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1479/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S/1/98
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
长远文化政策小组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8年11月26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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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下午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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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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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何秀兰议员(主席)
霍震霆议员(副主席)
何承天议员
马逢国议员
陆恭蕙议员
程介南议员
缺席委员 :
郑家富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张永森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文化及康体)
伍锡汉先生
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文化)
萧伟全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2
李蔡若莲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2)2
戴燕萍小姐
I. 小组委员会工作计划
[立法会CB(2)655/98-99号文件]
主席表示未有接获议员就小组委员会拟议工作计划提出的意见。因此,主席请议员通过工作计划及小组委员会日后讨论的事项一览。
秘书主席,秘书 2. 议员察悉,自1998年9月29日刊登广告以来,小组委员会接获16份由个人及团体提交的意见书,所有的意见书已送交议员参阅。应主席的要求,秘书会拟备一份意见书內容摘要,摘录各份意见书中与小组委员会工作有关的资料,以协助议员作进一步讨论。主席稍后会拟定一份名单,载列各有关机构或团体,包括两个市政总署及有关的艺术行政职系协会;该等机构或团体会在适当时候获邀向小组委员会申述意见。
II.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海外国家的艺术文化架构
[CB(2)700/98-99(01)号文件]
3. 主席告知议员,民政事务局副局长(文化及康体)因另有要务,故会于稍后才加入会议。应主席所请,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文化)向议员讲述政府当局的讨论文件,当中载述了9个海外国家或城市的艺术文化架构。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文化)表示,根据所得资料,该等海外国家或城市的政府大部分均有直接参与推广艺术(包括分拨资源),而在该等国家中,艺术发展的工作由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共同负责。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文化)补充,不少海外国家的艺术局成员属委任成员。相对于该等国家,香港艺术发展局(艺展局)可算颇为独特,原因是该局的部分委员是由不同的艺术界别提名。主席表示,在本港的艺术架构中,民主参与的程度较低,特别是当局提出废除两个市政局的建议,令有关情况更加未如理想。她指出,在现时讨论的大部分海外国家中,委出艺术架构成员的权力源自民主选举。
4. 关于政府当局如何拣选其讨论文件中所述的海外国家作为比较,主席询问当局是否故意选取那些设有与当局属意的模式相若的艺术架构的海外国家。程介南议员注意到该等国家的艺术架构不是由政府资助,便是由政府与私营机构共同资助,他询问,就本港未来的艺术架构而言,政府当局有否任何蓝图。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文化)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并无属意的模式,该等资料是透过外国驻港领事馆及香港驻海外经济贸易办事处的协助而取得的。讨论文件所述的9个海外国家已遍及北美洲、亚洲、欧洲和澳洲等地。政府当局就香港未来的艺术架构进行公众咨询时采取开明的态度,以期达致下述目标:
