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923/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2/PL/HA

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
特别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5月27日(星期四)
时 间 :下午4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

蔡素玉议员(主席)
何承天议员
张永森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程介南议员
曾钰成议员
郑家富议员
罗致光议员

缺席委员 :

何俊仁议员(副主席)
何秀兰议员
李永达议员
马逢国议员
涂谨申议员
陆恭蕙议员
黃宏发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慧卿议员
霍震霆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李家祥议员
陈婉娴议员
邓兆棠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议程第I项

署理民政事务局局长
关永华先生

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1)
溫颂安先生

建筑署副署长
关柏林先生

总工程策划经理
乔博诚先生

议程第II项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3)
伍锡汉先生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5)
张宝德先生

应邀列席人士:

议程第I项

香港青年社团联盟

秘书长
陈德明先生

主席
陈润根先生

副主席
黃碧娇小姐

香港青年发展议会

副主席
黃富荣先生

会员
徐福强先生

香港青年商会

总会会长
陈展霞女士

总会副会长
白富鸿先生

总会副会长
陈雪梅女士

议程第II项

临时市政局
王敏超议员
丁毓珠议员
周洁议员

临时区域市政局
陈树英议员
黃成智议员
蒋月兰议员
香港篮球总会

发展总监
梁伟文先生

高级体育干事
何维兴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2
李蔡若莲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2)2
戴燕萍小姐

I. 拟建的青年发展中心

主席告知议员,有关局部提升拟建的青年发展中心为工务计划甲级工程的建议以及顾问费用的事宜,曾在1999年4月14日工务小组委员会会议上讨论。出席该次工务小组委员会会议的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应先向民政事务委员会讲述有关情况,议员才可对拨款建议作进一步考虑。主席进一步告知议员,政府当局打算待事务委员会进行商讨后,于1999年6月16日再次向工务小组委员会提交有关的建议。

与团体代表会晤

2. 主席欢迎各团体及政府当局的代表出席会议。议员察悉,事务委员会已接获4份由青年团体提交的意见书,而香港社会服务联会[CB(2)2102/98-99(02)号文件]并无提名任何代表出席会议。

香港青年社团联盟(该联盟)
[CB(2)2017/98-99号文件]

3. 应主席所请,该联盟的代表向议员简述意见书的內容。该联盟的秘书长著重指出香港青年发展的目标和策略。议员察悉该联盟支持在柴湾兴建青年发展中心的建议,该中心将成为举办青年发展活动的基地。虽然该联盟的代表关注建议的选址对居于新界区和九龙的青少年而言可能太远,但他们认为兴建一间具国际水准的青年中心更为重要。该批代表建议该中心由一个法定团体管理,其成员包括政府及非政府机构的代表。他们亦促请政府在新界及九龙区提供类似的青年发展中心。

香港青年发展议会(该议会)
[CB(2)2102/98-99(01)号文件]

4. 应主席所请,该议会的副主席向议员简述意见书的內容。他表示,该议会已整理各青年团体及其他关注团体对行政长官为1998年的青年发展所订下施政方针的意见,并已就此编制报告书。议员察悉,虽然建议的选址欠理想,但该议会仍然接受,原因是担心若要物色新的地点,将会进一步延误该中心的建造工程。关于拟建中心的设计,该议会的副主席认为该中心必须拥有21世纪的现代化外型,并充分利用资源,以激发青少年的创意。他促请政府当局早日兴建该中心,并要求当局定期向公众及青年团体汇报进展情况。

香港青年商会(该商会)
[CB(2)2140/98-99(01)号文件]

5. 应主席所请,该商会的总会会长向议员简述已在会上提交的意见书。虽然在柴湾的选址并不理想,但该商会仍支持兴建拟议的青年中心。她希望该建议可尽早落实,并要求政府当局提供有关工程进度的资料,以方便各青年团体进行监察。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CB(2)2021/98-99号文件]

6. 议员察悉政府当局就拟建中心拟备的文件。 署理民政事务局局长告知议员,负责该项计划的督导委员会曾进行大规模的咨询,以收集各个青年团体的意见,并曾接获21份意见书,该等意见书普遍表达支持该计划的意见。署理民政事务局局长回应各团体代表的意见时提出下列各点 --

  1. 拟在柴湾兴建的青年发展中心是同类中心的第一间,日后的需求若有充分理据支持,政府当局不排除在其他地区提供类似中心的可能性;

  2. 政府当局希望拟建中心在财政上自给自足,当局须就其运作及管理模式与各关注团体再作详细讨论及进行咨询;

