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1803/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HA
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9年2月8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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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下午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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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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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蔡素玉议员(主席)
何俊仁议员(副主席)
何秀兰议员
何承天议员
李永达议员
马逢国议员
涂谨申议员
陆恭蕙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慧卿议员
霍震霆议员
缺席委员 :
张永森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程介南议员
黃宏发议员
曾钰成议员
郑家富议员
罗致光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议程第III项
- 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 卢志伟先生
- 民政事务总署助理署长
- 韦立善先生
- 议程第IV项
- 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
- 呂孝端先生
- 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 伍靜文先生
- 政务主任
- 陈婉雯小姐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2
- 李蔡若莲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2)2
- 戴燕萍小姐
I. 下次会议讨论事项
[立法会CB(2)1251/98-99号文件的附录]
议员商定在1999年3月8日(星期一)举行的下次会议讨论下列事项 --
- 联合国的有关委员会就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
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第一次报告所举行的听证会的跟进事项;
及
- 为体育设施及训练工作提供的资源。
刘慧卿议员建议,以往曾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向事务委员会提
交意见书的团体,应获邀在1999年3月8日于公众席上旁听有关议程(a)项的讨论
。主席对此表示赞同。
2.主席告知议员,政府当局或可于1999年4月左右备妥有关文化体育新架构的建
议,以供讨论。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其后获请在1999年3月8日向事务委员会讲述当局就文化体
育新架构咨询公众的结果。)
II. 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参考文件
[立法会CB(2)1211/98-99及CB(2)1243/98-99号文件]
3.议员察悉事务委员会自上次会议后发出下列参考文件 --
- 民政事务局局长在1999年1月27日发出的信件,载述政府当局就议
员在1999年1月21日提出有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
某几点意见所作的回应[立法会CB(2)1211/98-99号文件];及
- 政府当局提供的一份摘要,综述其对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就英国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交有关香港的第4次定期
报告及补充报告发表的审议结论所作的回应[立法会CB(2)1243/98
-99号文件]。
4.主席表示,事务委员会可于日后会议跟进上述参考文件。
III. 社区中心设施的发展及使用情况
[CB(2)1251/98-99(01)号文件]
5.主席向议员简述此事的背景。她表示,临时立法会福利事务委员会曾分别在
