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572/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HA

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
特别会议纪要

日 期 :1998年9月22日(星期二)
时 间 :下午2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

何俊仁议员(副主席/会议主席)
何秀兰议员
何承天议员
李永达议员
马逢国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永森议员
陆恭蕙议员
曾钰成议员
刘慧卿议员
霍震霆议员
罗致光议员

缺席委员 :

蔡素玉议员(主席)
梁刘柔芬议员
程介南议员
黃宏发议员
刘皇发议员
郑家富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
卢镒辉先生

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邓婉雯女士
应邀列席人士:

香港外籍公务员协会

会长
施格致先生

副会长
单格全先生

会员
罗俊彦先生

本地高级公务员协会

上届主席
许国鸿先生

义务秘书
彭达材先生

香港总商会

副总裁(运营部)
张耀成先生

人力资源经理
何慧敏女士

Indian Resources Group

Director
Mr Ravi GIDUMAL

Member
Ms Vandana RAJWANI

香港穆斯林联会

主席
Mr Mohamed Alli DIN

香港人权监察

总干事
罗沃启先生

代表
夏博义先生

研究员
溫秀莲女士

香港人权联委会

主席
何喜华先生

施丽珊女士
梅伟强先生

反歧视大联盟

主席
麦海华先生

委员
李建贤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2
李蔡若莲女士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4
林秉文先生

高级主任(2)2
戴燕萍小姐
I. 开会序言

副主席告知议员,主席因另有要事未能出席会议,故由他代主席主持是次会议。

II. 与团体代表会晤

2.会议的主席(主席)欢迎各团体的代表出席会议。他随后请团体代表陈述意见,并请
议员在各代表陈述意见后提问。讨论的要点综述于下文第3至13段。

香港外籍公务员协会
[CB(2)279/98-99(01)号文件]

3.香港外籍公务员协会(外籍公务员协会)的代表向议员简述意见书的內容。该协会认
为公务员本地化政策违反《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此外,以《公务员
事务规例》第115条为依据的殖民地聘用政策歧视经常居于香港、澳门、中国或台
湾的申请人,故不应继续适用。外籍公务员协会的代表提及加拿大的做法,指出当
地容许精通两种官方语言其中一种的人士获聘为公务员;他们表示,在香港公务员
体系內划一施加中文语文要求的做法属歧视性质。该项语文要求否定了众多不懂中
文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平等地位加入公务员行列的权利。

本地高级公务员协会
[CB(2)279/98-99(02)号文件]

4.本地高级公务员协会(高级公务员协会)的代表向议员简述意见书的內容。他们认为
在聘用公务员时施加的中文语文要求是因应工作上的需要。对于外籍公务员协会认
为只要精通其中一种官方语言便已足够的意见,他们并不赞同,因为香港如要有一
个有效率的公务员架构,其成员便必须能以中英两种语言与市民大众直接沟通。然
而,他们赞同外籍公务员协会的意见,认为《公务员事务规例》第115条关乎公务
员是否原居于香港、澳门、中国或台湾,具有殖民地主义及种族歧视的含意,故应
予删除。该协会的代表支持按照平等机会的原则行事,以工作表现和能力而非种族
作为聘用及擢升公务员的基础。

香港总商会
[CB(2)279/98-99(03)号文件]

5.香港总商会(总商会)的代表向议员讲述该会在1998年9月16日发出的信件中所载意
见。他强调总商会对种族歧视的意见只限于雇佣及劳资关系两个范畴。总商会的代
表指出,该会的部分会员曾对现行反歧视法例在提供雇佣福利方面的影响表示关注
。他提醒与会各人,实施反歧视法例未必会为雇员带来更多益处。总商会的代表回
应议员的询问时重申,由于种族歧视并未在香港构成问题,总商会看不到有迫切需
要在现时立法禁止种族歧视。此外,香港仍需审慎评估最近才实施的现行反歧视法
例所造成的影响。总商会的代表回覆涂谨申议员时澄清,总商会只是反对在现阶段
制定有关种族歧视的另一法例,但如他们获请参与研究任何拟议的反种族歧视条例
草案,他们必定会采取开明的态度。