  3. 政府当局会向事务委员会及关注团体汇报计划的进展情况;及

  4. 拟建的中心邻近柴湾地铁站,来往交通颇为方便。要物色另一处既靠近地铁站且面积同样大的适当地点存在困难。

7. 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详述拟建的青年发展中心的概念。他表示,行政长官曾委派青年事务委员会进行研究,探讨本港青少年可如何在建设特区和参与义务工作方面担当更积极的角色。政府当局其后接纳了青年事务委员会的调查结果,行政长官在1998年的施政报告勾划出青年发展的方向。基本上,政府当局会与青年事务委员会及其他青年团体携手举办青年发展计划,从而向青少年灌输正面的价值观、开设有关领袖训练和谋生技能的课程(包括与其他国家进行的交換计划)、提供参与义务工作的机会,以及加深青少年对本土文化和传统的认识。拟建的中心会提供集中化的设施,并作为该等青年发展活动的基地。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向议员保证,拟建的中心将拥有现代化设计及配备高科技设施,以便落实各项青年发展计划。

8. 议员与政府当局就此事进行的讨论综述于下文第9至18段。

拟建中心的目标

9. 梁刘柔芬议员询问拟建的中心可如何有助实现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在第7段所描述的4项目标。她认为有关青年发展的计划应由青少年自行策划和主导。关于此事,梁刘柔芬议员察觉到现有的青年团体已为青少年举办不少活动,虽然该等团体并无专门用作举办该类活动的场馆。署理民政事务局局长回应时表示,该中心将提供举办青年发展活动所需的基本支援(即场地和设施)。他强调,拟建的中心是为青少年提供发展机会,让其发挥潜能的长远计划的组成部分。就此,张永森议员表示支持该计划,并认为要达致青年发展的目标,便须先配备场地和设施,此点至为重要。

10. 身兼青年事务委员会主席和督导委员会成员的李家祥议员与事务委员会委员分享其在青年工作方面的经验。他告知事务委员会,提供青少年服务的团体普遍关注缺乏用作举办青年发展活动而又负担得来的设施。李议员表示,负责举办青年活动的主要机构,即学校及青年中心,经常因缺乏用作提供青年发展服务所需的资源和场地而受制肘。该等机构往往被迫租用作商业用途的场地及设施,以举办全港性活动,或与其他国家进行青年交流计划。然而,由于财政资源有限,尤其当有关计划不获政府资助时,该等机构根本无法负担昂贵的租金。李家祥议员强调,拟建的中心旨在提供举办各种青年发展活动所亟需但目前欠缺的现代化和收费相宜的设施。

拟建中心的位置

11. 何承天议员表示,虽然他原则上支持兴建青年发展中心的建议,但他注意到各团体对该中心的位置有所保留,因为有关的选址对于许多使用者而言未必方便。何议员关注,由于其他地区现时缺乏可供兴建该中心的合适地点,各团体只是因担心该中心的建造工程受到延误而接受该建议。他因此担心,该项耗资8.5亿元的项目可能会因其所处位置的来往交通欠便捷而未能得到充分利用。署理民政事务局局长回应时表示,该个选址邻近柴湾地铁站,来往交通非常方便。他解释,政府当局未能物色到既靠近地铁站而面积又足够兴建该中心的其他合适地点。虽然可能有其他一些合适的地点正在规划当中,但该等地点须在2006年以后才可供使用。署理民政事务局局长重申,拟议的选址是现时可供使用的地点当中最适合的一个。由于拟建的中心位处地铁站附近,全港各区的青少年日后如要前往该中心,将会感到非常便捷。举例而言,居于东九龙的青少年乘搭地铁便可非常方便快捷地到达该中心。

在中心设置青年旅舍

12. 鉴于本港已有充足的青年旅舍,梁刘柔芬议员质疑有否必要在拟建的中心內提供青年旅舍。据她所知,许多该等青年旅舍可供租用及租金相宜,部分位于新界的旅舍更深受外国的年青旅客欢迎。此外,各所大学的学生宿舍,以及校外课程的课室在暑假期间可用作举办青少年活动。为免出现重复提供用作设立青年旅舍的资源的情况,梁刘柔芬议员要求政府当局先掌握更多有关可供青年旅客使用的现有住宿设施及其使用情况的资料后,才就此事作决定。

13. 李家祥议员提及梁刘柔芬议员的意见时解释,现有的部分青年旅舍,例如香港基督教青年会的旅舍,是按商业原则经营。许多并无获政府资助的青年团体沒有能力支付使用该等住宿设施的十足租金。张永森议员亦指出,租金较低廉的旅舍房间的供应有限。因此, 他支持在中心內提供廉价住宿设施的建议,以此作为对在暑假期间亦可用作举办青少年活动的大学学生宿舍的补充。

