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853/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HA

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8年11月9日(星期一)
时 间 :下午4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

蔡素玉议员(主席)
何俊仁议员(副主席)
何秀兰议员
李永达议员
马逢国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永森议员
陆恭蕙议员
程介南议员
曾钰成议员
刘慧卿议员
罗致光议员

缺席委员 :

何承天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黃宏发议员
刘皇发议员
郑家富议员
霍震霆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1)
卢镒辉先生

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邓婉雯小姐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
陈钧仪先生

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
梁悦贤女士

民政事务局助理局长
蔡敏仪小姐

卫生署助理署长(个人卫生事务)
陈慧敏医生

教育署助理署长(策划及研究)
刘文硕先生

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
(家庭及儿童福利)
唐陆思娴女士

总社会保障主任
李觉铭先生
应邀列席人士:

香港大学比较法及公法研究中心

主任/副教授
薄谙度先生

客座学者
Miss Moana M ERICKSON

新妇女协进会
林慧霞女士

香港妇女劳工协会
胡美莲女士

群福妇女权益会
锺婉仪女士

紫藤
陈欣欣女士

香港妇女基督徒协会
金佩玮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2
李蔡若莲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2)2
戴燕萍小姐
I. 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会CB(2)409/98-99及CB(2)571/98-99号文件]

1998年9月14日及22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参考文件
[立法会CB(2)539/98-99、CB(2)559/98-99及CB(2)587/98-99号文件]

2.议员察悉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下列参考文件--

  1. 香港康体发展局在1998年10月29日发出的信件,连同该局的1998
    至99年度预算概览;

  2. 民政事务局提供的资料摘要,內容讲述当局就文化艺术及康体服务
    的新行政架构咨询公众意见的有关事宜;及

  3. 公务员事务局就聘任公务员的语文要求一事所作的书面回应。
III. 日后会议讨论事项
[立法会CB(2)551/98-99号文件的附录]

3.议员商定在1998年12月14日(星期一)举行的下次定期会议讨论下列事项--

  1. 有关负责代收和追收赡养费的中介组织的研究文件;

  2. 拟议引进家庭娛乐中心及有关游戏机中心发牌事宜;及

  3. 检讨《古物及古迹条例》。
主席亦请议员就日后的讨论事项向事务委员会秘书或主席提出建议。

4.鉴于一些其他团体亦表示有意就当局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
交的第一次报告向民政事务委员会申述意见,主席表示会为此安排另一次会议。
会议暂定于1998年11月26日(星期四)举行,但会以秘书处发出的会议预告为准。

(会后补注:经主席同意,特别会议改于1998年12月7日(星期一)举行。)

5.议员亦获悉房屋事务委员会将讨论床位寓所的问题,而此事属民政事务局的政
策范畴之一。程介南议员认为民政事务委员会应参与此事的讨论。刘慧卿议员建
议,房屋事务委员会应邀请民政事务委员会参与此议项的讨论。议员对此表示赞
同。

IV.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第一
次报告

[立法会CB(2)405/98-99号文件]

6.主席欢迎各团体及政府当局的代表出席会议。应主席所请,各团体的代表向议
员申述意见。

香港大学比较法及公法研究中心
[立法会CB(2)578/98-99号文件]

7.香港大学比较法及公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中心主任)向议员简述意见书的內容
,并重点讲述下列4项主要建议--

  1. 尽早提交和发表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他人
    权公约撰写的报告;

  2. 就政府实施联合国各公约组织所提建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3. 在政府制订政策的过程和立法程序中应顾及性别影响的评估结果
    ;及

  4. 检讨现时在各公约下所订的保留条文和有关的理解方式。
讨论

8.陆恭蕙议员支持在政府制订政策的过程和立法程序中收纳性别影响评估结果
的建议,此举与现时对人权的影响进行评估的做法相似。有关此事,她询问研
究中心主任其他国家的做法。研究中心主任回应时以澳洲作为例子。他告知议
员,澳洲在签署成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缔约国后,当地政府
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均就每个支出项目或计划列明对妇女的影响。应陆议员的
要求,他答允向事务委员会进一步提供资料,说明澳洲在此方面的做法。

9.关于在所有立法建议中收纳性别影响的评估结果,涂谨申议员询问其他国家
有否采用此做法。他表示,各政策局和政府部门未必具备进行全面性别影响评
估的专业知识和视野,因为该等影响或会超越政策局或政府部门本身的职责范
围。他询问研究中心主任实施该等建议可能涉及的工作量和所需的专业知识。
研究中心主任回应时表示,在实施的初期,政府官员须接受额外训练和加倍努
力。研究中心主任回应主席时表示,当局应设立一个强大的部门,负责统筹政
府內部进行性别影响评估的工作,此点相当重要。就实施初期而言,具备有关
专业知识的平等机会委员会可协助评估的工作。涂议员表示,他支持委派某个
机构,例如平等机会委员会或民政事务局进行性别影响评估,而非交由个别政
策局或政府部门自行负责。

