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秘书处译本,只供参考用)
香港记者协会("记协")于1999年9月4日提交意见书,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参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交的报告表达意见。现把记协的意见综述如下:
对于政府声称,新闻自由在香港仍然得到充分保障,记协认为,香港在回归祖国两年后,言论及新闻自由的前景明显地变得暗淡。记协因此促请联合国人权事宜委员会提醒特区政府作出以下承诺:
(1) 在落实关于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及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等罪行的《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时,绝不损害传媒所享有的自由。尤其应放弃透过立法禁止"鼓吹"该等罪行的计划。
(2) 承诺推行进一步的改革,以确保香港所有法律均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尤其应修订《刑事罪行条例》中有关叛逆及煽动罪的条文,废除《电讯条例》第33条及其余有关刑事诽谤的条文,放宽《官方机密条例》及《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在《释义及通则条例》中为机密新闻材料提供更佳保障。
(3) 尊重终审法院即将就市民有否权利以侮辱国旗和区旗的形式表达意见的案件所作的裁决,并令有关法例完全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
(4) 尽一切努力维护香港电台的编辑独立。特别是必须透过立法确立编辑独立。
(5) 重申其开放政府的承诺,应采取的措施包括全面落实有关公开资料的法例以及开放辖下的咨询委员会,让市民及传媒参与。
(6) 不会干预传媒的运作,否决以保障私隐为名设立法定的报业评议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