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1497/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HA

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8年12月14日(星期一)
时 间 :下午4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

蔡素玉议员(主席)
何秀兰议员
李永达议员
马逢国议员
涂谨申议员
陆恭蕙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黃宏发议员
曾钰成议员
郑家富议员
罗致光议员

缺席委员 :

何俊仁议员(副主席)
何承天议员
张永森议员
程介南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慧卿议员
霍震霆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

陈婉娴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议程第IV项

署理民政事务局局长
卢镒辉先生

民政事务局助理局长
李家俊先生

议程第V项

署理民政事务局局长
卢镒辉先生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文化及康体)
伍锡汉先生

署理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处长
杨耀声先生

议程第VI项

署理民政事务局局长
卢镒辉先生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文化及康体)
伍锡汉先生

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文化)
萧伟全先生

应邀出席人士 :

古物咨询委员会代表

委员
杨子刚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2
李蔡若莲女士

列席职员 :

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主管}
刘骐嘉女士 }
}只参与议程
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第IV项的讨论
研究主任2 }
余倩蕊女士

}

高级主任(2)2
戴燕萍小姐

I. 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会CB(2)612/98-99、CB(2)745/98-99及CB(2)852/98-99号文件]

1998年10月12日的会议纪要[立法会CB(2)745/98-99号文件]及1998年11月9日
的会议纪要[立法会CB(2)852/98-99号文件]获确认通过。

2.议员察悉,应主席在1998年10月12日会议上提出的要求,政府当局已提供书
面回应[立法会CB(2)612/98-99号文件],讲述为康乐体育事务提供的公帑数额。

3.关于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
条提交的第一次报告的讨论,主席告知议员,事务委员会曾分别于1998年11月
9日及12月7日举行两次会议,听取13个团体及1位人士对报告的意见。事务委
员会另外亦接获3份意见书,其中包括由民主党及民权党提交的意见书。议员察
悉,陆恭蕙议员在1998年12月7日的上次会议上曾询问事务委员会会否就公约自
行拟备报告,然后提交予联合国。然而,刘慧卿议员指出,由于时间所限,议员
未必能就报告的內容达成共识。刘议员建议各政党可考虑自行向政府当局或有关
的联合国委员会提交报告。主席表示,议员对刘议员的建议并无提出任何异议。

II. 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参考文件
[立法会CB(2)847/98-99号文件]

4.议员察悉政府当局已提供有关以拟议的乡郊公共工程计划取代乡郊规划及改
善策略小型工程计划的资料文件。主席提醒议员,工务小组委员会将于1998年
12月16日会议上讨论该项建议(作为基本工程储备基金1999至2000年度整体拨
款的一部分)。

III. 下次会议讨论事项
[立法会CB(2)829/98-99号文件的附录]

5.主席告知议员,据政府当局表示,香港特区就其他3条人权公约的实施情况编
制的报告未能在1999年1月备妥以供议员讨论。议员同意把原定于1999年1月11
日举行的下次事务委员会会议押后,直至接获该等报告为止。

IV. 负责代收和追收赡养费的中介组织
[CB(2)829/98-99(01)及(02)号文件]

6.主席告知议员,民政事务委员会以往曾讨论与代收和追收赡养费有关的问题
,并曾听取各团体对此事的意见。政府当局其后实施法律补救方法以执行赡养
令,并制定《扣押入息令规则》,该规则已于1998年4月开始生效。为处理《
扣押入息令规则》未能解决的问题,事务委员会在1998年3月举行的一次会议
上,要求立法会秘书处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进行研究,探讨负责代收和追
收赡养费的海外中介组织的运作情况及成效。该研究报告旨在协助事务委员会
考虑应否在香港设立负责代收赡养费的独立机构。主席告知议员,罗致光议员
亦已提交他在1997年进行研究的报告[立法会CB(2)894/98-99号文件]。

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主管所作的报告
[CB(2)829/98-99(01)号文件]

7.应主席所请,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主管向议员简述该份题为"海外国家的
子女扶养局"的研究报告(RP04/98-99)。

