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1650/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HA

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3月8日(星期一)
时 间 :下午3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

蔡素玉议员(主席)
何秀兰议员
何承天议员
李永达议员
马逢国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永森议员
陆恭蕙议员
刘慧卿议员
霍震霆议员
罗致光议员

缺席委员 :

何俊仁议员(副主席)
梁刘柔芬议员
程介南议员
黃宏发议员
曾钰成议员
刘皇发议员
郑家富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

陈婉娴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议程第IV项

民政事务局局长
蓝鸿震先生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文化及康体)
伍锡汉先生

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魏永捷先生

议程第V项

民政事务局局长
蓝鸿震先生

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邓婉雯小姐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
陈钧仪先生

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
高德律先生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翁佩雯小姐

副法律政策专员
黃继儿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政策专员
郑佩兰女士

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家庭及儿童福利)
唐陆思娴女士

总社会保障主任(社会保障)
李觉铭先生

议程第VI项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文化及康体)
伍锡汉先生

市政总署助理署长(康乐政策)
卢彼得先生

市政总署助理署长(康乐管理)
胡伟民先生

区域市政总署助理署长(康乐)
丘国贤先生

议程第VII项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2)
徐均平先生

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
郑陆山先生

民政事务总署部门秘书
范贵任先生

应邀出席人士 :

议程第VI项

香港康体发展局

主席
洪承禧先生

董事局成员
陈启明教授

董事局成员
傅浩坚教授

董事局成员
游宝荣先生

行政总裁
马子超先生

中国香港业余体育协会暨奧林匹克委员会

副会长
江伟先生

副会长
冯刘掌珠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2
李蔡若莲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2)2
戴燕萍小姐

I. 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会CB(2)1400/98-99、CB(2)1404/98-99及CB(2)1364/98-99号文件]

1998年11月25日的会议纪要[立法会CB(2)1400/98-99号文件]及1998年12月7日
的会议纪要[立法会CB(2)1404/98-99号文件]获确认通过。

2.议员察悉,应事务委员会在1998年12月7日会议上提出的要求,政府当局已提
供下列文件--

  1. 就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交
    的报告的意见书所作的回应[CB(2)1364/98-99(01)号文件];及

  2. 政府统计处处长于1999年1月5日致陆恭蕙议员的信件,解释联合国
    编制有关性别的统计数据所用方法[CB(2)1364/98-99(02)号文件]。

II. 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参考文件
[CB(2)1422/98-99及CB(2)1426/98-99(05)号文件]

3.议员察悉事务委员会自上次会议发出下列参考文件 --

  1. 香港大学的Andrew BYRNES博士及Moana ERICKSON女士于1999 年2月27日发出的信件,以及随函附上的一份有关性别政策分析的
    文件[CB(2)1422/98-99(01)号文件];及

  2. 香港中文大学的Maria TAM博士及Catherine TANG博士在1999年3月
    5日发出的便笺,当中提供了资料,讲述在香港中文大学与性别有关
    的政策、研究工作及课程[CB(2)1426/98-99(05)号文件]。

III. 下次会议讨论事项
[立法会CB(2)1394/98-99号文件的附录]

4.议员商定在1999年4月12日(星期一)举行的下次会议讨论下列事项:-

  1. 改善私人大厦管理及消防安全的立法及行政措施;及

  2. 检讨《性别歧视条例》及《残疾歧视条例》。

IV. 文化体育新架构
[CB(2)1417/98-99(01)号文件]

5.应主席所请,民政事务局局长向议员讲述民政事务局就文化艺术及康体服务
新行政架构进行的公众咨询工作。他表示,在详细研究过所接获的意见后,政
府当局会根据载于《文化艺术及康体服务新行政架构咨询报告》第30至35段的
下列基本共识制订新的架构 --

  1. 大部分意见赞成政府成立一个新的专责部门,接管现时由两个市政
    局负责在文化康体方面提供服务的职责;

  2. 大部分意见支持由政府按照既定政策分配资源,以及在新部门之上
    设立一个机制,负责制订长远的文化政策;