1998年1月14日及2月18日的会议上,讨论有关检讨社区中心及拟发展作该等
中心的用地以腾空作福利服务用途一事。议员同意由民政事务委员会跟进对现
有社区会堂的检讨事宜及其日后发展。主席又告知与会各人,立法会秘书处申
诉部最近把一宗有关利安村社区中心的个案转介民政事务委员会,由事务委员
会跟进政策方面的事宜。
6.应主席所请,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向议员简述政府当局的文件,当中载
述政府在1989年下令暂停兴建社区会堂的背景、社区会堂发展的现行政策,以
及现时各社区中心设施的使用情况。他告知议员,政府当局已于1996年完成检
讨社区会堂的规划标准,并曾在1996年年底征询公众意见。
日后社区会堂的提供
7.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告知议员,当局已成立一个由民政事务总署署长担
任主席,成员包括政府产业署、房屋署、社会福利署及教育署代表的跨部门委
员会,就68幅预留的社区会堂用地进行检讨,以评估市民对新社区会堂的预计
需求。民政事务总署现正积极跟进22项社区会堂工程计划,其中3项已提升为
工务计划甲级工程,而另外12项联合发展计划现时属乙级工程。主席问及该12
项联合发展计划的详情,民政事务总署助理署长回应时告知议员,其中两项工
程在将军澳进行,其他发展计划则分别位于屯门、马鞍山、长洲、土瓜湾、粉
岭、深水埗、爱秩序湾、黃大仙、赤柱马坑及蓝田。该等社区会堂全部座落于
与其他政府部门共用的联用大厦內。民政事务总署助理署长应主席的要求,答
允提供该等联合发展计划的建造工程时间表及详细的地点。有关此事,民政事
务局首席助理局长解释,为充分利用现有土地,日后兴建的社区会堂会作为一
个综合发展计划处理,而不会作为一个独立的发展项目。
8.刘慧卿议员就最近有关利安村社区会堂计划的投诉个案提问,民政事务总署
助理署长告知议员,政府当局已联络利安村居民协会老人关注组,并告知该团
体有关工程的进展情况。民政事务总署亦已敦促建筑署提供实施该项计划的时
间表,并得悉建造工程将于2000年6月展开。当局已于1999年1月的会议上,
把有关资料转告利安村居民协会老人关注组。
经修订的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简称"规划准则")內关于社区会堂的规定
9.议员察悉,根据1989年的规划准则,社区中心及社区会堂是按既定的人口基
准来提供的。由于地区人口每达到规定的水平,当局便会自动提供该类设施,
结果令部分社区会堂的使用率偏低,而此情况以往亦备受审计署署长批评。议
员亦察悉,根据经修订的规划准则,政府日后会按个别社区的需要提供社区会
堂,当中会顾及政府文件第6段所强调的7个因素。在此方面,何承天议员关注
到,经修订的规划准则內关于社区会堂的规定并无提供客观及量化的准则或指
引,用以厘定各区对兴建社区会堂的"需要"。他认为应有一些具体及可量度的
准绳,以协助作出决定。
10.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解释,以往的规划指引硬性地以各区的人口多寡作
为基础,当中并无顾及地区的需要或邻近地区有否其他类似设施,结果导致部
分设施的使用率偏低。在经修订的规划准则下,日后在提供社区会堂时,当局
会整体考虑该7个因素,其中包括地区特色和区內人士的期望。经修订的指引较
有弹性,并令当局在考虑地区对兴建社区会堂的需要时,能够作出更均衡的判
断。对于何议员认为该等因素颇为笼统,而且有时较侧重质量的看法,民政事
务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赞同。政府当局关注到,重新订定人口基准会同样出现
缺乏灵活性的问题。政府当局希望在实施经修订的指引后,所得的经验会有助
订定日后的工作路向。
11.何承天议员不接纳政府当局的回应。他提到当局把"区內人士的期望"列为考
虑因素之一,并质疑当局如何衡量居民的期望,并询问当局会否纯粹因为某区
的居民要求有一个社区会堂而提供有关设施。他认为加入一些量化的准则不会
影响对其他因素的考虑。对于何议员所关注的问题,主席亦有同感,并表示政
府当局应考虑提供量化的客观准则。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察悉有关建议,
他答允研究增订量化的准则作参考用途是否可行,并会就此事咨询规划署的意
见。
现有社区中心/会堂的使用情况
12.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报告,现有社区中心/会堂的使用率中位数为60%
以上。晚间的平均使用率高达80%至90%。部分社区会堂的晚间使用率甚至达
到100%。上述数字并不包括在紧急情况下把社区中心/会堂用作临时庇护所
,供有需要的人使用的情况。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向议员保证,18个民政
事务处会继续积极与各区议会及社区联系,以提高社区中心/会堂的使用率。
刘慧卿议员表示,作为政府帐目委员会的委员,她希望社区中心/会堂有更高
