所有认可机构以较
灵活的方式公布或披露其与财政事务有关的资料;
- 准许境外认可机构选择向专员送交其经审计周年帐目的副本,或在专
员事先批准的情况下向专员送交其所属控股公司综合帐目的副本;
- 使专员承认更多香港以外的银行监管机构;
- 简化征求专员同意有关成为认可机构雇员的程序;和
- 使专员在有需要时对认可机构现有的控权人附加条件。
16.此外,我们亦拟修订《条例》其他条文,以配合不断转变的市场发展和新推出的银
行产品。
立法时间表
17. 预期上述的《银行业条例》建议修订将于1999年5月提交立法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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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事务局
1999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