  3. 地区团体要求在拨款的机制中有更多参与,以及要求政府增拨资源
    发展地区的培训工作;及

  4. 公众及有关专业团体的成员强烈要求在中小学加强艺术和体育方面
    的培训,以利香港的长远发展。

6.何秀兰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在去年开始进行公众咨询时,并无提出任何具体
的方案或时间表。因此,各关注团体及个别人士难以就政府当局的建议提出具
体意见。考虑到政府当局已用了不少时间拟备咨询报告(公众咨询期在1998年
12月14日结束),她促请当局尽早发表由独立顾问林志钊先生拟备的报告,以
便整理和归纳公众的意见及建议。

7.民政事务局局长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现正研究顾问报告,并希望在1999年
3月底前发表。民政事务局局长亦证实,顾问报告会同时包括文化及体育两方面


8.张永森议员询问,当局曾就文化体育新架构咨询多少人的意见,并询问政府当
局是否备有立法会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功能界别选民人数的资料。民政事
务局局长回应时表示,民政事务局曾向有关的团体及人士发出1 500封信件,邀
请其出席公开研讨会。至于该功能界别的选民人数,他答允向政制事务局查询详
情,然后以书面提供有关资料。张永森议员对政府当局的回应表示不满。他对民
政事务局在进行公众咨询前竟然沒有该等基本资料感到失望。因此,他质疑政府
当局用以设立新架构的依据,因为咨询的范围可能沒有把该功能界别包括在內。
民政事务局局长回应时强调,民政事务局已竭尽所能,以期取得有关方面及公众
人士的意见。他本人亦曾出席与中国香港业余体育协会暨奧林匹克委员会(业余体
育协会暨奧委会)、香港康体发展局(康体局)、香港艺术发展局及香港演艺学院举
行的会议。

(会后补注:民政事务局局长已作出书面回应,有关的回应于1999年3月15日随
立法会CB(2)1487/98-99号文件发出。)

9.马逢国议员问及顾问在公众咨询会的参与程度,民政事务局局长回应时表示
,顾问曾与有关的政策局/政府部门/团体举行会议,并出席5个公开研讨会
,听取公众发表的意见。

10.张永森议员告知与会各人,临时市政局(临市局)议员在顾问报告有最后定案
前曾要求与顾问举行会议,但被顾问拒绝。民政事务局局长回应时表示,事实
上,顾问非常愿意出席与各关注团体举行的会议,除非有会议撞期的情况。张
永森议员表示,他希望政府当局能安排顾问与临市局议员举行会议。他补充,
在有关的立法会事务委员会的联席会议上,临市局议员曾就食物安全和环境卫
生服务的新架构发表意见。临市局议员亦会就文化及体育新架构向事务委员会
提出同样的要求。民政事务局副局长(文化及康体)回应时表示,他本人及民政事
务局的代表曾出席两个市政局的会议,并已向顾问转达两个市政局对新架构的关
注。

11.张永森议员不满咨询报告附件所载的意见书详情只在会上提交予议员参阅。
主席澄清,政府当局在3月6日(星期六)提供附件的复本,因此只能在会上提交。
张议员表示他会就咨询报告征询临市局议员的意见,并会把收集所得意见转交
立法会考虑。霍震霆议员表示,他亦会就咨询报告征询业余体育协会暨奧委会
辖下71个体育总会的意见。

12.主席表示咨询报告附件所载的意见书显示公众及各关注团体的意见各有不同
。因此,她质疑政府当局如何得出结论,指出大部分意见赞成纯粹以一个新的
部门及一个新的政策局取代现有架构。何秀兰议员及马逢国议员同样对此表示
关注。主席表示,民政事务委员会须与政府当局就此事再详加讨论。她亦促请
政府当局审慎研究咨询结果,以及在就文化体育新行政架构作出结论前搜集更
多意见。她认为当局在此事上无须仓卒作出决定。

V.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联合国委员会)就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
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第一次报告所举行的听
证会的跟进事项

[CB(2)1429/98-99号文件]

