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参考文件

监管股票按贷财务的建议

引言

本文件概述监管股票按贷财务活动的建议的重点,及向议员简报有关草拟立法的
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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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2.在过去数年间,证券市场上的散戶买卖活动显著增加,而透过在很大程度上不
受监管的财务公司进行的保证金(俗称「孖展」)买卖亦大幅上升。这些公司大部
分并沒有采取审慎的风险管理措施,以致向保证金客戶及其他与证券业务无关的
借款人作出过度借贷,以及过度承担个别股票抵押品和个别借款人的风险。这种
情况引起监管机构的关注,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香港联合
交易所(「联交所」)于一九九七年春季末,对这些不受监管的财务公司进行了一
连串的审查行动。

3.为确保这些财务公司并沒有提供过度信贷,监管机构于一九九七年十月进行另
一轮审查。审查行动使这些公司采取较审慎的风险管理措施,有助提高这些公司
在证券市场于该月下旬急挫时承受冲击的能力。此外,在一九九七年年底有关方
面对整个行业进行了一项调查,以了解其他潜在的问题,以及评估集中借贷予个
别保证金客戶(俗称「孖展」客戶)和集中收取个别股票抵押品所存在的系统性
风险。

4.作为政策上的回应,政府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于财经事务局之下成立了一个跨
机构工作小组 1(「工作小组」),负责研究监管由财务公司(特别是与证券交易
商有联系的公司)提供的股票按贷财务活动。正达事件使工作小组的工作更形迫
切。

5.工作小组已完成有关研究,并于一九九八年五月初发出咨询文件,就其建议咨
询公众。咨询文件的副本已于较早前送交议员传阅。此外,证监会和联交所亦合
办了一系列座谈会,向业內人士解释工作小组的建议和听取市场参与者的意见。
为期两个月的公众咨询已于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结束,并一共收到88份意见书。
公众普遍支持建议的监管架构,但对咨询文件中的个别措施亦有提出不同的意见
。工作小组经详细和小心考虑各项意见后,就有关的监管架构作出最后建议,详
情载于附件,监管架构的重点则简述如下。

监管架构最后建议的重点

6.建议的监管架构的主旨,是透过对股票按贷财务经营者的审慎监管,以提高对
投资者的保障,而同时保持其经营空间,以满足市场的需求。监管架构着眼于四
个主要范围 -

  1. 根据《证券条例》申请注册;

  2. 有关财政资源的严格规定;

  3. 加强对客戶资产的保障;及

  4. 就业务运作设定最低标准。

(a) 《证券条例》下的注册要求

7.建议的监管架构把证券按贷财务活动及其经营者清晰列入《证券条例》的监管
范围內,并受到证监会的监管。在建议中会在《证券条例》下,引入一个新的注
册人组别,称为「证券按贷财务提供者」。同时,证券按贷财务提供者将获豁免
遵守《放债人条例》(香港法例第163章)有关注册和运作的部份规定,以避免双重
监管。

8.现有的持牌证券交易商(包括联交所会员)仍可继续向客戶提供证券按贷财务
,但他们在这方面的业务,将会跟持牌证券按贷财务提供者一样,受同一套监管
标准约束。

(b) 《财政资源规则》

9.《财政资源规则》以《证监会条例》的附属法例形式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生效
。有关规则就市场中介人士,包括证券交易商、投资顾问等的财政资源状况定下
了最低的审慎标准,亦是香港以及其他先进金融市场就监管中介人士所采用的重
要方法。建议的监管架构会把原有的规则延伸至包括证券按贷财务提供者,并因
应证券按贷财务活动的性质而加强有关规则。其中较重要的规定包括 -

  • 单一业务的规定。证券按贷财务提供者只能经营证券按贷财务的业
    务。

  • 最低实收资本。证券按贷财务提供者需付出一千万港元的最低实收
    资本。

  • 最低速动资金要求。在任何时间內,证券按贷财务提供者的速动资
    金均不可低于三百万港元或其负债总额的5%,以较高者为准。

  • 所持有股票价值的折算(或称为「股票扣减率」)。为抵偿股票价
    格因市场波动的增减,证券按贷财务提供者在按照《财政资源规则
    》计算其资产值时,须折算其客戶贷款抵押的股票的价值。

