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
「香港银行业顾问研究报告」
咨询所得的意见
引言
1.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就「香港银行业顾问研究报告」(研究报告)的建议进
行了为期3个月的咨询行动,本文件旨在概述金管局在咨询期內收集所得的意见。
研究报告的建议
2.研究报告列举了多项全球金融市场的发展力量和趋势,这些发展会影响香港的银行
业,无论在效率、新产品的推出以及客戶服务等范畴都会因为竞爭加剧而进步。同时
,全球发展趋势也会带来多项新挑战,令银行和银行业整体面对更高和更复杂的风险
。根据这些分析结果,研究报告认为香港面对的挑战是如何能充分掌握未来的机会,
而同时又能有效地控制风险。
3.研究报告提出了多项建议,协助香港银行业在全球发展力量和趋势的影响下向前迈
进。整套建议的目的是要提高香港银行业的竞爭力,以及加强银行体系的整体安全和
稳健。具体建议如下:
- 分阶段撤销余下的利率规则
- 放宽对境外银行的「一间分行」政策
- 让非银行认可机构也可以使用即时支付结算系统
- 澄清金管局最后贷款人的角色
- 简化三级制发牌制度
- 提高本地注册认可机构的最低缴足股本要求
- 研究加强明示性的存戶保障
- 缩短进入市场的期限准则,以及放宽与香港关系的准则
- 增加境外银行披露的财务资料
- 强化风险为本监管方法
1.政府在财经事务委员会1999年2月1日的会议上,向议员简介了研究报告的主要结果
和建议。建议的详细內容公布后,进行了全面的公众咨询,而咨询期亦于1999年3月
底结束。
金管局收集所得的意见
整体方向
2.金管局收到银行界(包括由香港银行公会和存款公司公会交来的综合意见)和6家银
行,以及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和香港民
主促进会等组织的意见。大部分收集所得的意见均认为是次香港银行业顾问研究切合
时宜,而且能正确指出银行业面对的主要问题,以及当前的市场发展趋势。整体而言
,回应机构都同意,香港若要维持和巩固其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就必须继续开放金融市
场。不过,香港银行公会就此特别指出,鉴于目前的经济环境欠佳,以及银行业和金
融业正面对困境,所以应该采取审慎的方法开放市场。银行公会认为应该按步就班地
重组和开放市场,并且应该由对银行业影响比较轻微的环节开始。
3.虽然收集所得的意见一致认同报告所建议的整体方向,然而部分回应机构对个别建
议表示忧虑,和持有不同意见。一家小规模本地银行和香港中华总商会表示,由外资
控制的银行在香港银行业市场的占有率已经很大。由于境外银行的核心业务不一定位
于香港,所以当这些银行面对压力时,为了保障其本国的主要业务,他们可能会牺牲
香港的业务,而不会顾及此举对香港所造成的影响。上述两家回应机构也指出,香港
已经是全球最开放和竞爭最激烈的银行业市场之一,所以不必急于清除所有现存妨碍
境外银行进入市场的障碍。更具体来说,他们认为中小型银行目前的市场占有率应该
提高,以减轻外来危机和事件对本地银行体系所造成的影响。另一方面,民主促进会
则认为研究报告的部分结论过于保守,该会支持以较快的步伐开于市场。
具体建议
4. 就每项具体建议收集所得的意见概述如下:
撤销余下的利率规则
8.银行公会的回应指出,其会员普遍同意原则上不应该反对开放市场,然而开放市场
的过程必须是在适当的时候并按步就班地进行。不过,该会认为现在并非进一步撤销
余下利率规则的适当时机,在决定撤销利率规则的时间和方法时,金管局应该考虑到
此举对认可机构以至银行业整体稳定的影响,以及银行为维持盈利而采取的措施。
9.银行公会预计,撤销利率规则会引致存款竞爭加剧,对香港所有银行的盈利都造成
不利影响。银行的基准息率风险(即最优惠利率与银行同业拆息的波动)会增加,使
他们更容易受到利率波动影响。初期,存款可能会转移至小规模银行,而他们亦无可