13.应主席所请,民政事务局局长向议员讲述联合国委员会就香港特区根据《消
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第一次报告所举行的听证会。他告
知议员,香港特区向联合国提交第一次报告的方式正正彰显了"一国两制"的原
则。首先,中央人民政府对该份全权由香港特区政府拟备的报告并无作出任何
更改;其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长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大使发表简短的序言外
,听证会上对香港特区第一次报告的整个审议过程全由香港的代表团独立处理
。他亦请议员注意在政府当局的参考文件[CB(2)1429/98-99(02)号文件]中强调
有关联合国委员会在多方面对香港特区作出的赞赏。

14.陆恭蕙议员询问,香港特区派出阵容庞大的10人代表团出席联合国听证会是
否符合成本效益,因为香港特区的第一次报告获编配的时间相当有限。民政事
务局局长回应时表示,审议中国提交的报告的听证会在1999年2月1及2日举行
,而单就香港特区的报告而言,便获编配1999年2月2日整个上午的时段。在听
证会举行期间,香港特区的代表充分利用获编配的时间,在适当的时候请联合
国委员会的成员参看书面资料,并有约6至7名代表有机会在听证会上回答问题
。他指出,除在听证会上阐释政府的立场外,派遣该10名代表出席听证会是既
有用亦有必要的,从而协助进行筹备工作及与联合国委员会成员建立非正式联
系。此外,香港特区派出庞大的高层代表团,反映香港特区政府对妇女权益的
重视。

15.涂谨申议员不满政府当局的新闻稿只强调联合国委员会对香港特区的赞赏,
而沒有积极回应联合国委员会的评论和建议。涂议员警告,倘若政府当局对联
合国委员会的建议继续采取敷衍态度,在联合国委员会举行下次听证会审议香
港特区的第二次报告时,香港特区将面对严厉的批评。民政事务局局长回应涂
议员时澄清,该新闻稿旨在概括介绍香港特区的现况。事实上,一如新闻稿及
参考文件所载,政府当局已承诺会审慎考虑联合国委员会提出的所有意见。民
政事务局局长表示,政府当局完全知悉对联合国委员会的意见不能掉以轻心,
而透过在多个范畴(例如雇佣、教育、医疗及福利服务)推行长远措施,香港特区
政府在落实公约方面正不断取得进展。民政事务局局长回应涂议员时表示,政
府会对联合国委员会的建议采取全面的看法,而以政务司司长为首的多个政策
小组会统筹各有关政策局在实施建议方面的工作。主席表示,政府当局应针对
联合国委员会的每项建议提供明确而具体的回应。民政事务局局长表示,政府
当局就联合国委员会的结论意见所作的初步回应载于CB(2)1429/98-99(02)号文
件的附件D內。当局需要一些时间以制订具体的方案,从而实施联合国委员会提
出的每项建议。

设立一个高层中央机构发展和统筹以妇女为重心的政策

16.涂谨申议员询问,政府当局对联合国委员会建议设立一个高层中央机构(例
如妇女事务委员会),去发展和统筹以妇女为重心的政策的立场为何。民政事
务局局长回应时表示,妇女事宜涉及多个政策范畴,而妇女事务现由民政事
务局负责统筹。此外,现时设有由政务司司长担任主席,并由各有关政策局
高层代表列席的政策小组,故沒有必要设立一个新的高层中央机构,特别是
政府现正锐意精简架构及削减开支。陈婉娴议员表示,她从事爭取妇女权益
的工作已有多年,但一直不知道当局设有该等政策小组。因此,她要求政府
当局提供文件,证明此一机制在统筹妇女服务的提供及解决妇女的问题方面
确有发挥作用。民政事务局局长澄清,现有的机制并非一个专责妇女事务的
机构。陈议员不满政府当局的回应。她指出,鉴于平等机会委员会只负责执
行3条反歧视法例,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亦曾建议成立妇女事务委员会,负责
监察所有与妇女有关的事宜。在此方面,李永达议员表示,既然现时已设有负
责监察老人事务的安老事务委员会,他质疑政府当局拒绝设立妇女事务委员会
的论据。李永达议员要求政府当局就Andrew BYRNES博士及Moana ERICKSON
女士拟备有关性别政策分析的文[CB(2)1422/98-99(01)号文件]提供回应。李议
员提到文件第5段所载关于设立负责妇女事务的国家机构的概括目标,他要求
民政事务局局长提供资料,讲述该等政策小组的目标及工作范围,以说明各政
策小组如何能达致类似于文件所载的各项目标。