8.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主管告知议员,该报告研究了4个设有子女扶养局的
国家,包括澳洲、新西兰、英国及美国。该等国家设立此类中介组织的原因相
若,分别为 --

  1. 在设立子女扶养局之前,赡养费的收款比率偏低;

  2. 以法院为本的制度未能为离婚个案所涉子女提供足够和公平的赡养
    费;

  3. 法院在厘定赡养费方面并无客观标准;

  4. 领取社会保障福利的单亲家庭数目不断增加;

  5. 社会人士认为供养子女的责任应由父母而非社会承担;及

  6. 在收取赡养费方面,应有方法避免监护家长与非监护家长之间的难
    堪和困扰。

9.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主管指出,由于该4个国家在计算赡养费收款比率时
所用方法不尽相同,故难以根据各国的子女赡养费收款比率来评估当地子女扶
养局的表现。此外,部分国家并无官方资料,显示在设立子女扶养局前如何计
算赡养费收款比率。然而,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主管请议员注意研究报告
的表18(子女扶养局的成本效益),当中显示该等子女扶养局每支出1美元运作成
本,便可收回超过1美元的款项。报告的表20(从子女赡养费中收回的社会保障
福利金款额)亦显示,透过代收赡养费,有关政府所发放的社会保障福利金款额
得以减少。就英国而言,随著子女扶养局的设立,当地政府在4年內已收回约30
亿美元的社会保障福利金。

10.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主管总结时表示,子女扶养局的成效会视乎4个因
素而定 --

  1. 社会在文化方面有否出现转变,令父母意识到他们本身的责任;

  2. 是否以公平及有效率的计算公式评估赡养费金额;

  3. 子女扶养局是否有权追收赡养费及追查非监护家长的下落;及

  4. 有否所需的资料及法例协助追收赡养费的工作(例如在英国和美国
    ,不支付赡养费的罚则包括罚款及监禁)。

讨论

11.陆恭蕙议员感谢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拟备详尽的报告,为议员提供很好
的参考素材。她询问政府当局有否客观地考虑报告所载的外国成功例子。她觉
得当局的回应[CB(2)829/98-99(02)号文件]似乎只集中论述一些表现略为逊色的
例子,例如英国,当地有77%的子女赡养费欠款被列为无法收取。有关此事,
主席请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主管阐述英国的情况。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
部主管回应时表示,英国的经验并无代表性,因为当地的子女扶养局采用了非
常复杂的计算公式,而且需用很长时间来评估子女赡养费。一般而言,研究中
4个海外子女扶养局的经验显示可透过收取的赡养费收回运作成本。主席表示
,香港无需如英国般采用复杂的计算公式来评估赡养费。

12.署理民政事务局局长表示,政府当局明白议员关注的事项,以及从外国的例
子所见,设立子女扶养局有其可取之处。如香港并无协助赡养费受款人的机制
,政府当局必然会认真考虑外国采用的其他既定做法。他指出,一如政府当局
的文件所载,香港已备有法律补救方法,为未能收取赡养费的赡养费受款人提
供协助。该等补救方法包括赡养费受款人可向法院申请判决传票,以执行赡养
令。家事法庭亦会特别为此预留空档,而聆讯此类申请的排期时间现已缩减至
两个月。此外,当局已在1998年4月起实施《扣押入息令规则》,协助赡养费
受款人解决他们因赡养费支付人拖欠赡养费而遇到的困难。政府当局计划在约
一年內检讨《扣押入息令规则》的成效。

13.陆恭蕙议员不同意政府当局的论点,并指出该等设有子女扶养局的海外国家
亦有提供法律补救方法。有关此事,主席询问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主管研
究报告有否同时指出在该等海外国家中,何种机制对收取赡养费更为有效。资
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主管回答时表示,报告的表21就香港与海外国家评估及
代收赡养费的制度作出比较。该等国家亦有提供类似于香港的《扣押入息令规
则》的法律补救方法。设立子女扶养局的好处是可由一间机构向赡养费受款人
提供综合服务。她补充,该等子女扶养局所采取的某些追收赡养费措施并沒有
在香港实施。