避免地要付出比大型银行为高的利率以吸引存戶。这种情况有可能会影响大型银行的
流动资金状况。另一个结果是,小规模银行可能要将资金投放于回报较高但风险也较
高的资产,因此,风险管理普遍会变得更为复杂。银行公会也预期银行会收取更高的
服务费用,以及引进最低结余规定,以减少客戶交叉补贴的情况。对不同类别存戶采
用利率分级制度,也会令小额存戶收到较少利息。然而,银行公会认为随著竞爭加剧
,银行不可能单凭利率分级制和收费来保障盈利。因此,银行可能会集中减低成本,
例如是透过重整分行网络。同时,银行也可能会调整收费,使利润不足以弥补开支的
小额客戶自愿离开,贷款利率(特别是住宅按揭利率)也可能上升。
10.银行公会并指出,效率较低或沒有能力负担新产品和先进系统所需投资的机构可能
无法继续经营,所以不应该忽略银行业出现整顿的可能性,以及由此而引致的失业问
题以及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
11.至于撤销利率规则的时间方面,银行公会认为有秩序地分阶段进行是可取的方法。
鉴于目前经济不景以及「公元二千年」问题造成的不明朗因素,他们认为必须把任何
撤销利率规则的行动押后至2000年以后才进行。银行公会也提到,有数家银行建议分
两个阶段而不是三个阶段撤销利率规则,第一个阶段撤销定期存款的利率限制,第二
个阶段则撤销往来和储蓄存款的利率限制。其中一家规模较大的银行认为,一旦展开
撤销利率规则的过程,便应尽快进行,以期在顾问建议的2002年目标之前,完成最后
阶段的撤销利率规则。
12.存款公司公会也同意,长远来说,撤销利率规则是无可避免的,而且也是适当的做
法。然而,由于此举对银行盈利有重大影响,所以存款公司公会认为,撤销储蓄存款
的利率限制应在研究报告建议的所有参考指标均呈有利状态,而本地生产总值也连续
3年回复至正数后才进行。然而,撤销6日及以下定期存款利率限制的行动则几乎可以
立即进行,而撤销对往来存款的利率管制也可以紧接其后进行。
13.一家小规模本地银行支持撤销所有存款的利率上限,因为该银行认为利率水平不应
该由银行公会决定,原因是银行公会往往受其本身成员的商业取向所影响。
14.其他如消委会等非银行组织则质疑,撤销往来和储蓄存款的利率管制会严重影响银
行业稳定的忧虑是否合理。消委会不同意一旦撤销利率管制,银行之间会出现存款大
规模转移的情况。该会认为存戶不一定会为了寻求较高的储蓄利率而随意把存款由一
家银行调往另一家银行。客戶流动性较可能受其他变数如储蓄戶口的收费和其他功能
所影响。消委会提到,根据研究报告的资料,只有少数机构认为撤销利率规则会为他
们带来业务机会,而只有17%的机构认为撤销利率管制后,他们能吸纳新的存款。
15.消委会又表示,金管局在1998年9月推出的「7项技术性措施」令炒卖港元活动变得
更为困难,利率因而转趋稳定。因此,该会认为全面撤销利率规则会引致利息支出增
加和盈利减少(以及因此而出现的系统性风险)的预测可能被夸大了。因此,消委会
支持尽快全面撤销利率规则。
16.研究报告建议应在经济转趋稳定一段指定期间,而风险又得到充分控制的情况后,
才可展开撤销利率规则的过程。同时,鉴于预期1999年银行业经营环境仍然相当困难
,所以研究报告建议不要在1999年撤销余下的利率规则。此外,研究报告还提出多种
经济和市场指标作为参考,以评估撤销利率上限的风险。消委会认为以某些一般性的
指标,去预测放宽利率上限的结果是可以接受的做法,但何时开始撤销利率规则不应
与个别银行的盈利挂钩,而应从市场整体角度来衡量。就此而言,消委会建议应清楚
厘定有关指标,并公开评估结果,以提高撤销利率规则的过程的透明度和明确性。
17.其他组织对撤销利率规则持有颇为不同的意见。香港中华总商会反对在目前的情况
下撤销利率规则,因为此举可能迫使中小型银行不惜以较高利率爭取存款,以及投资
于较高风险的资产。另一方面,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则支持分阶段撤销余下的利率规
