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
把公营服务交给私营机构承办
引言
在适合的市场情况下,把公营服务交给私营机构承办,是方便营商计划的一项
主要工作。政府可以多种方式把公营服务交给外界承办,包括多用外发服务、
采用竞爭性投标、与私营机构合伙及全面私营化。
2.把公营服务外发的好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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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提供服务的机构竞相达致政府订下的服务表现水平,服务质素会 得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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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私营机构在提供外发公营服务时不受有关政府规则和程序所规限 ,故此可提供更有效率和更能迎合顾客需要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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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腾出公帑供基本服务之用,并即时减低公营服务的整体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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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可以集中处理"核心工作",即制订政策、监督政策的执行和保障公 众利益,因而在管理方面有更大灵活性;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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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市场对公营机构服务外发作出回应,可刺激私营机构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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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经验
3.在香港,把服务外发并不是新措施。我们的经验包括︰
| 把隧道、公众停车场及办公大楼的营运及管理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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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清洁及保安工作,以及技术及专业服务招商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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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公营公司-九广铁路公司、地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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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非政府机构购买服务(安老院及学校的买位计划);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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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发展商承造先前由政府负责的工程(例如︰公共设施接驳工程及建造车 辆出入口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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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很多国家,例如澳洲、新西兰及英国的公营部门改革中,公营服务外发已
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在香港,我们把公营服务外发的理由如下︰
| 维持小规模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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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与市民竞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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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营机构所提供的某些服务,较政府有关服务更有效率、水准也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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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拨出政府內部有限的资源专注于较专门的工作;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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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付公务员工作量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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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事项
5.香港的公营服务多元化,范围广泛,而且人力密集。政府过去把服务交给私
营机构承办的经验,以及海外在这方面的做法,都有很值得借鉴的地方,并有
助我们制订工作计划,这包括︰
| 目标必须明确(提供更佳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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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须妥善解决员工的忧虑(员工会担心失业及缺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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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妥善的基础架构(审慎的会计制度及精简的程序是改革的先决条件); 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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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虑市场的情况(我们不应高估私营机构对爭取营办公营服务的意愿及能 力。如有需要,我们在初期应向有关的私营机构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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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的工作
6.我们现正进行以下各项计划,而这些都属于方便营商计划下有关服务外发的
项目︰
- 订立措施,鼓励私营机构更积极参与提供护理安老服务;
- 把家务助理服务计划下的"上门"送饭服务外发;
- 以合约形式外判驾驶执照和车辆牌照签发服务;
- 把专人送递非机密及限阅文件的服务外发;
- 把知识产权署一些非核心服务外发;
- 确定私人机构参与提供供水服务的形式;以及
- 发展妥善的基础架构,以便把一些公营服务转由私营机构承办(例如
公司化等)。
7.为推行上述计划,我们现正与有关部门及决策局紧密合作,以研究可否把某
些公营服务外发,并找出最适合的形式让私营机构参与。
公司化
8.政府的工作中,有某些部分属商业或半商业性质。如果提供有关服务的机构
可更自由运作,将有潜力以更具效率和合乎成本效益的方式执行这些工作。
9.此外,迈进二十一世纪,我们必须确保所提供的公营服务能符合现今的要求
,并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除设立营运基金和把更多服务外判外,我们亦须考
虑以其他形式改革政府架构。如能在合适的情况下进行公司化,则有助改善提
供公营服务的效率。
10.把某些合适的政府服务机构转为公营公司,以及按商业原则经营,有以下好
处︰
- 公司按市场规律运作,会促使提供服务的机构培养以客为本的服务
文化;
- 确立妥善的会计制度,使营办者可更准确衡量提供服务的成本和效
益,从而激发他们提高工作效率;
- 由于不再囿于政府规则和程序,公营公司可更灵活运作,并能更迅
速迎合顾客的需要和不断改变的市场情况;以及
- 公司化可让更多私营机构参予传统上由政府负责的工作。
11.公司化可作为迈向私营化的过渡措施,虽然并非所有公司化的部门都会转为
私营。一间公司最终是否会私营化,取决于多个主要因素,其中一个是市场情
况是否适合,当局会按个别情况,在公司成立一段时间后进行详细评估。
12.我们决心尽快推行公司化,目前的构思,是在未来成立若干公营公司。每间
公司都是根据一条独立的条例成立的。条例会订明公司运作的原则及机制。我
们现正处于物色有潜质推行公司化部门的阶段。现计划在本财政年度结束之前
提出具体建议。
13.我们了解员工对任何公司化建议的忧虑,亦承认维持稳定的重要性。在着手
推行公司化计划时,我们会与部门的管理当局密切合作,并尽早咨询员工的意
见。
14.我们亦明白到,在考虑个别会影响公共服务的公司化建议时,能否设立有效
的机制,监察公营公司,是其中一个公众关注的主要范畴。我们在拟订个别建
议时,会审慎考虑这一点。
地铁公司局部私有化
15.财政司司长于三月三日财政预算案演词中宣布,香港特区政府建议通过公开
招股的形式,把地铁公司部分股权私有化。
16.在上述事项公布后,政府已甄选和委任一名财务顾问,并着手草拟私有化所
需的授权条例。
财务顾问
17.政府已委任美林集团为地铁公司局部私有化建议的财务顾问。顾问会协助政
府评估该项局部私有化计划的财务及有关事宜和影响。有关财务顾问工作的目
的,是在考虑到公众、用者及地铁公司雇员的利益后,研究政府从身兼股东及
规管者的观点,应如何行事才最明智。
18.地铁公司已委任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及荷银、洛希尔集团为其财务顾问。
拟备法例及运作协议
19.政府现正拟定所需法例,并开始与地铁公司就草拟运作协议进行工作,而该
协议必需在实行私有化之前备妥。政府打算尽快向立法会提交新条例草案。
20.新法例将会取代现行的《地铁公司条例》,并订明会批出专利权给一间新公
司,以建造及营运地下铁路,及日后获授权发展的其他支线,而上述新公司是
根据《公司条例》注册的有限法律责任公司。地铁公司全部资产及负债都会归
属于新公司。该条例亦订定条文,以确保地铁的运作安全可靠。
21.运作协议会胪列专利权的详细条款。地铁公司凭藉现时的运作方式,在过去
二十五年来,成为世界第一流水平的集体运输系统。因此,作为基本原则,新
安排将会尽可能在最大的程度上,保留地铁公司现时的运作方式。
初步公开招股
22.在制定法例及签署运作协议后,我们会进入私有化程序的下一阶段,拟备初
步公开招股建议,把地铁公司小部分股权私有化。视乎市场情况,我们预计可
在二零零零年年初实行上述计划。
接著的工作
23.我们会在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即将于六月二十五日举行的会议上简介建议
的法例。本委员会委员将会获邀请出席。
财政司司长办公室辖下工商服务业推广署
库务局
一九九九年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