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编号: G4/47C (98)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采用欧罗条例草案
引言
在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九日的会议上,行政会议建议,行政长官指令《采用欧罗条
例草案》应提交立法会。
背景和论据
2.根据欧洲联盟(欧盟)成员国在一九九二年二月确认的《马城条约》,欧盟决定分
阶段达致经济及货币结盟。其后欧盟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的马德里高峯会议上,
进一步议定把该单一货币定名为"欧罗"。
3.欧罗将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推出,取代欧洲货币联盟
111个参与成员国
2的国家
货币。在采用欧罗后,合约或文书如包含以欧洲货币单位及欧洲货币联盟以往采
用的货币注明的义务,是否会因此而无法履行,存在着疑问。
4.欧洲议会已有规例注明,欧罗会由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取代11个参与成员国
的现行国家货币,并订明以欧洲货币单位及欧盟成员国的国家货币作计算单位的法
律义务,会继续有效。欧洲议会规例第1103/97号订明,采用欧罗这种货币并不会变
更任何法律文书
3 的条款;不会解除法律文书注明的义务或作为不履行义务的辩解理
由,也不会赋予任何一方单方面变更或终止法律文书的权利。该规例亦订明,由一
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法律文书中对欧洲货币单位的所有提述,均代以对欧罗的提
述,并以一欧罗兌換一个欧洲货币单位的兌換率计算。
立法的需要
5.欧洲议会规例直接生效,成为所有欧盟成员国法例的一部分。在香港,一如在其
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我们应用货币法律(lex monetae principle);換言之,受香港
法例管限的合约义务若以外币标明,其定义得由该外地国家的法律决定。按照这
项原则,若要履行一份受香港法例管限,规定以一种已由欧罗取代的货币付款的
合约,理应继续可行,因为所涉款项必须以欧罗支付,而该种被取替货币与欧罗
的兌換率则以欧洲议会所定为准。不过,我们认为,最好还是制定具体的法例来
消除一些疑虑,例如有人会担心立约各方可能辩称采用欧罗令情况彻底改变,以
致令法律义务终止。再者,尽管货币法律适用于欧盟多个司法管辖区,但欧盟也
认为宜立法解决上述问题。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及全球第五大外汇买卖中心,
实宜消除这方面的一切疑虑 - 即使我们相当肯定该类法律义务不会因采用欧罗而
引起问题。
6.此外,规定以欧洲货币单位付款的法律义务亦会有不明确的地方,因为欧洲货币
单位并非一种正式的货币,而是货币篮子,欧盟12个盟国个别货币在篮子內占有特
定比重。设立这个计算单位,原意是方便欧盟制备财政预算时,用作官方会计单位
,其后私人契约亦有采用这个会计单位。在欧盟內,欧洲议会规例第1103/97号第2
条规定按1:1兌換率,直接以欧罗取代欧洲货币单位。然而,由于香港沒有对等法
例,以及欧洲货币单位并非一种货币,所以不会出现上述自动取代的情况。
7.与欧罗有关的法律义务连续性问题,亦为其他金融中心(如纽约,其法例给广泛用
作规管跨境协议的法例)所关注。纽约州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九日制定法例,该
条法例明文规定如何处理欧洲货币单位与欧罗的兌換,以及法律义务连续性的问
题,內容类似欧洲议会规例內的相关条文,用以消除对于采用欧罗会否有碍执行
以欧洲货币单位和被取替货币订明义务的契约这类疑问。
8.我们已就上述问题征询银行界的意见,以评定是否需要订立具体的法例。获咨询
的银行均表示关注法律义务连续性的问题,特别是涉及客戶和银行同业的欧洲货币
单位存款及贷款的巨额交易,例如借款人会否以契约不能履行为藉口,拒绝还款。
他们更表示支持在港订立具体法例,就采用欧罗后法律义务继续有效事宜作出规定
。订立法例,除可为他们节省时间和资源用以征求立约另一方同意修订法律义务外
,还可让立约各方确定采用欧洲货币单位或其他参与成员国国家货币的法律义务,
仍继续有效。
建议
9.我们建议,若香港订立具体法例,便应仿效纽约和欧盟的法例,不仅处理欧洲货
币单位与欧罗的兌換事宜,还应除去任何因采用欧罗而对法律义务整体连续性产生
的疑问。新法例亦应尊重订约自由,让立约各方可自行审视有关法律义务的基本目
的,以确定是否适宜直接以欧罗取代原来的货币。
条例草案
10.主要条款如下 -
- 草案第3条订明,凡有任何法律义务提述欧洲议会规例所正式界定的欧
洲货币单位,均代以对欧罗的提述,而且是以一欧罗兌換一个欧洲货
币单位的兌換率计算。除非以明示方式另行协议或订定,否则推定欧
洲货币单位的正式定义适用;
- 草案第4条在尊重订约自由的同时,确保合同继续有效。具体来说,除
非以明示方式另行协议或订定,否则采用欧罗及相随的变更并不解除
任何法律义务或作为不履行任何法律义务的辩解理由,而在任何法律
义务下的承担义务人及受义务人亦无权因此而单方面变更或终止该项
义务;以及
- 为免生疑问,草案第5条订明,日后如有任何货币变更,关乎法律义务
的有效性及其是否可强制执行这类法律施行事宜(例如货币法律的应用)
,并不受新法例影响。
公众咨询
11.银行界、香港资本市场协会和香港律师会曾获咨询,他们一致支持本建议。
对人权的影响
12.律政司表示本条例草案对人权并无影响。
对国家的约束力
13.拟议的法例适用于一切有关的法律义务,因此本港所有个人和组织 - 包括特区
政府和国家机关 - 均须遵从。
对财政和人手的影响
14.本条例草案对财政和人手均无影响。
对经济的影响
15.采用欧罗引致法律方面出现不明确之处,由此而产生的冲击,或对经济造成的
影响,实在难以准确计算。不过,香港既然是国际金融中心,就应当立例消除这
方面的疑虑。
立法程序时间表
16.如议员通过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立法程序时间表会如下 -
刊登宪报 | 一九九八年十月九日
|
首读和开始二读辩论
|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四日
|
恢复二读辩论、
委员会审议阶段和三读
| 另行通知
|
宣传安排
17.我们会在一九九八年十月九日在宪报刊登上述条例草案,并于同日发出立法会
参考资料摘要和新闻稿。
查询
18.若对这份参考资料摘要有任何疑问,可向财经事务局助理局长张国财(电话: 2528
9076)联络。
财经事务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
1."欧洲货币联盟"有两个重要层面。经济结盟方面包括成立沒有贸易壁垒的单一市场、适用于
所有盟国的竞爭政策、统一的地区政策,以及协调制订宏观经济政策的工作。至一九九三年
成立单一市场后,经济结盟大致上已得到落实。至于货币结盟方面,由现行"汇率机制"下的
汇率组合转为联合币制,将会是重要的一步。
2.该11个国家分别是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荷兰、卢森堡、葡萄牙、奧地
利、芬兰和爱尔兰。
3.根据欧洲议会第1103/97号,"法律文书"的定义,是指任何法例条文,在行政上所采取的行
动,司法裁定,合约、单方面的法律作为,不包括纸币或硬币的作付款用文书,及任何其他
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