6.关于总商会对现行反歧视法例的立场,总商会的代表表示该会曾支持通过《性别
歧视条例草案》和《残疾歧视条例草案》,但并不支持《家庭岗位歧视条例草案》
。至于有否需要制定一套全面的反歧视法例,总商会的代表表示,前立法局曾就此
事进行讨论。尽管总商会支持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并认为制定一套包含所有范畴
的法例会节省讨论的时间,但实际上仍须视乎法例所涵盖的范围及对劳资关系的影
响而定。由于反歧视法例在香港属新订的法例,总商会较支持采取循序渐进的做法
,以便在推行进一步工作之前,让雇主和雇员有时间了解和评估该等现行法例的影
响。

Indian Resources Group
[立法会CB(2)296/98-99号文件]

7.Indian Resources Group (IRG)的代表向议员简述意见书的內容。他们引述本港少
数族裔人士在找寻工作、租住房屋、寻求法律服务及日常生活各方面遭受歧视的经
验。他们表示,此等经验充分显示少数族裔人士备受不同形式的种族歧视,而该等
行为理应透过立法加以禁止。他们并不赞同政府当局认为在处理有关问题时,教育
较立法更为恰当的立场。依他们之见,有关种族歧视的教育及立法工作应同时并存
,因为两者并无冲突。IRG的代表回应刘慧卿议员时解释,他们曾联同香港人权监
察,以随机方式询问一些有关少数族裔人士的问题,而列举的实例是透过询问IRG
的成员及一些其他人士有关的问题,然后从所得回覆整理而成的。此外,IRG亦曾
于最近一次会议中促请行政长官注意此事。

香港穆斯林联会
[CB(2)306/98-99(01)号文件]

8.香港穆斯林联会的代表向议员简述该会向政府申请拨地在新界兴建清真寺和伊斯
兰教中心,以及为其国际学校寻求财政支援的经验。他表示,香港穆斯林联会曾两
度向政府申请拨地兴建清真寺,但均遭到拒绝,原因是附近居民提出反对。有关的
经验显示少数族裔人士受到政府及本地巿民的歧视。他亦提到部分低收入回教家庭
的子女不获正规学校取录的情况。他指出,外间往往以为回教徒为印度人或巴基斯
坦人,但其实当中有不少是华裔人士。

香港人权监察
[CB(2)313/98-99(01)号文件]

9.香港人权监察(人权监察)的代表向议员简述意见书的內容。他们表示,当局就是否
立例禁止歧视少数族裔人士所作的政策决定,应以各条国际人权公约及《基本法》
为准则,而非多数族裔人士的意愿作为依归。他们亦以人权监察在1998年7月进行
调查的结果,反驳政府在1997年就种族歧视进行咨询所得的结果。人权监察进行的
调查显示,被访者中表示在香港曾遭受种族歧视的比例相当高,而被访者亦明显支
持立法。他们认为政府在教育、雇佣及政府合约等方面未有采取足够措施,以防止
种族歧视。

10.人权监察的代表请议员注意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在1996年就香
港情况所作的审议结论中,对政府基于社会上大多数意见而拒绝立法,以及政府
在此事上的拖延手法作出批评。人权监察的代表强调,政府有责任根据《基本法》
第三十九条所订明的各条国际公约,尽快立法保障少数族裔人士免受歧视。在香港
的普通法制度下,除非法例订明禁止种族歧视的行为,否则根本无法禁止该类行为
或提供任何补救。他们指出,现行的《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并不涵盖私营机构的歧
视行为。他们并不赞同政府当局认为立法禁止种族歧视会产生反效果的论点,因为
制定反种族歧视法例的用意,只在于把歧视行为列作违法,而非推行实际上具歧视
成分的措施。

香港人权联委会
[CB(2)313/98-99(02)号文件]

11.香港人权联委会(人权联委会)的代表向议员简述意见书的內容。人权联委会强调
,根据各条国际公约,政府明显有责任立法禁止种族歧视。对于政府在此方面备受
各个联合国委员会的批评,但仍拒绝立法禁止种族歧视,人权联委会表示失望。人
权联委会的代表指出,来自內地的新移民在工作、住屋及社交生活方面均受到严重
的歧视。他驳斥政府当局认为种族歧视并未构成问题的观点。人权联委会的代表提
到政府在培养学生对中国的归属感方面的工作,该名代表提醒与会各人,《消除一
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谴责宣扬种族主义的活动,因此在学校推行民族主义教
育须加倍小心。