17.刘慧卿议员对政策小组有否从妇女角度研究各项政策表示怀疑。她建议应根
据《立法局(权力及特权)条例》(第382章)传召政务司司长向事务委员会解释及
提供文件,以交代政府当局采取了何种措施来解决妇女的需要。何秀兰议员赞
同刘议员的看法,并指出建议的1999至2000年度财政预算案并无提及妇女的需
要,例如基层妇女的再培训及就业机会等。她亦引述一个例子,就是政府的政
策只限那些需要专人全日照料的年老人士入住老人院,实际上是对留在家中提
供无薪服务的妇女的一种剝削。陆恭蕙议员告知与会各人,她曾致函政务司司
长要求举行会议,讨论设立有关妇女事务的高层中央机构,但她的要求未获回
应。因此,她建议政务司司长应获邀出席事务委员会会议,以讨论此事。对于
议员提出的关注事项,民政事务局局长回应时表示,各个政策小组在商议政策
事宜时,会从平等机会的角度出发;鉴于以政务司司长为首的各个政策小组所
关注的范围相当广泛,除非讨论到妇女事宜,否则不会著重以妇女角度出发。
为协助议员研究此事,主席表示政府当局应提供各政策小组讨论妇女事宜或政
策的有关会议的纪要摘录。

18.主席提到联合国委员会的建议时询问政府当局会否制订一套以妇女为重心的
政策。民政事务局局长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一向维护两性享有平等机会的原
则。他补充,民政事务局是负责妇女事宜的政策局。政府当局的目的是提供一
个沒有歧视的环境,让妇女能够在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等方面充分发挥她
们的潜能。当局亦在多方面(包括社会福利、教育、雇佣等)为妇女提供服务,
以确保两性有一个公平竞爭的环境。他指出,香港特区在此方面已取得进展,
举例而言,去年本港有超过半数的大学毕业生是女性。

小型屋宇政策

19.陆恭蕙议员问及检讨小型屋宇政策的时间表,民政事务局局长回应时告知议
员,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现正进行该项检讨,有关的工作可望于1999年年底前
完成。陆恭蕙议员提到新闻稿指出倘若日后情况有变,显示有关政策可能再无
存在必要,政府会检讨有否需要保留小型屋宇政策;她要求政府当局澄清,当
局是否已背弃先前答允取代小型屋宇政策的承诺。有关此事,民政事务局首席
助理局长解释,陆恭蕙议员在1996年提出的《性别及残疾歧视(杂项规定)条例
草案》作出多项建议,其中包括废除小型屋宇政策获得豁免的规定,因为此项
规定被视为歧视女性。政府当局答允就小型屋宇政策设立检讨委员会,目的是
要研究如何消除或减少对妇女的歧视。陆议员不同意政府当局的回应,她指出
根据当时的政务司在1997年6月11日前立法局会议上的发言,成立检讨委员会
旨在研究取代现行小型屋宇政策的最佳方法。她表示会把有关的会议过程正式
纪录送交主席,并会要求政府当局在日后会议再作回应。有关此事,涂谨申议
员表示,他会支持废除小型屋宇政策而非给予女性原居民同样的权利。