则,以促进竞爭和鼓励创新,并在厘定本地利率方面引进更多市场元素。民主促进会
则认为应即时废除所有的利率规则。
放宽「一间分行」政策
18.目前这项政策适用于1978年及以后获发牌的境外银行,这些银行只可在一幢大厦內
开设办事处,经营银行业务。这项规定的目的,是防止香港银行数目过多,而不是要
针对境外银行。事实上,在1978年以前获发牌的37家境外银行都拥有多家分行(即不
受「一间分行」规定所限制)。
19. 收集所得的意见大都同意撤销「一间分行」政策。
20.银行公会的意见是,放宽「一间分行」政策虽有助提高香港自由开放的声誉,但却
可能加剧银行业內因为撤销利率管制而导致的激烈竞爭。因此,研究报告建议分阶段
放宽这项政策,让有关境外银行在一段指定时间內开设最多3家分行,然后进行详细
检讨,决定是否进一步放宽此项政策的做法是适当的,因为此举能够减低银行体系出
现不稳定情况的风险。至于是否进一步放宽「一间分行」政策,金管局应该仔细考虑
,并应咨询银行业后才作出决定。
21.存款公司公会认为这项政策已不合时宜,即使撤销也不会引致来自境外银行分行过
分剧烈的竞爭。此外,电子银行服务的出现也会令这项政策逐渐失去实质意义。然而
,存款公司公会也认为随著进入市场准则得以放宽,而本港又沒有对境外银行分行设
定资本或本地资产水平要求,且对境外银行分行披露财务资料的要求也较宽松,因此
放宽「一间分行」政策只会对本地机构更加不利,而不会缔造公平的竞爭环境。所以
,存款公司公会建议应在较后阶段当境外机构(特别是从事本地商业和零售业务的境
外机构)亦须遵守适用于本地机构的披露财务资料要求后,才考虑放宽这项政策。
22.消委会认为,研究报告指出,只有12家机构表示有意在撤销这项政策后增加分行数
目,显示大部分境外银行已达到理想的竞爭规模,无须增设分行,因此即使撤销这项
政策以增加市场竞爭,也不会对银行体系的稳定性构成威胁。有见及此,消委会认为
沒有理据支持保留这项政策,或对分行数目设置上限。
23.不过,消委会也提到其他地区对境外银行的业务范畴也有一系列的限制,考虑到贸
易政策的需要,当局应该保留某些限制,与其他国家看齐。因此,分阶段放宽「一间
分行」政策应该是适合的做法。
24.一家小规模银行特别关注放宽「一间分行」政策会迫使本地中小型银行面对过分困
难的经营环境,以及影响银行体系的稳定,特别是鉴于香港的监管环境相对其他国家
而言,已给予境外银行参与本地银行业务最宽松的途径。香港中华总商会也持这种意
见,不过,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则支持分阶段放宽这项政策,以促进市场竞爭。民主
促进会不同意只容许境外银行开设不超过三间分行,并建议即时全面放宽「一间分行」
政策。
让更多机构使用即时支付结算系统
25.存款公司公会大力支持并呼吁尽快推行此项建议。该会表示让有限制牌照银行使用
即时支付结算系统的建议,应该提前至较早阶段推行,而不应按照研究报告的时间表
实施。对部分从事包销债务或外汇交易的有限制牌照银行来说,这个问题尤需尽快解
决。
26.银行公会对这个问题的立场比较中立。该会表示,虽然部分会员对此持开放态度,
但也有反对者认为,支持有限制牌照银行/接受存款公司使用即时支付结算系统的理
据欠缺说服力。这些会员指出,在其他金融中心,只有经营全面银行业务的机构才可
使用结算系统。由于有限制牌照银行/接受存款公司进入市场的成本较低,让他们使
用即时支付结算系统,在支付业务方面对持牌银行造成不公平的竞爭环境。有限制牌
照银行和接受存款公司不能提供往来或储蓄存款戶口,所以从传统角度来说,他们并
不是银行,因此他们不应享有银行所享有的特权。银行公会也提到,即使要开放即时
支付结算系统,有限制牌照银行和接受存款公司应该支付此项服务的费用。因为这个
系统的开发成本是由持牌银行与金管局分担,但收回成本的责任则由银行负起。
27. 其他银行的回应一般并不支持研究报告提出开放即时支付结算系统予有限制牌照
银行/接受存款公司的建议,理由是现行的安排运作良好,将现有安排复杂化,只会
产生反效果。