  • 风险集中调整。在按《财政资源规则》计算资产值时,当为个别股
    票抵押品及个别客戶所承担的风险超逾某一水平时,将会对有关的
    资产实施额外的扣减。例如,当个别保证金客戶所得的应收帐款,
    超过全部保证金客戶应收帐款总额的10%,则余数在计算在证券按
    贷财务提供者的速动资产时再作扣减。若个别股票抵押品的价值,
    超过股票抵押品总值的某个水平,余数亦同样须作额外扣减。

  • 呈报规定。证券按贷财务提供者必须定期向联交所和证监会呈报其
    多个最大保证金客戶的资料,及银行提供的信贷限额及其使用情况
    的摘要。

(c) 保障客戶的资产

10. 建议亦引入多项措施,以加强对客戶资产的保障,当中包括下列各项:

  • 证券交易商须得到客戶的书面授权,才可运用客戶就其按贷财务活动
    所押存的股票。有关授权需按年重新订定,并且客戶可在给予五日通
    知后撤回授权。但证券交易商纵使已得到授权,客戶股票的运用亦只
    限于指定的用途。

  • 授权书必须以浅白的中文及英文撰写,并载有清晰的风险披露条款。

  • 现金客戶与保证金客戶的帐戶必须清楚分开处理。

(d) 业务运作的标准

11.引入适用于证券按贷财务提供者的《业务操守准则》,列明监管机构对业者
经营标准的期望,包括其追收保证金政策、现金周转管理和就客戶的帐戶状况
作出充足披露等。

股票抵押品的产权负担

12.建议的监管架构继续容许汇集客戶资产这种做法。工作小组完全理解有关汇
集客戶资产的爭议,这些爭议亦在咨询期內所收到的不同意见中有所反映。在
提出该项建议作公众咨询前,工作小组已就此事作出详细研究,并认为若禁止
汇集股票,可能会令股票按贷财务在商业上变成无法经营,这并非政府为监管
所定的政策目标。正如咨询文件所述,工作小组相信,建议的监管架构将有助
确保这些公司拥有充裕的资金,亦能为保证金客戶提供更佳的保障。因此,工
作小组建议,在客戶对所涉及的风险有足够了解的情况下,可以容许汇集客戶
资产的做法予以保留。

立法时间表及实施日期

13.律政司已获指示着手草拟有关修订《证券条例》及《财政资源规则》的工作
。预期有关的修订草案可于一九九九年二月提交立法会审议。

14.在法例修订后,有意申请经营证券按贷财务的证券交易商和不受监管的公司
,可于三十天內通知证监会其意向。而非注册证券交易商亦可以同一时间內申
请注册成为证券按贷财务提供者。现有证券交易商将有六个月的过渡期,以遵
守新《财政资源规则》下的部份规定,包括最低实收资本和负债测验等。非证
券交易商在得到证监会所发出的证券按贷财务提供者牌照后,即要完全遵守新
的监管规则。

15.政府希望新的监管架构最迟可于一九九九年中生效。

总结

16.工作小组就证券按贷财务活动的建议监管架构定案时,已考虑到业內人士所
关注的问题,亦尽量顾及市场的整全性和保障投资者的需要,和市场经营空间
的平衡。工作小组相信,如现在建议的架构一经落实后,在大大减低市场可能
出现的系统性风险,和为投资者提供更佳保障的同时,亦可以令证券按贷财务
业务在审慎的情况下在市场继续生存。


财经事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关于监管股票按贷财务的建议咨询文件
工作小组讨论公众意见的要点


《证券条例》的修订建议(咨询文件第37至49段)

  • 咨询文件建议修订《证券条例》(香港法例第333章),把「证券交易
    商」的定义扩大,以包括股票按贷财务提供者。就这问题发表意见
    的人士大都支持该建议,把股票按贷财务活动纳入证券业法例的管
    辖范围內;部分人士则强调应小心草拟建议的定义,以免把原不属
    于股票按贷财务的活动也被纳入该定义之下。