的使用率,以便能更妥善地运用公帑。鉴于使用率的中位数为60%并不理想,
刘议员询问这是否因缺乏管理资源所致。她并询问当局有何措施改善使用情况
。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答称,各个区议会现时已指派一个委员会,负责监
察社区中心及社区会堂的使用情况。当局已找出使用率偏低的社区会堂,而导
致使用率偏低的原因主要是人口方面的转变及邻近区域的公共屋村被拆卸。为
改善使用情况,当局已在一些旧社区会堂进行翻新工程,以期吸引更多人使用
。
13.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回应刘慧卿议员时表示,民政事务总署在1998至99
年度已获拨额外资源,聘请更多社区干事、文职人员及保安护卫,以便在管理
社区中心/会堂方面提供更佳服务。如有需要,民政事务总署会继续要求增拨
资源,以增加社区会堂的人手供应及改善管理服务。刘慧卿议员强调,增加人
力资源未必是正确的方向,政府当局应有效地运用资源,以改善社区中心/会
堂的使用情况。关于社区会堂的管理,刘议员告知与会各人,某团体曾申请在
1999年1月17日租用黃大仙社区会堂以举行会议,但该团体在预定会议日期前
的两日作出查询时,才得知会堂未能租予该团体使用。该团体其后得悉,该场
地因天气寒冷而用作临时庇护所。刘议员认为,此事件反映社区会堂的管理欠
佳。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答允跟进此事。
14.何秀兰议员察觉到,部分社区会堂被一些团体长期占用。有见及此,她询问
社区会堂以何准则订定分配场地的优先次序。民政事务总署助理署长解释,社
区会堂一般用作社区建设用途。除在紧急情况下可优先使用社区会堂外,一般
是以先到先得的方法订定使用次序。然而,民政事务专员通常会让组织完善的
活动项目及知名的社区团体优先使用。何议员认为,在此安排下,新成立的团
体及区內居民组织举办活动的机会便会相对减少,因而不符合建设社区的目的
。民政事务总署助理署长回应时表示,当局已要求各民政事务专员积极注意一
些具潜质的新组织或团体,以推动社区建设及提高社区会堂的使用率。然而,
在晚间一些广受欢迎的时段中,部分社区会堂的使用率高达100%,故社区组织
或会难以租用有关场地。
15.主席提到以往曾有建议认为使用率偏低的社区会堂应腾空作提供福利服务之
用,她问及该项建议的目前情况。有关此事,主席提及重建柴湾社区中心的建
议。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解释,由民政事务总署署长担任主席的跨部门委
员会已就77个现有社区中心/会堂进行检讨,以评估进行重建的可能性。跨部
门委员会的结论是该77个社区中心/会堂大多具有保留价值,而各社区中心/
会堂的使用率亦可以接受。然而,该委员会并不排除其中有部分可重建作教育
及福利服务等其他用途,务求尽量善用有关的用地。举例而言,柴湾社区中心
会重建为一个现代化的综合青年中心。民政事务总署助理署长补充,当局已为
该项重建计划预留拨款,而政府现正研究该项工程及在重建期间为现时的使用
者另作安排的详细计划。预计柴湾社区中心须关闭约两年,以便进行重建。民
政事务总署助理署长回应主席时证实,重建计划亦会提供社区设施,而柴湾社
区中心现时的使用者在重建工程完成后可继续使用该处的设施。
IV. 村代表选举
[CB(2)1251/98-99(02)号文件]
16.主席告知议员,立法会当值议员最近曾接见元朗十八乡崇正新村的村民,他
们向议员投诉元朗民政事务处只根据现任村代表的意见,建议从即将举行的村
代表选举的临时选民登记册中删除94名村民的姓名。当值议员建议有关村代表
选举的一般事宜应转交事务委员会讨论。
17.应主席所请,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向议员讲述政府当局的文件。民政事务总
署副署长告知与会各人,新界现时约有1 000名村代表。在1994年,政府当局
与乡议局就村代表选举的规则范本达成协议,以确保选举公开和公平。在以往
,村代表的选举大致上是按"一戶一票"的原则举行,但规则范本则作出较公平
的安排,其中包括一人一票、男女享有同等投票权,以及获选村代表的任期一
律为4年。
村代表选举对规则范本的遵守情况
18.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告知议员,自1994年以来,超过95%的新界乡村已根
据规则范本选举村代表。至于其余5%,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解释,该等乡村
中有部分现正编制本身的选民登记册或合资格候选人名单。在少数乡村中,由
于出现有关选民登记册的纠纷或爭论,结果延误了举行重选的时间,而近期的
一宗个案现正等候法院判决。然而,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强调,一般而言,在
村代表选举中实施规则范本并无严重问题;此外,新界区的9位民政事务专员
亦已提供行政支援,协助乡村进行公平和公开的村代表选举。
19.李永达议员察悉大部分的新界乡村已完成首轮的重选,他质疑为何有5%的
