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会议
讨论事项
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市场法例改革
《1999年证券及期货条例草案》
I. 引言
财政司司长在一九九九至二零零零年度的财政预算案演词中宣布,规管本港证券及期
货市场的法例将会进行重大改革。本文件概述纳入一条综合的《证券及期货条例草案》
("综合条例草案")的主要建议,该条例草案定于一九九九年年底前提交立法会审议。
II. 进行法例改革的需要
原则
2.根据《基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须提供适当的经济和法
律环境,以保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要维持香港的国际地位,就必须为证券及
期货市场建立一个灵活的现代化规管架构,使香港能有效地与对手竞爭。因此,规管
架构应既能适当地规管市场,为投资者提供足够的保障,但又同时能促进而非窒碍健
康的竞爭及市场上创新求进的发展。
改革的范围
3.目前,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负责执行下列九条规管证券及期货市场
的条例: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24章)(一九八九年制定)
- 《证券条例》(第333章)(一九七四年制定)
- 《商品交易条例》(第250章)(一九七六年制定)
- 《保障投资者条例》(第335章)(一九七四年制定)
- 《证券交易所合并条例》(第361章)(一九八一年制定)
- 《证券(內幕交易)条例》(第395章)(一九九一年制定)
- 《证券(披露权益)条例》(第396章)(一九九一年制定)
- 《证券及期货(结算所)条例》(第420章)(一九九二年制定)
- 《杠杆式外汇买卖条例》(第451章)(一九九四年制定)
4.在上述条例中,有些条文是在20多年前制定的,因此包含一些过时的定义和观念。
这些年来,新的金融工具和交易方法纷纷涌现,使金融活动更趋多元化和复杂,远超
乎当初立法时的构思,令法律架构与实际情况存有距离,以致部分规管方式不再有效
或适当。因此,我们急需巩固和革新有关的规管架构,让本港的证券及期货业能保持
竞爭力。
5.这项法例改革会建基于较早时证监会为了巩固及更新上述条例而拟备的一份名为《
证券及期货条例草案》的咨询文件,该份文件在一九九六年公布,征询市民的意见。
在今次的改革中,综合条例草案将加入新的原素,包括财政司司长在财政预算案演词
內所公布的措施,即清楚厘定证监会的规管目标;赋予其更有效的监管和调查权力;
设立独立的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为网上交易制定规例;简化中介机构现行发牌制度
。此外,我们还建议引进新的制衡,包括设立一个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及一个
程序覆检委员会,详情在第43至51段胪列。同时我们需为交易所和结算所股份化及合
并一事,另行制定赋权法例,并会与综合条例草案的有关工作同步进行。
III. 主要改革建议
清楚厘定证监会的规管目标
6.国际间的市场规管机构逐渐达成共识,认为须公布明确的规管目标,以清晰界定规
管机构的角色,并提高其透明度和对公众的问责性。
7.一九九八年十月,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国际证监会组织")的成员通过,证
券事务规管的主要目标为:
- 保障投资者;
- 确保市场公平、高效率而具透明度;以及
- 减少系统性风险。
8.此外,国际证监会组织强调规管证券事务的一项原则,是规管机构的职责须清晰明
确,并最好能包括在有关法例中;同时,亦应让公众清楚理解和知晓规管机构如何行
使权力和履行职责。
9.现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条例》(第24章)并无订明证监会的规管目标,按照
国际证监会组织的建议,综合条例草案将会清楚订明证监会在维持香港作为国际金融
中心的竞爭力,须达到下列规管目标:
- 维持和推动一个公平有序,高效率而具透明度的证券、期货及相关金融市场;
- 促进公众对金融制度的认识和信心,并为投资大众提供适当程度的保障;
- 将证券、期货及相关金融市场的犯罪和不当行为减至最低;
- 降低证券、期货及相关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