- 推动专业人士提供专业知识和促进社会人士的参与,并在不同界别之间维持平衡;
- 确保资源有效运用,以及避免资源受某些界别的利益所支配;及
- 协助制订和执行整体的艺术和体育政策。
5. 议员普遍认为讨论文件只提供有关海外国家艺术文化架构的表面资料。有关此事,程介南议员要求当局进一步提供资料,讲述该等国家的决策机制、政治架构,以及艺术架构的制衡机制。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文化)回应时表示,由于拟备讨论文件的时间有限,当局只能根据备有的资料,概述外国艺术架构的情况。他表示,政府当局会竭尽所能,应议员的要求进一步搜集资料,但当局需要一些预备时间,以便向海外国家索取资料及把资料进行翻译。他补充,香港必须寻找切合本身情况的模式,而基于文化及历史方面的差异,外国的艺术架构未必适用于香港。
6. 马逢国议员表示,他对政府当局的讨论文件感到失望,因为文件提供的资料很少,对构思香港未来艺术架构并无太大参考价值。他认为政府当局应就海外国家的艺术架构进行全面研究,以提供更多资料,包括该等国家设立现行架构的背景、架构背后的依据或理念、有关国家的政治架构,以及经费来源等。陆恭蕙议员亦对当局未有就外国的艺术架构进行深入研究提出质疑。她建议政府当局或立法会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作进一步研究,从而提供资料,讲述外国的政治架构和决策机制、艺术文化获公帑资助的数额或有关资助占公帑的比例,以及此等机制的问责性。张永森议员赞同其他议员的意见,认为有需要取得补充资料,以协助小组委员会作进一步讨论。他建议在海外国家的名单中把瑞典亦包括在內,并把艺术设施的管理列为研究文件中探讨的议题之一。
7. 关于研究文件所涵盖的国家,马逢国议员建议加入一些华人社会(例如台湾和內地)。何承天议员认为小组委员会应把研究范围规限于讨论文件中述及的9个国家,另外再加入一至两个国家,例如瑞典及台湾。议员赞同他的建议。关于研究文件将探讨的题目,主席综述议员的意见如下:
- 政治架构、艺术局或艺术委员会成员的委任或选举制度、职能和职责,以及决策机制;
- 经费来源、资源分配及设施的管理;及
- 上述机制的问责性。
8.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文化及康体)回应议员的意见时表示,政府当局会尝试尽量搜集所需的资料,而议员要求的资料中有不少须透过外国驻港领事馆方能取得。他强调,虽然有关海外国家的资料或有参考价值,但香港仍须设立适合本身情况的架构。
就香港艺术文化的新组织架构进行的公众咨询
[立法会CB(2)800/98-99号文件]
9. 主席询问政府当局会采取何种方法,征询各艺术家组织及社会人士的意见,例如当局会否发表公众咨询文件或进行闭门会议,以收集各界对此事的意见。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文化)表示,《区域组织检讨咨询文件》已概述咨询的各项安排,而当局亦已向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提交资料文件,讲述咨询工作的详情。当局已邀请公众在1998年12月15日前向民政事务局提交意见书,至今已接获30份意见书。此外,约有240人出席在1998年11月14日举行的公开研讨会,而另一次的研讨会亦有超过100人出席。政府当局亦曾邀请两个临时市政局和各区议会的议员,以及各艺术组织和团体出席地区咨询会和研讨会。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文化)强调,当局同时在地区及全港的层面进行咨询。主席关注到在咨询场合中公众的参与并不十分积极,,并促请政府当局加强此方面的宣传工作。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文化)回应时表示有超过240人出席该次公开研讨会,而当局已接获多份提供宝贵意见的意见书。公开研讨会亦提供良好机会,让关注的团体或人士表达意见。他表示,政府当局以开明和诚恳的态度进行公众咨询工作,并且欢迎议员提出建议,以期进一步改善咨询的安排。
10. 张永森议员关注到政府当局并无采取有系统的方法来处理所接获的评论和意见。有关此事,他询问政府当局以何方法评估所接获的不同意见,从而就新的艺术架构构思不同的方案。他对当局并无拟备咨询文件,为其与小组委员会作进一步讨论提供基础表示失望。他认为当局应设立客观的机制,用以衡量和评估关注此事的各个方面,包括艺术及体育界、两个临时市政局及其行政部门、专业人士和学者、艺展局,以及香港康体发展局的意见。
