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1400/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HA

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
特别会议纪要

日 期 :1998年11月25日(星期三)
时 间 :上午9时
地 点 :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

蔡素玉议员(主席)
何俊仁议员(副主席)
何秀兰议员
李永达议员
张永森议员
程介南议员
刘慧卿议员
郑家富议员
罗致光议员

缺席委员 :

何承天议员
马逢国议员
涂谨申议员
陆恭蕙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黃宏发议员
曾钰成议员
刘皇发议员
霍震霆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单仲偕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溫颂安先生

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助理处长(娛乐事务)
杨耀声先生

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助理处长(广播事务)
赵慰芬女士

民政事务局助理局长
李家俊先生
应邀出席人士:
香港记者协会

主席
廖建明先生

贝尔先生

香港新闻行政人员协会
黃应仕先生

包云龙先生

香港新闻工作者联会
焦惠标先生

香港摄影记者协会
冼伟强先生

明光社有限公司

董事会副主席
梁林天慧女士

董事
关启文博士

干事
黃顺成先生

电视广播有限公司

节目部及外事部总监
陈志云先生

新闻及公共事务部总监
梁家荣先生

亚洲电视广播有限公司

公司律师兼公司秘书
陈树鸿先生

总监 -- 节目采购

陈永雄先生

黃毓民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2
李蔡若莲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2)2
戴燕萍小姐
I. 序言

主席欢迎各团体和政府当局的代表,以及有关人士出席是次特别会议,讨论新闻工
作者的专业操守及传媒的不当报道手法。主席回应程介南议员的询问时澄清,由于
是次会议旨在概括地讨论传媒的操守及不当报道手法,而非针对传媒就某些事件所
作的报道,因此沒有邀请个别杂志及报章的代表出席会议,特别就近日某些不道德
报道手法的事件进行讨论。她接著邀请各团体及人士发表意见,并请议员在各团体
或人士陈述意见后提问。讨论的要点综述于下文第2至23段。

II. 与团体代表及有关人士会晤
[立法会CB(2)699/98-99及CB(2)737/98-99号文件]

香港记者协会

2.香港记者协会(记协)的代表提到记协曾进行一项以其会员为对象的问卷调查,该
名代表告知事务委员会,调查结果显示77%的被访者认为传媒的操守差于或远差于
一年前的水平。被访者亦相信传媒操守转坏是因商业竞爭激烈所致。然而,只有少
数被访者支持成立新闻评议会及就传媒操守立法。不少被访者认为记协应在沒有政
府或立法机关干预的情况下,加强监察新闻工作者的操守水平。为提高传媒的问责
性,应设立正式渠道让公众就传媒操守作出投诉及发表意见。

3.记协主席表示,近年已有较多关乎传媒操守的讨论,记协承诺带头设立一个传媒
监察论坛,并会在策划未来工作时征询公众意见。该论坛会独立运作,不会从属于
记协之下;设立论坛的目的基本上是要提高公众对传媒操守的意识、进行教育、向
采取不道德报道手法的传媒施加压力,以及处理巿民的投诉。他强调,传媒监察论
坛不应有政府及政界人士(包括立法会议员)的参与,而应由业外人士,例如教师、
社会工作者及关注人士组成。记协主席表示,虽然记协设有名为操守委员会的纪律
审裁机制,负责接受及处理有关传媒操守的投诉,但为提升传媒的操守,实有必要
设立一个公众监察机制。为免出现利益冲突,该论坛不应有传媒工作者的参与。

香港新闻行政人员协会

4.香港新闻行政人员协会(新闻行政人员协会)的代表讲述该协会对近日某些传媒的
行为的意见[立法会CB(2)737/98-99号文件]。尽管新闻行政人员协会并不支持立法
限制传媒的行为,但协会深信任何大众传媒均为公众托管的财产,故传媒的负责
人及业內工作者必须知悉其社会责任及恪守道德操守。新闻行政人员协会认为资
讯用戶亦应积极参与监察传媒的工作,并指出传媒的缺失。

5.新闻行政人员协会的代表回应郑家富议员时表示,该协会支持记协提出的建议,
即设立传媒监察论坛,或成员包括传媒代表的新闻评议会,但原则是有关机制必须
由传媒同业自发组成,而且沒有政府或立法会议员的参与。新闻行政人员协会一向
认为,公众监察和提高行业的透明度是维护传媒操守的有效方法。

香港摄影记者协会

6.香港摄影记者协会(摄影记者协会)的代表告知议员,该协会在1997年1月至1998年
5月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摄影记者被袭或被强夺菲林的个案有39宗。他指出有关数
字与过去比较已增加一倍,显示公众对传媒的信任程度下降。该名代表提到最近的陈
健康事件时表示,若干个新闻从业员团体曾进行签名运动,藉以对部分新闻工作者以
不道德手法取得有关此事件的消息表示不满。收集所得的签名共633个,并以声明的
形式在7份报章刊登。刘慧卿议员注意到该项声明是以记协、新闻行政人员协会、香
港新闻工作者联会及摄影记者协会的名义刊登,她询问为何香港报业公会并非联署团
体之一。记协主席解释,该次签名运动是由新闻从业员发起,故沒有把香港报业公会
包括在內。