法定及咨询机构的女性委员

20.刘慧卿议员提到政府当局在其回应中指联合国委员会建议在委任妇女加入法
定和咨询机构时采取如配额制度等积极措施,有违按个人专长来作取舍的委任
原则。刘议员对此极有意见,认为此说法是对女性的一种侮辱,因为这暗示委
任某预设数目的女性加入法定和咨询机构,可引致一些能力欠佳的人获委任加
入该等机构。刘议员进一步指出,一些已发展国家(例如挪威)定明在该类机构的
成员组合中,男性和女性各有40%的配额。民政事务局局长回应时表示,预先
订明男女各占的人数未必适合香港特区的情况。此外,该建议会偏离一般的做
法,即委任最能符合有关机构特定要求的人为该机构的成员。

妇女在经济活动中的参与

21.陈婉娴议员提到政府当局就1998年12月7日会议所接获的意见书作出的回应
[CB(2)1364/98-99(01)号文件],她认为政府当局就妇女在经济活动中的参与塑
造了一番美好景象。她指出,自雇员再培训计划在1992年开始实施以来,女性
学员所占比例高达81%的原因,是有越来越多的妇女因经济转型而被挤出劳工
市场。

幼儿服务

22.陈议员对幼儿设施供不应求表示关注,并询问过去数年政府当局在此方面有
何重大改善。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回应时表示,社会福利署(社署)察觉到市民对
幼儿设施的需求有所增加。除按规划比率提供更多名额以处理供不应求的情况
外,社署亦一直有与志愿幼儿服务机构联系,商讨延长服务时间及在现有的5
间幼儿服务中心之外再增加10间该类中心的建议。有关此事,当局正考虑把现
时使用率偏低的暂托幼儿服务获拨的资源重新调配,从而为延长服务时间的措
施提供更多支援。

23.主席在总结讨论时表示,很明显,许多议员均不满政府当局就联合国委员会
的评论所作的回应,特别是当局对设立有关妇女事务的高层中央机构一事的回
应。她表示,事务委员会会在日后的会议跟进该等事宜。

VI. 为体育设施及训练工作提供的资源
[立法会CB(2)1414/98-99(01)、CB(2)1426/98-99及CB(2)1432/98-99号文件]

24.主席欢迎政府当局、康体局及业余体育协会暨奧委会的代表出席会议,讨论
为体育设施及训练工作提供的资源。

中国香港业余体育协会暨奧林匹克委员会

25.应主席所请,业余体育协会暨奧委会会长霍震霆议员向与会各人讲述该会对
于为体育设施及训练工作提供资源的意见。他表示,虽然行政长官在1998年施
政报告中承诺政府当局会研究有否需要兴建大型的体育场地及水上运动中心,
但此事的进展似乎不大,原因是现时的重点已转为兴建迪士尼主题公园。体育
界希望两项工程能同步进行。

26.霍议员表示,香港运动员最近在亚洲运动会的卓越成绩已引起公众人士及传
媒对香港的体育设施及训练工作的关注,特别是对于受公帑资助的康体局的运
作情况,巿民和传媒尤表关注。至于业余体育协会暨奧委会,霍议员表示该会
辖下有71个体育总会,会员人数超过30万,而该会的干事是由各个体育总会当
中选出。他补充,业余体育协会暨奧委会对康体服务的未来架构非常关注,因
为该架构会对业余体育协会暨奧委会以至运动员的未来发展有重大影响。鉴于
经济衰退及禁止烟草商赞助体育活动已大幅减少各体育总会的收入,业余体育
协会暨奧委会认为现时是检讨体育架构的适当时间,从而对公共资源作出更均
衡和更有效的分配。他认为问题并非关乎两个临时市政局应否予以废除,而是
有需要制订全面的政策,以督导和监察资源的分配、促进体育界內的专业领导
,以及协调各体育团体、体育专才及运动员的工作,令康体事务取得健康发展


27.业余体育协会暨奧委会的两位副会长认为,业余体育协会暨奧委会具有国际
地位及专业的体育管理经验,故该会应有代表参与制订体育新架构的工作。他
们促请政府当局在规划体育设施的提供时,除顾及重点发展体育项目外,亦不
要忽略有进一步发展潜质的其他体育项目。他们强调,业余体育协会暨奧委会
希望在拟定未来的体育架构时,能与其他体育机构建立紧密的伙伴关系。

