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文件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

1999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目的

此文件旨在向委员会成员阐释有关保险公司条例("该条例")的修订建议,建议的
目的是:

    () 加强对劳合社(Lloyd's)的规管;

    () 加快保险人呈交有关其香港一般业务的财务资料的速度,把六个月的
    时限缩减至四个月;

    () 要求保险人就其香港一般保险业务提供的申索统计数字的发展年期,
    由八年增加至十二年。

2.1999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草案的文本已载于附件A

(甲) 加强规管劳合社

背景


劳合社的组织

3.劳合社是十七世纪在英国伦敦成立的承保人组织。劳合社并非如一般的保险
公司,以独立个体形式承保保险业务,而是一个供法人以及个人营商者以竞爭
性组合形式承保保险业务的市场。这些组合由专业承保人士管理,代劳合社成
员接受风险。

4.直至一九九四年止,劳合社只接纳个人成员,成员须以个人全部财富承担他
们自己接受风险所可能招致的损失。每位劳合社的承保成员要对自己所承保的
保单所招致的损失负全责,但并不需要负担其他成员的损失。

劳合社近期发展 5.劳合社在八十年代后期至一九九二年期间接受的保单出现严重亏损,致使其
近年面对前所未有的财政困难及诉讼纠纷。大部份的亏损均源于潜在性疾病(如
石棉沉着病)、身体危疾以及为控制或补偿由污染招致的损失所采取的补救行动
。这些问题令劳合社备受传媒注意,很多针对其财政实力及內部管理的不利言
论相继出现。国际保险界对劳合社的前景亦深表关注。

6.有鉴于此,劳合社推行了一套重建及更新计划,以确保其作为全球首要及信
誉优良的承保市塲的地位。在此计划下,劳合社成立了一间名为Equitas的独立
注资再保险公司,该公司并获英国贸易及工业署(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授权将劳合社成员一九九三年前的所有负债再保分入。为了引进新资
金,劳合社更于一九九四年开始接纳法人为其成员。与个人成员相比,这些法
人成员须缴付较高比率的存款予劳合社的保障基金。此举不但加强了劳合社的
资本,亦提高了保障基金的存款。

7.根据劳合社截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全球业务年度审计报表,自一
九九三年开始,劳合社已恢复盈利。对于Equitas清理劳合社一九九三年前债务
的表现,英国政府精算部 (Government Actuary's Department)也表示满意。此
外,在一九九七年及一九九八年,劳合社均获得AM贝士特公司及标准普尔公司
给与良好的评级。

英国的劳合社规管制度

8.劳合社在英国一直奉行自律监管制度。这自律监管制度在一九八二年劳合社
法令中得到确定,此法令的制订旨在保障保单持有人及维持劳合社的良好信誉
和高效能的运作模式。在此法令下,劳合社议会正式成立,并获赋予制订规则
及纪律处分的权力。除自律监管制度外,劳合社亦受到英国贸易及工业署的监
管﹙此职能自一九九八年起由英国财政部接管﹚,须每年向该署証明其偿付能
力,并受该署的干预权力所管限。在一九九八年七月发表的英国财经事务及市
塲法案中,劳合社将会改由新近成立的财经事务管理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监管。

香港的劳合社规管制度

9.基于认同劳合社的独特性、历史背景及国际声誉,香港一直以来跟很多国家
一样,制订了特别条文以规管劳合社的业务。适用于劳合社的特别条文载录于
该条例的第VII部﹙载于附件B﹚。劳合社只须在香港委任一名获授权代表、每
年呈交一份提交给英国监管机构的年度报表和每年缴交一笔授权费用。可是,
其它获授权保险人则须接受该条例的所有规管要求,包括维持本地资产、呈交
本地业务报表及受到保险业监督的干预权力的管限。

10.保险业界对劳合社现时在该条例下所享有的优惠待遇已表关注。劳合社近年
的财政困难,及其容许只承担有限负债额的法人加入为成员的安排,令业界的
关注更甚。对于现时劳合社的规管制度是否足以保障香港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以及是否符合我们奉行的公平竞爭环境政策,人们存有疑问。

建议

11.我们建议修订该条例,以加强对劳合社在香港营运的规管。根据建议,劳合
社须遵从适用于其他获授权保险人的规管规定,包括下列各方面的规定:偿付
准备金、本地资产、适当和妥善的管理、财务申报及对其保险代理人的规管。
这些规定会有适当修改,以切合劳合社独特的营运模式与会计系统。此外,劳
合社亦须受保险业监督的干预权力所管限。这套新规管制度与其他国家的情况
相若。

