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
各界就文化艺术及康乐体育服务顾问报告所提交的意见书的摘要
(截至1999年5月15日为止)


I. 整体建议/文化艺术事宜

团体/个人意见摘要文件编号
香港文化界
联席会议
1.民政事务局不该把顾问工作局限在行政架构
的改革和固有市政服务的持续问题上。为免错
过规划香港长期文化发展的难得契机,政府应
该顾及更广阔的文化视野。

2.目前的改革方案单从已有架构的重组和服务
效率的提升出发,不只不能适应上述宏观视野
的要求,甚至无法达成政府提出的「多元化」
、「开放」等目标。一个理想的文化架构应该
是一个如下的三层架构--

    (a)一个包含教育、地政规划、资讯科
    技与广播当局的代表,及议会代表、
    文化艺术业界人士与其他公众人士在
    內,独立且有民主成份的实权法定文
    化委员会,并公开招聘一个全职文化
    专员;

    (b)多个按功能或界别区分的中层组织
    ,制定具体策略并监督其执行;及

    (c)基层的执行组织和团体,独立于官
    僚系统。

3.政府应尽快就其承诺跟进的事项(如文娛中心
民营化)制定具体的时间表,并回应被忽视的一
些顾问建议(如搁置兴建当代艺术馆),和顾问报
告所未及的领域(如艺术教育的改革)。整个程序
应该包括更多的公众咨询和专家小组讨论。

CB(2)1850/98-99(01)
梁志芬女士 1.对香港文化界联席会议的立场书表示同意及支
持。

CB(2)1850/98-99(02)
民主党 1.顾问报告明确指出要由成立康乐及文化事务署
,隶属民政事务局,接管原先由两个市政局负责
的文化康体职务,这种做法,令一直由民选议会拥
有政策权力收回中央,在拟议的架构下,官僚系
统可以全面介入有关事务,民主党强烈反对这项
安排,并认为这是进行全面文化控制的开始。

2.在顾问研究中,所建议的文化康体事务所需要
的官僚数目,多达九千多人,亦建议由新的康乐
及文化事务署吸纳该等员工,这个建议彻底地维
护官僚架构的利益,完全无视民间要求公务员减
肥及文化康体事务权力下放的素求。

3.促请政府不要扼杀市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
由两个市政局及民主党所分别提出"一局一署"方
案最能够达到精简架构、加强问责及体现民主的
目标。

CB(2)1850/98-99(03)
袁棣恩先生/
周令琪女士
1.不同意将整个文化艺术的执行责任交托回民康
署负责,因为对于公众问责和运作的制衡,民康
署和市政署也是性质差不多的政府机构。

2. 建议的文化艺术的三层架构如下--

    (a)文化委员会-作为政府确定文化意
    义最高权力中心,从而进行资源分
    配和拨款;

    (b)艺展局-作为香港政制下的艺术执
    行者,艺展局将负责在本地和海外
    推广主流艺术及艺术工业的发展。
    大会堂及文化中心将成为艺展局直
    属监管的场地。有了场地就要安排
    节目;有了节目就有门券收入及私
    人支持;及

    (c)建议分散权力,以场地为主要单
    位,而每一个场地会以公司化的模
    式来运作。区域性的设施应由地区
    议会监督,邀请合地区性口味的人
    仕来参与运作。

CB(2)1850/98-99(04)
香港音乐
主任级协会
1.反对顾问报告的建议把现时由两个临时市政局
联合管理的音乐事务处,交由香港演艺学院接管
。原因如下--

    (a)演艺学院培养人才,音乐事务处培
    养观众。两者的目标不一样,所以无
    论在教学方法、运作模式,以致接触
    层面都各有不同;

    (b)以集体班形式教乐器的丰富经验,
    每年举办300多项音乐推广活动,在
    外展场地开办为各级年龄人士而设的
    兴趣班,甚至参与社区建设的工作,
    都是演艺学院所沒有的经验;