7.摄影记者协会的代表回应程介南议员的询问时表示,他个人并不知悉有任何摄影
记者因拍摄得令人噁心的照片而获上司奖赏或给予优待。实际上,报章或摄影记者
如刊登不雅或令人噁心的照片,其声誉会受到不利影响。有关此事,记协的代表请
议员注意记协发表的"新闻图片需要注意操守问题"一文[立法会CB(2)699/98-99号文
件],当中载述了刊登暴力或不雅照片的准则。新闻从业员须考虑的因素,最重要是
有否真正必要或是否适宜基于正当理由刊登该类照片。

8.摄影记者协会的代表赞同其他团体的意见,认为应设立一个非政府及非法定的公
众监察机制,从而对传媒的行为发挥更大的影响力。由于现时已有法例规管传媒在
某些方面的行为(例如《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诽谤条例》及《版权条例》)
,对传媒施加更多法律规管并无必要。该名代表认为,正确的方向理应是消除而非
增订会妨碍新闻自由的法例。他欢迎行政长官最近表示政府无意设立监察大众传媒
的机构。然而,该名代表认为重要的是大众传媒应自律,从而令新闻报道的质素维
持在理想的水平。公众与大众传媒之间的沟通必定有助传媒恪守业內的专业守则。

明光社有限公司

9.明光社有限公司(明光社)董事会副主席向议员讲述明光社对近日有关传媒以不道德
手法作出报道的事件的意见,以及明光社在有关事件上采取的行动[立法会CB(2)737
/98-99号文件]。她强调,向公众及下一代灌输有关传媒角色和职能的知识相当重要
,从而令公众能对传媒提出要求。明光社会继续有关的工作,为公众提供监察大众
传媒的渠道,令公众的意见得以向大众传媒和政府反映。

10.明光社董事会副主席回应副主席时讲述她在寻求媒介报道明光社活动时的经验。
她表示,大众传媒往往是选择性地报道新闻,而且有商业方面的考虑因素;明光社
在透过大众传媒向公众传播信息方面亦曾遇到困难。

电视广播有限公司

11.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无线电视)的代表表示,电视新闻报道必须真实和客观,而传
媒亦有社会及道德责任。他表示,无线电视一直坚守下列的传媒操守原则
  1. 所报道的新闻必须对普罗大众的生活有影响,观众的品味或兴趣不
    应视作首要的考虑因素;

  2. 必须以公平和正当的手法采访新闻;

  3. 应订定严谨的內部编辑指引;及

  4. 新闻报道员及编辑应高度自律。
12.无线电视的代表认为,公众的意见及回应是监察电视新闻报道的最有效方法,任
何旨在规管传媒操守的纪律审裁机构只应由传媒同业而非业外人士成立。他赞同明
光社的意见,认为公众教育相当重要,并应鼓励公众参与监察传媒的工作。然而,
该名代表提醒议员,在讨论传媒操守时,应把电视的资讯/娛乐节目与电视新闻节
目加以区分。

亚洲电视广播有限公司

13.亚洲电视广播有限公司(亚洲电视)的代表向议员讲述亚洲电视的声明[立法会CB
(2)737/98-99号文件]。他表示,亚洲电视设有一个內部监察机制,以确保该台播放
的节目符合法例的规定及广播事务管理局(广管局)发出的指引。

香港新闻工作者联会

14.香港新闻工作者联会(新闻工作者联会)的代表表示,该联会强烈反对以不道德的
手法采访新闻,例如向采访对象提供金钱作为报酬。新闻工作者联会相信,新闻报
道必须公正持平、真实和客观。大众传媒虽享有新闻自由,但亦应明白本身的社会
责任及必须自律。

黃毓民先生

15.黃毓民先生认为传媒的行为大多由市场主导,而记协提出的传媒监察论坛或其发
表的专业守则,对改善传媒的不当报道手法成效不大。他表示,发行量及收视率/
收听率等商业原则往往是传媒负责人首要关注的事项。他认为公众监察团体向传媒
施加压力的成效有限。尽管政治对传媒的影响力在香港并不明显,法例对报刊媒介
的规管亦较为宽松,但传媒主要依靠来自广告的收入维持运作。因此,较重要的是
提升观众或读者的质素,从而向传媒负责人施压以促使他们自律。