- 协助政府维持香港的货币及金融制度的稳定和持正运作。
更有效的监管和调查权力
10.要维持和加强证券及期货市场的持正,以保障投资者权益,证监会必须有足够权力
,有效地调查怀疑市场失当行为;并需具备各种监管权力,才可适当处理不同的情况
。另一方面,综合条例草案会在堵塞现行法例中妨碍证监会有效履行其监管及调查职
责的漏洞之余,也会保留所需预防措施,避免当局不必要地干涉公司和个人事务。
对上市公司管理失当行为的初步查讯
11.根据现行法例,证监会如有理由怀疑一间上市公司在管理上有欺诈、不法行为或其
他失当行为,可要求该上市公司出示簿册和纪录。但证监会在要求清楚解释簿册和纪
录上的记项或核实这些记项的真确性方面,则权力有限。
12. 为纠正这些问题,综合条例草案将明确定明证监会可 -
- 要求解释在簿册和纪录上记入帐项的情况、原因和指示;
- 查询上市公司宣称与其有合约关系的各方,以确定簿册和纪录上的
资料的真确性;
- 索取上市公司的核数师的工作文件。这些文件可能载有无法从其他
途径取得的有用资料,或者所载的资料将可省却进一步的查讯。但
必须强调的是,这项权力并非用以评审核数工作的质素。此外,证
监会必须先以书面向核数师证明已就有关上市公司的管理展开查讯
,方可行使这项权力。海外如美国、英国和澳洲的规管机构,在它
们的法定管辖范围內,亦有类似的权力向核数师索取有关调查的资
料;以及
- 索取上市公司的银行纪录。虽然现行法例已赋予当局这项权力,但
法例中的含糊字眼妨碍了这项权力的行使。证监会必须先以书面向
银行证明已就有关上市公司的管理展开查讯,而有关的银行纪录是
与调查工作相关的,方可行使这项权力。
对市场中介机构进行纪律查讯
13.现行法例规定,证监会对任何怀疑行为失当的市场中介机构展开纪律处分程序前,
必须特别就该事宜先行进行查讯。但实际上,在进行其他调查或查访时,亦可查出失
当行为,故无必要另外进行查讯。此外,根据现行法例,纪律查讯需依赖中介机构及
其他拥有与查讯有关的资料的人士自愿提供合作。然而,有关人士并不一定愿意给予
合作。
14.综合条例草案将简化纪律处分程序,取消必须先进行查讯的规定。不过,证监会在
程序上所须遵守的规定,则会在整个纪律处分程序的过程中继续适用。因此,证监会
必须-
- 以书面通知有关中介机构其开展程序的意图,以及清楚说明有关事实;
- 给予有关中介机构讲述事件的机会;及
- 以书面通知有关中介机构其决定,并清楚说明有关解释和理据。
至于必须进行查讯的情况,条例草案将赋予证监会必须的权力,可强制有关人士就指
定问题提供资料、作出解释或给予答覆。
更适切的纪律制裁
15.目前,证监会拥有法定权力,制裁以不正当方式经营业务的市场中介机构。证监会
可施加的制裁包括公开或私下谴责,以及暂时吊销或撤销中介机构的注册。
16.上述制裁方法并非每个个案都适用。以公开谴责为例,可能未足惩罚中介机构的失
当行为,或末能遏止中介机构日后再有相类的行为。不过,暂时吊销或撤销中介机构
的注册则可能对第三者如客戶、雇员、股东及对手方等造成太大的损害。因此,我们
需要有在两类罚则之间引入新的制裁方案,让证监会可以针对个别个案,对中介机构
的失当行为施加适当的制裁。为此,综合条例草案会引入两项新的制裁方法 -
- 民事罚款。这与海外,例如美国,普遍获认可的做法一致。
- 暂停中介机构的部分业务。这可让证监会在对中介机构施加暂时
吊销注册的制裁时,有较大的灵活性可针对中介机构的业务中出
现失当行为的部分加以惩处,以及可尽量减少对第三者带来的影
响。
精简市场中介机构的发牌制度
17.现行发牌制度的涵盖范围最初构思于七十年代初期。大体来说,该发牌制度旨在把
证券及期货市场的从业员,按其业务职能,划分为交易商及顾问两类。有关发牌事宜
的许多法律条文,多年来大致上都维持不变。
18.近年来,金融市场发展创新,日趋先进,各类产品的传统分野已变得模糊。现时,
很多市场中介机构需同时从事买卖证券、期货、外汇及其他投资产品,并提供这方面
的顾问意见。部分大规模中介机构更为客戶提供坐盘交易及交收服务。此外,中介机
构提供服务的方式也出现重大改变。面对这些改变,我们需要检讨现行的发牌制度,
以维持香港作为主要金融中心的地位。
19.证监会在一九九八年年底已进行全面检讨有关发牌制度。证监会进行检讨时,已考
虑到保障投资者的规管目标,以及需要为业內人士提供一个既合乎成本效益、又具灵
活性的发牌体制。证监会定于六月底发表检讨结果,以征询公众意见。主要的建议包
括︰
- 市场中介机构将获发单一牌照,指明获准经营业务的范围。这个做
法可取消在现行多重注册制度下,须就不同业务(即买卖及顾问业务)
及不同产品(即证券、期货及杠杆式外汇买卖)领取不同牌照的规定。
持牌人及证监会所承担的费用及行政开支会因而减少。这个单一牌照
的概念不应影响现有持牌人的权利,因为所有持牌人都获准按照现行
注册的规定,继续经营受规管的业务两年。在两年期届满前,持牌人