中心內的设施

14. 关于拟建中心的设施,本身亦为该计划辖下设施分布工作小组主席的李家祥议员告知议员,该中心将配备现代化和高科技设施,可供进行科技训练、多媒体工作坊及视像会议,甚至还设有青年商店。此外,该中心亦会提供廉价住宿服务,以方便举行国际青年交流活动及领袖训练计划。李家祥议员强调,督导委员会曾广泛咨询各青年团体,该等团体一致认为,应提供可激发及加强青少年创意的设施和支援。李家祥议员呼吁议员支持该计划,以便建造工程得以展开。他向事务委员会保证,督导委员会会就该中心的详细设计进一步咨询各青年团体及提供服务的机构。

15. 关于该中心的设计,建筑署副署长表示,该中心的硬件和软件必须兼容。因此,有关各方须尽早就该中心的未来设施取得协议,以方便进行详细设计。李家祥议员表示,督导委员会已就该中心的设施的设计提供意见,并会与建筑署就有关细节再作商讨。

中心的管理

16. 关于该中心的管理事宜,署理民政事务局局长告知议员,督导委员会现正研究拟建中心的具体运作安排,并会在适当时候咨询各有关团体。他澄清,考虑到该中心将会在财政上自给自足,故此政府当局在计算运作成本时,只会考虑经常开支(不包括建设费用)。李家祥议员就此补充,由于建设费用将由政府承担,拟建中心将可为青年团体提供廉价的设施和服务。他表示,督导委员会对于该中心在财政上的可行性具信心。

顾问服务的估计费用

17. 张永森议员察悉,整项工程的顾问费用为8,185万元,约占工程总建设费用的9%。由于建筑署一般就所提供的顾问服务征收总工程开支的约16%,他询问该笔顾问费用的拨款额是否合理。建筑署副署长澄清,估计的顾问费用并未包括临时重置费用和聘请地盘职员的费用,若把该等费用亦计算在內,则顾问费用占预计建设费用的百分率将增至超过13%。张议员建议,政府当局应在提交工务小组委员会的文件內详细说明顾问费用的计算方法。

重置现有的柴湾社区中心

18. 主席察悉现有的柴湾社区中心的使用率颇高。她因此问及在拆卸现有中心后重置原有设施的计划。 署理民政事务局局长回应时表示,柴湾社区中心现有的所有设施,包括小组工作部、日间托儿所和社区会堂将在拟建的中心內重置。

II. 有关文化艺术及康乐体育服务的顾问研究

19. 主席告知议员,截至1999年5月25日,事务委员会共接获16份意见书,并曾在1999年5月18日举行的特别会议上与8个团体的代表进行讨论。为免与1999年5月 举行的多次內务委员会特别会议撞期,民政事务委员会第2次特别会议将改期于1999年5月27日举行,以便与其他团体的代表会晤。

20. 张永森议员在此时请主席注意,会议的法定人数不足。主席因而发出指示,召集议员出席会议。由于会议的法定人数仍然不足,主席宣布,事务委员会随后与各团体及政府当局的代表所进行的讨论属非正式 会议。

21. 主席欢迎临时市政局及临时区域市政局议员、香港篮球总会及政府当局的代表参与讨论。

与临时市政局议员会晤
[CB(2)1991/98-99号文件]

22. 应主席所请,周洁冰议员向议员讲述临时市政局("临市局")的意见书的详细內容。她强调,临市局认为 "一个市政局及一个市政总署"("一局一署")方案是重组市政服务的最妥善方案。她表示,临市局是根据在1999年4至5月期间举行的公听会所收集的公众意见以及临市局辖下专责委员会进行的详细讨论,得出其对《文化艺术及康乐体育服务顾问报告》("顾问报告")的意见。考虑到临市局所接获的公众意见,周议员建议政府就顾问报告及"一局一署"方案进行另一轮公众咨询。

文化艺术服务

23. 周洁冰议员表示,临市局对于顾问报告极为失望,因为报告的唯一目的是要把权力集中收归政府手上,而并无提出具前瞻性的整体策略,以期发展文化艺术或精简现行架构。令人遗憾的是,顾问报告并无确认临市局对发展文化艺术所作及众所周知的贡献。周议员并提出下列各点 --

  1. 政府在制订文化艺术的长远发展策略时,不应只著眼于成本效益或推广旅游业;

  2. 应把文化艺术政策的决策权赋予民选议会而非由政府委任的咨询组织;