    (c)在收费方面,音乐事务处乐器训练
    班的学费每月130元至265元,对比演
    艺学院初级音乐课程由600元至1,900
    元,差距甚大;及

    (d)顾问报告只著眼于「培育本港表演
    艺术工作者的长远目标」,却忽略了
    培育观众的另一个长远目标。

2.建议先将音乐事务处保留在一个相关服务性质
的政府部门內,例如教育署、或新设立的康乐及
文化事务署,下一步则研究将音乐事务处过渡到
一个由政府资助而独立运作的单位,并成立一个
有政府官员及社会各阶层代表的委员会来监察音
乐事务处的运作。

CB(2)1850/98-99(05)
谢淑娴女士 1.反对顾问报告建议把音乐事务处归入演艺学院
,原因如下--

    (a)音乐事务处以推广及普及音乐为主
    ,促进和推动社会整体音乐的发展;
    演艺学院专注训练专业人材,提升专
    业音乐的水平。两者的社会功能都十
    分重要,但是不同,若两者合并,必
    会影响两者服务性质,从而影响目前
    所提供的服务质素;及

    (b)演艺学院目前是一个私营机构,缺
    乏社会人仕的监管,很难保証日后演
    艺学院能否像现今音乐事务处一样能
    提供廉宜及高质素的普及音乐教育的
    服务水准。

CB(2)1850/98-99(06)
一群西湾河
外展兴趣班
学员
1.反对将音乐事务处移交演艺学院领导。

2. 要求政府重新将音乐事务处定位,保持其运作
连续性,保障导师们的福利和社会地位。

CB(2)1850/98-99(07)
音乐事务处
家长会
1.演艺学院是一所发展专业艺术之场所,而音乐
事务处推行普及音乐教育,服务对象乃普罗市民
若在一院管两校之情况下,有关资源分配,场地
,监管,发展取向及行政问题上如何从中取得平
衡?顾问报告內只字未提。

2. 担心沒有民选议会直接监察时,服务一旦影响
到学员时,家长们会投诉无门,所以认为音乐事
务处仍应由民选议会管理。

3. 建议民政事务局重新研究及考虑有关音乐事务
处去向问题,订立沟通渠道,咨询各界社会人士
,直接受影响之导师/学员及其家长,对音乐事务
处家长会作为一个法定团体,政府认可组织,全
未获任何咨询,表示遗憾!

CB(2)1850/98-99(08)
环境现代艺
术馆
1.反对任何一局一署的建议,有关文化艺术教育
事务,继续由民政事务局继续统筹,作为过渡安
排,亦未尝不可,但政府可以研究长远的处理方
案,例如探讨成立?文化事务局的可行性,并考
虑引入民选成员的制度。

2. 建议文化委员会将来能就文化艺术教育的问题
,作一个宏观的文化艺术教育的政策检讨。

3. 至二零零二年,期望文化委员会有法定地位,
有独立的秘书处和独立的拨款能力。

4. 政府可以考虑文化委员会內应否有教统会主席
和教署署长作为当然成员?此举除有助协调文化
教育事务的职能外,并可以藉文化艺术的角度,
协调和建议教育政策和解决有关问题。

5.至于新设的康乐及文化事务署下的各种咨询委
员会,可考虑包括有文化艺术推广/教育的咨询委
员会,以提升、丰富有关文化议题讨论的层次。

6. 需要研究有关评估文化艺术教育的标准和背后
理据。

7.对把音乐事务处编入香港演艺学院的建议有保
留。建议民政事务局重新研究和介定接收音乐事
务处的机制,应该具备那些条件和资格,以及接
收音乐事务处后有关的工作方针和路向?