(乙) 加快呈交财务资料

背景


12.根据该条例,保险人须在其财政年度终结后6个月內,向保险业监督呈交以
指定格式(即香港一般业务报表及资产负债表)填报的有关其香港一般业务的财
务资料,以及有关其全球业务的财务资料。香港一般业务报表所载为保险人在
本港的承保业务资料,资产负债表则载有保险人在港维持以应付本港负债的资
产详情。这些资料可用以评核和监察保险人在本港的经营情况和财政实力,对
保险业监督相当重要。

13.鉴于营商环境瞬息万变,现时就呈交上述资料所定的6个月时限实属过长,
以致妨碍了保险业监督更及时作出评核,并在有需要时更迅速采取纠正行动,
以保障香港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例如,当保险人维持在本港的资产低于特定水
平时,保险业监督可要求保险人补足资产。此外,呈交财务资料的时限过长,
亦会拖慢业界统计资料的发放。及早发放业界统计资料对市塲的透明度及结构
稳定性甚为重要。

建议
14.我们建议修订该条例,加快香港一般业务财务资料的呈交,把时限由6个月
缩短为4个月。鉴于保险人的会计工作和审计界应付有关规定的能力存在限制,
再缩短呈交财务资料的时限并不可行。我们认为4个月的时限是适当的,并且与
香港成立的银行所须遵守的规定相若。

15.经过咨询保险业界后,我们并不建议缩短保险人呈交其全球业务账目及报表
的时限,该时限应维持在6个月。业界认为由于须整理关系全球性运作的财务资
料,所以这些账目及报表需要较长时间编制。将呈交时限缩短为4个月,就算并
非全无可能,对于保险人来说,尤其是那些营运分布于世界各地的保险人,将会
非常困难。

(丙) 提供更多申索发展统计数字

背景


16.保险人所面对的申索赔偿责任有时候需时多年才能了结(例如因第三者身体受
伤而须负的赔偿责任)。为履行将来的责任,保险人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终结时预
留足够资金(申索储备金)以应付将来可能出现的赔偿责任(未决申索赔偿责任)。
充足的申索储备金关乎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对保单持有人的保障十分重要。因
此,在评估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时,保险业监督必须满意其已预留充足的申索储
备金,以应付未决申索赔偿责任。

17.为帮助保险业监督进行上述评估工作,该条例规定保险人必须就其不同类别
的一般业务,在香港一般业务报表中,呈交八个发展年度的申索统计数字。目
的是提供统计数据予保险业监督,预计保险人的最终损失成本 ,从而伸算出保
险人须支付的未决申索赔偿金额。这预计出来的未决申索赔偿金额会与保险人
已预留的申索储备金金额作出比较,以测试其申索储备金是否足够。如果此等
拨备不足够,保险业监督会要求保险人从累积盈利中拨调资金,或注入新资本
,务求补足不足之数。

18.上述监管工具的成效取决于保险业监督所得的申索发展统计数字是否足够。
就近年经验所得,申索个案,尤其是与第三者身体受伤有关的赔偿责任,通常
要12年才能完全了结。因此,要评估保险人的未决申索准备金是否足够,8年
的申索发展纪录并不足以作为可靠的依据。

建议

19.我们建议修订该条例,把申索发展期由8年延长至12年。

公众咨询

20.就有关建议,我们除了咨询劳合社外,还咨询了保险业咨询委员会、香港保
险业联会、香港精算学会和香港会计师公会("会计师公会")。这些组织对建议均
表支持。此外,会计师公会亦表示,加快呈交经审核的财务资料,对审计界并
不会构成任何困难。

1999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21. 该条例草案的主要条文如下:

  1. 草案第2条修订该条例第20条,把呈交与香港一般业务有关的财务
    资料的时限,由6个月缩短为4个月;

  2. 草案第4条引入新的第50A至50F条,为劳合社及其成员制定新的规
    管架构。根据新订的第50A至50E条,劳合社须遵从偿付准备金、适
    当管理、财务申报、本地资产及对其保险代理人的规管等方面的规定
    。新订第50F条扩大保险业监督的干预权力适用范围,把劳合社及其
    成员包括在內;

  3. 草案第6条修订该条例附表3第8部,以引入新的表格6至9,供保险
    人呈交与香港一般业务有关的申索统计数字。载于草案附表的新设
    表格6至9,把申索发展期由8年延长至12年;

  4. 草案第7条修订该条例附表4及该附表供获授权保险人委任控权人所
    用的表格A,以适用于劳合社委任获授权代表;及

  5. 草案第9及10条就过渡安排作出规定,让劳合社及保险人有时间为符
    合新的规定作好准备。

立法程序时间表

22.立法程序时间表将会如下:

刊登宪报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六日
首读和开始二读辩论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
会审议阶段和三读
另行通知



财经事务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