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
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会议

业界及学者就证券及期货市场的意见 -
政府的回应


引言

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七日和十四日举行了两次特别会议
,邀请了多位财经界人士和团体代表以及本地学者,就捍卫联系汇率的制度及
证券和期货市场的监管交流意见。政府代表亦有被邀请列席会议,听取与会人
士的意见。本文件旨在概述政府对有关证券和期货市场监管的意见所作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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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会人士对证券及期货市场的运作和监管系统提出了很多不同的意见。概括而
言,这些意见的范围包括了资料披露、股票交收制度、股票拋空机制、衍生工具
(包括期货)市场的运作,以至证券及期货市场的整体监管架构等。事实上,政
府于一九九八年四月份发表的《金融市场检讨报告》內,以及在九月初为加强证
券及期货市场的透明度和秩序所提出的三十项措施中(下称《三十项措施》),
已就上述大部分的议题作出分析和提出改善建议(请参阅附件),部分建议更已
落实执行。与会人士所提出的其他意见,则于下文综合回应。

资料披露

3.有业界人士建议要求所有上市公司提供季度业绩报告。现时香港联合交易所(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中,已有要求上市公司在财政年度中段发表中期
业绩报告,让投资者得到更适时的资料。最近,联交所亦在《上市规则》內引入
《第十九项应用指引》,列出按《上市协议》第2段规定而可能须及时作出公开
披露的详细情况。该指引已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有助投资者掌握上
市公司的最新情况。

4.另外,亦有建议规定联交所会员向公众披露其交投量,但我们认为该等资料乃
属商业资料,公开这些资料可能会影响公司的商业运作,并不合宜,也与国际做
法不符。

5.有意见认为《三十项措施》其中一项,即要求联交所提醒其会员,确定及记录
实益客戶的身份,并在需要时向联交所和证监会提交有关的资料,可能增加经纪
的负担,而在执行上需有较明确的指引及弹性处理。事实上,在现行的法例下证
监会有权在有需要时,向经纪索阅有关的交易和客戶资料,以确保有效的市场监
管。为落实该措施,联交所及证监会已于十月二十三日公布有关的规定,要求联
交所会员及注册中介人士提交有关资料。证监会计划在短期內向业界发出更具体
的指引,使业者有所依循。

股票交收制度

6.有意见认为严格执行T+2的交收规定,会阻碍长线投资者入市,不利于市场的
发展,而应该弹性处理某些实际困难。自香港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于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严格执行T+2的交收规定后,至今已达致超过百份之九
十九的成功依期交收,而本港股市在同期的交投比较早前活跃,因此沒有明确证
据显示市场的交易活动因严格执行T+2而受到影响。香港结算亦订下明确指引,
容许经纪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豁免遵守有关规定。有关指引的具体执行亦见良好


股票拋空

7.就股票拋空活动的监管,在《金融市场检讨报告》內已有很详细的讨论,《三
十项措施》中更进一步提出加强管制拋空活动的多项措施。此外,为加强打击不
依规例进行的拋空和增加阻吓作用,《三十项措施》亦建议把沒有申报的拋空活
动,列为刑事罪行。政府正研究有关法例修订的细节,在草拟过程中亦会考虑某
些业界对此有所保留的看法。另一方面,证监会和联交所亦有继续研究改善拋空
股票的资讯处理和申报机制。

期货及衍生工具市场

8.关于衍生工具对市场的重要性,在《金融市场检讨报告》內已有详细阐述。

9.如报告所述,联交所在本年初曾成立工作小组,就衍生认股权证的市场运作进
行全面研究,并已因应小组的研究结果修订了有关认股权证的上市规则。修订后
的上市规则已于一九九八年七月十日起生效,联交所并承诺会定期检讨有关的规
则。而在是次财经事务委员会特别会议中,业內人士所提出的意见,大部份都已
被考虑。我们相信联交所日后就衍生认股权证进行定期检讨时,定会详细考虑市
场人士的意见。

10.就期货市场的运作方面,与会人士提出了数项建议。其一是建议所有利用港
币结算的期货产品只能接受港元为按金,并按客戶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按比例
收取更高的按金。另外,又建议把恒生指数期货基本单位减半,并同时增加按
金比例,以图增加投机者的成本。此外,又有意见认为香港期货交易所(「期
交所」)应把结算期由现时一个月延长至三个月;结算价则由结算当日恒生指
数每五分钟的平均收市价,改为每一分钟的平均收市价,藉此增加投机者的投
机成本和减低其现货市场受干预的可能。这些建议涉及期交所的商业考虑和风
险管理,我们已把意见转达期交所考虑。但同时我们亦希望指出,现时政府最
根本的关注必然是市场的稳定性和整全性,有关的考虑亦应以此为基础。

11.《三十项措施》中,已包括多项为增加期货市场透明度的方法,与会人士对
大量持仓经纪需向外界公布其持仓情况的建议,我们会转达证监会和期交所作
出考虑。至于建议期交所提早实施恒指期货交易自动化,也已包括在政府提出
的《三十项措施》之內,而期交所亦已承诺会在明年第三季前实施。在此我们
必须强调,在加快落实期货交易全面自动化的同时,我们必须进行全面和足够
的测试,以确保新系统的运作效率和稳定性。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12.有意见认为有需要另外设立「监察委员会」以监察证监会的工作。证监会是
按照一九八八年戴维森报告书的建议而成立,是政府架构內一个独立的市场监
察机构。根据法例的要求,证监会必须由相同数目的执行和非执行董事所组成
。现时,证监会共有五位非执行董事,其中包括商界、法律界和会计界的人士
,以确保证监会在决策过程中,会充份考虑各方面的意见。而且,证监会的工
作受到有关法例的规范,受其监管的人士亦可就证监会的决定向上诉委员会上
诉和寻求司法覆核。故此,我们认为现时的机制对证监会已有足够的制衡,毋
须另设「监察委员会」。

