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

汇报就建议设立的法定企业拯救程序所进行的咨询工作

引言

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提出建议,由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破欠基金")发放款
项,偿付遭接受企业拯救的公司解雇的雇员的申索。本文件旨在向议员汇报政
府就法改会建议所进行的咨询工作的结果,并告知各位议员有关政府当局就下
一步工作所采取的路向。

建议

2.我们建议着手草拟法例,为本港推行法定企业拯救程序订定条文,但须附加
一项条件,就是接受企业拯救的公司,必须如持续经营的企业般,负责向其雇
员清付所有欠薪、遣散费和其他法定应得款项。

背景和论据

法改会的建议


3.法改会在一九九六年十月发表的报告书中建议,本港应设立法定企业拯救程
序,提供为期30日的暂停进行法律程序措施,让有能力继续经营的公司尝试与
其债权人达成自愿偿债安排,以便有关公司可全部或部分以持续经营形式继续
经营下去,从而避免直接清盘。在暂停进行法律程序期间,债权人不得向法庭
提出呈请,要求对有关公司颁发清盘令。

4.由于遭接受企业拯救(亦称为临时监管)的公司解雇的雇员,可能会失去向破欠
基金申领临时援助金的机会,因此法改会建议,公司如受临时监管,被解雇雇
员的未偿付申索,应由破欠基金拨款支付。具体而言,这即是说,破欠基金的
适用范围须予以扩大,以包括下列类别(下文(a)及(b)项)在"有关期间"遭公司解
雇的雇员的未偿付欠薪、遣散费和其他法定应得款项:

  1. 在开始企业拯救之前遭解雇的雇员;以及

  2. 临时监管人根据法改会的建议,在进行企业拯救的首14日內不接纳其
    雇佣合约而遭解雇的雇员。

有需要咨询公众

5.在推行法改会的建议期间,我们发现在雇员的权利方面,法改会的建议与《
雇佣条例》及《破产欠薪保障条例》有所牴触。鉴于法改会的建议本身已引起
爭议和利益冲突,我们认为必须进行公众咨询工作,评估各有关方面,尤其是
雇主组织和雇员组织、银行界和财经界,以及参与企业拯救的专业人员的意见
。我们想先参考他们的意见,然后才决定政府当局对此事的立场。

公众咨询及结果

6.公众咨询期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开始,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结束
。我们的咨询文件提出四个方案供有关方面发表意见,即 --

方案A:上文第4段所述的法改会建议;
方案B:公司必须向在有关期间解雇的雇员付清所有欠薪和法定应得款项;
方案C: 豁免雇员遵守暂停进行法律程序措施,保留他们提出呈请把公司清
盘的权利;此举亦让雇员可在提出呈请把公司清盘后,即向破欠基
金申索;以及
方案D: 倘雇员在有关期间被解雇,便先由破欠基金向他们发放款项,而在
与债权人订立的自愿偿债安排中,有关款项将视作优先偿付债项,
悉数向公司讨回。


我们合共接获26份意见书。发表意见人士的名单载于附件

7.我们曾在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为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及人力事务委员会举
行联席简介会。议员在席上所表达的意见相当分歧。部分议员忧虑在建议的计
划下,雇员的权利会否受损;部分则认为法改会的建议在作出若干修改后,应
属可行。另有议员支持方案D。

8.在收到的26份意见书中,所得意见极其参差。在建议的拯救程序下,受到最
直接影响的人士(雇主及雇员)代表团体,一致反对全部四个方案。尽管他们表
达"原则上"支持企业拯救的构思,他们强烈反对更改破欠基金的用途。

9.雇主/雇员普遍关注到,该拯救计划并无有效措施,防止可能出现的滥用情
况:即(a)暂停进行法律程序措施或会让无法继续经营的公司延迟偿还债项,因
而损害债权人权益;(b)无良雇主或会首先解雇员工,然后推卸清偿这些雇员欠
薪/应得款项的法定责任,转由破欠基金承担。他们认为,破欠基金不应用作
资助建议的企业拯救计划的工具。劳工顾问委员会及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
对于动用破欠基金,以协助私人公司渡过难关和推行建议的企业拯救计划,均
表示有很大的保留。

10.此外,亦有团体关注到,中小型企业未必能从建议的企业拯救计划中受惠。
企业拯救所涉及的专业费用,将会使该拯救程序超乎一般中小型企业所能负担


11.至于处理无力偿债的专业人员及参与企业拯救的其他业界人士,他们大体上
支持方案A或支持对其作出若干修改。他们相信这是唯一可行的方案。对于可能
出现滥用情况的忧虑,他们不是认为这是沒有事实根据的,就是认为有关问题
可得到适当处理。财经界则支持方案D,他们认为这方案最为公平或最为可行
,而且雇员的利益不受影响。方案B和C分别得到一些支持。