28.消委会原则上支持研究报告的建议,认为开放即时支付结算系统的问题,应该与三
级制简化为二级制的转变一并考虑,同时也应制定更合适的准则以厘定使用即时支付
结算系统的资格。消委会也提议金管局研究让银行以外的机构使用即时支付结算系统
可能会造成的影响,因为这些机构会因此而获得更多流动资金,对市场带来正反两面
的影响。
澄清金管局最后贷款人的角色
29.大部分收集所得的意见均支持金管局澄清其最后贷款人的角色,即在那些情况下会
向遇有困难的机构提供援助。然而,银行公会却认为金管局仍需维持足够的灵活性,
以应付突然出现的变化,以及采取及时的行动,如决定是否有必要挽救一家无力偿债
的机构。因此,政府过去所表明的立场,即因应个别事件本身的特殊情况,并考虑到
有关机构对银行体系整体稳定的影响才作出决定,仍然是审慎的做法。此外,在某些
情况下,金管局的最后贷款人角色可能会与其捍卫联系汇率的职能1出现矛盾。为了解
决这个问题,外汇基金咨询委员会辖下的货币发行委员会最近已就此作出讨论,并指
出有方法可使金管局最后贷款人的职能符合货币发行局制度的原则。
30.存款公司公会指出,由于金管局实际上履行中央银行的职能,所以这个课题一直备
受爭论,因此有需要澄清其角色和政策。消委会和香港中华总商会等非银行团体同意
,金管局应澄清其最后贷款人的角色。消委会更指出应特别留意金管局怎样行使其扮
演最后贷款人时所拥有的酌情权,并认为金管局必须提高此方面的透明度。以酌情方
法去履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相对于规范化的方法来说,会令提供流动资金援助和提供
偿债或资本支持两者之间的分界变得模糊。消委会也提出应加强教育公众,让他们明
白当局不一定会挽救无力偿债的银行。
简化三级制
31. 收集所得的意见普遍支持把现有的三级发牌制度简化为两级。
32.银行公会大致上欢迎研究报告提出简化发牌制度,改行两级制的建议。该会指出若
取消接受存款公司的级别,金管局需要设立某种形式的专门金融机构,以取代目前预
计由专门接受存款公司发行多用途储值卡的安排。
33.存款公司公会提到虽然公会大部分成员均希望金管局采纳单一级别的发牌制度,但
该会也承认有需要设立分级制度,以顾及小规模金融机构的需要(如那些未能符合最
低资产要求,但信贷评级理想的机构)。然而,该会反对研究报告提出的建议,维持
现有以能否提供支票戶口作为银行业务的定义。该会的意见是,在新制度下,两级机
构应以存款额及/或目标市场而非支票戶口等特定银行产品来区分。该会提倡让有限
制牌照银行向公司和大额客戶提供支票戶口。
34.除了提供支票戶口外,存款公司公会支持大部分修订建议,但强调金管局应容许申
请升格的接受存款公司分阶段提高资本水平。该会又指出,提高最低存款额至50万港
元,会对部分规模较小的接受存款公司造成困难。存款公司公会指出,目前市民在接
受存款公司的存款主要介乎于10万港元至50万港元之间,介乎于50万港元至 100万港
元之间的存款虽然为数相对较小,但仍占相当比重。因此,存款公司公会建议不应调
高10万港元的最低存款额,此外3个月存款期也应缩短至7日。存款公司公会认为对接
受存款公司实施严格限制,只会令更多机构转以放债人形式经营业务,因而脫离金管
局的监管范围。为了保持银行业的稳定,存款公司公会认为应鼓励更多机构申请认可
资格,接受金管局监管。
35. 一家小规模本地银行不同意简化现行制度的建议,因为现有的三级发牌制度运作
良好。
36.消委会同意有需要改革现行分级制度。该会认为应该保留银行与有限制牌照银行之
间的区别,让未能全面符合银行资格的新参与者有限度地进入市场。然而,金管局必
须向消费者清楚表明,重新厘定银行与有限制牌照银行之间的分界线,会否减少对消
费者的保障。消委会也关注到部分接受存款公司可能不会选择升级,而是放弃他们现
有的牌照,成为不受监管的财务公司。
提高最低缴足股本要求
37.收到的回应并沒有就这项建议提出特别意见。其中,存款公司公会虽然表示支持提
高本地注册机构的最低缴足股本(以第34段的建议为条件),但也提出应否对境外银