  • 工作小组同意,建议的定义应该清晰明确,而有关法例亦应该易于
    遵循。在草拟有关修订草案的过程中,证监会重新研究扩大「证券
    交易商」的定义至包括「证券按贷财务提供者」的效用,但最后认
    为假如将「交易商」及「证券交易」的定义过份延伸,可能会引起
    混淆及扭曲现行的证券交易商监管架构。证监会遂提出另一个建议
    ,就是引入一个新的注册人组别,称为「证券按贷财务提供者」。
    根据该建议,「证券按贷财务提供者」指就香港上市的证券经营提
    供证券按贷财务的人士。而持牌证券交易商可按照现行法例,向客
    戶提供按贷财务。虽然他们无须另行申领牌照,他们跟持牌证券按
    贷财务提供者均受同一套监管标准约束。

  • 增设一个注册人组别有几个好处。首先,在注册条件和业务经营方
    面,传统的证券交易活动跟证券按贷财务活动可能有很大分别,从
    监管角度来看,把证券按贷财务提供者与证券交易商分开处理,会
    较为合宜。第二,也会方便当局订立一套独立的操守准则、独立的
    《财政资源规则》和《业务操守指引》,或其他适用的附属法例,
    并可利便实施单一业务要求,以及规定按贷财务提供者必须是有限
    公司的要求。

  • 工作小组考虑过上述优点后,同意采用新方法,即增设一个名为「
    证券按贷财务提供者」的注册人组别。这处理方法虽然与咨询文件
    原来构想的有一些分别,但工作小组所得到的法律意见指出,新方
    法并不会令原来构想的监管架构出现任何重大的改变。

《放债人条例》的修订建议(咨询文件第50段)

  • 咨询文件建议交易商(即上一节所界定的证券按贷财务提供者)因提供
    证券按贷财务而贷出的款项,应获豁免遵守《放债人条例》(香港法
    例第163章)。虽然获得一般豁免,但根据《放债人条例》第24(1)条
    规定,他们仍不可向客戶收取过高利率。


《财政资源规则》

单一业务(咨询文件第56至62段)

  • 就是否容许股票按贷财务公司从事其他业务,包括其他贷款业务这
    个问题,意见颇为分歧。在接获的意见中,有人支持这项建议,但
    亦有人认为,只要有妥善管理及遵从有关的监管规定,财务公司从
    事多项业务实际上可分散其市场、经营及财政风险。亦有人认为大
    公司应获豁免遵守这项规定。一如咨询文件所解释,工作小组在研
    究这问题时已考虑到导致正达集团倒闭的背景,因此认为设定单一
    业务的要求,对消除注册机构在非证券业务方面所承受的过大风险
    ,以及加强证监会的有效监管,尤其重要。工作小组仍维持原来意
    见,即单一业务的要求有助减低注册人承受非证券业务方面的风险
    ,和使客戶得到更大保障。

  • 有些人又认为应放宽「单一业务」的定义,以及扩阔「证券按贷财
    务贷款」的定义,把期货、杠杆外汇合约及金银买卖的贷款活动也
    包括在內。工作小组研究过这建议后,认为这类财务活动的性质,
    与证券按贷交易有关的财务活动,有很大分别,亦与监管建议所要
    解决的问题无关。此外,把其他投资产品列入证券按贷财务提供者
    的业务范围內,可能会增加其风险,故此不应接纳这项建议。

最低实收资本(咨询文件第63至64段)

  • 资本要求必须能反映出证券按贷财务活动所涉及的风险。工作小组
    在咨询文件中建议,证券按贷财务业务的最低实收资本(无论是证
    券交易商或证券按贷财务提供者)定为1,000万港元。公众普遍支持
    订立最低实收资本的规定,不过,对资本额的规定则有很不同的意
    见,由500万元至高达5,000万元不等。工作小组已重新评估建议的
    数额是否足够,最后得到的结论是最低实收资本应维持在1,000万元
    的水平。此外,根据一九九七年三月就检讨《财政资源规则》的公
    开咨询,亦建议藉此机会就沒有从事股票按贷财务业务的证券交易
    商,引入最低实收资本规定,数额定为500万港元。
5%负债总额测验(咨询文件第65至69段)