  3. 不应只根据市场或商业原则提供文化艺术服务,因为这样做会窒碍创意发展及小型文化团体的成长;及

  4. 临市局建议在"一局一署"的架构下设立5个拥有决策权的地区委员会,这是加强地区参与文化活动的更妥善方案。

康乐体育服务

24. 王敏超议员告知议员,在临市局于1999年4月28日举行的公听会上,超过40名来自24个团体的出席者曾发表各自对顾问报告中有关康乐体育服务部分的意见。他表示,出席公听会的人士曾表达下列意见 --

  1. 各个体育总会的全职行政人员应在香港康体发展局(康体局)有本身的代表;

  2. 在新架构下应有明确的职责划分,即康体局应继续专注在体育发展方面的精英培训,而政府应负责社区体育的发展,以及场地和设施的管理;

  3. 有出席者关注,日后体育场地和设施的建造工程与其他政府工务计划项目竞爭时,可能在先后次序方面处于不利位置;及

  4. 顾问报告并无就哪方面应负责在学校推广体育运动提出建议,因此,学校仍将无法获提供足够的资源和体育设施。

文娛节目

25. 丁毓珠议员就顾问报告第8.01段有关加强区议会角色的建议告知议员,市政局自1992/93年度以来,一直与区议会合作推行市区文娛活动资助计划。临市局在1999/2000年度为此提供的资助将达338万元,有关款项会透过各区民政事务处经咨询各有关临时区议会后发放。丁议员亦指出,顾问在报告第10.02段高估了大型公众娛乐节目的平均津贴额。就临市局而言,其为该等节目每名参加者所提供的平均津贴额介乎11.3元至32元之间。

26. 丁毓珠议员表示,临市局并不赞同顾问在第10.04段提出停办小型免费戶外娛乐节目的建议,因为该建议会剝夺草根阶层人士享用免费娛乐节目的机会。她告知议员,临市局每年举办超过220项小型免费戶外和戶內娛乐节目,供地区人士参加。在临市局于1999年5月7日举行的公听会上,出席者强烈反对顾问提出停办免费娛乐节目的建议。

与临时区域市政局议员会晤
[CB(2)1730/98-99、CB(2)2140/98-99(02)、CB(2)2140/98-99(03)及CB(2)2140/98-99(04)号文件]

27. 蒋月兰议员告知议员,临时区域市政局("临区局")已通过一项支持"一局一署"方案的议案。她表示,临区局在1999年年初就市政服务进行的独立民意调查[CB(2)1730/98-99号文件]显示 --

  1. 约有85%被访者同意由民选议会负责监察市政服务的提供和相关政策的制订;及

  2. 约有75%被访者支持"一局一署"的方案。

关于提供市政服务的拟议架构,蒋议员强调,该等架构应予以精简及令其须向公众负责。

28. 蒋月兰议员续称,两个市政局在提供市政服务方面有悠久历史,正如两个市政局多年来所进行的民意调查显示,其表现备受市民大众所推崇。因此,她质疑顾问以何理据提议以政府决策局及政府部门取代两个市政局。关于此事,她提及已在会上提交的CB(2)2140/98-99(03)号文件,并重点指出1999年5月21日举行的公听会就顾问报告表达的3项综合意见。

29. 蒋月兰议员亦请议员注意临区局最近就其辖下文娛中心提供的设施和服务所进行的使用者意见调查[已在会上提交的CB(2)2140/98-99(04)号文件]。陈树英议员补充,顾问报告未能解决现行文化及体育架构职责重叠的基本问题。依她之见,报告未能就康乐体育的发展提供周详的策略。举例而言,政府在发展精英体育方面仍然缺乏承担,此方面的工作仍须由康体局负责。 陈议员认为,最理想的安排是由民选议会负责提供市政服务。倘若场地及设施由政府统一控制,她预期会出现许多问题,而规模较小的团体在爭取使用设施方面可能处于不利位置。她亦关注,政府未必会分配足够的资源,作为日后提供康乐体育设施之用,以配合地区人口的增加。她表示,政府部门在分配体育场地予各体育总会方面能否发挥更佳的统筹作用亦令人成疑。

30. 关于顾问就音乐事务处提出的拟议安排,黃成智议员向议员讲述两个临时市政局联合管理音乐事务处委员会的立场[CB(2)2140/98-99(02)号文件]。考虑到香港演艺学院("演艺学院")现时所担当的角色,他怀疑演艺学院有否余力承担在社会上推广音乐教育的职责。他强调,自两个市政局在1995年接管音乐事务处以来,音乐事务处的表现已大为改善。黃议员批评政府对音乐事务处的工作缺乏承担,因为政府只著眼于废除两个市政局,而沒有顾及音乐事务处的利益和发展。他对于顾问报告并无就音乐事务处的未来发展提供详细和具体的计划表示失望。他认为最理想的安排是把音乐事务处纳入政府架构內,而政府应承诺把音乐事务处所提供的服务维持在现有水平。

