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2)1785/98-99(03)号文件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供讨论用
立法会
民政事务委员会
有关发布含有暴力、不雅或淫亵內容的物品及照片的规管
目标
本文件旨在向委员介绍《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该条例)规管发布含有暴力、不雅
或淫亵內容的物品及照片的条文。
法例规定
2.发布淫亵及不雅物品,是受该条例管制的。条例订明,「淫亵」及「不雅」包括暴力
、腐化及可厌的资料。而「物品」的定义是指內容属于或含有供阅读、观看或供阅读兼
观看的资料的任何物件,亦指任何录音,以及录有一幅或多幅图像的任何影片、录影带
、纪录碟或其他纪录。有关条文载于附件。
3. 根据该条例,物品可分为以下类别:
第I类 | : | 既非淫亵亦非不雅
|
第II类 | : | 不雅
|
第III类 | : | 淫亵
|
第I类物品的发布不受限制。第II类物品,不得向18岁以下人士发布或出售。发布第II类
物品时,必须符合若干法例规定,包括以封套把物品密封( 如封面和封底均属不雅,
则须用不透明封套密封),并在封面及封底印上法定的警告字句,字句须最少占封面
、封底面积20%。第III类物品禁止发布。
4.评定物品是否淫亵、不雅或既非淫亵亦非不雅是由淫亵物品审裁处负责的。淫亵物品
审裁处是一个司法机构,具备专有审判权。审裁处由一位主审裁判官和最少两名由社会
人士出任的审裁委员组成。向审裁处提交物品以评定物品是否淫亵、不雅或既非淫亵亦
非不雅纯属自愿性质。
5.审裁处在评定物品是否属于淫亵或不雅时,会按该条例第10条的规定,考虑一般合理
社会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标准、物品整体上产生的显著效果、发布对象可能是那一类别
或年龄组别的人、展示事物的地点以及物品是否具有真正目的(有关条文载于附件)。
6.该条例并非用来管制报章,而该条例亦非为管制报章而制定。尽管如此,「物品」定
义的范围应涵盖报章,因此报章亦须合符该条例的规定。不过,有关报章的专业操守及
新闻道德标准,则明确地不属该条例的管制范围。
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