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文件
区议会议员津贴
本文件旨在告知委员有关区议会议员一蓝子津贴的建议。
背景
2.一九八一年,立法会(前称立法局)财务委员会(财委会)批准由一九八二年
四月起,向区议会议员(区议员)发放酬金。该项酬金旨在弥补区议员因拨出时
间处理区议会事务而损失的部分收入,以及支付其因处理区议会事务而涉及的开
支。一九八七年十二月,财委会同意,在代议政制不同架构中兼任多个议会成员
的议员,均可支取其中最高额的议员津贴全数、任何特别津贴,以及其他可领津
贴的三分之二款额。
3.一九九二年七月,各财委会委员授权库务局局长(前称库务司)可批准每年
参考恒生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动而调整酬金金额。现时,担任一个议会成员的临
时区议会主席和议员的酬金分别为每月37,740元和18,870元﹔至于在代议政制
不同架构中兼任多个议会成员的临时区议会主席和议员,他们的酬金分别为每
月31,450元和12,580元。
4.一九九六年三月,财委会批准由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向区议员发放办事处
租金津贴,并授权库务局局长(前称库务司)批准日后根据恒生消费物价指数
的变动,按年调整区议员的办事处租金津贴。当局发放这项津贴,旨在资助议
员支付与设立和营运其办事处有关的实际开支,以便处理区议员事务。津贴的
全部款项均以实报实销方式发放,有关开支必须提供经核实的收条,才能获得
发还。现时区议员可获发放的办事处租金津贴的最高金额为每月4,990元。
5.根据《区议会条例》十八个区议会将于二○○○年一月一日成立。鉴于区议
会的角色有所提升,目前发给临时区议会议员的实报实销办事处租金津贴的涵
盖范围和数额,将不足以支付区议员办事处(包括聘请职员)的开支。此外,
根据该条例,区议会将设立副主席一职,由于作为区议会副主席,他们须承担
额外的职责,因此需要向他们发放特别津贴作为报酬。
6.因为当局希望让区议会候选人在决定参选前,明了区议员将获发给的津贴,
所以当局会于立法会休会前向财委会提交区议员一蓝子津贴的建议,要求予以
批准。
建议
7.我们建议 -
- 由二○○○年一月一日起,区议员可获发放实报实销津贴,最高金
额为每月10,000元,以支付其办事处的租金、差饷、管理费、水费
、电费、固定电话及/或传真线的费用,以及聘用职员协助其执行区
议员职务所需的开支;
- 在代议政制其他架构中同时兼任有关议会成员的区议员可获发还 -
- 如就其区议会职务在区內另设一个或多个办事处,及/或聘
用职员专责处理区议会职务,则最高可获发放实报实销津
贴的全数;或
- 如只在区內设立一个办事处及/或聘用职员去处理其兼任多
个议会成员的职务,而其申请发还的款项并沒有向其他议
会申领,则最高可获发放津贴的三分之二;
- 由二○○○年一月一日起,向区议会副主席发放特别津贴,金额相
当于区议员酬金的百分之五十;以及
- 授权库务局局长批准日后根据恒生消费物价指数(一九九九年七月起
改称丙类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动,按年调整实报实销津贴和区议会副
主席特别津贴。
理由
8.当局在一九九八年进行了公开咨询,收集社会人士对区域组织的意见。公众
人士普遍赞成加强临时区议会在地区层面上咨询和监察政府服务的角色。行政
长官在一九九八年的施政报告中,承诺加强区议会的角色。由二○○○年一月
起,区议会的英文名称改为District Councils (DCs)。日后区议会会在地区事务
方面承担更多的工作,例如大厦管理、防火事宜、环境改善、交通问题、社区
建设和推广康乐和文化活动等事务。我们须向日后的区议员给予更多支持,使
他们得以有效地执行本身的职务。我们征询临时区议会的意见时,多位区议员
曾要求当局增拨资源,资助区议员支付聘请区议员助理的开支。
9.建议津贴的全部款项均会以实报实销方式发放,所发放的款项须是区议员用
以支付与营运其办事处和聘用职员有关的实际开支,以便在所属选区处理区议
员事务﹔有关开支必须提供经核实的收条,才能获得发还。区议员可向民政事
务总署申请发还的款项包括办事处的租金、差饷、管理费、水费、电费、固定
电话及/或传真线收费,以及聘用职员的开支。这些申请发还的款项会应公众
人士的要求而公开,以供查阅。区议员可运用其津贴来合伙营办联合组成的办
事处和聘用职员,但每名议员申请发还的款额不得超过其最高的津贴额,而就
某间办事处或个别职员申请发还的总额则不得超过实际开支。区议员须签定协
议,订明日后营运其联合组成的办事处或聘用职员所需的开支比例。
10.关于上文第7(b)(i)和(ii)段,我们认为在代议政制其他架构中兼任多个议会成
员的区议员,如另外设立办事处或聘用助理,而该办事处或助理只用以处理区
议会事务,他应可支取津贴额的全数。不过,如有关区议员只设立一间办事处
或聘用助理,而该办事处或助理是用以处理其多个议会成员身分所负责的事务
,我们建议他最多只应支取其办事处开支的津贴额三分之二款额。这项安排与
现时在代议政制其他架构中兼任多个议会成员的临时区议会议员发放酬金的政
策一致,而这项政策已在一九八七年十二月获财委会批准。为确保要求发还的
总额不会超过实际开支,区议员须证明有关的开支未曾获得其他津贴。
11.关于第7(c)段,我们建议给予区议会副主席一项特别津贴,就其作为副主席
一职所增加的职务发放津贴款额相等于一名区议员一半的酬金。现时临时区议
会主席可获发一笔与区议员酬金为数相同的特别津贴。不过,临时区议会并无
设立副主席的职位。《区议会条例》规定,区议会须在主席以外,从其议员中
选出一名副主席,在区议会主席不能行事、缺勤或主席的职位悬空时,履行主
席的职责(包括主持会议)。现时临时区议会议员有权获发每月18,870元的酬金
,金额于每年十月调整。
12.有关第7(d)段,按年调整和授权的建议与现时按年调整区议员津贴,以及授
权库务局局长(前称库务司)调整区议员酬金方面的政策一致。这两项政策已分别
在一九九六年三月及一九九二年七月获财委会批准。
财政影响
13.建议中的实报实销津贴将取代现有的办事处租金津贴。建议实施后,每月津
贴将由现时的4,990元,增加5,010元至10,000元。
14.如果519位区议员全部申领建议的实报实销津贴的最高金额,我们估计上述
建议会导致每年经常开支增加3120万元。
15.建议的区议会副主席特别津贴会导致每年经常开支增加200万元,或一九九九
至二○○○年度的支出增加509,490元。
16.建议发放给区议员的一蓝子津贴会导致每年经常开支总共增加3320万元。
民政事务总署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