须按照新制度提出申请,使其现时经营的业务得以继续运作;
- 在持牌机构內能够对机构的运作发挥重要作用的所有高层人员,以及
那些直接负责管理及监督持牌法团的运作的人士,包括所有执行董事
,均需领取牌照,以及被指定为负责人员;
- 持牌身分只适用于公司法团,当局将作出过渡安排,让现有独资经营
及合伙经营的持牌人在两年內注册成为法团;
- 那些以主事人身分并只与专业人士进行交易的人士,会按照现时一贯
做法,无须申领牌照,但须通知证监会有关他们的存在,并须遵守某
些呈报及《操守准则》的规定,这些规定是维持公平、透明度高及有
秩序的市场所必需的 (即诚实和公平、勤勉尽责、能力、利益冲突及
遵守规例方面的规定);以及
- 获豁免交易商的身分只限于认可机构(即由香港金融管理局监管的银
行及其他接受存款公司),而证监会有权力对这些获豁免人士进行查
讯,以确定其有否遵守法例和各项豁免条款及条件,以及所拥有的
豁免身分是否适合和恰当。
规管自动交易设施
20.资讯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以及日益成熟的投资者的需求,促使自动交易设施趋于
多元化。现时,证券及期货买卖可以通过电脑联系或经互联网的"电脑网络空间"进行。
这些设施亦称为电子联系网络或自动交易系统。部分有关设施在运作上与经纪或交易
商的性质颇相似,其他则与传统的中介机构完全不相像。证监会的经验与其他主要的
司法管辖区相类,就是沒有单一套规则能适用于市场上提供的全部设施及服务。
21.自动交易系统的活动及服务,须受适当规管。然而,现行法例只将"市场"一词解释
为一个实质地点,并沒有涵盖所有自动交易,因此,综合条例草案不再把"市场"一词
解释为一个实质的地点,并会清楚说明,未经认可而提供设施,定期把买家和卖家招
聚一起,即属非法运作证券及期货市场。综合条例草案会确保证监会有足够权力,以
促进这些交易设施的发展和对其施加规管。
22.当局如何规管一项设施,是根据设施本身的特性来决定,目的是使有关设施的运作
公平、有效率和具透明度,而其风险亦会得到妥善管理。证监会将与业內人士和其他
专业人士合作,为那些希望提供这类服务的申请者制订指引。
设立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
23.为维持市场的信誉,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执法行动,对付市场操控和其他市场失当
行为。现行的法例已就有关活动作出规定。不过,经验显示,调查这类行为以便提出
刑事检控,往往会遇到困难。由于这类行为的手法和方式较为精密和复杂,因此可能
极难找到充分证据,证明有关事宜达至"无合理疑点"的刑事标准。
24.市场失当行为的其中一种是"內幕交易",由根据《证券(內幕交易)条例》设立的內
幕交易审裁处处理。结果证明,內幕交易审裁处能有效地处理复杂的市场失当行为,
而成功的原因主要在于內幕交易审裁处可自行进行研讯,并可循民事程序聆讯有关事
宜。內幕交易审裁处的研讯程序,目的是要查出真相和可以采用民事诉讼方面要求较
低的举证责任标准,即是以"相对可能性"来衡量。內幕交易审裁处的研讯程序可容许
进一步调查和接纳补充证据,这样不但简化有关查证內幕交易的工作,而且提高成功
检控內幕交易的机会。
25.我们建议以处理內幕交易所取得的卓越成绩为基础,在此基础上扩大內幕交易审裁
处的职责,把属于市场操控性质的其他形式市场失当行为亦纳入其涵盖范围。新的审
裁处会称为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
市场失当行为
26. 综合条例草案会订明下列活动构成市场失当行为 -
- 制造虛假及有误导成分的交投活跃现象,或在证券或期货合约市场
或证券或期货合约交易价格方面,制造上述现象;
- 以虛假销售方式(即某人或其有联系人士以相同价格要约买卖证券)
,制造虛假及有误导成分的交投活跃现象;
- 以虛假销售方式,维持、提高、降低证券价格或使价格波动,或以
虛构交易或方式,维持、提高、降低证券及期货合约价格或使价格
波动;
- 某人或其有联系人士散播有关证券或期货合约非法交易的消息,而
该人或其有联系人士曾参与这些非法交易,或因散播有关消息而得
益或预计会得益;
- 进行令价格上升、下跌或稳定下来的交易,意图诱使他人沽出、买
入或认购证券,或避免沽出、买入或认购证券;
- 散播虛假或有误导成分的资料,而这些资料可诱使他人沽出或买入
证券,或诱使他人买卖期货合约,或把证券或期货合约买卖的市价
托高、压低或稳定下来;
- 在证券或期货交易中有人诈骗或欺骗、有欺诈或欺骗行为,以及作
出失实和有误导成分的陈述而本身并非真诚合理地相信该陈述是真
实的;以及
- 对敲期货合约。