行分行设定资本要求,使境外和本地银行在这方面有公平的竞爭环境。研究报告已就
此课题作出分析,并指出要求某种形式的分行资本,主要目的是为加强存戶保障。研
究报告的结论是,在现行的清盘法例下,实施分行资本要求不会改善现有的存戶保障
制度,相反可能会降低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吸引力。事实上,并非只有香港沒有
实施分行资本要求,许多国家的情况也一样。因此,顾问认为无须改变现行的制度。
加强存戶保障的研究
38. 对于香港是否适合推行存款保险计划,收集所得的意见并不一致。
39.银行公会指出会员提出的意见几乎全都反对推行存款保险制度。该会表示数年前已
就此课题作出研究,最后更否决了推行存款保险计划。银行公会认为小规模银行和大
型银行必会从不同角度来研究这个课题。大型银行一般反对实行强制性的存款保险,
理由如下:
- 不能避免银行挤提,并可能会导致更多银行倒闭;
- 引致整个银行体系都低估了风险的代价,以致错误分配资本;
- 鼓励存款基础较小的银行从事高风险活动,藉此提高存款利率以吸
引客戶,尤其当全面撤销利率规则后,此情况更可能恶化;
- 鼓励银行管理层和存戶作出不负责任的行为;
- 令市场体制存在漏洞,并会压抑竞爭,长远来说,两者都不符合消
费者的利益;
- 管理完善、资本充裕的机构的客戶要补贴质素较差的银行的客戶;
- 银行以 较低利率或增加收费来弥补存款保险费,但此成本最终仍
由纳稅人负担;
- 对银行业整体盈利有不利影响,因而对银行体系的稳定产生负面作
用;
- 由于存款基础总额庞大,无法为所有存戶提供全面保障;
- 无可避免地会增加经营成本,这不仅限于银行,其他机构同样受到
影响。这种情况不利于香港降低成本,提升竞爭能力。
8.银行公会认为稳健和稳定的银行体系,以及透过改善披露财务资料要求,提高银行
的透明度,才是存戶的最佳保障。存款保险只能救火而不能防火,并非理想的解决办
法。
9.银行公会支持金管局应详细研究存款保险以外其他形式的存戶保障制度。该会要求
金管局在制定任何有关政策前,先向银行业公布有关的研究结果,并咨询该会的意见。
10.银行公会明白到,鉴于利率规则被建议撤销以及二十二大工业国(G22)辖下的加强
金融体系工作小组提倡每个国家均设立明示的存戶保障安排,所以金管局可能需要加
强存戶保障。然而,银行公会认为无论考虑那种形式的计划,必须是存戶与银行自愿
参与,并针对最需要提供存戶保障的环节(即质素较次及管理不甚完善的银行),大
型银行(从规模或信贷评级来衡量)应可获豁免参与存款保险计划。
11.两家小规模本地银行支持推出某种形式的明示存戶保障计划,并建议应不断广泛宣
传有关计划。另外两家境外银行则认为应针对适当的市场环节来提供保障。因此,与
存戶保障有关的费用应由零售银行而不是从事如私人银行业务的机构承担,因为后者
的存戶一般对金融业有较深入的认识。
12.存款公司公会认为现有的存戶保障计划,即让小额存戶在银行清盘时对银行资产拥
有优先索赔的权利作用有限。该会认为由政府资助并较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能更有效
提高消费者的信心。存款公司公会又认为鉴于目前经济前景不明朗,再加上所有金融
机构的盈利都大幅下跌,所以应优先考虑设立存款保险计划。该会认为应该可以制定
一个能避免引起道德风险和不利选择的计划(例如收取按风险计算的保险费和只就存
款的一部分提供保险)。
13.消委会欢迎就存戶保障计划进行研究的建议。该会指出金管局应仔细分析在存款保
险制度下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与交叉补贴等问题,以及任何有关计划的成本最终会由
消费者承担的情况。消委会认为研究报告建议加强现有的优先支付计划,让存戶可即
时取回存款的做法值得考虑,这办法并可降低存戶受謠言影响而导致银行挤提的可能
性。消委会也支持要求境外银行在香港保留足够资产,以应付优先索赔的建议。
14.民主促进会相信提供存款保险会引致道德风险问题,实际上对银行业稳定会造成