14.陈婉娴议员表示,即使当局有提供法律补救方法,但赡养费受款人在追收遭
拖欠的赡养费时仍遇到不少困难。她表示,当《扣押入息令规则》在1997年提
交临时立法会时,议员并不信纳规则能够解决赡养费受款人遇到的问题。然而
,议员当时同意支持该规则,原因是规则可向赡养费受款人提供一些协助。由
于政府当局不愿考虑设立代收和追收赡养费的中介组织,临时立法会民政事务
委员会于是要求秘书处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进行独立研究,探讨海外国家
类似的中介组织的运作情况和成效。陈议员坚决认为《扣押入息令规则》并非
解决问题的办法,并认为政府当局应客观地研究报告所载,在该等海外国家的
子女扶养局的成功运作模式。署理民政事务局局长表示,政府当局已承诺在一
年內检讨《扣押入息令规则》的成效,然后才考虑推行其他措施。主席表示,
议员其实希望当局及早检讨有否需要设立中介组织,而不是对《扣押入息令规
则》进行检讨。署理民政事务局局长回应时澄清,对《扣押入息令规则》的检
讨结果如显示规则未能纾缓或解决赡养费受款人的困难,政府当局会考虑有否
需要推行更有效的措施。他指出,当局是在进行过多项有关的研究后才实施《
扣押入息令规则》。他要求议员在规则运作一段时间后,才就规则对解决赡养
费受款人所遇问题的成效下判断。

15.罗致光议员提到政府当局文件第13及14段时表示,政府当局在实际进行检
讨前似乎已有一种看法,就是《扣押入息令规则》会有效地纾缓离婚人士面对
的困难。罗议员认为,对《扣押入息令规则》进行检讨及检讨有否需要设立一
个负责代收赡养费的中介组织两者并非不能相容。无论如何,有关的中介组织
仍需例如《扣押入息令规则》一类的法例支持,才能执行代收及追收赡养费的
职能。他建议政府当局评估该规则能为赡养费受款人解决其所面对的每个问题
的程度,让议员能对规则的成效有更佳了解。

16.郑家富议员对政府当局的文件未有客观地评估立法会秘书处的研究报告结果
表示不满。他要求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主管进一步提供资料,说明该4个国
家有否检讨其子女扶养局的运作,以及有关的检讨有否找出不足之处或已有改
善的地方。他表示,有关的资料会有助事务委员会进一步讨论在香港设立类似
组织的成本效益。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主管答允再进行研究,以提供所需
的资料。

17.何秀兰议员对单亲家庭面对的困难表示关注,特别是政府当局如决定按最近
一项顾问研究的建议,削减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的金额,该类家庭将面对更
多困难。她询问政府当局有否考虑在成立中介组织代单亲家庭追收赡养费后,
当局将可节省向该类家庭发放的综援金。署理民政事务局局长回应时表示,在
现行制度下,单亲家庭须向法院申请执行赡养令或《扣押入息令规则》,然后
才可获当局处理及批准其综援申请。该等受助人须承诺在收到赡养费后,把综
援金交还社会福利署。

18.署理民政事务局局长回应议员表达的关注时答允进行客观的检讨,研究《扣
押入息令规则》对解决赡养费受款人所遇问题的成效。他提醒议员,设立负责
代赡养费的中介组织会有庞大的财政影响,而《扣押入息令规则》的制度则提
供一种既有效而所需成本亦较少的追收赡养费方法。当局会在未来数个月內展
开检讨规则的工作,他请议员耐心等候检讨的结果。

19.主席在总结讨论时表示,政府当局就《扣押入息令规则》的成效进行的检讨
应包括下列两方面 --

  1. 赡养费受款人在收取赡养费时遇到的困难;及

  2. 评估《扣押入息令规则》能有效解决(a)项所述困难的程度。

20.主席亦建议,为对设立中介组织负责代收赡养费的成本效益进行有意义的分
析,政府当局在检讨《扣押入息令规则》的过程中应提供下列资料 --

  1. 协助赡养费受款人收取赡养费所需的费用,例如提供法律援助及向
    法院申请扣押入息令所需的费用;