27.上文(a)至(f)段所述的禁止事项会由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循民事程序处理,违规者会
根据下文第31段所述的方式受到民事的制裁。至于(g)及(h)两段所述的禁止事项,则含
有诈骗成分,与其他违规事项不同,这类情况有可清楚识别的受害者。它们会被列为
刑事罪行,而并不受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处理。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的运作
28.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大体上会按照內幕交易审裁处的模式运作,由高等法院的法官
或暂委法官担任主席,并由两名市场从业员协助。该三名人士是每次进行研讯时由行
政长官委任的。预期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会接管內幕交易审裁处目前的工作。财政司
司长日后可以要求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进行查讯,调查第26段(a)至(f)段所述的各类市
场失当行为是否已发生或可能已发生。
29.为方便进行查讯,日后设立的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会有一名由律政司司长委任的审
裁处检控员。该检控员会向审裁处陈述案情,并在认为有需要时,提出进一步查讯。
30.建议设立的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对政府及司法机构的财政会有影响,在确定成立审
裁处的细节后,当局会列出影响详情。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可判处的制裁
31.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无权判处刑罚。该处可发出命令,取消涉及市场失当行为的人
担任法团董事或高级人员的资格五年。此外,该处可判令有关的人缴交以下两项中较
高数额的罚款︰
- 不超过一千万元;或
- 不超过该人因其失当行为而获取的利润或避免的损失款额的三倍。
32.现时內幕交易审裁处只有(b)段所述的权力。(a)段的附加制裁是用以处理已损害了市
场的失当行为,但因而获取的利润或避免的损失却可能无法确定的个案。这对打算损
害市场的人,应会起进一步的阻吓作用。
赋予《上市规则》法定效力及虛报资料的责任
33.上市公司履行证券交易所就其上市事宜、和有关资料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施加
的责任,是一个成功证券市场所需具备的要素。本港市场近年的经验显示,当局有需
要加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 的执行工作、以及
提升上市公司及有关人士在履行《上市规则》和《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收
购守则》")所订责任时,披露的资料的真确性和质素。违反这些规则及质素低劣的披
露均会损害投资者的权益,影响本港市场的健全程度,因此必须加以阻止。
34.正如一九九八年四月发表的《金融市场检讨报告》所提,证监会早已着手研究如何
更有力执行《上市规则》。在考虑加强执行《上市规则》的方法时,我们考虑到《上
市规则》应由市场主导,并应具备灵活性,以便留有空间让市场发展和容纳各类创新
的运作方式。因此,综合条例草案不会改变《上市规则》的非法定性质。
35. 当局现正就考虑设立的架构,征询市场人士的意见,该架构包括两个主要范畴 -
- 有关披露资料事宜
就下列事项确立特定民事责任︰
- 在根据《上市规则》或《收购守则》作出的声明中漏报及虛报资料;
- 在未经收购及合并执行人员或收购及合并委员会或执行人员的同意
下,沒有继续进行及落实已公布的收购要约;
特定民事责任条文将会简化受害人为寻求补偿而须经过的司法程序。
- 法院命令
证监会(申请的权力可转授联合交易所)提出申请后,授权法院采取下列行动︰
- 发出命令,强制必须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如不遵守法院命令,
即属藐视法庭,法院可酌情施加适当的制裁;
- 向蓄意或经常未能履行《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所订职责的上市