  • 证监会过去的经验显示,现有的5%负债总额测验已为市场整体提供
    足够保障,就算是在近期金融风暴中市场最波动的日子,也是如此
    。因此,咨询文件建议应维持5%的负债总额测验。此外,一如证监
    会在一九九七年三月检讨《财政资源规则》时的建议,总值3亿元至
    15亿元的贷款组合的负债总额测验百分率,将减至4%;而总值15亿
    元以上的,则减至3%。

  • 有些意见书反对递减负债总额测验百分率,并建议把该百分率划一
    为5%。相反地,亦有建议把百分率划一为3%。鉴于市场在过去二
    十四个月所发生的事故,证监会重新考虑有关问题,并修订其建议
    把负债总额测验的百分率划一为5%。按规定,最低速动资金为300
    万港元或负债总额的5%,以较高者为准。
保证金贷款的记帐 (咨询文件第70段)

  • 咨询文件建议,现行规定证券交易商须把个别客戶的尚欠贷款额或
    抵押品的折扣值(取较低者)计算入速动资产的做法,应予保留。关
    于这点,工作小组并沒有接到反对的意见。
股票抵押品的扣减率 (咨询文件第71段)

  • 现行《财政资源规则》规定,注册人在计算速动资产时,为抵偿市
    场的波动,须折算其持有股票的价值(即所谓的「扣减率」),而
    流动性较低的股票,扣减率会较高。咨询文件建议把在联交所上市
    的股票如下分为三个类别并采用不同的扣减率:

    股票类别扣减率
    恒生指数成份股10%
    恒生100指数成份股或适合作
    为发行衍生认股权证的股票
    15%
    其他所有股票25%

  • 接获的意见书虽然支持按股票流通性来厘定扣减率的理据,不过,
    对于股票的分类方法及扣减率的百份比则意见不一。有人提议简化
    计算方法,把扣减率划一为20%,也有人建议纯粹根据股票的市价
    总值来把股票分类。亦有建议把流通性最低的股票的扣减率提高至
    100%。

  • 工作小组根据所接获的意见再次审议上述课题,并同意股票的分类
    方法必须清晰易明。在这方面,工作小组认为「适合作为发行衍生
    认股权证的股票」这个类别可能会引起混淆,因此应予以删除。关
    于按股票的市价总值来把股票分类的建议,必须注意股票扣减是以
    股票在市场按日的价值来计算的。因此,工作小组的结论是股票的
    分类,以股票是否恒生指数或恒生100指数的成份股为依归较为适
    合。由于各类恒生指数基本上均是根据各自涵盖的成份股的市值来
    计算,被纳入有关指数亦能反映该等股票的流通情况,所以,上述
    建议与原意相符。

  • 为使证券按贷财务提供者或证券交易商有更佳的风险管理,工作小
    组认为对流通性较低的股票,应实施较高的扣减率。因此,工作小
    组否决了实施划一扣减率的建议。另一方面,工作小组內亦有建议
    ,在考虑扣减率问题时,应一并考虑有关风险集中调整的建议,以
    增加整套《财政资源规则》的灵活性。工作小组就风险集中调整而
    进行的讨论,会在下一节详述。简而言之,工作小组同意,有关股
    票风险的风险集中调整可予修订,让注册人享有较大的灵活性,不
    过,扣减率则必须相应提高,以抵消所涉风险。最终建议的扣减率
    如下:

    股票类别扣减率
    恒生指数成份股15%
    恒生100指数成份股20%
    其他所有股票30%

风险集中调整 (咨询文件第72至73段)

