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供参考用

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

有关设立家庭娛乐中心及
游戏机中心发牌机制的建议


目的

本文件旨在向议员汇报设立家庭娛乐中心发牌机制的建议,以及政府在精简各
类游戏机中心发牌制度方面的取向。

背景

2.本港现时的游戏机中心分为两类,由不同机关根据不同条例发牌:

  1. 游戏机中心

    游戏机中心提供视像游戏,由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依据《游戏机中心条例》
    (第435章)发牌。此类中心要遵守多项发牌条件,包括顾客年龄、店铺位置
    、营业时间等。根据条例,游戏机中心牌照分为儿童中心(只准16岁以下人士
    进入)和成人中心(只准年满16岁人士进入)两种,视游戏的性质而定。店铺
    位置方面,游戏机中心拟设铺址的 100 米范围內,通常不可以有任何教育机构
    或其他游戏机中心(简称 100 米规定);否则,当局是不会批出牌照。同时,
    新开设的游戏机中心必须设于纯商用大厦內;以及

  2. 机动游戏机中心

    机动游戏机中心主要为儿童提供非视像机动游戏。游戏如提供奖品,便须根
    据《赌博条例》(第 148 章)申领适当的牌照(有奖娛乐游戏牌照)。机动
    游戏机中心牌照,是由两个临时市政局依据《公众娛乐场所条例》(第 172
    章)发出。此类中心毋须像游戏机中心般遵守年龄限制和选址规定这两项发
    牌条件。

家庭娛乐中心

3.近年来,一种新的娛乐中心 - 通常称为家庭娛乐中心,在外国越来越流行。家庭
娛乐中心是大规模的消闲中心,为整个家庭及不同年龄人士提供优质而又健康的娛
乐。这类中心设有视像游戏、机动游戏、模拟现实电子游戏,并有儿童玩耍场地、
小食店,以及纪念品商店等附属设施。

4.由于预见本港日后可能也会需要开设家庭娛乐中心,政府在1996年施政报告中承
诺制订发牌机制,协助推动此类中心的发展。当局原先认为,可以同样援引《游戏
机中心条例》,为家庭娛乐中心发牌;并就此在1997年初草拟了家庭娛乐中心的发
牌机制建议(见附录),咨询业內意见。

5.起初,业內代表例如游戏机中心营办商、其他游戏机中心营办商,以及有意开设
家庭娛乐中心的人士等,对建议都表示欢迎,认为可以有助早日把家庭娛乐中心引
入香港。不过,持牌游戏机中心商会其后则反对这项计划。商会除了关注开设家庭
娛乐中心将会增加竞爭,影响游戏机中心的业务外,也认为应该另订法例,规管家
庭娛乐中心的发牌及运作。商会又表示,家庭娛乐中心同样应该受到年龄限制及设
铺位置等发牌条件的规管。

6.我们已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向前临立会文康广播事务委员会报告此事的发展。
会上当时建议,政府应简化各类游戏机中心的发牌规定,使有关机制更易遵循。

未来路向

7.政府因应持牌游戏机中心商会的建议及文康广播事务委员会的意见,重新研究家
庭娛乐中心发牌机制的方案。我们的重点,是尽量使新机制利便游戏机及家庭娛乐
中心的运作。

8.政府已同意进行研究,看看可否制订一套精简的划一规管机制,来规管不同的游
戏机及家庭娛乐中心。若研究证实可行,我们便需要制订一套新法例,以定出适用
于所有「娛乐中心」的发牌机制。我们的目的,是希望新的娛乐中心牌照可取代现
有的游戏机中心牌照和机动游戏机中心牌照,同时又适用于家庭娛乐中心。但由于
娛乐中心的经营模式各有不同,我们会根据中心所提供的设施,订定不同的牌照条
件。举例说,现行游戏机中心的 100 米规定和店铺只可设于商用大厦的发牌条件,
会继续适用于提供视像游戏的娛乐中心,以减低视像游戏机中心对区內居民造成的
滋扰。

9.新的划一机制可把现时由两个临时市政局发牌的机动游戏机中心,一并纳入规管
范围。有关政府部门将会在区域组织检讨的推行计划公布后,就统一机制进行讨论
并订出细节。


民政事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


附件

家庭娛乐中心


家庭娛乐中心是提供设施及游戏,以供整个家庭及不同年龄的组别与人士消闲之
用的娛乐中心。

家庭娛乐中心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铺址-必须座落在商用大厦,或综合用途大厦的商用部分內;

  • 面积最少有400平方米;

  • 每天的营业时间是早上10时至晚上10时30分;

  • 中心所设的视像游戏,不得占多过总面积的40%,视像游戏的內容,应适合
    儿童及其他年龄组别的人士;

  • 中心总面积须有60%用以提供起码3类例如下列的相关设施:

    • 儿童玩耍场地
    • 有奖游戏
    • 杂耍游戏
    • 机动游戏
    • 小童机动游戏
    • 非视像游戏,例如激光游戏及体育游戏
    • 小食、饮品店或餐厅(视乎市政局或区域市政局的发牌规定)
    • 纪念品商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