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0月13日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会议的纪要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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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最近在麻埔坪监狱发生的骚乱事件
(立法会CB(2)382/98-99(06)号文件)

36.保安局副局长2表示,1998年7月27日在麻埔坪监狱发生的事件中,共有19名囚犯及
两名惩教署人员受伤。由于警方正就其分别收到有关惩教署人员殴打囚犯的投诉进行
调查,现时公开调查委员会的全部调查结果,可能会对警方的调查工作及/或调查工
作引致的任何刑事诉讼造成不利影响。因此,现时只能提供调查报告摘要供议员参阅
。保安局副局长 2向议员保证,政府当局在警方完成其调查工作及调查工作引致的任
何刑事诉讼完结后,便会公开整份调查报告(个人资料和监狱保安资料除外)。

37.有关事件的调查报告摘要第 10(a)段指出,调查委员会在总结其调查结果时认为麻
埔坪监狱的惩教人员在1998年7月27日所使用的武力,是必须使用的最低度武力,而
为了控制当时的骚乱,使用这程度的武力是恰当的。周梁淑怡议员就此提出质疑,
在警方仍就有关事件进行调查期间,调查委员会作出上述结论是否言之过早。即使
当时只有一名惩教人员曾使用不必要的武力,上述结论也会变得不适用。保安局副
局长2表示,调查报告摘要第 10(a)段记述了有关事件的始末。调查委员会认为惩教
署人员当日为处理有关事件而采取的策略大致上是恰当的,其目的是避免麻埔坪监
狱爆发骚乱。一如调查报告摘要第10(c)段所述,调查委员会亦知悉有个别囚犯点名
投诉某些惩教人员使用不必要武力,有关此等人员的调查工作亦已进行。此外,警
方亦分别收到若干投诉,并正在就此等投诉进行独立调查。

38.周梁淑怡议员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惩教署人员所使用的武力是否属于恰当程度
的武力。保安局副局长 2 表示,倘当时的情况并无使用武力的必要,则所使用的武
力便属不恰当。即使在开始时有必要使用武力控制场面,但假如在场面受到控制后
仍然使用武力,则有关行为便属不恰当。倘指称惩教署人员向已蹲下的囚犯使用不
必要武力的投诉查明属实,此种行为将构成使用不恰当及不必要武力。保安局副局
长2补充,调查委员会亦曾接见约160名当日在场但沒有直接牵涉在有关事件中的囚
犯。他们的供词未能提供任何佐证,证明惩教署人员向已蹲下的囚犯滥用武力的投
诉属实。总括而言,政府当局接纳有关人员有必要使用武力,以便全面控制当时的
场面。然而,有个别惩教署人员的行为可能受到质疑。署方会暂缓对有关的惩教署
人员进行纪律研讯,以待警方完成其独立调查工作。

39.刘慧卿议员指出,根据调查报告摘要所述,由于惩教署人员及时采取行动,有关
事件得以避免演变成骚乱。然而,她最近与另一位太平绅士巡视麻埔坪监狱时曾接
见多名囚犯,他们都表示当时的场面在惩教署人员使用武力后已受到控制。因此,
她质疑当时究竟有否发生骚乱。保安局副局长2表示,调查委员会的调查结果显示
,在惩教署人员及早作出干预下,当时并未发生大型骚乱。根据调查报告摘要第 6
段所载,监狱管方收到情报,指狱中两批囚犯可能会爆发冲突,遂决定预备各式防
暴装备。在当日的康乐活动时段,有部分囚犯分开数批聚集并交头接耳。在活动时
段即将结束时,有一群囚犯被发现步向聚集于操场另一边的另一群囚犯。为免囚犯
爆发集体殴斗,惩教署人员立即命令囚犯散开。其后,部分囚犯被发现企图抢夺惩
教人员的警棍。倘当时不迅速控制场面,便有可能演变成大型骚乱。调查委员会认
为监狱管理人员能够迅速恢复囚犯的秩序和纪律,令场面瞬即受到控制。她指出,
若囚犯不遵从惩教署人员的命令,即属违反监狱纪律。