  • 针对个别股票抵押品及个别客戶承担过大风险的问题,咨询文件建
    议把价值超过股票抵押品总值10%的个别股票或联营公司的股票,
    以及把任何单一保证金客戶应收帐款超过全部保证金客戶应收帐款
    总额10%之数,列为认可负债,而调整亦适用于借予关连保证金客
    戶的贷款。这项建议颇具爭议性。虽然业界支持风险集中调整的概
    念,但他们一般认为建议的规定过于严格。

  • 有关股票风险集中的调整方面,接获的意见多数认为,我们应考虑
    股票抵押品的素质,并按照在股票抵押品扣减率范畴內所界定的股
    票类别,订定不同的调整起点。他们普遍建议把蓝筹股的调整起点
    由10%提高至25%至30%,把恒生100指数成份股及适合作为发行衍
    生认股权证的股票的调整起点提高至15%至25%,其余股票的调整
    起点则维持在10%。至于客戶风险方面,有些人建议提高调整起点
    至20%,有些则建议提高至达30%至50%。此外,亦有些意见认为
    ,由风险集中调整所引伸的认可负债应以贷款总额为限,务求不会
    重覆计算调整,也不会令调整超过客戶本身的贷款额。

  • 工作小组认为部份意见亦有其道理。事实上,假如划一调整起点,
    或会变相鼓励注册机构把表现反覆的股票作为其持股风险的担保,
    有违审慎监管的目标。有鉴于此,现建议按照就应用于计算资产值
    的股票抵押品扣减率所界定的股票类别,订定不同的集中调整起点
    。按建议,蓝筹股(即恒生指数成份股)的集中调整起点将定于20
    %,而恒生100指数成份股则定于15%,其余股票则维持在10%。此
    外,计算这项风险集中调整的是以公司而非个别客戶为基础。

  • 经修订的建议已大致回应了意见书所提出的问题。该项建议既可让
    注册机构更灵活地经营业务,亦沒有影响审慎监管的原则。

  • 至于客戶风险方面,工作小组认为,假如提高调整起点,当大额客
    戶结束帐戶时,证券按贷财务提供者的贷款组合可能会受严重影响
    。为鼓励注册机构把客戶风险分散,工作小组决定把调整起点维持
    在10%。这项风险集中调整的规定,亦适用于集团內的公司和相连
    的个别人士。
股票抵押品的产权负担 (咨询文件第74至76段)

  • 不少人士就此事项提供意见。有人提出汇集客戶资产这种做法会令
    投资者承担不必要的风险,理应完全禁止;也有人建议,汇集股票
    所筹措得来的资金,应只限于担保该客戶的透支额。在提出该项建
    议作公众咨询前,工作小组已就此事作出详细考虑,认为若禁止汇
    集股票,可能会令股票按贷财务在商业上变成无法经营,这并非政
    府为监管所定的政策目标。正如咨询文件所述,工作小组相信,在
    建议的监管架构下,所有证券按贷财务提供者均须严格遵守《财政
    资源规则》,与及其他规则(包括较高的最低实收资本规定、以客戶
    为基础的保证金贷款记帐规定、持有不少于5%负债总额的速动资金
    的规定、较高的扣减比率、更严格的呈报要求、以及单一业务的规
    限)。这些规定有助确保这些公司拥有充裕的资金,亦为保证金客戶
    提供更佳的保障。因此,工作小组认为,若下文所建议的资料披露
    规定能确实执行,使客戶能完全明白所涉及的风险,应可继续容许
    汇集客戶资产这种做法。
交易日或交收日记帐 (咨询文件第77至78段)

  • 咨询文件中已解释,现有的《财政资源规则》并无规定非自行投资
    的交易应在交易日还是交收日记帐。为了令执行时更清晰及提高其
    一致性,工作小组建议规定以交易日作为所有资产与负债(不论是否
    计入资产负债表)的记帐基准。此外,为配合市场的一般做法,工作
    小组建议应给予宽限期,容许保证金客戶可于交收日提供抵押品。