香港康体发展局

28.应主席所请,康体局主席特别提到康体局讨论文件中的各项重点,以及康体
局在1994年与香港体育学院(体育学院)合并的背景。他表示,康体局感谢政府
近年增加对康体局的支援和资助。他强调,作为一个负责带领和发展体育的政
府媒体,康体局绝非挥金如土的机构;康体局完全知悉有需要节约使用政府的
资助及商业机构的赞助。就议员提出的关注事项进行的讨论综述于下文第29至
40段。

重点发展体育项目的评选

29.业余体育协会暨奧委会一位副会长对某些体育项目(例如保龄球及桌球)不再
列为重点发展体育项目发表意见。康体局主席回应时解释,体育学院已就重点
发展体育项目的评选工作订定一套准则。他指出,政府的资助只能支付康体局
总开支的65%至70%,其余的开支须由各项赞助及其他收入支付,故有需要订
定资源分配的优先次序;重点发展体育项目的评选工作是根据严谨的准则进行
,而体育项目本身的表现及整体发展情况占了非常重要的比重。在此方面的上
诉个案会由覆检委员会审理,康体局其后会根据覆检委员会的建议作出决定。
康体局主席补充,康体局处于两难局面,原因是随著该局在体育发展方面的工
作取得更大成效,日后将会有更多体育项目符合资格成为重点发展体育项目,
导致对资助的需求增加。为解决此一问题,康体局成立了一个小组委员会,负
责检讨评选准则。小组委员会由陈启明教授担任主席,成员包括康体局、业余
体育协会暨奧委会及民政事务局的代表。预期小组委员会可于约6个月內提出建
议。

30.业余体育协会暨奧委会关注到现时12个重点发展体育项目全为个人体育项目
,而且在培养和发展队际运动方面的工作并不足够。就此,康体局主席表示会
向一组崭新并广受欢迎的运动项目增拨资源,其中包括多个队际的运动项目。

职员及行政开支

31.提到一些报章报道指康体局的人手过剩,康体局主席表示,这是由于康体局
在1994年与体育学院合并所致的错误印象。事实上,自康体局在1990年成立以
来,职员编制一直甚为稳定,而康体局与体育学院合并后的职员人数在1995至
96年度达到最高峰的393人。康体局主席指出,自他在1996年4月1日上任以来
,一直坚持精简康体局的架构,透过集中资源和实施规模经济,职员总人数已
减至357人。他表示,在新的体育架构公布之前,康体局无法进一步缩减人手。

32.马逢国议员提到康体局的1998至99年度预算概览[CB(2)1414/98-99(01)号文
件],他指出,除在精英培训方面有庞大的职员开支外,在康体发展、商务活动
和行政及公共关系方面的职员开支仍占康体局总开支的20%(即5,400万元)。主
席表示,尽管她明白到聘请教练培训精英运动员的费用高昂,她质疑有否需要
动用5,400万元,作为其他非精英培训活动的职员开支。康体局董事局一位成员
回应时解释该等职员在各项计划下所履行的职能,详情载于康体局提供的补充
资料內[CB(2)1432/98-99号文件],该份文件于会上提交。该位董事局成员解释
,推广和发展体育项目是康体局其中一项核心职能,因此,康体局需要聘请职
员就康体发展事务与各体育总会及两个市政局联系、管理向体育总会拨款的有
关事宜、拟订并执行在学校推广体育运动的计划,以及为教练提供进修培训等
。其他职员则负责巿场推广及管理场地和设施的工作。

33.该位董事局成员回应马逢国议员时进一步解释,商务活动包括推广及经营可
赚取收入的活动,例如体育旅舍、运动用品店、饮食服务、停车场、出租会议
及体育设施及举办体育课程。在1997至98年度,商务活动赚取的总收入约为
4,000万元,而支出则约为3,000万元。该位董事局成员回覆主席时证实,康体
局沒有从收入扣除各项设施的资本成本,因为该等设施是为发展体育而设,并
在非牟利的基础上出租作推广体育之用。