乡村在规则范本实施5年后仍未完成重选所需的程序。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澄
清,该等乡村对规则范本并无异议,但却需要时间完成重选所需的筹备工作。
李议员不满政府当局的解释,他亦不满该等乡村需要如此长的时间才能遵守规
则范本。刘皇发议员亦询问政府当局有否推行任何工作,确保所有乡村一律遵
守规则范本。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回应时表示,当局是根据上一轮选举的情况
得出有95%的乡村遵守所订规则的结论,他预期在本年4月前完成最新一轮重
选时,村代表选举遵守规则范本的比率将会提高。他向议员保证,民政事务局
、民政事务总署及新界区9位民政事务专员会继续携手合作,协力解决纠纷及
促使各乡村以公开和公平的方式进行选举。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回应主席时答
允向事务委员会汇报其余49条乡村的村代表选举的进展情况。
20.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告知议员,大部分的乡村现正进行重选村代表的工作,
因为现任村代表的任期将于1999年3月31日届满。他表示,约有80%的乡村已
完成第二轮重选,其余20%的乡村亦会在4月之前举行重选。如未能及时重选村
代表,获选的村代表便无法在乡事委员会选举中参选。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回
应议员时表示,重选工作进展顺利,而各民政事务专员将竭尽所能,确保选举
遵照规则范本中的规定,特别是一人一票及男女享有同等投票权的原则。他本
人亦会探访各乡村,以确定乡村是否遵照规则范本进行选举。他强调,尽管政
府当局会提供支援,协助进行乡村选举,但当局不宜过分干预村代表选举,因
为村代表选举基本上是乡郊社区的私人和內部选举。李永达议员认为,政府当
局应以所有乡村一律遵守规则范本为目标,他并促请政府当局向事务委员会汇
报预期在1999年4月结束的最新一轮村代表重选的结果。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
答允提供有关资料。
女性在村代表选举的参与情况
21.刘慧卿议员提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
18条提交的第一次报告指出在1 000名村代表当中有10名是女性。她表示,1999
年2月2日举行的联合国听证会亦曾提及女性的参与率偏低。有关此事,她询问
女性参与村代表选举有否任何障碍。她表示,各民政事务专员在村代表选举中
似乎扮演颇为被动的角色,而且沒有作出任何努力,分析女性在村代表选举中
参与率偏低的原因。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澄清,目前有951名现任村代表(占
1 000个村代表席位的95%),该等村代表是由按照规则范本进行的选举选出,
而规则范本订明一人一票及男女享有同等投票权的原则。如发现有任何选举不
遵守规则范本所订的原则,有关的民政事务专员不会确认选举结果。由于村代
表选举属自愿参与的选举,他看不到有任何障碍阻挠女性参与其中。民政事务
总署副署长补充,自他上任至今,并无接获任何有关在村代表选举中存在性别
歧视的投诉。他强调,选举过程是公平和公开的,而且在首轮村代表选举中亦
约有20名女性候选人参选。
22.副主席关注到,社会压力或会阻挠女性村民参与村代表选举。民政事务总署
副署长回应时表示,传统上男性村民较积极参与乡村选举,但他亦注意到女性
的参与有增加的趋势。最近,在村代表第二轮选举中获选为村代表的女性已增
至13人。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应副主席的要求,答允提供数据,载列在不同乡
村的村代表选举中登记为选民的男女人数。
民政事务专员的角色
23.刘慧卿议员提到,政府当局较早前在回应时表示民政事务专员在村代表选举
的过程中只担当支援和辅助的角色。倘若情况真的如此,刘议员质疑,民政事
务专员如沒有监察整个过程以确保沒有不合常规的情况,民政事务专员何以能
确认村代表选举的结果。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回应时表示,村代表如并非根据
规则范本所订包括一人一票、男女享有同等投票权及任期一律为4年的原则选
出,民政事务专员不会确认其作为村代表的身份。不获有关民政事务专员确认
的"村代表"不能在乡事委员会选举中参选,亦不能履行村代表的职能,例如证
明原居民的身份。在此情况下,便有需要进行重选。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回应
刘议员进一步的询问时表示,各民政事务专员至今从未拒绝确认任何当选的村
代表的身份,因为如某条乡村出现关乎选举程序的纷爭,该条乡村通常不会举
行选举。李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如坚持不干预村代表选举的过程,最少亦应设
