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


资料文件
强制性公积金制度实施工作
进度报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汇报筹备实施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制度的工作进度。

进度报告

实施时间表


2. 根据本年三月十日发出有关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费用)规例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所载,强制性公积金计
划管理局(管理局)已定出以下分为四个主要阶段的强积金实施时间表:

(i) 签发牌照(亦即批核受托人及投资产品
、为计划注册,以及为行业计划招标)

一九九九年下半年
(ii)审理职业退休计划的强积金豁免申请

二零零零年一月至七月
(iii)加入强积金计划

二零零零年一月至十一月
(iv)收集强积金供款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一日


3. 管理局已于本年三月九日公布实施时间表,以便各方作出适当的准备。管理
局在定出该时间表前,曾咨询退休计划界、雇主团体及强积金计划咨询委员会
的意见。筹备推行强积金制度的工作亦经妥善安排以配合该时间表。因此,我
们相信该时间表对各方而言均属切实可行。

筹备工作的进度

4. 强积金是一个崭新及规模宏大的制度,涵盖全港就业人士,所需的筹备工作
繁复而且涉及多个层面。管理局自去年九月成立以来,一直全速进行各项落实
强积金制度所需的筹备工作,包括:

  1. 为管理局成立执行部门;

  2. 筹备发牌工作;

  3. 为审理受《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管限的现有计划(职业退休计划)
    所提出的强积金豁免申请进行筹备工作;以及

  4. 筹备在全港各区为雇主、雇员及自雇人士而举办的大型教育及宣
    传活动。

筹备工作的进度载于下文第5至第17段。

(a) 为管理局成立执行部门

5. 为管理局成立执行部门而须进行的工作包括招聘266名管理局职员、发展及
安装资讯管理系统以协助管理局履行规管职责,以及为管理局物色合适的办公
用址。

6. 招聘员工:有关管理局架构及职员薪酬福利条件的顾问研究已经完成,所提
建议已获管理局董事会(董事会)接纳。所敲定的条件已征询财政司司长的意
见,其中有关执行董事及以上职级人员的条件亦已获行政长官批准。管理局将
分阶段招聘员工,以配合筹备工作的主要阶段。第一阶段的招聘工作已于本年
三月展开,主要是招请负责发牌工作的人员。管理局将委聘行政人员介绍公司
,就招聘策略提交建议及为管理局招请高层人员。

7. 资讯管理系统:在管理局资讯管理系统委员会(委员会內有三名增补成员,
均是资讯科技专家)的协助下,招标承投资讯管理系统顾问的工作已告完成。
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罗兵咸)已于本年三月三十一日获判合约,资讯管
理系统发展工程将随之在四月十九日展开。罗兵咸已签约遵从以下时间表完成
发展工程:

资讯管理系统核心系统1二零零零年四月
整个资讯管理系统2二零零零年十月

8. 管理局资讯管理系统委员会将协助管理局密切监察资讯管理系统的发展,确
保该系统妥善完成,以配合强积金制度的实施。

9. 写字楼选址:董事会已选定国际金融中心作为管理局的日后办公地点。装修
筹备工作已于本年四月展开。管理局可望于七/八月迁入新址,以配合资讯管理
系统的发展工程及员工招聘计划。

(b) 签发牌照

10. 计划受托人在收取计划成员之前,必须:

  1. 向管理局申请成为强积金核准受托人;

  2. 取得管理局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对计划的投资
    产品的批核;以及

  3. 向管理局申请将计划注册。

11. 为筹备发牌工作,管理局须:

  1. 向服务提供者发出指引,订明核准领牌申请的准则及申请规定;

  2. 制定投资产品的核准守则,订明管理局及证监会的分工安排;

  3. 制定强积金计划(费用)规例(费用规例),因法例规定申领牌照
    的人士必须随申请缴付规例订明的申请款额;以及

  4. 与证监会、保险业监督及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合力制定规管
    销售强积金产品的中介人(强积金中介人)的架构。

12. 指引与守则:所有有关发牌及投资的指引已经发出。投资产品的核准守则亦
将于本年四月发出,服务提供者该有充分时间为申领牌照作好准备。

13. 费用规例:费用规例已于本年三月九日获行政会议通过,并将于四月提交立
法会审议。我们希望费用规例可于本届立法会会期內获批准实施。为此,管理局
认为在本年八月开始接受正式的领牌申请是较审慎的做法,但会预先数个月前与
申请人进行非正式的商讨。管理局的目标是在本年年底前完成发牌工作,但这能
否成事须视乎所接获的申请数目而定。

14. 对中介人的规管:管理局、证监会、保险业监督及金管局已原则上同意按现
行规管销售证券及保险产品的机制,来设计规管强积金中介人的机制,并以管理
局为主要规管机构。此外,考核强积金中介人的考试准则亦将定出。我们现正咨
询业界的意见,务求可尽早于本年七月展开考试程序,让中介人在年底前取得所
需的资格,以能配合销售及加入强积金计划的时间表。

(c) 强积金计划与职业退休计划的衔接安排

15. 根据强积金法例,职业退休计划须符合订明的条件,方有资格提出强积金
豁免申请,而其中一项条件是提出豁免申请的职业退休计划必须受信托管限。
因此,属于保险安排的现有职业退休计划必须转为信托安排才可申请豁免。职
业退休计划注册处与业界原则上已同意简化转化程序的方式。

16. 管理局将继续与职业退休计划注册处紧密合作,确保转化程序可于管理局
审理职业退休计划的豁免申请前顺利完成。

(d) 公众教育及宣传活动

17. 管理局须在社会各阶层举办强积金公众教育及宣传活动,其中须特别加强小
雇主及自雇人士对强积金的认识,以确保制度能顺利实施。管理局已定出周全
的强积金宣传策略及计划,并将于本年五月提交强积金计划咨询委员会讨论。
同时,管理局已进行多项推广工作,包括设置查询热线、在报章刊载专栏、印
发单张及便览。

进度重估

18. 我们已于本年三月公布强积金实施时间表,但仍须分批制定生效日期公告
,以便能按实施时间表落实有关条文。所有生效日期公告须经行政会议通过及
提交立法会审议,如立法会不表反对,公告即可获得通过。与供款条文有关的
生效日期公告则会留在较后阶段才制定。我们将密切监察筹备工作的进度,并
在二零零零年第二季进一步评估,尤其是有关管理局资讯管理系统的测试进度
及职业退休计划的审理情况,以能定出更确切的强制性公积金供款日期。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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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资讯管理系统核心系统具备多项功能,包括可用以设立受托人、计划及投资产品的数据库;监察
合资格人士加入强积金计划的情况;以及审理职业退休计划提出的强积金豁免申请等。

注2
其他须于第二阶段完成发展的功能包括可用以协助管理局监察拖欠供款的情况、执行查察及调
查职责,以及开立保留帐戶持有人名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