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会议

设立创业板市场的进展



本文件报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筹备设立创业板市场("创业板")
的进展情况。

背景

2.特区行政长官于一九九七年发表的施政报告內表示,支持联交所研究设立第二
板市场(现定名为创业板市场),以助香港及区內的小型企业筹集资金。此外,该
建议亦可增加香港证券市场的产品种类,有助香港保持主要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3.联交所就第二板市场的研究,在一九九七年初展开。研究范围包括比较其他市
场的第二板市场的营运模式和特点,以及评估本地市场对第二板市场的需求问题
。研究工作由联交所辖下的「新市场工作小组」负责,小组成员包括证券及期货
事务监委员会("证监会")、联交所理事会代表及市场人士。联交所并设立了一个由
工商界代表组成的咨询委员会,负责督导工作小组的研究工作。

4.联交所于一九九八年五月发出咨询文件,收集公众对在本港成立第二板市场的意
见。咨询工作于同年七月底完成,业界及公众的反应普遍良好。联交所遂再成立一
个工作小组拟备设立第二板市场的各项细节,小组成员包括联交所及证监会的代表
及一些知名的市场人士。小组最后决定把第二板市场定名为「创业板市场」。主板
市场及创业板市场的主要分别,载于附件中。

5.自一九九九年二月起,工作小组及其上市规则小组委员会经常召开会议,拟订
创业板市场的上市规则。有关工作,现已接近完成阶段。工作小组拟于一九九九
年七月,把规则呈交联交所理事会及证监会批准。规则获核准后,联交所便会开
始接纳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申请。由于审核及处理申请需时,预计创业板市场最
早于一九九九年十月,才会有首家公司上市。与此同时,联交所会继续发展新市
场的有关基础设施,包括创业板市场网站(网站将会是发布资料的主要途径),以及
为可能有兴趣投资创业板市场的投资者,制订一套投资者教育计划。


财经事务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创业板市场与主板市场主要特点的对照


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
盈利要求:
发行人必须拥有三年溢利达
5,000万元的纪录。

发行人无须遵守任何最低溢利要求,但在招股要约
文件中,必须显示该公司在上市前两年的主要业务
,及上市后两年內的业务计划。发行人的管理层及
拥有权亦必须在上市之前两年內维持基本不变。

市值:
发行人须在上市时达到1亿元
的市值。

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最低市值约为4,600万元。但上市
后公众持有的股票不可少于3,000万元。

最低公众持股量:
一般而言,任何上市证券的发
行人必须维持最少25%的公众
持股量。

一般而言,如主板市场相同,发行人必须维持最少
25%的公众持股量。如发行人希望发行少于25% 的
持股量,其最低发行量为20%,如所发行股票在首
次上市时的公众需求量超逾20%,则需因应公众需
求把最低持股量调整至不超过25%。

对保荐人的要求:
现时沒有在任何指定期间委
任保荐人的要求(H-股须于上
市后首个财政年度內保留一
名保荐人)。亦沒有认可保荐
人的制度。


发行人必须委任保荐人协助首次上市事宜,并就公
司上市后首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提供意见。只有经
联交所认可的人士,才可出任保荐人一职。
现时股东的最低持股量:
在股票上市后,现时股东无
须维持最低的持股量。

在股票上市后,现行的管理层股东及主要股东 1 必须
合共持有不少于已发行股本的35%。

对股东买卖上市股票的限制:
控股股东在股票上市后的首
六个月內,不得出售其股票

在股票上市的两年內,管理层股东不得出售其持有的
股票。主要股东则在六个月內不可出售其持有的股票
。但在股票上市的第二年,如若有人提出全面收购的
要约,则个别股东可考虑是否接受该项要约。

财务报告:
须发出年度及半年度财务报



须发出年度、半年度及季度的财务报告

风险警告规定:
无风险警告规定

所有发给股东的上市文件及通告都必须载有风险警告
,指明创业板市场较高风险的特性。经纪亦必须为有
兴趣投资创业板市场的客戶开设独立帐戶。客戶必须
签署一份客戶合约及一为创业板市场交易而设的风险
声明。

资料披露:
资料主要是以缴款新闻稿的
形式发放

资料主要透过创业板市场网站发放。该等资料亦会发
送到本地报社,但无明文要求发行人发放缴款新闻稿




1. "管理层股东"是指任何在股东大会上可行使5%或以上投票权,及可指示或影响该发行人的
管理的人士(或一组相关人士)。"主要股东"是指任何在股票上市前,在股东大会上可行使或控
制5%或以上投票权的人士(或一组相关人士),但不包括管理层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