11. 陆恭蕙议员询问政府当局会否就是次咨询工作整理所得的意见咨询立法会及公众人士。主席建议政府当局应把是次咨询收集所得的意见加以整理,然后发表咨询文件,载述艺术文化新架构的各个方案,以便公众人士作出评论。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文化)回应议员的意见时表示,当局仍未完成咨询工作。他告知议员,当局已委聘独立的顾问就未来的艺术文化架构提出建议,顾问报告将于1999年年初备妥。他向议员保证,政府当局会向立法会议员及小组委员会讲述顾问报告的內容,而当局亦计划公开发表该份报告,让巿民得悉当中內容。
12. 为释除议员对未来艺术架构的疑虑,主席要求政府当局在1998年12月中旬完成公众咨询后,告知小组委员会当局整理所得的意见及各个建议方案。民政事务局副局长(文化及康体)察悉有关要求。
有关艺术文化架构的顾问研究
13. 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文化)表示,政府委托的独立顾问已展开工作,并正就未来负责提供艺术文化服务的架构征询艺术和体育界,以及巿民代表的意见。预期顾问会于1999年1月或2月前向政府当局提交建议,但须视乎咨询工作的进度而定。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文化)回应陆恭蕙议员时强调,顾问会就收集所得的意见进行独立的评估。应陆议员的要求,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文化)答允提供资料,说明该独立顾问的职权范团及进行顾问研究的时间表,供议员参阅。
政府当局 14. 陆恭蕙议员表示,两个临时市政局、艺展局及其他法定团体亦正进行其他顾问研究。应陆议员的要求,民政事务局副局长(文化及康体)答允向该等机构或团体了解情况,并把议员希望在有关报告备妥时取得报告文本的要求,转达该等机构或团体。
各个机构在艺术文化方面的现行职责分工
[CB(2)700/98-99(02)号文件]
15. 议员察悉政府当局就“政府、两个市政局及其他相关法定组织在文化艺术方面的现行职责分工”提供的资料摘要。陆恭蕙议员建议该份文件可作为日后讨论的基础。张永森议员认为可在较后阶段邀请两个临时市政局及有关的团体向小组委员会解释现行架构的不足之处。
立法时间表
16. 主席问及设立新的艺术文化架构的立法时间表,民政事务局副局长(文化及康体)回应时解释,由于公众咨询工作尚未完成,当局并无确实的立法时间表。如有需要就新的架构立法,政府当局会尽快向立法会提交所需的立法建议,以便新架构可于1999年年底前设立。就此方面,主席表示,政府当局亦应就各项立法及行政安排的时间表向小组委员会提供书面回应。
17. 考虑到日后的立法建议或会橫跨立法会不同事务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张永森议员表示,较有效的做法是由立法会各事务委员会共同商定一个机制,以处理有关艺术文化新架构的立法建议。他询问其他议员,依他们之见,民政事务委员会、政制事务委员会及卫生事务委员会应否举行联席会议,与政府当局讨论此事。何承天议员认为,不同的事务委员会有其本身的关注范畴,而且在艺术事宜上未必适宜把卫生事务委员会牵涉在內。他认为审议立法建议的工作可在较后阶段由一个法案委员会处理,而该法案委员会可参考各有关事务委员会对此事的讨论。陆恭蕙议员赞同他的看法。
III. 未来工作路向
18. 部分议员对政府当局拟备的讨论文件流于表面,以及当局不愿就未来的艺术文化架构发表咨询文件表示失望。议员于是就小组委员会日后工作的策略及重点进行讨论。
19. 鉴于政府当局在提供所需的资料方面可能需时很长或存在困难,陆恭蕙议员建议寻求立法会秘书处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或秘书的协助,就海外国家的艺术架构提供进一步资料。主席建议第一步工作可由秘书与政府当局及外国驻港领事馆联系,以索取有关海外国家艺术架构的进一步资料,供议员参阅。议员对此表示赞同。
20. 陆恭蕙议员建议小组委员会在这两个月內集中讨论艺术文化的组织架构。鉴于就“文化政策”而言,至今仍未有获各方接纳的一般定义,对于由立法会辖下一个小组委员会深入讨论有关政策的事宜,她表示有所保留。马逢国议员表示他关注制订长远文化政策的工作,并已尝试促使政府当局提出建议。主席总结时表示,尽管小组委员会未必能够详细讨论个别艺术范畴的政策事宜,但小组委员会的讨论范围有需要同时涵盖组织架构及整体的文化政策,因为两者互有关连。
21. 关于小组委员会接获的16份意见书,议员赞同主席的建议,由秘书拟备一份意见书內容摘要,供议员参阅,然后决定未来的工作路向。
22. 议员普遍同意小组委员会应尽可能按照所订的工作计划行事,但工作时间表及会议日期则可弹性处理,视乎所取得的资料和讨论的进度而定。主席会在接获进一步资料后订定下次会议的日期。
23.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4时3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