40.刘慧卿议员表示,政府当局过分重视并未牵涉在有关事件中的囚犯所作的证供,
此举并不恰当。她和另一位太平绅士接见的囚犯均表示,他们曾目睹若干惩教署人
员向囚犯使用不必要武力。她认为必须就此事件进行独立调查。惩教署助理署长(审
核及管理策划)表示,调查委员会已进行彻底的调查。当日麻埔坪监狱內共有247 名
囚犯,调查委员会共接见了其中的242人。有5名囚犯因为在事发后已经出狱,故未
有获得调查委员会接见。在该 5名囚犯中,有一人已向警方提出投诉,警方现正就
该投诉进行调查。根据所得供词,调查委员会得悉当时有超过 100名囚犯步向操场
另一边的一群囚犯。当惩教署人员命令该等囚犯散开时,部分囚犯依命散开,但约
有60名囚犯未有按照指示散开而仍然留在现场。监狱管方其后对违反监狱纪律的囚
犯采取纪律处分程序。结果,只有43名囚犯证实在该次事件中违反监狱纪律,其中
有40人已承认作出违纪行为,另有18人因证据不足而免罪。保安局副局长 2补充,
在调查委员会接见的242名囚犯中,有78人已向惩教署提出投诉,而另外164名囚犯
当日亦在现场。此外,调查委员会亦接见了62名惩教署人员。她表示调查委员会在
甄选面见人士时并无采取任何主观准则,相反,当日身处操场內的所有人都获得接
见。至于指称惩教署人员向已蹲下的囚犯使用不必要武力的投诉,由于在其他就此
次事件作证的囚犯所作供词中并未取得任何佐证,故未能证明有关投诉属实。惩教
署助理署长(审核及管理策划)强调,调查委员会经考虑所有有关人等提供的一切证
据后才作出其结论。

41.关于两位太平绅士与囚犯进行的会面,惩教署助理署长(审核及管理策划)表示,
他们于1998年8月6日巡视监狱期间,先后会见及接获98名囚犯的投诉。监狱管方视
该等会面为接受投诉的渠道,而并非进行调查工作。调查工作必须同时研究各有关
方面的意见。然而,她得悉两位太平绅士已就接见囚犯一事致函政府当局,有关资
料亦已获得考虑。她指出,调查委员会的调查结果显示,为了控制当时的场面,监
狱人员使用武力是恰当的做法。成立调查委员会的目的,并非为了证明指称惩教署
人员使用不必要武力的投诉并不成立,而是根据所得资料及证据,找出事件的真相。

42.主席建议政府当局把两位太平绅士就有关事件拟备的会面报告,以及惩教署保存
的录影带送交警方,以便警方进行调查工作。

43.保安局副局长2回应主席时表示,事发当日由惩教署人员摄录的录影带已提交警方
。该录影带确录得惩教署人员使用武力的情况。她强调使用武力不一定构成违反《监
狱规则》的行为,关键在于惩教署人员有否在不必要的情况下,向囚犯使用不必要或
过多武力。

44. 保安局副局长2回应周梁淑怡议员时表示,政府当局并无关于警方所接获投诉的数
目及內容的详细资料。警方首先会就每宗投诉展开个别及独立的调查,倘在调查期间
发现新的证据,便会视乎是否适当而扩大调查范围。惩教署助理署长 ( 审核及管理策
划)补充,据她所知,最少有3名囚犯已向警方提出投诉。其中一项投诉由一名已出狱
囚犯提出,另外两项投诉则由正在狱中服刑的囚犯的家人代其提出。

45. 刘慧卿议员质疑,倘不进行独立的调查,政府当局怎能恢复囚犯及市民大众对监
狱管理当局的信心。保安局副局长2表示,除成立调查委员会就有关事件进行调查外
, 警方、申诉专员、若干立法会议员及太平绅士亦接获囚犯的投诉,指称惩教署人
员在事件中使用不必要的武力。警方现正就点名指称惩教署人员殴打囚犯的指控进
行刑事调查。申诉专员亦已开始搜集有关此事的资料。鉴于现时正进行数项独立调
查,她相信当日事发期间的种种事故根本无从隐瞒,且终有水落石出的一天。

46. 关于巡狱太平绅士担当的角色,保安局副局长2表示,根据《监狱规则》的规定,
每所惩教机构每两星期最少会有一次由一位官守太平绅士及一位非官守太平绅士进行
巡狱。最近两位太平绅士巡视麻埔坪监狱一事,实非根据《监狱规则》作出的巡狱安
排。巡狱太平绅士可听取囚犯提出的投诉并进行调查,以及检查囚犯的膳食及惩教机
构的卫生情况。由于提供予巡狱太平绅士的资源有限,他们在接获囚犯提出的意见或
投诉后,一般会将之转交惩教署署长跟进。倘有关的巡狱太平绅士对惩教署署长提交
的报告感到不满,可把有关个案转交申诉专员进行独立调查。主席建议政府当局考虑
检讨巡狱太平绅士的制度,藉以加强该制度,例如向太平绅士提供资源以供进行调查
工作。

47.保安局副局长2回应周梁淑怡议员时表示,警方已完成其初步调查工作,并已将调
查结果转交律政司。她希望可于短期內完成调查报告。

48.主席要求政府当局向事务委员会汇报警方所作调查的结果。保安局副局长2答应该
项要求。

49. 会议于下午7时25分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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