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
1999年9月23日会议
香港特别行政区参照
《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交的报告
平等机会委员会意见书
目的
本文件旨在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参照《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交的报告[下称「该报告」]提供补充资料,尤其是有关公约第3条"男女享有平等权利"和第26条"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的资料。亦藉此机会报告平等机会委员会(委员会)的最新工作情况。
第3条:男女享有平等权利
(第58 - 87段)
2. 该报告在第3条之下讨论了颇为广泛的题目,包括《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性别歧视条例》、女性在参与政治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和女性在教育方面享有平等权利等。
3. 自当局拟备该报告以来,有数宗事件涉及报告中所论及的题目,而委员会在这些事件中扮演积极角色,以推广平等机会。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59 - 63段)
4. 委员会以非政府组织的身份,于1999年2月在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举行听证会时,向它提交非政府组织报告。委员会在报告中呼吁政府设立中央机制,以落实和监察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责任。有关的中央机制应推广男女平等,和女性在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生活方面的全面参与。具体而言,该机制应:
- 处理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有关的课题
- 制定妇女政策
- 基于这些政策,直接向有需要的范畴拨款
- 凓手解决妇女问题
- 编纂有关两性的统计数字和分析
- 作为妇女培训项目的资讯服务中心
5. 联合国委员会在听证会后建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设高层的中央机制,授予该机制有适当的权力和资源,制订及协调与妇女有关的政策和长期策略,以确保有效地落实《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性别歧视条例》(第64 - 68段)
6. 平等机会委员会已完成《性别歧视条例》和《残疾歧视条例》的法例检讨,并于1999年2月向政府提交建议。有关法例修订的建议涵盖多个范畴,主要包括:
- 委员会应有权力对「歧视性的处事常规」采取法律行动;
- 应废除《性别歧视条例》附表5,该附表载有多项涉及歧视作为的例外情况;
- 法例应包括保障某些范畴的性骚扰;及
- 应加入条文,保障残疾人士的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7. 为了确保男女享有平等权利,委员会相信具备权力对「歧视性的处事常规」采取法律行动,是十分重要。除了现时个人可根据反歧视法例作出申诉外,这个做法将有利于委员会对付公共机构或某行业內的歧视政策和处事常规。有助委员会根除系统性歧视,和减少由个人提出的诉讼。亦会令个别投诉中双方的矛盾减少。
女性参与乡村选举(第72 - 73段)
8. 自当局拟备该报告以来,已有两宗有关乡村选举的司法覆核案。两案的申请人提出司法覆核的基础其中包括《性别歧视条例》。就《性别歧视条例》而言,是指第5条和第35(5)条。虽然两宗司法覆核案都是由居于新界的男村民提出,但两案都带出女性参与政治生活权利的问题。
9. 在第一宗司法覆核案中,一名居于西贡的男子声称,根据《性别歧视条例》他受到歧视。理由是嫁给原居男村民的非原居女村民可以在村代表选举中投票,但是迎娶了原居女村民的非原居男村民则不可以投票。他要求司法覆核坑口乡事委员会作出不让他参加选举的决定。法庭裁定,根据《性别歧视条例》,乡事委员会的决定属于违法。
10. 第一宗司法覆核案的答辩人已就法庭的裁决提出上诉,委员会将在上诉诉讼中以「法庭之友」身份出席,以便就有关《性别歧视条例》第35条的论据提供意见。
11. 在第二宗司法覆核案中,一名居于元朗的非原居男村民要求司法覆核八乡乡事委员会拒绝他登记为村代表候选人的决定。他又申请法庭宣告有关的选举无效。法庭裁定,根据《性别歧视条例》第5条,乡事委员会要求凡与原居女村民结婚的人士,需要住满七年的规定有歧视成分,(因为此规定不适用于与原居男村民结婚的人士),而且选举程序触犯《性别歧视条例》第35(5)条。
12. 预料第二宗司法覆核案至少有一名答辩人会对法庭的裁决提出上诉。假如是,委员会将谋求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出席上诉诉讼。委员会认为,它应作为推广男女享有平等权利的辩护者。
女性在教育方面享有平等权利(第78 - 80段)
13. 委员会已完成对「中学学位分配办法」的正式调查,并于1999年8月公布其调查结果。调查结果显示,教育署用以为小六学生分配中学学位的「中学学位分配办法」,在下列方面有性别歧视:
- 同一学校的男生和女生在调整成绩的过程中被分开处理,当局使用性别曲线来定出用作决定派位的最后分数;