  • 咨询期间,有意见认为若容许保证金客戶于交收日提供抵押品(即交
    易后两日,或俗称「T+2」),按贷财务业务营经者便须承担在交易日
    与交收日期间出现的市场风险和客戶信贷风险。为减低所涉及的风险
    ,有意见认为客戶应在交易日而非交收日提供抵押品。另一方面,也
    有人持相反意见,指出保证金客戶并非每次发出买盘指示时均有贷款
    ,因此,规定所有交易均须在交易日记帐并不恰当。基于相似的理由
    ,有人建议应规定以交收日作为记帐基准。工作小组考虑过有关意见
    ,认为两方面的做法也有其优劣。在两者之间,工作小组认为容许客
    戶在交收日提供抵押品所涉的信贷风险,可透过个别注册人就其客戶
    的信贷风险订定的保证金借贷政策来解决。因此,工作小组不会提议
    更改原先在交收日记帐的建议。
呈报规定 (咨询文件第79至80段)

  • 根据建议的规管架构,证券按贷财务提供者或证券交易商必须向证
    监会呈报最大20位保证金客戶的资料,及银行提供的信贷限额及其
    使用情况的摘要。此外,亦要求它们在预料会出现资金短缺时,须
    及时知会证监会。接获的意见书中,有不少以商业保密和保障客戶
    私隐为理由,反对订立呈报最大20位保证金客戶资料的规定。有些
    人则认为,这项规定会造成行政负担,亦难以遵从。工作小组相信
    ,要求按贷财务业务经营者充分披露其营运资料,特别是风险方面
    的资料,对确保它们遵从监管规定,和及早发现潜在危机而言,实
    属必要的措施。因此,工作小组建议保留这些规定。此外,有关商
    业保密和个人私隐方面的忧虑,我们应注意,证监会身为市场的监
    管机构,有责任按照《证监会条例》第59条的规定,对执行职能时
    所取得的商业和个人资料绝对保密。另外,提交意见的人士均支持
    要求披露银行信贷限额的使用情况的建议。
客戶资产的保障

使用客戶资产 (咨询文件第82至84段)

  • 为了加强保障客戶的证券,工作小组建议缩窄根据《证券条例》第
    81条所作授权的适用范围,规定客戶的证券只能作若干用途,包括
    作为该注册人所获贷款或垫款的抵押品;借入或借出以履行联交所
    会员间的交收责任;或交予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和联交所期权结
    算有限公司作为该持牌证券交易商履行责任的抵押品。就此事提交
    意见的人士中,大部分都赞成限制使用客戶资产的权力,但也有人
    认为,收紧有关使用客戶资产的规定会使获豁免交易商与持牌交易
    商在处理客戶资产方面的获准权力有很大的差别。工作小组认为,
    由于建议的监管架构仍然容许把资产汇集处理,因此,有需要订立
    较妥善的保障措施,限制客戶证券的使用,使投资者得到更佳保障

  • 关于按第81条所作的授权 2 ,有人提出,如客戶不作任何回覆,便
    应视为其确认继续使用按贷财务服务和延续有关授权。由于按第81
    条所作的授权免除了交易商在妥善保管客戶所委托资产方面须承担
    的重要责任,所以,为加强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必须规定在客戶明
    确表示同意后,才可延续该项授权。工作小组并不主张修改咨询文
    件所述建议。
资料披露 (咨询文件第85至86段)

  • 为确保投资者知悉进行证券按贷财务活动的潜在风险,工作小组建
    议,按第81条发出的授权书须以浅白的中文及英文撰写。授权书须
    有适当的风险披露条款,并应明确规定客戶可在发出通知五个工作
    日后取消该项授权,惟该客戶在当时必须沒有负欠证券按贷财务提
    供者或证券交易商任何债务。

  • 有建议认为监管当局应草拟一份标准的双语保证金协议,供市场使
    用或作为参考。工作小组已把建议交由证监会考虑。关于客戶可在
    发出通知五个工作日后取消授权的建议,有意见提议客戶应以书面
    通知证券按贷财务提供者或证券交易商。不过,部份人士认为这项
    规定并不合宜,因为客戶所给予的通知期太短,证券按贷财务提供
    者或交易商可能沒有充裕时间另作安排。这方面实属按贷财务提供
    者的內部风险管理事宜。而为了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工作小组仍认
    为客戶应有权在发出书面通知五个工作日后,取消根据第81条所作
    出的授权。
独立帐戶 (咨询文件第87至88段)

