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2)279/98-99(01)号文件
(译文)
(香港外籍公务员协会就种族歧视问题
向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提交的意见书)
1998年9月22日举行的特别会议
论点提要
本会获邀出席上述会议及提交意见书,以助议员讨论种族歧视的问题。
本会对香港公务员体系內的种族歧视情况尤表关注。
本地化只是排除异族的委婉说法
- 自《联合声明》在1984年签订以来,当局一直积极推行本地化政策。
- 本地化政策在族裔及国籍方面的规定,是与有关人士是否经常居于香港、澳门、中国或台湾挂钩,藉以作出一种为法禁止的区别,这种做法是联合国有关公约所指的种族歧视。
- 基于民族或人种始源作出为法禁止的区别,现已有所改变,再加入另一种为法禁止的区别,即以语言作为区别准则,据以规限公务员由合约条款转为按常额及可享退休金条款受聘。
香港外籍公务员协会迫使政府遵守法例
- 1993年7月,政府认同本会的论点,承认海外合约公务员如已成为永久性居民,其受聘条款便可与公务员一般聘用条款看齐,并可申请转为按本地服务条款受聘。
- 政府其后对转制安排施加诸多限制,导致本会提出法律诉讼,结果政府的14项决定被裁定为不合法。
有欺骗成分的开放职位计划
- 所谓"开放职位计划",是政府为了排除外籍公务员而推行的措施之一。
- 计划实施数月后,在开放职位角逐中失去原来工作的15名人员全属海外合约公务员。
- 本地合约公务员却获准申请加入本地常额编制,从而避免了在该计划下可能职位不保的问题。
基于语言的歧视
- 鉴于推行本地化所用的数项方法受挫,当局最近实施一项新规则,目的是要阻挠外籍公务员加入常额编制。该项中文程度测验纯粹是当局为达致公务员华裔化所用的另一种手段。
- 上诉法院已裁定,当局规定申请续约的外籍公务员须接受中文程度测验并不合法。此外,法院亦裁定,已成为永久性居民的外籍公务员可转至常额编制。
在职人员及语文规定
- 只容许中英兼擅,并能操英语、粵语及普通话的精英加入常额公务员编制的语文政策,具有歧视成分,亦不符合《基本法》的原意,就是通过聘用能操其中一种官方语文的最佳人才,建立优秀的公务员队伍,以便发展及提供最佳服务。
语文规定令12%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被拒诸门外
- 在新聘的公务员方面,语文政策会把为数不少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摒诸公务员队伍之外。这些人士的母语并非中文,而是因其背景而异。由于语言与个人所属的社群息息相关,因此对一些不具中国文化背景的香港居民来说,语文要求更具排斥性。该政策根本就是一种基于语言的歧视。
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做法
- 不妨把香港现时的情况与其他双语司法管辖区作一比较。举例而言,在加拿大,任何当地居民只要精通任何一种官方语言,均可应征公务员职位。
经排除异族的公务员队伍
- 为了处置受语文规定影响的极少数公务员,政府继续让自己遭人兴讼,由法院裁决政府有否采用种族歧视的手段来达致合法目的,以及所用途径与要达致的目的两者之间在比例上是否合称。
- 一群在其他方面可谓忠心耿耿的公务员须不断对政府(即他们的雇主)提出法律诉讼,为的只是竭力维护其依法享有的不受种族歧视的权利,这事实将永远成为香港公务员历史上一个污点。
199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