反歧视大联盟
[立法会CB(2)326/98-99号文件]

12.反歧视大联盟的代表向议员简述意见书的內容。反歧视大联盟赞同其他团体的意
见,认为根据各条国际公约,政府有责任立法禁止种族歧视。该名代表对于政府未
有履行其国际责任表示强烈不满。他表示,反歧视大联盟支持陆恭蕙议员将提出的
议员条例草案,把任何形式的种族歧视列作违法。他认为有需要制定法例,藉以有
效消除及防止任何形式的种族歧视。有关此事,他提到一些酒吧的经营手法具歧视
成分及来自內地的新移民所受到的不公平对待。该等形式的种族歧视无法在现有的
法律架构下获得处理。

13.反歧视大联盟的代表回应涂谨申议员时同意少数族裔人士可能基于他们的地位及
收入而受到歧视,但这并不能否定该等歧视源自少数族裔人士所属的种族。

III.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CB(2)81/98-99号文件]

14.应主席所请,民政事务局副局长就会上各团体代表陈述的意见及议员的提问作出
回应。讨论的要点综述于下文第15至26段。

公务员体系內的中文语文要求

15.民政事务局副局长提到外籍公务员协会对公务员体系內的中文语文要求的意见时
表示,由于香港与加拿大在地理和人口方面有差异,故不适宜把两地互作比较。他
讲述了其在外国工作的经验,并提出以下意见--

  1. 在加拿大,任何当地居民只要精通任何一种官方语言,均可应征公务
    员职位,原因是在部分地区(例如英属哥伦比亚省),当地的公务员在工
    作上说法文的需要通常不大;及

  2. 在比利时及其他欧洲联盟成员国,获聘用为公务员的条件之一是须精
    通两种语言。
16.民政事务局副局长澄清,对公务员的强制性中文语文要求适用于按常额及可享退
休金条款聘用的人员,对那些以合约条款聘用的人员并不适用。该项语文规定只为
应付公务员的职务需要,在性质上并无歧视成分。鉴于在日常工作中使用中文的机
会日益增加,就公务员架构內大部分的常额职位而言,具备中文语文能力实属必要
。外籍公务员如未能符合中文语文要求,可继续按合约条款获得聘用。此外,部门
首长可就其部门內不同的职系或职级,指明不同程度的语文规定。担任专业或技术
性职位的外籍人员如在工作上无须说中文,部门首长亦可推荐他们在转至常额及可
享退休金条款时获豁免须具备中文语文能力的规定。

17.主席提到外籍公务员协会的论点,该协会认为在聘用公务员时划一施加中文语文
要求的政策属种族主义性质,因为语文能力与某人的种族、肤色、民族本源或社会
阶级有密切关系。陆恭蕙议员亦询问这样的聘用政策会否构成间接歧视。民政事务
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他不能代表公务员事务局就公务员的聘用政策作出回应。然
而,据他所了解,有关的中文语文要求纯粹以职务需要作为基础,而当局亦已灵活
实施该项政策。此外,《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二十二条已禁止政府作出任何歧视
的行为。应主席的建议,民政事务局副局长答允要求公务员事务局提供书面回应,
就外籍公务员协会有关中文语文要求的意见书及陆恭蕙议员所提有关间接歧视的问
题作覆。

根据国际公约立法禁止歧视的责任

18.民政事务局副局长表示,政府当局知悉其根据国际公约所须承担的各项责任,而
政府已采取适当措施以履行有关责任。《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已对政府、所有公共
主管当局,以及代表政府或公共主管当局行事的任何人具有约束力。至于私人间的
关系,政府当局认为应以具体的法例处理。他强调,政府当局必须考虑社会的整体
利益,并须在推行任何政策措施前采取理性和公正无私的做法,这是至为重要的。
有关此事,政府当局已采取适当的方法,即透过公众教育及推广宣传,处理种族歧
视的问题。

教育及立法

19.民政事务局副局长提到IRG的意见,该团体认为就消除种族歧视而言,教育和立
法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就此,他重申现时并无证据显示问题严重至必须制定法例,
把种族歧视的行为列作违法。基于所知的数宗涉及种族歧视行为的个案而立例禁止
种族歧视,效果可能适得其反,并且有损社会的和谐。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当
局必须顾及社会的整体利益,从而达致平衡。