立上诉机制,处理在选举过程中提出的反对。
编制选民登记册
24.李永达议员询问,村代表选举的合资格选民名单是否须经民政事务专员或有
关的现任村代表批准。他关注到现任村代表如有权订定村代表选举的合资格选
民名单,将会造成利益冲突。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回应时表示,虽然名单无须
经民政事务专员批准,但该份名单是由村民根据规则范本所订的原则,以及村
民之间达成的共识编制而成的。李议员不赞同政府当局的回应,并指出村代表
有权决定某人是否具有原居民的身份,而此一身份会影响该人是否具备资格成
为村代表选举的选民/候选人。他对政府当局未能解决此长期存在的问题表示
失望。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答称,有关原居民身份的事宜应交由村內的长老及
有关的村代表决定。他表示,村代表不可能歪曲或隐暪此方面的事实,因为新
界乡村是关系非常紧密的乡郊社区,而且亦应有族谱等可作证明。至于对村民
的投票权如有意见不一的情况,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表示,有关乡村的长老需
要时间透过在村民之间进行咨询和讨论来解决纠纷。他认为由民政事务专员对
所有乡村实施划一的准则是不切实际的做法,因为不同的乡村各有不同的特点
和传统。
25.副主席注意到村民在应用规则范本时可灵活地按当地传统作出修改,只要所
采用的规则沒有抵触"规则范本",并经有关的乡事委员会批准便可;就此,他认
为由乡村长老及村代表全权负责编制选民登记册并不恰当。他提到最近有多宗投
诉关于乡事委员会获准在"规则范本"內加入新准则,用以禁止一些原来符合资格
登记为选民的村民参与村代表选举。举例而言,原居民必须在自置物业居住才符
合登记的资格,而与村外人结婚的女性原居民并不符合登记的资格。民政事务总
署副署长回应副主席时解释,"原居民"乡村的选民登记程序相对来说较为简单。
然而,一些"非原居民"乡村亦容许符合居住资格规定的非原居民登记为选民。他
告知议员,崇正新村属"非原居民"乡村,而该村曾一度就选民的登记资格施加额
外条件,规定村民必须在村內拥有自置物业方可登记为选民。民政事务处其后解
决了有关的纠纷,而该项额外加入的条件亦予以撤销。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表示
,民政事务专员的职责是根据"规则范本"的各项大原则决定是否确认村代表的身
份。至于已婚女性的投票权,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指出,一般的原则是已婚的女
原居民应在其居住的乡村投票。然而,倘若已婚的女原居民不可在其居住的乡村
投票,便可能有需要在顾及有关乡村的情况下作出其他安排,以便有关的女原居
民可参与在其原属乡村举行的选举。副主席认为,对已婚女原居民的投票权施加
限制具有性别歧视成分,因为男性原居民无须遵守同样的规定,即使他们已迁出
其所属乡村,仍可自由参与村代表的选举。他认为各乡村如获准灵活应用"规则范
本",将难以确保选举公平进行,因为个别乡村或会另行加入不合理的规定,藉以
规限登记为选民的资格。李永达议员赞同副主席的看法。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重
申,由于新界乡村各有不同的传统及特点,故有需要容许各乡村灵活实施规则,
只要沒有抵触"规则范本"所订原则便可。由于选举过程是公开和具透明度,乡村
根本无法施加不合理的限制,而且任何的纠纷亦可交由法院作出裁决。
26.陆恭蕙议员表示,她曾接获数宗性质不同的投诉。该等个案涉及不符合资格
的人获接纳为原居民,并且获纳入选民登记册內。就此,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
局长告知议员,临时选民登记册会于选举前在有关的乡村及民政事务处张贴,
任何人均可对登记册上准选民的资格提出质疑。陆议员表示她会把该等投诉转
交政府当局跟进。有关此事,李永达议员表示,他亦曾接获一宗投诉,指称在
战前已迁入下葵涌村居住的居民遭现任村代表禁止参与村代表选举。民政事务
总署副署长答允跟进有关的投诉,以确定在审查有关原居民的资格时有否任何
不合常规的情况。
V. 其他事项
27.议员察悉,事务委员会原定于1999年3月6日(星期六)上午9时举行特别会议
,就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交的报告接见团
体代表。刘慧卿议员建议把特别会议押后至1999年5或6月举行,让各团体有较
多时间拟备意见书,议员表示赞同。议员获悉,联合国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报
告举行的听证会或会于1999年下半年举行。
28.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6时1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