  2. 比较在提出法律程序/执行扣押入息令前后所能收回的赡养费数额
    ;及

  3. 向那些本可依靠赡养费过活的单亲家庭发放的综援金款额。

21.主席指出,议员并无质疑扣押入息令规则的可取之处,议员只是希望透过设
立一个中介组织,建立一种更有效的制度,从而为赡养费受款人提供更全面的
服务。署理民政事务局局长答允在检讨中顾及主席和议员提出的关注事项。

V. 有关设立家庭娛乐中心及游戏机中心发牌机制的建议
[CB(2)850/98-99(01)号文件]

22.应主席所请,署理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处长向议员概述政府当局提交的文
件,当中讲述了有关设立家庭娛乐中心及游戏机中心发牌机制的建议。他表示
,由于预期香港日后对家庭娛乐中心可能会有需求,当局在1997年建议为该等
中心制订发牌机制。考虑到业內人士及临时立法会文康广播事务委员会表达的
关注,政府当局现正研究为各类娛乐中心制订划一和简易的发牌机制。署理影
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处长补充,机动游戏机中心牌照由两个临时市政局发出,
而在区域组织检讨的推行计划公布后,有关的政府部门须就拟议的统一发牌机
制订定各项安排的细节。

23.主席询问,在拟议的划一规管制度下,当局会否为不同种类的游戏机/机动
游戏订立不同的发牌条件,并询问此举会否令业內人士及市民感到混淆。署理
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处长答称,当局会为中心內提供的不同种类的设施订明
不同的发牌条件,而此举应不会令业內人士及市民感到混淆。他补充,游戏机
中心现时须遵从的发牌条件(例如"100米规定"及此类中心只可设于商用大厦的
规定)会继续适用,以期尽量减低对附近大厦居民造成的滋扰。

24.罗致光议员表示,鉴于现时已出现一种新兴的家庭娛乐中心,为不同年龄人
士提供种类繁多的视像/机动游戏及模拟现实电子游戏,他支持当局建议为各
类游戏机或娛乐中心设立划一的发牌机制。他询问咨询计划的详情,以及当局
有否征询两个临时市政局对该项建议的意见。署理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处长
表示,由于有关的政府部门在进行咨询前须先行订定各项安排的细节,故现时
仍未有进行咨询的具体时间表。有关此事,罗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在各项具体建
议备妥后,应向民政事务委员会作出汇报。署理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处长察
悉该项要求。

25.曾钰成议员注意到不同种类的设施仍须符合不同的发牌条件,他询问"划一"
的规管机制会否只是有名无实。他关注到如当局为不同设施订定的发牌条件不
清晰,划一的发牌制度可被滥用,以致在实际上形同放宽发牌的规定。署理影
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处长答称,政府当局会清楚列明各类设施的发牌条件,并
就各类牌照的申请事宜发出指引。他解释,该等中心提供的游戏可分为3大类,
而当局会在牌照订明中心获准提供的游戏类别。当局会透过进行视察作出跟进
,以确保各中心遵从牌照的规定。

26.何秀兰议员询问本港是否已有家庭娛乐中心及该等中心获发哪类牌照。署理
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处长回应时表示,类似家庭娛乐中心的消闲中心现时是
以机动游戏机中心的形式运作,并由两个临时巿政局负责发出牌照。

27.何秀兰议员关注家庭娛乐中心內设施的安全标准。对于何议员关注的问题,
罗致光议员亦有同感。罗致光议员认为,在制订新的发牌机制时,应以设施的
安全标准及方便行业的灵活运作作为依据,而不应只著眼于按游戏机的种类分
门别类。他认为应把家庭娛乐中心內不同设施所须达到的安全标准清楚订为该
类中心的发牌条件。署理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处长赞同罗议员的意见,认为
在制订拟议的划一发牌机制时,应以公众安全及业內人士能否灵活经营作为首
要的考虑因素。他向议员保证,政府当局在拟订新的发牌条件时会征询业內人
士、区议会、有关政府部门及市民的意见。

28.主席总结讨论时建议政府当局为家庭娛乐中心制订划一的规管机制时应顾及
议员的意见。她并要求政府当局提高警觉,留意此等中心所提供的视像及机动
游戏的內容,因为游戏的內容会对儿童的发展有影响。