  • 咨询文件中提出,为加强保障只开设现金帐戶而无签署第81条授权
    书的客戶所拥有的证券,这些客戶的证券应与已签署第81条授权书
    的保证金客戶的证券分开处理。工作小组不主张修订这项建议。
《业务操守准则》(咨询文件第89至94段)

  • 很多提交意见的人士建议以「指引」或「建议的作业方法」取代《业
    务操守准则》,而对证券按贷财务提供者的要求,则应以「尽力而为
    」为原则。证监会认为,监管机构以《业务操守准则》的方式来订明
    对注册人的最佳作业方法的期望,并非首创,因此沒有理由弃用此法
    而转用「指引」或「建议的作业方法」,这种改变反而会令业界对当
    局对他们的要求产生混淆。
风险管理-开设新帐戶(咨询文件第89段)

  • 正如咨询文件內建议,应敦促证券按贷财务提供者及证券交易商在开
    立新帐戶时,尽力查核有关客戶的财政状况。
保证金借贷政策(咨询文件第90段)

  • 从审慎风险管理的观点来看,证券按贷财务提供者及证券交易商得具
    备适当和足够的內部监控措施,以避免过份集中于个别股票抵押品和
    保证金客戶的情况,并确保公司的财政稳健,这点非常重要。大部分
    提出意见的人士均支持有关建议,但认为倘若按贷财务经营者具备充
    足资金,则应弹性处理有关规定。但在建议的监管架构下,这点应该
    不成问题。事实上,如证券按贷财务提供者或交易商以本身的资本作
    为有关贷款的保证,他们仍可随意向客戶提供信贷服务,虽然这些业
    务可能触发《财政资源规则》的注资要求。

  • 至于对个别股票抵押品和个别客戶风险的限制,上文所载有关风险集
    中调整的建议亦是相关的。此外,亦有人建议发出一套保证金借贷政
    策及程序指引,定出业內人士应遵循的最低标准。有关政策可涵盖信
    贷批核程序、信贷监察程序、追补保证金、客戶提取现金及证券、以
    及即日买卖等范畴。另外,亦有人建议有关公司应成立独立的信贷和
    审计部门,以评估客戶的信用可靠程度,并负责定期覆核贷款档案。
    我们已吁请监管机构在制订有关守则时,考虑上述各项建议/意见。
追补保证金政策(咨询文件第91段)

  • 同样,有关执行适当的追补保证金政策的建议,是为确保证券按贷财
    务提供者在处理保证金客戶引致的风险时,有更妥善的內部监控。工
    作小组建议对此不作修改。
现金周转管理(咨询文件第92段)

  • 如咨询文件所建议,持牌证券交易商或证券按贷财务提供者应定期检
    讨由银行提供可供动用的资金,并评估是否有足够资金以应付客戶所
    提出退回资产但未获满足的要求,以及有关的影响。
成交单据及帐戶结单(咨询文件第93至94段)

  • 为确保风险得到充份披露,其中一项建议的措施是成交单据须列明帐
    戶的帐戶类别,而帐戶结单则须提供有关客戶是否已签署《证券条例
    》第81(3)条规定的授权书及授权的有效期等资料。有些意见认为,帐
    戶结单上无必要再提出警告字句,因为客戶已获知会有关保证金帐戶
    的性质和涉及的风险;有些则建议警告字句应以帐戶而非以交易发放
    基础。鉴于部分客戶可能签署了现金和保证金两类客戶合约,工作小
    组建议把警告字句列于帐戶结单,而成交单据则应清楚注明帐戶的帐
    戶类别(即该次交易是记入现金帐戶抑或保证金帐戶)。
赔偿安排(咨询文件第95至96段)

