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三月八日
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建议就民政事务总署所提供的宣誓服务征收费用的条例草案


引言

政府建议提交条例草案,以便让民政事务总署可以就所提供的宣誓服务征收费
用。本文件旨在向议员阐释建议內容,并就这项建议征询议员的意见。

背景

2.自六十年代以来,民政事务总署一直免费1为市民提供宣誓服务。为了实施《宣
誓及声明条例》(第11章),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根据首席大法官所授权力,委任了
民政事务总署的部分人员担任监誓员。宣誓服务广为市民使用。在一九九八年,民
政事务总署辖下各区民政事务处办理了约188 000份宣誓书。

3.民政事务总署所提供的宣誓服务大多是作私人用途,一般涉及声明文件为真正
副本的宣誓,或与雇佣及就业、旅游、教育和移民等事宜有关的宣誓。市民亦可
透过律师行作出这类宣誓,它们所收取的费用一般约为200-500元,费用多寡则
视乎每宗宣誓的复杂程度而定。

4.审计署署长在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提交立法局的第二十四号报告书中提出
,政府应就作私人用途的宣誓服务征收费用。审计署署长所提出的其中一项建议
,是民政事务局局长应尽早就作私人用途的宣誓征收费用。在考虑这个问题时,
政府帐目委员会对延迟征收费用可能引致政府损失收入一点,表示关注。

5.鉴于上述背景,当局经详细考虑后,决定应就宣誓服务推行一套收费制度,以
收回服务成本。当局随即着手申请立法档期,以落实这项安排。

建议

6.这项建议旨在使政府得以就民政事务总署所提供的宣誓服务征收费用,以收回
服务成本。建议本身符合“用者自付”原则,有助确保提供这项服务的成本由直
接受惠于这项服务的人士承担,从而减轻一般纳稅人的稅务负担,并免使纳稅人
对此项服务作出任何补贴。

7.为了落实上述建议,我们建议修订《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1章),以便当局可
制订规例,订明民政事务总署署长就宣誓服务所征收费用的水平。我们会因应
提供宣誓服务所需的全部成本,订定收费水平。按照现时的工作量,以一九九
八至九九年度的价格计算,办理每份宣誓书所需的行政成本约为50元,惟这个
数字仍需经库务署根据最新资料核实。将来所订的收费水平与私人机构的收费
比较,实算低廉。

8.在条例草案制定后,我们需要三个月时间去作出有关的行政安排,才可正式
推行收费制度。

对财政的影响

9.民政事务总署需要增加人手和设备以实施收费建议。所需的额外资源会从民政
事务局所得的总拨款中拨付。

10.按照现时的工作量计算,预计推行宣誓服务收费制度每年可为政府带来大约
900万元的收入。

目前情况

11.根据我们所获编配的立法档期,我们将于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就宣誓服
务收费制度提交条例草案。现时,律政司的法律草拟专员正草拟该条例草案。
我们打算于一九九九年三月底前完成该条例草案的定稿。


民政事务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


1. 一九七三年前,当局对每份宣誓书征收三元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