34.马逢国议员质疑在筹募体育项目的经费方面动用2,200万元作为职员开支是
否符合成本效益。康体局主席澄清,有关的职员并非只负责筹集经费,他们尚
有其他职务,例如与各体育总会联系,以及管理向各体育总会拨款9,100万元
的有关工作。

35.何秀兰议员提到有杂志报道指康体局行政总裁每月支取20万元的薪金,她询
问为何该职位的薪酬定于如此高的水平。康体局主席表示,远在他出任主席之
前,行政总裁一职已定为首长级薪级表第3点。他亦澄清,他并无参与行政总裁
的招聘工作,他并向议员保证,聘任过程具有相当高的透明度,而且不存在徇
私的情况。他表示,根据目前的工作评估,除非在重组架构后须削减康体局行
政总裁的职责,否则该职位所定的职级不属过高。何秀兰议员表示,鉴于有需
要实施资源增值,康体局应检讨其行政及职员开支,令各体育总会及运动员能
获编配更多资源。康体局董事局一位成员回应时表示,自与体育学院合并以来
,康体局已锐意推行措施,致力令政务、巿务拓展及公众事务各部门的职能更
为精简合理,从而为体育提供更具成本效益的支援。这亦是把行政总裁的职级
定于首长级薪级表第3点的原因之一,因为他须监督整体的策略规划,其中包括
新推行的精英培训计划。

36.关于一些报章对康体局行政开支的报道,主席要求康体局以书面证实该局在
过去3年曾否在度假村举行会议,以及提供有关所涉开支和经费来源的资料。康
体局主席答允提供书面回应。

赞助

37.康体局董事局一位成员告知与会各人,自1991年以来,巿场拓展部已为康体
局及各体育总会的体育项目成功取得超过1亿元的赞助。马逢国议员询问为何该
笔收入并无纳入康体局的帐目內。该位董事局成员澄清,该等赞助直接用于体
育项目或体育总会,故有关的款项已归入有关的体育项目或体育总会的帐目內
。他补充,赞助款项不足以支付该等体育项目的开支全数,而康体局须就差额
提供资助。刘慧卿议员对此有强烈意见,认为数目如此庞大的款项应适当地加
以记录,而分配款项的整个过程应具备透明度。她认为康体局有责任监察开支
,以免重蹈类似盐湖城的覆辙。康体局主席回应刘议员提出的关注事项时强调
,康体局的帐目完全透明,而康体局亦一直按照廉政公署建议的程序行事,并
须接受民政事务局的严格审查。他欢迎就康体局的帐目进行独立审计。

提供体育设施的架构

38.业余体育协会暨奧委会一位副会长表示应向体育总会而非只对12个重点发展
体育项目提供更多体育设施及资源;就此,负责精英培训的一位康体局董事局
成员澄清,康体局(包括体育学院)的设施主要为发展12个重点发展体育项目而
设,而该等体育项目是根据非常严谨的准则挑选出来,其中包括体育项目必须
经证实在国际上有优秀的表现。然而,倘若体育总会能发掘到参与主要国际比
赛的精英运动员,康体局可为该等个别的运动员提供精英培训。该位业余体育
协会暨奧委会副会长认为,既然康体局决定兴建一个哥尔夫球场,而哥尔夫球
并非重点发展的体育项目之一,康体局亦应为在香港广受欢迎的保龄球提供更
多培训设施。

39.张永森议员表示,他觉得康体局似乎认为提供体育设施的现行架构是可行的
,因为该等设施大多由两个市政局管理,故只要有一个独立的仲裁者(例如民政
事务局),就地区层面的体育设施的使用事宜作出仲裁便可。康体局主席回应张
议员时表示,康体局对新的体育架构持开明态度。他澄清,精英培训只是康体
局工作的一部分,而鉴于现时设有上诉机制就两个市政局辖下设施的使用进行
仲裁,故康体局沒有对两个市政局在提供体育设施方面作出批评。康体局主席
回应张议员进一步的询问时表示,在地区层面管理文娛设施的工作不属《香港
康体发展局条例》的范围。他表示,体育活动有别于文娛活动,而康体局是政
府提供资助以推广和发展体育的中介机构或媒体。他个人相信政府及法定机构
应维持较小的组织架构,故他会致力精简康体局的架构,令康体局能在其职权
范围內提供有效的服务。