13.此外,与会人士亦建议加强两个交易所与证监会的联系和沟通,避免出现双
重监管的问题,并且认为证监会及联交所理事会应举行每月联席会议。这与我
们一向支持证监会与两个交易所加强合作的方针十分吻合,据我们了解,证监
会与两间交易所的管理层一向均有举行定期的工作会议。就监管工作的分工问
题,在《金融市场检讨报告》中已有论述。证监会和联交所现正共同研究订立
备忘录,为监管工作的分工提供更加清晰的指引。

投资者及市场参与者的教育

14.有意见认为证监会应著重市场参与者的教育,让他们更明白和遵守各项规则
,而非单单强调违规行为的惩处。证监会作为市场监管机构,肩负起确保市场
中介人遵守市场规则的重任。为使中介人士更了解规则的內容,证监会会制订
一些实用指引,清楚列明监管机构的要求。此外,联交所亦有不时提醒其会员
须遵守会员规则,并且须设立良好的內部监控措施,以减低公司出现不当行为
或疏忽的情况。然而,为确保市场的秩序和公平运作,任何违规的行为都不能
姑息的。

15.《金融市场检讨报告》亦有建议加强投资者教育,证监会和两间交易所会致
力继续这方面的工作。

如何处理政府于八月入市行动时购入的股票

16.与会人士就如何处理政府于八月入市行动时购入的股票提出的意见,我们会
转交外汇基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局考虑。

其他

17.就加强大额资金流向的监察方面,在上月举行的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会议上,
各地区领袖已同意成立专责小组,研究如何监管有关的活动,以减低大额资金
流窜对中小型经济体系所造成的影响。特区政府会积极参与有关的工作,并推
动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以确保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而我们亦会联同市场监管
机构不断检讨整体金融体系的运作,以减低市场的风险、加强市场承受投机冲
击的能力,与及增强本港面对地区內其他金融市场竞爭的能力。

总结

18.政府一向致力完善本港证券和期货市场的运作和监管系统,以确保它们能配
合市场的发展步伐,和达到国际间的监管水平。对于本地业界和学者所提出的
宝贵意见,我们表示谢意,并且会积极考虑。我们相信透过不断改进我们的市
场体系,投资者的利益会得到更佳的保障,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亦会
更形巩固。


财经事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金融市场检讨报告》和《三十项措施》
已探讨的课题


项目1建议参照
18 - 有关机构须提供拋空平仓及未平仓情况以增加透
明度;拋空者亦须披露股票的来源、借入的数目
及于何时归还;并建议提高股票借贷的按金水平
至130%。

《金融市场检讨报告》
第4.14-4.32段
22 - 规定同一人或同一集团不可同日或在某一段时间
內拋空同一只股票多过该发行股票额之某一比例
,超逾这数额便要通知联交所和证监会。

20 - 基金、托管人、证券商在借出股票须予公布,并
定期以书面确认股票已借出及其借出数量。

《三十项措施》中有
建议就监管股票借贷
活动和监管托管人及
其他股票借贷人进行
研究。
21 - 股票须存放在香港才可出售或借与他人作拋空之
用;借出者还须将借贷记录备存以便监管者查核


41 - 可考虑对托管人作出风险管理的规则,每当已借
出的股票达到该股票平均每日成交量的一个风险
水平,便要向监管机构作出申报和向其客戶作出
风险警告。

24 - 发行商须向公众披露其全球发行认股权证的资料
,以証明其拥有足够的资本和适当的风险管理。

《金融市场检讨报告》 第4.86-4.103段
(注:修订后的认股
权证上市规则已于一
九九八年七月十日起
生效,联交所并承诺
会定期检讨有关的规
则。)
25 - 在发行认股权证时,必须持有一定比例的正股,
以供认股权证行使者換取。

27 - 不应发行一篮子认股权証。

28 - 在全面检讨衍生产品的发展时,应参考上市公司
的意见,以免市场的正常集资受到影响。

29 - 建议规定发行商在发行备兌认股证时应持有该认
股证之正股量的50%或以上;在发行认沽证时则
须持有足够的现金。

23 - 期交所每日两次将大额持仓的经纪及客戶的资料
提交财经事务局,以便其分析有关资料和预测是
否有造市的情况。

《三十项措施》中包
括要求期交所每天即
时向证监会提供大额
持仓客戶的资料并向
市场公布经纪大额持
仓的情况。另设立跨
市场趋势监察小组,
交換和分析市场最新
趋势和及时预知任何
跨市场操控活动,并
厘定适当的行动。

42 - 股票注册公司应对市场提供一定的风险保障,已
过戶妥当的股票应得到法律的保障。应尽量缩短
及划一过戶期,以示公平,亦能更有效控制假冒
及盜窃股票的风险。

《三十项措施》中有
建议就监管股票注册
公司进行研究。



1. 按财经事务委员会会议记录的分段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