公司董事发出命令,取消其在一段时间內担任任何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有意见认为,为《上市规则》提供的法定效力,不应令执行有关规则时过于缺乏弹性
。我们最终提出的立法建议将会考虑到市场人士的意见。
法定私人诉讼权
36.证监会的其中一个主要目标是让投资者能管理自己的投资和保障自己的利益。现时
,任何人如因他人在证券及期货市场上的失当行为而成为受害人,可根据普通法或衡
平法寻求补偿,但须按传统侵权法或契约法申索,而且很多时须面对不少程序上或法
律上的困难。
37.其他主要的司法管辖区(包括美国、英国和澳洲),都会为因他人违反证券法例而蒙
受损害的人,提供简单的法定诉因。综合条例草案将会令香港与这些地区看齐,将实
施的做法会与认可的国际惯例更为一致,让任何因为或可能因为另一人的失当行为而
实质上受影响的人,可向原讼法庭申请禁制令或其他补救方法。制订私人诉因,旨在
消除现时需要把违反证券及期货规例的行为以传统普通法或衡平法原则处理的不合理
规定,但申请补偿者仍须证明答辩人违反规管规定、并导致其受损害和有关损害的程
度。
证监会介入第三方诉讼
38.在证监会并非与讼一方的诉讼,也有可能牵涉某些关乎证监会作为监管机构所负职
能或职责的法律论点。现时并无简单机制可供证监会向法院提供专家意见。综合条例
草案会提出建议,在有关的第三方法律程序中(刑事法律程序除外),如事件涉及证监会
的法定权力及职能,证监会可以介入和作出陈词。
其他建议
上市公司核数师的法定免责权
39.我们也会藉此机会,把较早时一项建议纳入综合条例草案,如上市公司核数师在核
数过程中,发现有怀疑诈骗事件或可疑行为,而认为须向规管当局举报,我们建议为
该等核数师就有关举报,提供法定免责权。该建议曾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提
交立法局。我们理解到核数师或会选择先向有关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或其核数委员会
(如设有的话)报告有关事件或行为;这种做法,将不会影响有关核数师日后向规管当
局作出举报时所亨有的法定免责权。
投资要约
40.根据现行法例,各类投资产品如单位信托、互惠基金、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
、汇集退休金计划、与移民有关的投资计划及其他形式的投资安排,在推出市场之前
,必须先得到证监会的认可。由于金融产品日新月异,导致大量投资产品及安排超越
了传统的定义,并令到关于证监会协助和规管投资产品及安排要约权力的现行法例,
出现一些漏洞及不明确之处。综合条例草案会纠正上述不足之处 -
- 扩大"投资安排"一词的定义至涵盖与任何财产(包括金钱及证券)有关的安排;
- 使用新的词语"集体投资计划",以包括所有投资安排,不单止包括现行法例所
涵盖的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
41.此外,综合条例草案亦会明文授权证监会,当某一产品或其经营者不再符合认可的
准则及条件时,证监会可撤回投资安排的认可。
披露证券权益
42.信息是一个有效率的市场的最重要元素,既有助投资者作出更佳的决定,亦为不同
的参与者维持公平的竞爭环境。国际趋势是迈向于全面披露有关资料,使投资者可自
行承担评估风险与回报的责任。一九九八年六月,证监会发表了一份咨询文件,建议
实施一系列的措施,以加强目前的资料披露制度。咨询所得的结论在本年三月时公布
,主要的建议如下︰
- 把董事以外人士持股量的首次披露界线由10%降低至5%;
- 具报期限由五日缩短为三日;
- 增加衍生工具的披露规定;以及
- 划一本地和海外受托人及投资顾问的披露责任。
IV. 证监会的透明度及问责性
43.证监会必须具有相当权力和酌情权,以便有效地履行其职能,但同时亦应尽可能提
高透明度及向市民负责,以确保其能公平、恰当地行使权力,避免任何滥用权力的情
况。综合条例草案所载证监会的规管目标(上文第9段)在这方面会发挥很大的作用,可
以作为市民和业界衡量证监会表现的准则。
现行有关问责的安排
44.证监会于一九八九年成立,当时的立法局根据证监会条例赋予这个新规管机构权力
,与此同时,亦小心谨慎地订立了足够的制衡措施。针对问责性方面所作的主要安排
包括 -
- 根据法例,证监会须由不少于八名获行政长官委任的理事组成,其
中包括主席,当中半数为非执行理事。证监会现时由12名理事组成
,其中六名为非执行理事。非执行理事不属证监会人员,不会参与
证监会的日常管理,但会定期监察证监会执行理事的工作,发挥第
一层的独立监管作用。
- 现行法例规定成立独立的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委员会,由不属证监