结果分析

12.咨询结果显示,不论雇主或雇员都不认为,把破欠基金的用途扩大至法定企
业拯救会有任何益处。这实际上表示,他们拒绝接受上文第6段所提及的方案A
、C及D。

13.若干发表意见的人士则建议,我们应考虑另外设立"企业拯救基金"。这个建
议涉及的融资安排是必须考虑的因素,因为除商界反对增加营商成本外,我们
亦考虑到,政府如拨款津贴新设的基金,必会招致批评,指政府以纳稅人的金
钱协助企业渡过难关。

建议的方案

14.上述的分析促使我们再考虑方案B。根据方案B,接受企业拯救的公司必须
如持续经营的企业般,负责向其雇员付清所有欠薪、遣散费和其他法定应得款
项。

15.方案B具下述优点:

  1. 雇员的权利全获保障,与现行劳工法例一致;

  2. 运作时无须牵涉破欠基金;

  3. 既无须纳稅人供款,亦不用把为数250元的破欠基金征款或商业登
    记费提高,以设立新的基金;以及

  4. 有助杜绝漏洞,以防在企业拯救过程中,破欠基金或新设立的基金
    可能遭滥用。

16.有关为公司提供法定企业拯救程序,法改会定下的其中一项主要条件是:有
关公司必须为可生存及值得拯救的公司。我们从市场上得知,方案B的规定可以
淘汰不能生存的公司,这些公司根本一开始就不合资格接受法定企业拯救。市场
人士指出,目前,大部分非正式"偿债安排"的当事人,是在本港上市的公共公司
,资本市值由1亿至1.5亿元不等。有潜力生存并进行企业拯救的公司,具有一定
的规模,故应能支付雇员应得的款项。由于与公司拖欠的债款比较,这些款项属
小数目,因此多数不会对偿债安排能否顺利进行构成任何重大影响。更可能出现
的情况是:倘公司连雇员薪津都无法支付,则企业拯救计划能否奏效,实大成疑
问。

17.我们相信,这个方案会提供额外的保障措施,以防有无良雇主可能藉企业拯
救规避对雇员应负的法定责任。根据法改会的建议,在进行拯救的首14日,临
时监管人可选择接纳或不接纳在紧接开始企业拯救之前有效的雇佣合约。換言
之,临时监管人可解雇(部分)雇员以拯救有关公司,而解雇所需的费用,会由
破欠基金支付。根据我们建议的方案,任何解雇行动所需的开支,将由临时监
管人所接管的公司的资产承担,这有助确保解雇行动合乎成本效益,而且裁员
人数适度。

临时监管人的把关角色

18.有些发表意见的人士关注到临时监管人所担当的把关角色,因临时监管人会
决定一间公司能否继续经营和是否值得拯救,而法院也会主要根据其意见去决
定应否延长为期30日的暂停进行法律程序措施。

19.我们理解上述顾虑。如要推行法定企业拯救程序,我们应特别注意是否需要
采取足够制衡措施,以便临时监管人能适当地把关,确保只有能力继续经营的
企业才可获得拯救,以及确保无法继续经营的公司不能利用暂停法律程序措施
延迟偿还债项。

下一步工作

20.总的来说,我们建议修改法改会的建议,并采取审慎做法,规定接受企业拯
救的公司,须如持续经营的企业般,负责向雇员付清所有欠薪、遣散费和其他
法定应得款项。我们深知与原来的法改会建议相比,有关修改会令临时监管人
拯救公司的工作更具挑战性,但我们起码可以让新计划开始付诸实行。

21.这个计划为改善现行的自愿性质企业拯救踏出第一步,并为真正可生存的企
业提供有意义的法定方案,让其继续经营下去。这样的做法可让有关专业人士
能累积所需的专门知识及经验,并让社会人士考查该制度是否有可能被滥用的
地方。此外,亦可使计划能逐步确立良好的推行记录,并取得市民充分的信任
和重视,以便进一步扩展。

22.我们现计划着手完成法例草案,以便在一九九九至二零零零年度的立法会会
期內提交立法会审议。


财经事务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日
[resc-fa-c.doc]


附件


企业拯救及破产欠薪保障基金
咨询文件

(在临时监管期间处理雇员权益的方法)

对咨询文件內容提出意见的机构名称


香港中华总商会
金银业贸易场
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
消费者委员会
存款公司公会
联合犹长国际银行
香港雇主联合会
港九劳工社团联会
香港工业总会
香港银行公会
香港大律师公会
香港中小型企业商会有限公司
香港服务业联盟
香港保险业联会
香港工会联合会
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总商会
香港公司秘书公会
香港零售管理协会
香港会计师公会
劳工顾问委员会
香港律师会
岭南学院
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香港联合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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