讨论过程

监察大众传媒的机制

16.副主席赞同各团体及人士的看法,认为政府应尽量对传媒实施最少的管制,而监
察的机制应由业界本身或其他团体设立,从而对传媒发挥影响力。然而,对于公众
论坛在提升传媒操守方面的成效,程介南议员表示怀疑,因为新闻工作者须听从上
司的命令,而上司的首要考虑因素往往是发行量或收视率/收听率。郑家富议员赞
同程介南议员的看法。记协主席回应时表示,记协完全知悉"市场主导新闻工作"的
情况普遍,但他相信,加强业內人士的传媒操守意识和促使他们遵从守则行事是一
项长远工作。现时实有需要采取行动,以免传媒的操守进一步转坏。

17.张永森议员表示,报章或其他传媒在选取报道甚么新闻时,须经过多个不同层次
的决策过程,而有关的决定往往涉及社会责任与商业考虑因素两者间的平衡。他对
一个沒有奖罚机制的公众监察制度的成效表示怀疑。记协主席回应时表示,他欢迎
各界人士就如何改善公众监察论坛的成效提出建议。他认为,由于大众传媒是公众
托管的财产,传媒负责人不应把利润视为唯一的考虑因素。他希望透过公众教育向
传媒施加压力。新闻行政人员协会的代表认为公众监察可对传媒发挥影响力,但他
不会同意为此设立一个正式的监察机制或就此方面立法。刘慧卿议员表示,各团体
或人士并无要求就传媒操守立法。她较为关注的是应设立一个机制负责接受及处理
有关传媒操守的投诉。新闻行政人员协会的代表表示,各间电视台现时受到的规管
较报刊媒介严格,而前者亦已设立投诉机制。他认为市民或观众/听众应有权表达
他们的看法,申明他们属意传媒播放何种节目或传递何种信息。

传媒专业守则

18.副主席提到记协会员采用的专业守则,他询问有否一套普遍为新闻工作者或传媒
业接受的划一守则。他并询问有否任何可供传媒工作者在报道新闻(例如在报道学生
自杀事件)时依循的具体指引。新闻行政人员协会的代表表示,订定一套划一的守则
或会发展成为一个规管传媒的正式架构,因为此举最终会导致政府立法限制新闻自
由。新闻行政人员协会认为传媒应依循一些基本原则,而不同的传媒可在合乎现行
法例规定的基础上采用不同的标准。

资讯娛乐节目

19.刘慧卿议员关注到,市民大众未必能分辨电视资讯娛乐节目(例如"城市追击"或"
今日睇真啲")与新闻节目有何不同,因为两类节目采取的报道手法相若。她询问资
讯娛乐节目的记者应否同样接受类似新闻记者的训练。无线电视的代表澄清,"城市
追击"提供的属轻松的娛乐资讯而非严肃的新闻,观众应能分辨两者的差异。他亦证
实,资讯娛乐节目的记者亦曾受过训练,并须遵守广管局发出的专业守则。亚洲电视
的代表指出,"今日睇真啲"是一个综合性资讯娛乐节目,主要就社会及专题事项作出
报道,而该节目的记者亦须遵守广管局的专业守则。他补充,亚洲电视设有一个內部
审查小组,负责监察所有非新闻的节目,包括在该台播放的广告。

20.何秀兰议员询问,电视资讯娛乐节目的记者应否亦获准加入为记协的会员。记协
主席回应时表示,申请者须提供雇主的证明书,证明其从事新闻报道工作,方可获
准加入为记协会员,而记协会员必须恪守专业守则。有关此事,程介南议员亦问及
新闻报道的定义。记协的代表回应时表示,以往曾有一些关于何谓新闻报道的爭论
,记协在此方面则采取一个广阔的定义。黃毓民先生表示,新闻从业员本身对新闻
报道有很清晰的概念,他们明白到新闻报道有别于其他实况或专题节目。新闻行政
人员协会的代表表示,他个人不会把资讯娛乐节目的记者视为新闻记者。然而,一
般来说,所有传媒工作者均应遵守专业守则。

III.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21. 主席随后邀请政府当局就议员所提的关注事项作出回应。

22.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政府一直采取的政策是尽量对传媒作出最少的规
管,以保障发表意见的自由。他强调政府当局无意立法或设立一个新机制以监察传
媒的行为。政府的立场是,教育及公众监察是维护传媒操守的较有效途径。他向议
员保证,新闻自由已于《基本法》中有所订明。

23.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助理处长(娛乐事务)提到一个团体建议政府应加强监察大
众传媒的工作及在此方面增加人手,他解释,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已调配足够人
手执行有关的法例,例如《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然而,公众较关注的事项
通常涉及报章或杂志的编辑政策,而非淫亵及不雅物品的分级标准。影视及娛乐事
务管理处会继续与各关注团体合作加强宣传及公众教育,以处理有关问题。

24. 主席多谢各团体和政府当局的代表,以及有关人士出席会议。

25. 会议于上午10时4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