VI. 检讨《古物及古迹条例》
[CB(2)850/98-99(02)号文件]

29.应主席所请,民政事务局副局长(文化及康体)向议员简述政府当局提供题为
"文物保护:法例和政策的检讨工作"的文件。民政事务局副局长(文化及康体)重
点讲述古物古迹办事处及古物咨询委员会近年在保护文物及公众教育方面的工
作。议员获悉,除其他主要计划外,在马湾发掘所得的考古遗址具有逾4 000年
历史,而该项发掘工作已获內地列为1997年在中国发现的10项最重要文物古迹
之一。民政事务局副局长(文化及康体)表示,本港在文物评估及修缮工作方面的
专业知识不足,政府当局须付出更大努力,以确保有足够人才配合文物保护的
工作。关于现时就文物保护的法例及政策进行的检讨工作,民政事务局副局长
(文化及康体)表示,政府当局会继续与古物咨询委员会及其辖下3个小组委员会
紧密合作。

30.古物咨询委员会的代表告知议员,古物咨询委员会与古物古迹办事处保持相
当良好的工作关系,两者在文物保护方面共同作出不少努力,特别是在1997年
。现时的工作是检讨关乎古物古迹及文物保护的政策及法例。他表示,古物古
迹办事处的规模较小,故他希望文物保护的工作可获编配更多资源。由于古物
古迹办事处在最近于全港进行的调查中鉴定了若干考古遗址及历史建筑物,为
保护及保存该等项目,实有赖各政府部门间加强联系及优先为此方面的工作编
配资源。

政府部门之间在文物保护方面的联系

31.何秀兰议员提及政府当局文件第11段,该段提到在行政安排上,任何工程或
规划建议如会影响古物古迹办事处存备的考古地点及历史建筑物名单上的任何
项目,必须先行通知古物古迹办事处。她询问哪个政府部门或哪一方面会就该
等工程作最后决定,以及古物古迹办事处可否在有异议时提出上诉。她引述了
最近的一宗事例,当中一项位于鲗鱼涌郊野公园的居者有其屋计划建筑工程,
由于环保人士提出上诉,要求保存位于该处的一座历史建筑物,而须予押后。

32.民政事务局副局长(文化及康体)回应时表示,《环境影响评估条例》在1998
年才开始实施。该条例规定发展商须就主要的工程或规划建议向古物古迹办事
处提交有关文物保护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然后,古物古迹办事处会向环境保
护署(环保署)提出建议,以便其作出决定。如有需要,古物古迹办事处会征询
古物咨询委员会的专家意见。

33.主席询问,古物古迹办事处与环保署或其他政府部门如对评估报告有不同意
见,当局有否任何机制调解双方的分歧。何秀兰议员关注如涉及政府工程项目
时有关方面出现分歧,当局会如何作出处理。古物咨询委员会的代表回应时表
示,以他所知,过去未有出现任何分歧,但他指出,《古物及古迹条例》(第53
章)只涵盖已宣布为古迹的考古遗址或建筑物,故他希望现时对有关法例的检讨
可解决与其他考古遗址,特别是与私人拥有的考古遗址有关的问题。民政事务
局副局长(文化及康体)补充,环保署一向尊重古物古迹办事处的建议,而两个部
门之间从未发生任何问题。他表示,在1998年开始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估条例》
为文物保护提供另一重保障,鉴于条例仍在实施初期,故须在条例实施一段时间
后才可评估其成效。然而,他赞同主席的意见,认为经宣布的考古遗址及历史建
筑物如受到发展工程影响,应首先保存有关的遗址或建筑物,以待当局就日后如
何处理该遗址或建筑物作出决定。他随后提及近期一宗个案,在该个案中,地政
总署同意暂缓拆卸前油麻地戏院,以便有关方面就应否保护及保存该间戏院再详
加讨论。