与香港篮球总会("该总会")会晤
[CB(2)2102/98-99(03)号文件]

31. 应主席所请,该总会的高级体育干事向议员讲述其意见书的內容。该总会的发展总监补充,各体育总会应获提供指定的训练场地,以应付它们在体育发展方面的需要,此点非常重要。他建议由各体育总会负责管理各个指定训练场地,而政府则负责场地的保养和维修。邓兆棠议员问及各体育总会与地区体育协会之间的关系,该总会的高级体育干事回应时解释,由于各体育总会在教练的培训和体育规则方面拥有专业知识,因此应负责整体的统筹工作。鉴于区议会在组织地区文化体育活动方面的角色有所加强,他预期地区体育协会将获批拨更多资源。他认为各体育总会及地区体育协会在地区层面推广体育活动方面将成为合作伙伴,而改善两者之间的协调将有助推动体育发展。

蔡素玉议员就康乐体育架构提出的建议
[CB(2)2031/98-99号文件]

32. 主席向议员讲述其对康乐体育架构的建议。 主席建议,政府应负责订定康乐体育发展的大方向和政策,并掌管此方面资源的整体分配。她建议由体育康乐委员会负责整体的监察工作,而关乎精英体育、社区体育及康乐等职责,则分别交由日后的体育发展局、港协暨奧委会/各体育总会,以及区议会/地区组织负责。拟议的体育康乐委员会将负责向个别团体提供拨款,委员会的成员将由来自多个界别的人士组成,包括民选议员、专业人士及各体育团体的成员。关于体育场地的使用,她建议由政府负责管理体育场地,而各体育总会则有权优先使用该等场地及设施。

与政府当局进行讨论

33. 程介南议员对顾问报告表示失望,因为报告只提供一个组织架构,但却沒有就文化体育的整体发展 作出展望或提出观点。他质疑顾问如何在未有订定整体政策前制订一个新架构。他亦认为政府当局必须严格区分康乐设施的提供与精英培训这两方面的政策,前者只需提供场地和设施,而后者则须作有系统的规划。民政事务局副局长(3)回应该等意见时表示,顾问报告及政府当局就顾问报告所作的初步回应均已确定现行文化体育架构存在若干缺点,并已为解决有关问题提出具前瞻性的建议。举例而言,拟议的文化委员会将就文化艺术未来发展的宏观政策向政府提供意见。他察悉程议员提出有关区分康乐设施的提供和精英培训此一意见,并表示政府当局稍后会在新架构下制订策略。民政事务局副 局长(5)补充,顾问报告只是检讨文化体育架构程序的第一步,由他本人率领的工作小组会详细研究如何在顾及议员及有关团体提出的各项关注的情况下,落实顾问的建议。

34. 张永森议员坚持认为,政府当局必须先制订文化艺术及康乐体育方面的政策,然后才能就有关架构进行有意义的讨论。民政事务局副局长(5)表示,他察悉议员对有关各项政策的关注,政府当局会待设立新的文化体育架构后,再行咨询有关各方,然后制订该等政策。

35. 邓兆棠议员问及演艺学院接管音乐事务处一事,民政事务局副局长(5)回应时表示,顾问已审慎考虑各方提出的事项和关注,顾问所提建议的理据载于顾问报告第3.10段。政府当局注意到有关各方(包括音乐事务处家长会及演艺学院)所表达的各点关注事项,并会在最后落实计划之前,进一步征询受影响各方的意见。

36. 邓兆棠议员亦关注到各地区体育团体,特别是新市镇的团体,在爭取用作提供康乐体育设施所需的资源方面,未必是其他政府部门的对手。民政事务局副 局长(5)察悉邓议员的关注,并答允在下次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就议员提出的各点关注事项提供详细的回应。

37. 鉴于各界对顾问报告的批评,主席询问政府 当局有否打算检讨其对顾问建议的立场。民政事务局副局长(5)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的初步回应将被当作进行进一步研究的起点,而工作小组在落实方面肯定会考虑议员及社会各界所表达的意见。

III. 未来工作路向

38. 张永森议员坚决认为,由于顾问报告并无就文化体育的未来发展提出整体的政策或观点,事务委员会在进一步考虑新架构前,应先讨论有关政策。主席表示,政府当局将于1999年6月14日举行的事务委员会会议上,详细回应议员及团体提出的意见,有关顾问亦已获邀出席会议。她建议事务委员会稍后才考虑未来工作 路向。

39.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7时0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