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
立法会
民政事务委员会
《性别歧视条例》及《残疾歧视条例》法例检讨报告
引言
根据《性别歧视条例》(第480章)第64(1)(e)条和《残疾歧视条例》(第487章)
62(1)(e)条,平等机会委员会(委员会)负责检讨两条条例的施行情况。
委员会于1997年2月宣布,在运作十二个月后,将根据累积经验,在1997年
底检讨《性别歧视条例》和《残疾歧视条例》。
检讨工作将集中在三方面:
- 经实践后认为有需要检讨的法例条文;
- 在运作上可能造成困难的法例条文;及
- 有需要澄清或重新拟订的法例条文(是项检讨包括检讨法例的中
文本)
委员会进行此次全面检讨工作,是鉴于委员会认为《性别歧视条例》和《残疾
歧视条例》皆是较新的法例,两条法例仍未在法庭上受过考验,日后再适时作
出法例检讨,对重订平等机会法律将有所裨益。
委员会的建议,是基于委员会深信,不论性别、伤健,人人皆应享平等机会,
及平等机会是一项基本人权,是一个健全的经济体系及社会的重心,应扩及市
民生活的每个层面。
委员会的建议包括 -
- 修订法例,以简化及澄清法例中某些条文意思;及
- 修订法例,以改正法例中某些条文的错漏。
法例
《性别歧视条例》是于1995年7月14日制定,《残疾歧视条例》则于1995年8
月3日制定。这两条条例与非雇佣范畴有关的条文于1996年9月20日生效;与
雇佣范畴有关的.条文则至1996年12月20日才生效。
根据《性别歧视条例》,委员会负责的工作为:致力消除基于性别、怀孕及婚
姻状况的歧视,推广两性之间的平等机会,及消除性骚扰。
《性别歧视条例》适用的范畴包括:雇佣、货品、服务和设施的提供、教育、
处所的处置和管理、会社、政府活动、咨询团体的投票资格及被选入该等团体
的资格。
根据《残疾歧视条例》(第487章),委员会负责的工作为:致力消除基于残疾的
歧视、推广伤健人士之间的平等机会、消除残疾骚扰及中伤。
除在咨询团体的投票资格及被选入该等团体的资格外,《残疾歧视条例》适用
的范畴与《性别歧视条例》相同。《残疾歧视条例》还额外包括体育范畴。
法例检讨要点- 委员会应有权对「歧视性的做法」采取法律行动;
- 应该废除《性别歧视条例》中载有多项例外情况的附表5;
- 法例应扩大保障至某些范畴的性骚扰。
委员会应有权对「歧视性的做法」采取法律行动
委员会建议修订《性别歧视条例》和《残疾歧视条例》,使委员会在有「歧视
性的做法」发生时,可以在区域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根据目前的法例,如有任何人士采用或施行「歧视性的做法」,委员会只可以
藉著「正式调查」去处理。委员会认为,如它有权以其名义对有「歧视性的做
法」的作为的人士提出法律行动,将是打击该等行为,消除歧视的一项积极措
施。
《性别歧视条例》附表5
委员会建议废除《性别歧视条例》附表5。该表载有8项含歧视的作为,这些作
为由于得到豁免,可视为并非违法的作为。
附表5中全部8项豁免条文都与政府的政策、常规、和规例有关,每项都影响到
个人与政府两者关系中的权利。
委员会负责消除歧视、推广各方面的平等机会。例外情况及豁免是违反平等机
会原则,也不符合反歧视法例的精神。为了不削弱法例的效能,委员会认为例
外情况必须减至最少,在确有需要时才订出例外情况。
如废除附表5,以下例子也会不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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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招募纪律部队人员时的身高、体重要求、衣饰和使用武器的
限制等。
如果男女的身高及体重要求不同,一些不符合身高及/或体重要求
,但能符合该工作的体能要求的男性求职者,可能会被拒于门外
。这些男性求职者,可能是比那些能符合女性身高体重要求的妇
女更高及/或更重。这情况可构成直接歧视。如果男女都需要符合
同样的身高及体重要求,这些要求亦可能令女性受到间接歧视。
委员会认为应检讨及取替这些对男性或女性的要求。反之,纪律
部队应具体地说明有关的工作要求,以招募最能符合那些要求的
人员。委员会又认为,纪律部队应设计一套令人满意的体能评估
方法,真正地去量度个人担任有关工作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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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屋政策
政府于二十多年前订立此政策,以纾缓当时新界的居住情况。该
政策给予新界原居男村民享有特殊土地福利,但妇女不能享有同
等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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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予「并未再婚及品德良好」的遗孀较好的待遇
根据有关给予因公殉职的香港辅助警队的遗孀福利的规例,那些
「并未再婚及品德良好」的遗孀,可享有较佳的待遇。委员会认
为这类待遇差别是基于一种对妇女存有过时的观念,形象定型,
不必要和不公平的态度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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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
委员会建议有关性骚扰的法例保障应扩大包括以下四方面:
- 教育
委员会认为教育机构负责培养学生的心理健康,因此教育机构应有责
任防止出现一个在性方面具有敌意或具威吓性的学习环境。
- 货品、服务及设施的提供
《性别歧视条例》目前保障任何人士不受货品、服务及设施的提供者
性骚扰。但法例未有保障货品、服务及设施的提供者可免受性骚扰。
委员会认为这种情况令受雇于服务行业的人尤其容易受到损害,因此
建议修订法例保障这类人士。
- 会社
虽然会社的管理委员会成员歧视会员或准会员属违法作为,但法例的
保障并未包括性骚扰。委员会认为会社的会员或准会员应受到保障,
免受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性骚扰。
- 租赁
《性别歧视条例》目前的条文对租赁关系中的性骚扰订出某些有限度
的保障,委员会建议应把保障扩大至:占用同一处所的租戶免受另一
租戶或分租戶性骚扰,及占用同一处所的分租戶免受另一分租戶性骚
扰。
平等机会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