文物保护的持续发展政策

34.罗致光议员表示,虽然本港备有关于文物保护和保存的法例及程序,但就文
物保护而言,政府当局似乎沒有整体政策或概括方针。他指出,在文物保护方
面,当局须制订持续发展的政策,而非由不同的政府部门进行零碎分散的工作
。马逢国议员亦关注到,除考古遗址及历史建筑物外,本港同样缺乏保存文化
遗产的整体政策。民政事务局副局长(文化及康体)回应时表示,古物咨询委员会
及古物古迹办事处亦认同议员关注的事项,即在文物保护方面应有持续发展的
政策及方针。古物咨询委员会及古物古迹办事处已在此方面付出很大努力。民
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文化)补充,政府当局已采取下列措施,在文物保护方面
制订持续发展的政策,而此举亦有助推广本港旅游业 --

  1. 一如1998年行政长官在施政报告中强调,当局会透过公众教育及宣
    传工作,加强香港市民对香港文化传统的归属感。在1998年9月,
    本港的中学课程已加入香港历史此一科目,而教育署的代表亦已获
    邀参与古物咨询委员会的工作。

  2. 《环境影响评估条例》已强制规定主要的发展工程项目必须顾及文
    物保护的工作。

  3. 当局现正考虑把保存文物的工作列为21世纪可持续发展系统內其中
    一项主要的成效指标。

检讨有关法例的时间表

35.主席问及"古物"及"古迹"的定义,以及检讨有关法例的时间表。民政事务局
首席助理局长(文化)回应时表示,《古物及古迹条例》已界定"古物"、"古迹"及"
古代遗物"的定义,当局对法例进行检讨时如认为有需要,会对有关定义作出修
订。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文化)表示,检讨政策的工作预期会于1999年年
底前完成,当局随后会对法例的各项修订进行检讨。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文化)回应主席的询问时解释,政府当局刚完成对该条例的条文进行概括的检讨
,而当局亦有征询古物咨询委员会辖下各个小组委员会的意见。当局已找出若干
有待改善的范畴,但须获古物咨询委员会全体大会通过。建议的改善工作中有部
分亦须由各有关政策局进行政策评估。就此方面,主席促请政府当局加快进行检
讨,并尽快向事务委员会提出具体建议,供议员讨论。

博物馆服务的提供

36.罗致光议员察觉到香港的博物馆颇为分散,并询问政府有否任何计划,提供
较协调的博物馆服务,以方便市民参观。对于罗议员关注的问题,马逢国议员
及何秀兰议员亦有同感。民政事务局副局长(文化及康体)回应时表示,在现行
架构下,两个市政局各自负责其管辖范围內的博物馆,致令此方面的资源及服
务统筹工作并不十分有效。此外,在物色合适场地展示具考古及历史价值的珍
贵文物方面亦有困难。政府当局希望在完成区域组织检讨后,可制订一套全面
的文化政策及设立新的架构。何秀兰议员表示,在未有制订任何文化政策的情
况下建议废除两个市政局有可取之处的论点,仍然未能令她信服。

37.关于最近在大埔发掘出明朝窑炉此项重要发现,何秀兰议员询问政府当局有
否订定计划,以保存及发展该考古遗址,供市民参观。民政事务局副局长(文化
及康体)回应时表示,该遗址已获宣布为保护区,而政府当局现正积极拟订计划
,以期保存及发展该窑炉,供市民参观。有关当局须寻求拨款,以便进行保存
上述遗址及有关的修缮工作。他补充,文物保护工作必须逐步进行,特别是当
围绕遗址的面积非常庞大时,更须按部就班地进行工作。有关此事,何议员建
议当局在上述遗址腾出地方,让当代的陶艺工作者制作及展示其作品。主席补
充,当局亦可安排內地的珍贵陶艺品在该处展览。民政事务局副局长(文化及康
体)察悉各项建议。

整体文化政策

38.李永达议员表示,议员对制订整体文化政策一事非常关注,他们亦不满政府
在处理艺术和文化事宜时所用方法过于分散。他促请政府当局制订一套包括文
物保护的全面文化政策。主席在总结讨论时表示,政府当局应尽快制订文化政
策,而不应待完成检讨有关法例后才著手进行有关工作。

39. 主席多谢政府当局及古物咨询委员会的代表出席会议。

VII. 其他事项

40.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6时2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