更大影响,所以无须重新讨论在1992年已有定论的问题。
缩短期限准则和放宽与香港关系准则
15.银行公会认为研究报告的建议大致上能在维持银行业稳定,与保持香港作为国际金
融中心两者之间取得适当平衡。同时,这些建议亦可清除繁复和不必要的限制。然而
,银行公会也提到境外和本地注册银行对部分准则持不同意见,所以金管局在作出任
何修订前要仔细评估有关影响。银行公会与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也提出,建议把期限
准则由 10年缩短至3年似乎太短,不足以让金管局全面评估有关机构在不同业务阶段
和经济周期的运作和管理能力。
16.存款公司公会认为对境外机构的要求不应过于严格,否则会令这些机构不愿到香港
投资。因此,对于合资格的境外金融机构,应放宽期限和与香港关系准则。
17.另一方面,一家小规模本地银行和香港中华总商会不同意放宽这些准则。他们认为
香港的经营环境实际上对中小型银行不利,并指出在新兴经济体系中,监管机构会容
许本地银行逐步发展,增加市场占有率和提高本身能力,然后才放宽对境外银行进入
市场的限制,何况香港已是最开放和竞爭最激烈的银行市场之一,所以无须急于清除
这些进入市场的障碍。
境外银行披露财务资料
18.回应机构一般支持金管局提高银行业透明度和增加披露财务资料要求的工作。不过
,部分境外银行担心披露本地分行的财务资料可能并不恰当。因此,他们认为在披露
任何本地分行的资料时,必须连同整家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一起公布,以确保公布的
资料不会被误解。其实,金管局已于1998年底推行了研究报告提出的部分建议,并已
包括披露整家境外金融机构的资料。
强化风险为本监管方法
19.所有回应机构均支持在修订监管制度的同时,要强化风险为本监管措施。部分银行
提出,强化风险为本监管方法,有助改进现行监管工作的效率和成效。然而,银行也
提出金管局应确保不会因采用风险为本监管方法,而不必要地加重银行的申报工作。
其他意见
20.金管局收集所得的意见除了有关研究报告提出的建议外,也有部分意见并不涉及研
究报告的內容,或不属于金管局的权责范围之內。这些意见包括银行公会提出香港污
染程度不断恶化,可能会影响香港作为金融中心的吸引力。
21.消委会也提出设立竞爭监察制度的一般性问题。该会认为银行业出现整顿可能是竞
爭加剧的一个结果,金管局的合并活动指引应更为留意因收购合并活动而导致竞爭受
到阻碍的问题。消委会并建议在沒有一般性鼓励竞爭的法例下(消委会的首选是立法)
,银行业內应有某种形式的自我监管机制,以促进同业之间的竞爭和加强消费者的保
障。消委会编制了一套参考守则,列出有关竞爭的一般性原则,可以作为制定业內实
务守则的参考蓝本。消委会提到,银行公会与存款公司公会联合发布的《银行营运守
则》已包含部分有关保障消费者的原则。然而,消委会促请金管局密切监察银行的经
营手法,并考虑是否需要在守则內加入其他保障消费者的条文。
22.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建议成立商业发展银行,满足中小型企业和资讯科技界的财务
需要。
23. 存款公司公会则对财务公司等部分金融机构缺乏监管表示忧虑。
前瞻
24.收集所得的意见显示,银行业和社会各界均相当支持「银行业顾问研究报告」所提
出的整体方向和大部分具体建议,但正如上文所述,某些人士对个别建议(例如分阶
段撤销利率规则和加强存戶保障的研究)的推行时间和方式持有不同意见。
25.金管局会详细研究这些建议所涉及的行政和法律问题,预期在1999年8月前制定一
套贯彻的政策,包括推行建议的计划。政府会尽快知会立法会议员。
财经事务局
1999年6月
[A:PUBcmt-c.]
1.按照货币发行局制度,金管局向银行体系提供港元流动资金,必须备有等额的外币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