其他事项的讨论

40.主席询问康体局主席有否向各董事局成员发信,要求他们不要向媒介发表个
人意见。康体局主席回应时表示,他曾向董事局成员发出便笺,要求他们不要
向新闻界提供误导性的资料,因为董事局成员在董事局的会议上有机会发表意
见及化解分歧或不满。康体局主席回应刘慧卿议员时强调,他并无禁止个别董
事局成员向媒介发表言论,但他对一些报章的报道表示惊讶,因为据他所知,
在董事局会议上并无成员投弃权票或出现意见不一的情况。

与政府当局与行会议

41.应主席所请,民政事务局副局长(文化及康体)向议员讲述民政事务局提供的
文件[CB(2)1426/98-99(01)号文件],当中载述了政府为体育设施及训练工作所
提供的资源。议员亦察悉由市政总署拟备的文件[CB(2)1426/98-99(02)号文件]
,以及由区域市政总署拟备的文件[CB(2)1426/98-99(03)号文件]。关于政府对
康体局的资助由1996至97年度的7,840万元增加至1998至99年度的1亿9,278万
元,主席质疑为何政府当局只要求康体局在增加的1亿2,000万元拨款中,最少
要编配6,000万元给精英培训计划。民政事务局副局长(文化及康体)回应时解释
,6,000万元只是最低的规定,而政府当局认为让康体局在进行财务规划时酌情
作出决定是恰当的做法。如有需要,康体局可对精英培训计划增拨款项。有关
此事,康体局主席澄清,政府在1998至99年度增加资助实属必要,因为香港赛
马会对康体局的捐助已差不多用完。事实上,康体局在1998至99年度拨出1亿
900万元而非6,000万元予精英培训计划。主席表示,政府当局应就公帑的使用
发出更具体的指引,特别是对某公共机构的拨款如涉及庞大的公帑,当局更应
订定有关的指引。

42.主席多谢康体局、业余体育协会暨奧委会及政府当局的代表出席会议。

VII. 建议就民政事务总署的宣誓服务征收费用的条例草案
[CB(2)1426/98-99(04)号文件]

43.应主席所请,民政事务局副局长(2)向议员讲述建议就民政事务总署的宣誓服
务征收费用的条例草案。他表示,民政事务总署所提供的宣誓服务大多是作私
人用途,一般涉及声明文件为真正副本的宣誓,供就业、旅游、教育和移民之
用。审计署署长在其第二十四号报告书中建议政府应按"用者自付"的原则,就
作私人用途的宣誓服务征收费用。政府当局估计,就每项宣誓服务征收的费用
约为50元,而在律师行作出宣誓的费用一般为数百元。为实施审计署署长的建
议,当局有需要对法例作出修订。在条例草案获通过成为法例后,当局需要3个
月时间推行收费制度。按照现时的工作量计算,预计推行宣誓服务收费制度每
年可为政府带来大约900万元的收入。

44.何秀兰议员建议,政府当局应在立法建议中清楚订明只会对作私人用途的宣
誓服务征收费用,而公共机构要求巿民作出的宣誓则会维持免费。民政事务局
副局长(2)证实,当局不会对作公共用途(例如申请公共房屋)的宣誓服务征收费
用,而此项规定会在立法建议內清楚订明。刘慧卿议员表示,作为政府帐目委
员会的委员,她支持审计署署长的建议。

VIII. 其他事项

45.关于先前就政府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所作报告的讨论,刘
慧卿议员建议事务委员会在日后会议(大概在1999年5月)跟进联合国委员会审议
香港特区提交的第一次报告后所发表的结论意见。主席对此表示赞同。

46.至于文化体育新架构,主席表示待顾问报告在1999年3月底发表后,事务委
员会会作出跟进。

47.议事完毕,会议于晚上7时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