10.陆恭蕙议员询问,依研究中心主任之见,政府在性别事宜方面有否收集和发
表足够的数据。研究中心主任回应时表示,他认为政府在发表按性别划分的统
计数据方面表现甚佳,但社会人士对某些范畴的数据资料不足表示关注。

11.刘慧卿议员提到政府当局的做法是在向联合国提交各条人权公约的报告后才
发表有关报告,她询问其他国家的做法为何。研究中心主任告知议员,香港一
向依时提交报告,而且撰写报告的水准相当高,故在国际上享有良好声誉。然
而,一些其他国家例如澳洲、荷兰和北欧国家的做法更为理想,因为当地政府
会在完成撰写报告后立即向公众发表报告的內容。此外,该等国家亦在报告中
收纳非政府机构的意见。研究中心主任强调,向联合国提交报告的程序其中一
个主要作用,是让公众参与讨论报告中提出的事项;因此,延迟公开报告会阻
挠讨论的过程。研究中心主任补充,尽管在报告提交予联合国有关委员会之前
便向外发表的做法或会引起关注,但他看不到缔约国有何理由不能征求有关的
联合国委员会同意此种做法。

政府当局的回应

12.应主席所请,民政事务局副局长就研究中心的建议和议员的意见作出回应。
讨论的要点综述于下文第13至19段。

尽早提交和发表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他人权公约撰写的
报告

13.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实施
情况提交的第一次报告明显有所延误的问题,民政事务局副局长澄清,香港特
区实际上已依时完成报告,但由于中央人民政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香港特区
的报告必须纳入中央人民政府的报告內,而报告亦于1998年8月提交予联合国
。然而,在报告转交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前,香港特区政府已更新报告的內容
。关于根据其他人权公约向联合国提交报告的时间表,民政事务局副局长表示
,政府当局将须重新订定有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
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两份报告的完成日期,原因是香港特区政府须优先
处理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提交
的报告,以配合中央人民政府拟于1998年12月根据该公约向联合国提交第3次
定期报告的计划。

就香港特区政府实施联合国各公约组织所提建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14.民政事务局副局长表示,政府当局致力就各条人权公约的实施情况编制详尽
而全面的报告,并充分顾及联合国各条约监察组织(条约监察组织)以往所作的有
关结论/建议。有关此事,联合国各个委员会在1994至1997年期间曾先后举行
8次听证会,审议有关香港情况的报告,而当局亦已向立法会提供政府对其中5
次听证会的建议所作回应的详情。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表示曾就其余3次听证会发布新闻稿。)

15.刘慧卿议员指出政府当局并无在提交予联合国的各份报告內纳入一份清单,
交代有关的条约监察组织所提建议的实施情况,她对此表示不满。民政事务局
副局长回应时解释向联合国提交报告的拟备程序。他表示,香港所提交的报告
是按公约的条文,逐条论述有关的实施情况。倘若条约监察组织在以往的听证
会上曾就某条文作出结论/建议,当局会针对每项结论/建议,在报告的有关
部分中作出回应。然而,他明白到议员或希望对所有结论/建议在香港的实施
情况有概括的了解。在完成有关的报告后,政府当局会拟备一份清单或摘要,
概述条约监察组织所作的结论/建议、香港的回应及目前情况等。他强调现时
的工作重点是完成该3份人权报告,以确保报告能依时向联合国提交。有关的
摘要或清单可留待较后阶段编写。有关此事,刘议员坚持其看法,认为有关的
摘要应列入当局向联合国提交的报告內,以交代香港特区政府在实施联合国委
员会以往提出的建议时所用措施的整体情况。

在政府制订政策的过程和立法程序中应顾及性别影响的评估结果

16.对于研究中心建议在政府制订政策的过程和立法程序中收纳性别影响评估结
果,民政事务局副局长表示现阶段他不能给予确实的回覆。政府当局会因应事
务委员会的建议,考虑跟进研究中心的提议,并会征询各政策局及政府部门的
意见,了解提供性别统计数据是否可行。就此方面,主席表示事务委员会希望
政府当局就该项提议作出回应。

