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会议
设立创业板市场的进展
本文件报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筹备设立创业板市场("创业板")
的进展情况。
背景
2.特区行政长官于一九九七年发表的施政报告內表示,支持联交所研究设立第二
板市场(现定名为创业板市场),以助香港及区內的小型企业筹集资金。此外,该
建议亦可增加香港证券市场的产品种类,有助香港保持主要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
3.联交所就第二板市场的研究,在一九九七年初展开。研究范围包括比较其他市
场的第二板市场的营运模式和特点,以及评估本地市场对第二板市场的需求问题
。研究工作由联交所辖下的「新市场工作小组」负责,小组成员包括证券及期货
事务监委员会("证监会")、联交所理事会代表及市场人士。联交所并设立了一个由
工商界代表组成的咨询委员会,负责督导工作小组的研究工作。
4.联交所于一九九八年五月发出咨询文件,收集公众对在本港成立第二板市场的意
见。咨询工作于同年七月底完成,业界及公众的反应普遍良好。联交所遂再成立一
个工作小组拟备设立第二板市场的各项细节,小组成员包括联交所及证监会的代表
及一些知名的市场人士。小组最后决定把第二板市场定名为「创业板市场」。主板
市场及创业板市场的主要分别,载于
附件中。
5.自一九九九年二月起,工作小组及其上市规则小组委员会经常召开会议,拟订
创业板市场的上市规则。有关工作,现已接近完成阶段。工作小组拟于一九九九
年七月,把规则呈交联交所理事会及证监会批准。规则获核准后,联交所便会开
始接纳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申请。由于审核及处理申请需时,预计创业板市场最
早于一九九九年十月,才会有首家公司上市。与此同时,联交所会继续发展新市
场的有关基础设施,包括创业板市场网站(网站将会是发布资料的主要途径),以及
为可能有兴趣投资创业板市场的投资者,制订一套投资者教育计划。
财经事务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创业板市场与主板市场主要特点的对照
主板市场 | 创业板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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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要求:
发行人必须拥有三年溢利达
5,000万元的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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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无须遵守任何最低溢利要求,但在招股要约
文件中,必须显示该公司在上市前两年的主要业务
,及上市后两年內的业务计划。发行人的管理层及
拥有权亦必须在上市之前两年內维持基本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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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
发行人须在上市时达到1亿元
的市值。 |
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最低市值约为4,600万元。但上市
后公众持有的股票不可少于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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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公众持股量:
一般而言,任何上市证券的发
行人必须维持最少25%的公众
持股量。 |
一般而言,如主板市场相同,发行人必须维持最少
25%的公众持股量。如发行人希望发行少于25% 的
持股量,其最低发行量为20%,如所发行股票在首
次上市时的公众需求量超逾20%,则需因应公众需
求把最低持股量调整至不超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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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荐人的要求:
现时沒有在任何指定期间委
任保荐人的要求(H-股须于上
市后首个财政年度內保留一
名保荐人)。亦沒有认可保荐
人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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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必须委任保荐人协助首次上市事宜,并就公
司上市后首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提供意见。只有经
联交所认可的人士,才可出任保荐人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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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时股东的最低持股量:
在股票上市后,现时股东无
须维持最低的持股量。 |
在股票上市后,现行的管理层股东及主要股东 1 必须
合共持有不少于已发行股本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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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东买卖上市股票的限制:
控股股东在股票上市后的首
六个月內,不得出售其股票
。 |
在股票上市的两年內,管理层股东不得出售其持有的
股票。主要股东则在六个月內不可出售其持有的股票
。但在股票上市的第二年,如若有人提出全面收购的
要约,则个别股东可考虑是否接受该项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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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
须发出年度及半年度财务报
告
|
须发出年度、半年度及季度的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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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警告规定:
无风险警告规定 |
所有发给股东的上市文件及通告都必须载有风险警告
,指明创业板市场较高风险的特性。经纪亦必须为有
兴趣投资创业板市场的客戶开设独立帐戶。客戶必须
签署一份客戶合约及一为创业板市场交易而设的风险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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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披露:
资料主要是以缴款新闻稿的
形式发放 |
资料主要透过创业板市场网站发放。该等资料亦会发
送到本地报社,但无明文要求发行人发放缴款新闻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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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管理层股东"是指任何在股东大会上可行使5%或以上投票权,及可指示或影响该发行人的
管理的人士(或一组相关人士)。"主要股东"是指任何在股票上市前,在股东大会上可行使或控
制5%或以上投票权的人士(或一组相关人士),但不包括管理层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