20.陆恭蕙议员质疑政府当局指立法禁止种族歧视会有反效果的论点,并询问政府当
局能否出示证据,证明实施现行的反歧视法例对社会的和谐已造成损害。民政事务
局副局长澄清,他并非暗示反种族歧视的法例具有负面影响。政府当局关注的是,
倘若种族歧视的问题并不严重,而社会人士又不需要该等法例,则在此方面立法并
无必要。

就种族歧视的程度进行公众咨询

21.民政事务局副局长告知议员,他已在各个地区,特别是有众多少数族裔人士集居
的地方展开咨询工作,以搜集有关本港种族歧视程度的第一手资料。各区的社区领
袖,包括少数族裔人士的领袖,将获邀出席咨询会议。民政事务局副局长提到其最
近在东区举行的会议,出席者包括来自新加坡、印度、意大利及英国各地不同国籍
的外籍人士。他们全部声称本港的种族歧视并不严重,而且在此方面立法或会造成
反效果。此外,亦有意见认为种族歧视容易与基于职业、社会地位等的歧视混为一
谈。

22.民政事务局副局长回应何秀兰议员时重申,有关种族歧视的公众咨询工作会以公
平和中肯的方式进行。不同国籍的少数族裔人士及本地巿民会获邀出席由各区民政
事务专员安排的会议。政府当局亦会邀请各国驻港总领事,特别是代表少数族裔人
士所属国家的领事,就本港种族歧视的程度表达意见。有关此事,民政事务局副局
长回应主席的问题时表示,民政事务局欢迎其他关注此事的团体表达意见。

23.对于本港并无有关种族歧视的系统性资料或数据,何秀兰议员建议设立一个投诉
机制,接受曾遇到种族歧视的少数族裔人士的投诉。所得的数据将有助政府当局对
问题的严重性有更佳了解。涂谨申议员支持此项建议。民政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时表
示,政府可考虑搜集有关少数族裔人士的资料,但他提醒与会各人,此举会对资源
方面有影响。

酒吧及会所向非白种人的顾客收取较高费用

24.民政事务局副局长提到有报章报道部分酒吧及会所向非白种人的顾客收取较高的
费用,他表示政府当局已向有关报道所提及的5间酒吧提出此事。据酒吧的经营者所
述,收费的制度是以商业原则作为基础,故他们会向经常惠顾的顾客收取较低费用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强调,由于本港有逾500间酒吧及会所,顾客有自由选择惠顾
任何酒吧或会所。有关此事,人权监察及反歧视大联盟的代表对当局在此事上的立
场表示遗憾。依他们之见,此事显然属基于肤色或种族的歧视。他们认为只有立法
才能禁止此类歧视行为,并认为政府当局在此事上只是接受有关酒吧及会所经营者
的解释,而沒有进一步采取行动,根本沒有履行其本身的责任。

25.民政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时澄清,政府当局对于该等酒吧及会所的经营手法正确与
否并无任何立场。事实上,现时并无证据确定有关的酒吧藉著收取较高的费用来歧
视某一种族。尽管他赞同主席的看法,即该等酒吧及会所的经营手法,会令社会上
部分人有种族歧视的印象,但政府当局必须持平地考虑各个有关方面的意见。在此
事上,政府当局所得的结论是此个案并无明确地涉及种族歧视。

对內地新移民的歧视

26.对于有关內地新移民遭受歧视的关注,民政事务局副局长表示,当局已致力推行
多项工作,协助新移民融入本地社会。

IV. 其他事项

陆恭蕙议员将提出的《种族歧视条例草案》简介
[立法会CB(2)307/98-99号文件]

27.应主席所请,陆恭蕙议员向议员简述将以其名义提出的《种族歧视条例草案》。
陆议员告知议员,条例草案的范围与先前由前立法局议员在1995及1997年提出的两
条条例草案基本上相同,而其草拟方式则会按照香港现行的反歧视法例。她表示现
时正在拟备条例草案的定稿,而她会就拟议的条例草案征询各关注团体、政党及巿
民的意见。她希望在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审议时,议员会予以支持。

28.主席多谢各团体代表向事务委员会陈述对种族歧视的意见。主席总结时表示,在
陆恭蕙议员向立法会提交《种族歧视条例草案》时,议员将可继续就种族歧视进行
讨论。

29.议事完毕,会议在下午5时0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