17.关于研究中心建议政府应提供分项数字,胪列在各个咨询委员会出任委员的
男女人数,以及确保有相当比例的女性出任该等机构的委员,民政事务局副局
长关注到此举或会属于一项优待女性的做法。他表示,政府并不支持订明咨询
委员会的女性委员所占的百分比,因为首要的考虑因素理应是获委任的人士能
否胜任而非其性别。陆恭蕙议员赞同研究中心的意见,认为订定咨询机构女性
代表的恰当数目并非优待女性的措施,而是确保所有女性享有平等机会参与公
职的策略。有关此事,她对某些重要的委员会(例如外汇基金咨询委员会)并无女
性代表表示关注。她询问在此方面民政事务局担当的角色及政府的政策为何。

18.民政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民政事务局备有一个数据库,纪录了过往曾
担任公职或有兴趣参与公职的人士的资料,以便就各咨询委员会委员的任命提
名人选。民政事务局会因应各政策局或政府部门的要求,根据数据库的资料,
就咨询机构委员的委任提供建议。主席表示,民政事务局应采取更主动的做法
,确定适合担任公职的女性人选。刘慧卿议员及张永森议员建议民政事务局应
加强宣传,从而鼓励女性自愿参与公职。民政事务局副局长察悉议员的建议,
并答允跟进此事。他表示民政事务局欢迎巿民把履历寄上,以便该局把有关资
料纳入数据库內,而当局首先会考虑在互联网上就此方面作出宣传。

检讨现有的保留条文和声明

19.民政事务局副局长提到有关《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保留条文和
声明时指出,该公约在1996年10月才引入香港。由于不同的人权公约适用于香
港的时间有差距,故把不同公约的保留条文和声明直接作出比较并不恰当。政
府当局现正检讨《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下的保留条文和声明,
并会在短期內展开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检讨工作。有关此事
,研究中心主任认为一些沒有必要的保留条文和声明应予撤销,而且香港在实
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方面不应再加入任何保留条文。

新妇女协进会

20.新妇女协进会的代表对于政府未有为实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而分配额外资源或采取任何措施表示失望。她表示,政府当局未有就该公约的
报告进行公众咨询,而且报告流于表面,只载述单方面观察所得的结果,指称
香港在制定反歧视法例后并无存在歧视妇女的情况。

21.关于平等机会委员会的工作,新妇女协进会的代表提出下列意见--

  1. 平等机会委员会应提高其架构及运作的透明度,并应包括"基层
    "妇女代表;及

  2. 平等机会委员会在履行其法定职能时应采取更主动的做法,以
    确保委员会的服务符合妇女的实际需要。
她补充,平等机会妇女联席曾发表监察平等机会委员会运作的报告,她会把有
关报告送交民政事务委员会,以供参阅。

(会后补注:秘书处已接获平等机会妇女联席的监察报告,并已随立法会CB(2)
785/98-99号文件分发予各事务委员会委员。)

香港妇女劳工协会

22.香港妇女劳工协会的代表集中讲述雇佣范畴的性别歧视情况,并提出下列各
点:--
  1. 由于本港并无规定最低工资和禁止年龄歧视的法例,女性雇员在
    薪酬和服务条件方面备受歧视。香港妇女劳工协会支持就此方面
    立法及加强公众教育。

  2. 由于女性雇员在放取产假期间仍受到减薪的待遇,显示现时的生
    育保障并不足够。

  3. 退休女工及家庭主妇未获提供老年保障,因为她们不受强制性公
    积金计划所保障。
群福妇女权益会

23.对于政府并无采取任何措施,为性暴力的受害妇女提供保障或服务,群福妇
女权益会的代表表示不满。这显示政府当局纯粹视性暴力为一种罪行,而并非
从妇女所承受的痛苦和创伤著眼。群福妇女权益会的代表亦认为《家庭暴力条
例》未能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足够保障,原因是向法院申请强制令所需时
间过分冗长,而强制令的有效期只为6个月,并只于特定的范围內生效。

24.群福妇女权益会的代表亦提出下列各点--

  1. 警务人员倾向把家庭暴力个案当作家庭纠纷处理;

  2. 社会福利署的个案工作者通常较著重家庭的完整性,因而忽略妇
    女的权益;

  3. 社会福利署及房屋署并无适当地处理单亲或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住
    屋需要;

  4. 应设立代收和追收赡养费的中介组织;及

  5. 应向单亲家庭提供幼儿服务。
紫藤

25.紫藤的代表提到《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6条,并对娼妓获提供
的协助不足表示失望。她表示,根据《刑事罪行条例》,卖淫虽然并非刑事罪
行,但条例第147条(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却会间接令娼妓触犯刑事罪行,
特别是在街上招徕生意的娼妓。该名代表认为警方的臥底行动侵犯娼妓的人权
,而该条例中有关"经营卖淫场所"及"依靠他人卖淫的收入为生"等罪行的其他
条文,对娼妓的生活有不利影响。依她之见,警方扫荡卖淫场所的行动亦间
接迫使娼妓上街招徕生意,因而令她们的处境更加危险。她促请政府采取积
极措施,改变公众的态度,并特别为该群妇女提供更多协助。