  • 为证券按贷财务活动设立赔偿计划,是个棘手的问题。一方面要考虑
    业务的生存空间,另一方面又须顾及在过渡期间因沒有这类计划而可
    能造成的后果,要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在咨询期间,有人提议应为
    同时从事证券按贷财务业务务的联交所会员另设赔偿计划,而不应由
    现有的联合交易所赔偿基金及经纪忠诚保险计划为提供保障。此外,
    也有人提出,倘若一如工作小组所预料,证券按贷财务提供者在投保
    时遇到困难,则政府应为他们提供协助,否则便应豁免他们遵守这项
    规定。

  • 工作小组明白到,要为这批少数的注册人设立一个赔偿基金会很困难
    ,且对他们来说,要取得保险保障亦可能是同样困难的。证监会现正
    就修订现时业界的赔偿制度咨询公众,同时亦评估把建议的新计划延
    伸至包括为证券按贷财务提供者提供再保险安排的可行性。倘若证券
    按贷财务提供者最后未能取得保险保障,证监会会考虑接受一笔为数
    恰当的履约保证金,以供索偿。
过渡性安排(咨询文件第97至98段)

  • 根据咨询文件的建议,现有的财务公司要在有关法例生效后三十天的
    期限內提交申请,而在牌照发出后,即须遵守《财政资源规则》的新
    规定。至于有意提供证券按贷财务的现有证券交易商,则同样须在上
    述三十天的期限內,通知证监会其意向。他们将有六个月的宽限期,
    而期间,在计算他们的《财政资源规则》情况时,毋须根据新的《财
    政资源规则》规定,因其证券按贷财务业务而需就5%负债总额测验
    及最低实收资本规定作出调整,或就保证金客戶应收帐款(如有)作
    出扣减。

  • 有意见认为,应给予现有财务公司三个月而非三十日的期限以申请牌
    照,并应准许证券交易商在相同的期限內表示其意向。此外,有人建
    议把过渡期延长至九个月或一年,而在这段期间,现有的财务公司亦
    同样无须遵守《财政资源规则》的新规定。

  • 鉴于有关建议曾作公开咨询,且法例修订需时,任何审慎的业务经营
    者都应该已就其商业前景和生存空间作出评估。故此,工作小组认为
    现有财务公司及证券交易商应可在修例后三十天內作出决定,而无须
    延长申请期。至于过渡期的问题,工作小组仍然认为,现有的财务公
    司基本上是不受监管的,因此必须尽早要求这些公司遵守新的监管规
    定,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障。再者,较长的过渡期无疑会引起市场的
    疑虑,亦可能令投资者混淆,故应尽量避免。
投资者教育(咨询文件第99至100段)

  • 除咨询文件提出的建议外,有些人提议证监会及联交所应为投资者举
    办免费讲座,解释证券按贷财务所涉及的风险、现时建议的保障措施
    的具体內容,以及监管架构能为投资者提供保障的限度。我们已请证
    监会及联交所日后在拟订投资者教育计划时,考虑这些建议。
其他建议

  • 有人特别建议修订《证券(披露权益)条例》,规定银行及经纪行须披
    露有关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质押详情,以便贷款人及有意贷款的人可以
    更准确地评估所承担的信贷风险。工作小组已把这项建议转达证监会
    ,以便证监会就该条例正进行的检讨中考虑。

  • 另外,亦有意见认为应公布在建议架构下,有关证监会的豁免权的详
    情,例如豁免范围、申请程序、判断准则、豁免期以及有关的费用等
    。按照一向的做法,证监会会就不同的情况考虑豁免申请,包括豁免
    遵守《单位信托基金守则》、《公司收购守则》和《财政资源规则》
    等。申请程序简易直接,包括要求以书面列明申请理据和缴交已订明
    的费用。为平衡权责,申请人可就证监会的决定提出司法覆核。


财经事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四日

1. 工作小组由财经事务局、香港金融管理局、证监会、联交所、公司注册处及律政司的代表组
成。

2. 《证券条例》第81(3)条严禁交易商在沒有取得其客戶明确的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客戶的
股票作为贷款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