8. 希望音乐事务处将来无论交由那一部门/组织管
辖,可以有独立的运作方式和受公众监察的机会
,尤其在行政安排及资源运用方面。

9. 接受顾问的建议,希望国际专家来港为博物馆
重新制订政策。

10. 新的文化博物馆架构需有足够文化资源,以
承担官方及民间艺术及博物馆教育组织的活动
。政府应加强艺展局拨款,使艺术教育委员会
每年一百六十三万的财政预算有所改善。

CB(2)1902/98-99(01)


II. 康体事宜

香港康体
发展局
1.康体局于一九九零年成立之时,其中一项职责
是规划体育发展政策。《顾问报告》似乎建议将
上述职务转交新部门的行政科负责,但并沒言明
谁作主导。

2.既然康体局是政府在向体育总会分配拨款上的
代理人,故将所有有关体育总会的资助,包括以
往由两个临时市政局的特别拨款全数集中由康体
局,亦属合理安排。

3.需要制定一套场地分配的统一政策。这既要协
助体育总会进行正规的训练和比赛,又要照顾公
众在康乐方面的需要。

4.现时,两个临时市政局、民政事务局及中国香
港体育协会暨奧林匹克委员会(港协)均在康体局
占有当然席位;反之,康体局在上述机构并无代
表。若要达至最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康体局、新
部门及其他体育机构之间应有类似的对等安排。

CB(2)1850/98-99(09)
中国香港
划艇协会
1.香港必须向成功令市民踊跃参与体育活动,并
在国际体坛取得成就的国家学习。

2.在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次序方面,各体育会社
及体育总会必须有权优先使用有关设施,其次是
学校,然后是一般市民。

3. 应主要透过各体育会社向市民大众提供有组织
的体育活动。

4. 透过体育会社为学童提供体育活动是最佳的途
径。学校应专注其在学术方面所担当的角色;家
长及教师应鼓励儿童参加体育会社。

5. 应鼓励各体育会社招收年青会员,方法是按年
青会员的人数相对地提供财政支援。

6. 应扩大香港康体发展局(康体局)的董事局规模
,并令其更具代表性。有需要采用一种更有效的
方法委任董事局成员。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署长沒
有必要成为董事局的当然成员。

7. 康体局应与其他团体磋商,以制订体育发展计
划。

8. 所制订的体育发展计划必须包括兴建体育设施
的策略。

9. 应设立兴建体育设施的发展基金。

10. 该体育发展计划应获采纳为政府的正式体育
发展计划。

11. 康体局应负责执行体育发展计划,并由康乐
及文化事务署提供协助。

CB(2)1902/98-99(02)
中国香港体
育协会暨奧
林匹克委员
会(港协暨奧
委会)
1. 顾问报告未能解决与未来体育发展有关的拨款
、资源分配、以及管理方面有不同工作重点的基
本问题。

2. 港协暨奧委会在香港康体发展局(康体局)的董
事局或任何其他委员会的代表应享有与康体局的
代表同等的地位。

3. 康体局辖下的巿务拓展部应全面转移给港协暨
奧委会,此举一方面对各个体育总会有利,另一
方面亦可减低康体局的运作成本。

4. 康体局的未来职能是就体育发展向政府提供意
见,以及处理体育学院的行政工作;只要工作方
针仍然强调重点体育项目,体育学院应全权负责
体育培训的工作。

5. 港协暨奧委会作为各体育总会的代表,在康体
局的工作中必须有多方面的参与,特别是参与订
定体育发展及挑选重点体育项目或重点培训的体
育人才的准则,以及尽量促使各体育总会本身的
准则获得应用。

6. 康体局辖下负责研究重点发展体育项目此一概
念的小组委员会应同时研究康体局的所有其他范
畴,而在该小组委员会得出具体的意见前,政府
不应按照顾问的建议行事。

7. 未来的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应把管理和保养设施
的工作私营化或外判予私营机构,而附带条件是
接管有关工作的公司必须保留现时负责管理艺术
文化和康体设施的工作人员,以及为他们提供再
培训。

8. 顾问报告并无提及未来的康乐及文化事务署会
否制订任何计划,确保学校可使用各项体育设施


9.强调重点发展的体育项目而不著重重点培训的
体育人才,并非正确的概念。

10.政府应为体育、艺术和文化事务订定概括的发
展方向,但须避免作出过多干预。

CB(2)1981/98-99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