香港妇女基督徒协会

26.香港妇女基督徒协会的代表促请议员及政府分配更多资源,并制定反歧视法
例,以实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条文。她对于香港并无制定法
例,禁止基于年龄、种族及性倾向的歧视表示失望。她又指出,功能界别选举
制度间接剝夺妇女(尤其是兼职工人、低收入人士及家庭主妇)的投票权。她认
为有需要采用全民普选的制度,以保障每名女性的投票权。

27.香港妇女基督徒协会的代表提到《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条下
的保留条文,她认为公约的适用范围不包括香港特区的宗教派别或宗教组织并
不恰当,而此保留条文应尽快予以撤销。她认为性别歧视和性别定型在香港宗
教团体中是常见现象,对女性并不公平。此外,她亦对公约下的另一项保留条
文表示不满,原因是该条文容许继续实施新界的丁屋政策,而此项政策明显歧
视妇女。

28.该名代表提出以下建议,但强调香港妇女基督徒协会并非建议采取优侍妇女
但实质上具歧视成分的措施--

  1. 应成立妇女事务委员会,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2. 应在各区设立妇女中心,协助妇女发展潜能;

  3. 应为妇女团体及为实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供资
    源;及

  4. 应推行公众教育计划,以消除性别歧视。
与议员进行讨论

保障妇女免受暴力对待

29.刘慧卿议员问及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在房屋方面获提供的协助,群福妇女权益
会的代表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在考虑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申请时应有较大弹性
,以协助她们搬离居所。她表示,有关部门不应基于这群妇女的婚姻状况而歧
视她们。

引用法例以免娼妓受暴力对待

30.副主席要求紫藤澄清该团体是否建议把娼妓定为合法化。紫藤的代表回应时
表示,政府当局应检讨《刑事罪行条例》的各项条文,以确定该等条文有否为
娼妓提供足够保障。紫藤坚持该团体的看法,认为条例第147条有关为不道德
目的而唆使他人的规定应予删除。然而,现阶段该团体对于应否实施娼妓发牌
制度并无任何明确的看法。

丁屋政策

31.新妇女协进会的代表回应刘慧卿议员时表示,根据现行的丁屋政策,女性原
居民并不享有与男性原居民同等的权利,因为她们不能在其本身的土地或官地
上兴建丁屋。虽然她认为此事具性别歧视成分,但她对于原居民应否一律有权
在官地上兴建丁屋并无明确的意见。她表示,此事应由政府透过咨询公众作出
处理。刘慧卿议员认为,所有在市区和乡村居住的香港居民应享有平等的权利
,而新界的原居民,不论男女,都不应拥有多于其他居民的特权。

妇女的生育保障

32.何秀兰议员提到《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报告第96段,她询问各团
体对削减外籍家庭佣工某些雇佣福利(例如生育保障)的立法建议有何意见。香港
妇女基督徒协会的代表及新妇女协进会的代表表示,此举属性别和种族歧视,
因为受影响的大多为女性及属某个种族的人士。香港妇女劳工协会的代表补充
,有关建议反映家庭佣工的贡献缺乏社会的认同。

为妇女服务提供资源

33.香港妇女基督徒协会的代表回覆何秀兰议员时表示,本港不少妇女团体须依
靠慈善机构及海外团体的捐款来维持运作。政府现时只以个别的计划作为提供
资助的基础,而且政府的资助通常不包括团体的行政费用,但有关费用约占团
体开支的半数。由于经费短缺,香港妇女基督徒协会未能提供个案工作服务。
新妇女协进会的代表补充,政府一向忽视妇女服务,她促请政府设立一个基金
,为妇女提供服务。

34.副主席回应各团体代表陈述的意见时表示,立法会不同的事务委员会曾讨论
类似的关注事项。举例而言,有关年龄歧视的一项议员条例草案正在讨论中,
而民政事务委员会亦赞同设立中介组织会有助收取赡养费。他建议各团体可以
书面向事务委员会提出具体建议,以协助议员考虑团体所提的各个关注事项。
有关此事,刘慧卿议员亦建议政府当局以书面回应各团体表达的意见。

(会后补注:秘书处已接获各妇女团体的意见书,并已随立法会CB(2)810/98-99
号文件分发予事务委员会委员。)