会理事或雇员的人士出任委员,聆讯因证监会就发牌及纪律事宜所
作出的某些决定而感到受屈的人士提出的上诉。
- 有关人士可就证监会的有关决定向原讼法庭申请司法覆核。
- 有关人士可根据《申诉专员条例》向申诉专员投诉。
- 有关人士可就证监会有关认可和关闭交易所的决定向行政长官会同
行政会议提出上诉。
额外的制衡
45.在加强证监会的规管权力时,亦有需要加强现有的问责性安排,以确保有关安排与
证监会的规管权力是相称的。这些权力必须审慎公平地行使,以免对中介机构造成不
必要的负担或窒碍市场发展和创新。
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
46.为改善制衡机制,综合条例草案会扩大现有的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委员会,把该委
员会提升为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
47.现有的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委员会是一个非正式委员会,负责覆检证监会决定的对
错。该委员会可以本身的决定,取代证监会的决定,从而提供有效的补救。委员会对
证监会就发牌及纪律事宜所作出的若干决定拥有裁判权。不过,证监会所作的决定中
,尚有其他会与目前可向该委员会提出上诉的决定一样,对有关人士的权益有重大影
响。此外,该委员会并非全职运作,并无资源处理大量的个案。假如因个案量巨大而
引起延误,则有违该委员会的宗旨,即为有关人士提供快捷有效的途径,覆检决定的
是非曲直。
48.我们有需要进一步改善上诉委员会现行的安排。因此,综合条例草案会扩大上诉委
员会的职能,使其成为一个专门覆检证监会决定的审裁处。现建议上诉审裁处由一名
高等法院法官或暂委法官出任主席,成员包括若干备受敬重的市场从业员。与上诉委
员会比较,审裁处拥有较大的裁判权,并可覆核很多证监会重要的决定,包括所有发
牌及纪律处分事宜而作出的决定,以及若干涉及中介机构的监管,投资产品及招股章
程的登记事宜。由于上诉审裁处会专职工作,上诉聆讯所需时间将会缩短。上诉审裁
处的设立,对政府及司法机构的财政会有影响,在确定成立上诉审裁处的细节后,当
局会列出影响详情。
程序覆检委员会
49.证监会必须继续得到市民的信任和信赖,这是十分重要的。证监会有部分工作无可
避免地须受保障私隐和保密责任的法例所约束,而且一些特定的资料有时亦不能公开
披露。为了平衡两者的需要,我们建议为证监会成立一个独立委员会,以覆检其因性
质关系而上诉审裁处未能有效监察的內部运作,当中包括调查过程。现时预计委员会
成员会大部分为行政长官委任的独立杰出公众人士,此外并有证监会的非执行理事。
委员会会向财政司司长作出报告。我们会于二零零零年成立该委员会,以显示证监会
是受到独立监察的,而母须等待综合条例草案的生效。
与公众沟通
50. 此外,证监会会继续通过现有的渠道与业界及公众人士沟通,当中包括︰
- 向立法会提交年度帐目,及会不时派员出席其财经事务委员会会议;
- 印发详尽的年报;
- 经常发布新闻稿及公布;
- 参与公开论坛的讨论;
- 把最新的政策及法律资料上网;
- 征询专业及用家团体,及咨询委员会的意见,藉以了解市场人士
的观点,并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早征询公众对政策建议的意
见;以及
- 有需要时,按认可的市场做法草拟规则及操守准则。
51.与业界及市民不断对话是十分重要的,不单是问责性的问题,亦是为了让证监会能
有效地执行工作。事实上,只有透过公众、业界及政府群策群力,通力合作,综合条
例草案的目标才能达致,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竞爭优势亦得以维持。
V. 现代化的规管架构
52.我们的证券及期货市场需要现代化的规管架构,让香港可以应付全球竞爭、科技进
步和金融业急剧的创新发展所带来的挑战。综合条例草案內的建议将有助达致以下目
标︰
- 使规管架构有利于科技发展;
- 使规管架构能够紧贴市场发展;
- 使规管架构得以与国际上一流的规管架构看齐;
- 使规管架构可以协助和应付日后金融业的创新发展;
- 使规管架构可以把法例上的不明确之处尽量减少;
- 填补现时规管制度的不足之处;
- 规管机构将会尽可能向市民负责和具透明度;以及
- 规管程序将会简化和清楚易明。
我们极需这样的现代化规管架构,以便在进入新纪元后,本港的证券及期货市场仍能
保持竞爭力。
财经事务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