- 男生和女生在编定派位组别的过程中被分为两个不同的排列队伍,引致男女生的划分派位组别分数有差异;及
- 规定男女校取录某一固定比例的男女生。
14. 委员会建议政府和教育统筹委员会应参照有关的调查结果,检讨「中学学位分配办法」,以便消除该制度中的歧视成分。
15. 至于在选修课程方面的平等机会,委员会于1999年进行了有关中学生可以选修「设计与科技」和「家政」的调查,发现学校限制选择修读科目的情况很普遍。虽然男女校都会为学生提供两个科目,但只有少数学校准许男生和女生同时修读两科。大多数单性别学校只办其中一科,男校办「设计与科技」,而女校则办「家政」。委员会将加强对学校的宣传工作,以推广在教育方面的平等权利。委员会已定于1999年10月为中学校长举办一个工作坊。
对怀孕雇员的保障(第83段)
16. 根据《性别歧视条例》,任何人如基于怀孕而歧视另一人即属违法。法例适用于多种不同的情况,例如:女性求职者因为在入职前身体检查时不肯照X光而不获聘用;或雇员在放完产假恢复上班时遭解雇等。委员会所处理有关雇佣范畴的歧视投诉,怀孕歧视个案占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17. 委员会一直关注雇佣范畴內的怀孕歧视行为,并将会继续留意。委员会打算与工会、雇主组织和人力资源从业员合作,消除对怀孕雇员的歧视。
第26条: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
(第481 - 496段)
18. 该报告在第26条之下讨论到对基于残疾、家庭岗位、年龄、性倾向和种族的歧视所采取的措施。虽然有具体的法例处理基于性别、残疾和家庭岗位的歧视,但基于其他原因的歧视只是以行政或教育手段去处理。目前,委员会、民政事务局、卫生福利局、教育统筹局和劳工处都有参与消除歧视的工作。
19. 委员会主张在政策层面上应有协调,以便检讨歧视与平等机会问题,并制定政策和实施。
残疾歧视(第487 - 488段)
20. 委员会自1996年9月运作三年以来,收到需要作出调查及调解的投诉之中,以根据《残疾歧视条例》提出的数字最高,多于根据《性别歧视条例》和《家庭岗位歧视条例》提出的投诉
1。
21. 观乎残疾人士愿意向委员会提出投诉的程度,法例确有效地保障他们。不过,委员会亦注意到一些患有精神病或爱滋病人士较不愿作出投诉。委员会将致力研究其他方法去协助他们。
22. 委员会将于2000年出版《残疾歧视条例教育实务守则》。守则旨在协助教育范畴內的有关人士,如校长、教师、家长和学生等更深入认识对于他们在《残疾歧视条例》下的权利和责任,以及教育机构的良好常规,以协助消除教育范畴中的残疾歧视和骚扰。
家庭岗位歧视(第496段)
23. 《家庭岗位歧视条例》于1997年11月实施。委员会虽然积极宣传有关的观念和法例,但这方面的投诉数字仍低。这与澳洲和纽西兰等地有类似法例的国家的经验相比,似乎一致。
申诉专员的管辖权(第36段)
24. 最后,我们想表明,平等机会委员会愿意纳入申诉专员的管辖权之下。根据反歧视条例,委员会获授权作出若干决定,比方,决定终止某个案的调查工作,或决定不给予法律协助。虽然有关人士可以就委员会的决定要求司法覆核,但我们相信如果委员会纳入申诉专员的管辖权,可以为受屈的一方提供多一个途径申诉。
25. 我们要求政府尽快实现这项安排。
附件4:委员会的主要工作
26. 委员会主要工作(包括在2000年完成的工作)的最新资料载于
附录。
平等机会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九月
附录
平等机会委员会
主要推广与教育活动
1996年9月以来的主要工作:
宣传活动
- 举办社区巡回活动和展览,向全港各区宣扬平等机会讯息
- 制作以平等机会为题材的电视实况剧集和电台节目
- 透过社区参与资助计划,鼓励社区团体举办推广平等机会的活动
- 在电视、电台、巴士、地下铁路和九广铁路车站作广告宣传
教育活动
- 为儿童和青少年办教育活动,培养他们对平等机会课题的认知
- 办讲座和研讨会,解释反歧视条例和一般平等机会问题
- 设委员会网页,方便公众浏览
- 出版通讯季刊和教育性刊物,介绍法例和有关打击歧视的工作
- 制作教材资料套,以便进行有关消除歧视和推广平等机会的公众教育工作
防止及处理性骚扰教材资料套
两性平等就业机会教材资料套
平等机会侫手创幼儿教育教材套
研究
- 进行调查及研究项目,逐步建立有关平等机会课题的知识,并掌握公众对歧视方面的看法
与性别课题有关的研究
性别平等机会基线调查
同值同酬可行性研究
与残疾课题有关的研究
残疾人士就业情况基线调查
公众对残疾人士的态度的基线调查
新计划(包括未完成的教材资料套和研究项目)宣传活动- 办「平等机会月」,以宣传和支持社区人士所举行推广平等机会的活动
教育活动
- 制作教材资料套,以便进行有关消除歧视和推广平等机会的公众教育工作
消除残疾歧视教材资料套
研究
一般研究
与性别课题有关的研究
大众以性别作为真正的职业资格的态度调查
与残疾课题有关的研究
残疾人士在非雇佣范畴所遇到障碍的公众意见调查
学生对残疾人士的态度的基线调查
与家庭岗位课题有关的研究
家庭岗位歧视基线调查
实务守则- 拟备《残疾歧视条例教育实务守则》,就消除教育范畴的歧视、骚扰和中伤而提供实务指引
平等机会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九月
1.
作出投诉的根据 | 雇佣范畴 | 非雇佣范畴 | 总数
《残疾歧视条例》* | 290 | 199 | 489
| 《性别歧视条例》* | 263 | 44 | 307
| 《家庭岗位歧视条例》# | 27 | 2 | 29
| |
[ * 期间: 由1996年9月20日至1999年8月31日
# 期间: 由1997年11月21日至199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