政府当局就各团体的意见所作的初步回应

35.应主席所请,民政事务局副局长回应各团体的意见,內容综述于下文各段。

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进行宣传及咨询

36.民政事务局副局长告知议员,自《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1996年
10月引入香港以来,政府当局已推行多项工作,致力宣传公约的条文。当局已
派发逾2万份公约的文本,而市民亦可在互联网上查阅公约的內容。

37.关于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报告咨询公众一事,民政事务局副
局长表示,政府当局在1997年5月曾发表报告的论题大纲拟本,列出当局拟于
报告中论述的各个议题,以征询公众意见。然而,政府当局只接获两份分别由
香港妇女发展协会及香港妇女中心协会提交的意见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香港的实施情况

38.民政事务局副局长强调,政府当局已采取连串措施,以实施《消除对妇女一
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各项条文,特别是在福利、教育、雇佣及妇女保障方面。
多个由政务司司长出任主席的政策小组已就妇女服务向各政策局提供所需的协
调和统筹。此外,政府当局亦已检讨及修订现行法例,以确保法例符合公约所
订的责任。待余下4项关乎海事及合伙事宜的法例经修订后,有关的工作便告
完成。

代收赡养费的中介组织

39.民政事务局副局长指出,政府当局已修订有关法例,并制定《扣押入息令规
则》,协助有关人士收取赡养费。鉴于该规则最近才予以实施,政府当局会在
约一年內检讨规则的成效。

丁屋政策

40.民政事务局副局长告知议员,政府当局正在检讨丁屋政策,检讨工作将于
1999年年初完成。

为虐待配偶个案的受害人提供的服务

41.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回应团体代表对家庭暴力个案处理手法的意见时表示
,虽然个案工作人员在有关个案中会尝试作出调解,但他们不会牺牲被虐妇
女的权益。尽管所涉的婚姻已无可挽救,个案工作人员会继续为被虐的配偶
提供协助。她强调,个案工作人员不会歧视家庭纠纷所涉及的任何一方,因
为夫妇双方应对家庭承担相同的责任。

42.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指出,警方已制订处理家庭暴力个案的指引,并向家
庭暴力的受害人派发资料卡。遇有家庭纠纷事件,警务人员会在有需要时安
排把个案转介给有关部门进行辅导。如纠纷导致任何一方有实际的身体伤害
,警方会以刑事罪行处理有关个案。有关此事,警方与和谐之家已定期向警
务人员提供训练,以确保警务人员能以专业态度处理家庭暴力个案。至今已
有超过1 600名警务人员参与训练课程。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提到第24(a)段所
载团体代表的意见时表示,如各团体可提供更多有关此方面的资料,他会与
警方跟进此事。

43.关于单亲及被虐配偶的住屋需要,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表示,对于一些未能
符合体恤安置基本资格的申请人,个案工作人员会就每宗个案的情况向有关的
申请人解释其申请不获批准的原因。此外,对于由关注团体转介有关申请人因
其申请被拒而感到受屈的个案,社会福利署亦有就该等个案进行覆检。

警方对卖淫场所采取的行动

44.关于警方对卖淫场所采取的行动,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解释,警方的行动主
要在于打击以妇女图利的集团式活动及有组织罪行。臥底行动有时是无可避免
的。他强调,警方有责任打击罪行及因应社会人士的要求采取相应行动。

雇佣范畴的性别歧视

45.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政府当局在1997年已就《雇佣条例》的保障
条文进行检讨。当局除把产假薪酬由雇员工资的三分之二增加至五分之四外,
亦放宽有权放取产假的服务年资规定和其他限制。她强调,一如改善其他雇员
权利和福利的做法,当局在此方面推行改善措施时,必须因应香港的社会经济
情况,在雇主与雇员的不同利益之间取得平衡。

46.关于妇女的平等就业机会,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指出,政府当局已于《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报告內客观地载列有关的统计数据,显示女性在
就业方面的参与率不断增加。政府当局关注到女性求职者,特别是沒有专业技能
及教育程度较低的妇女所遇到的困难。鉴于失业率高企及失业情况不断恶化,政
府当局已推行一系列的措施,协助失业人士,包括失业的妇女,令他们得以重新
加入工作人口。至于年龄歧视,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政府当局的立场
是透过宣传、公众教育及自我规管来处理社会人士提出的关注问题,较立法措施
更为有效和审慎。政府当局已在此方面推行连串计划,并会在订定未来工作路向
前检讨该等计划的成效。

47.主席多谢政府当局的代表出席是次会议。由于时间所限,主席建议,在事务
委员会为继续讨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而举行的特别会议上,议
员可进一步就此方面提问。

48.会议于下午6时5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