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

在抵港区售卖免稅品


目的

本文件旨在阐释准许在罗湖火车站及机场售卖免稅品予抵港人士的建议。

背景和论据

2.《应课稅品条例》(第109章)订明,由任何船舶、飞机、铁路列车或车辆的乘
客为自用而进口本港的某些应课稅品,可获豁免缴付稅款。这些免稅品的数量
的现行水平载于附件

3.最近,九广铁路公司和机场管理局均表示,鉴于当前的经济不景,罗湖火车
站和机场离境区的免稅品特许营办商的营业额,均告大幅下跌。他们认为容许
在抵港区售卖免稅品应可促使一些准备购买免稅品的旅客选择在抵达香港后才
购买该些免稅品,因而改善售卖免稅品的营商环境。有关建议亦对飞机乘客提
供方便,因为该些乘客不需要携带免稅品登机。

我们的评估

4.我们估计,每年约有20%至30%的抵港旅客携带货值约12亿元的免稅品入境
。由于现时我们不准许在抵港区售卖免稅品,因此这些货品全部是购自香港以
外的地方。鉴于旅客带返本港的物品总值相当可观,因此,我们考虑了应否准
许在抵港区售卖免稅品,以使有关的购物活动能在本港进行。我们的主要考虑
因素载于下文。

对稅收的影响轻微

5.我们相信,在抵港区售卖免稅品主要会取代在海外的商店购买同类物品的购
物活动。只要不调整入境免稅品的数量和限制,及该些数量和限制适用于抵港
人士在通过出入境检查时所携带的免稅品数量总额,我们认为容许在抵港区售
卖免稅品予抵港旅客的建议,应不会影响稅收。就有些旅客因为我们提供额外
方便而在抵港时购买免稅品,我们认为由于该些旅客根本已可获免稅优惠,所
以有关的稅收损失只是名义上的损失。因此,准许在抵港区售卖免稅品,应不
会对整体稅收造成任何影响。

对香港已完稅货品的销售的影响

6.正如上文提及,由于建议可提供购物方便,因此是项建议亦可鼓励旅客在抵
达香港时在港购物。容许旅客在抵港区购买免稅品的措施,主要吸引本来会在
抵港前购买免稅品的人士。因此,建议对在本港已完稅货品的销售,应不会造
成太大的影响。

国际惯例

7.提供免稅优惠是一项国际惯例。近年来,除容许在离境区售卖免稅品外,很
多机场(例如:澳洲、新加坡、印度、印尼、新西兰及泰国)亦容许在入境区售
卖免稅品。就这一方面,香港应保持其竞爭力。

运作上的考虑因素

8.运作上的主要考虑如下-

    (a)在罗湖火车站的人流控制,这主要是由于旅客流量可能受购买免稅
    品的人龙阻碍,尤其是在旺季;及

    (b)可能出现携带过量免稅品。

就(a)项,在建议获得批准后,有关的政府部门会与个别的经营者讨论及订定适
当的安排,以实行在抵港区售买免稅品的建议,并会就繁忙时间作出特别安排
。我们旨在制订一项安排,既可把对抵港区旅客流量造成的影响减至最少,又
不会令海关及入境管制松懈。就(b)项,海关会更频密检查旅客及机场和铁路工
作人员的行李。

对财政的影响

9.由于我们不会就建议调整现行的免稅品优惠,而旅客携有免稅品的数量总额不
得超过有关的数量,因此,建议不会对稅收造成任何影响。至于增加检查次数所
需的资源应不会太多,会由海关承担。此外,在抵港区经营的特许经营商铺属于
保稅仓,当局须向其发牌及调派海关人员值勤等。当局会以收回全部成本方式,
收回提供这类服务的费用。

对经济的影响

10.我们预期,准许在抵港区售卖免稅品特许经营,会使一些本来预备在香港以
外购买免稅品的旅客,留待抵港后才购买有关货品。建议为香港经济带来的益
处会从有关售卖免稅品而增加的零售、批发及进出口活动引致的增值或收入的
增加。至于每年总值为12亿元的免稅品,因准许在抵港区售卖免稅品而转至香
港消费的部分,则不能准确预算。假设30%的免稅品会转到在抵港特许经营购
买,我们估计该些购买活动会直接令零售、批发及进出口贸易每年约有8千万元
的增值。

建议

11.我们建议,在制订足够的管制措施的情况下,准许在抵港区售卖免稅品。我
们须提供法例依据,以实行该建议。在委员会提出意见后,我们会拟备所需的
法例,并于稍后提交立法会审议。虽然我们并沒有收到客运码头的经营者的类
似要求,在执行安排容许的情况下,有关法例依据亦可令到在客运码头扺港的
旅客购买免稅品。


库务局
档案:FIN CR 3/2306/99
1999年5月


附件

应课稅品规例第12(1)(e)条
(第109章附属法例)
指明的免稅优惠


进入本港的旅客获准为自用而携带入境的免稅应课稅品,数量如下 -

    (A) 海外旅客

      (1) 1升葡萄酒或烈酒;以及

      (2) 200支香烟或50支雪茄烟或250克烟丝。

    (B) 本地居民(香港身分证持有人)

      (1) 1升不含气体的果汁酒;以及

      (2) 100支香烟或25支雪茄烟或125克烟丝。

离港少于24小时便返港的本地居民及未满18岁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