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民政事务委员会会议
(1998年7月27日)
《性别歧视条例》和《残疾歧视条例》的检讨进度
法例
《性别歧视条例》和《残疾歧视条例》于1996年12月20日全面生效。该两条条例中非
与雇佣有关的条文则已于1996年9月20日生效。
根据《性别歧视条例》,基于某人的性别、怀孕或婚姻状况而歧视该人,即属违法。
如令某人受到「使人受害」的歧视,或性骚扰某人,亦属违法。《性别歧视条例》适
用的范畴包括:雇佣,货品、服务及设施的提供,教育,处所的处置及管理,会社,
政府活动,咨询团体的投票资格及被选入或委入该等团体的资格。
根据《残疾歧视条例》,基于某人的残疾而歧视该人,即属违法。如基于残疾理由令
某人受到「使人受害」的歧视,骚扰某人,或中伤某人,亦属违法。《残疾歧视条例》
适用的范畴,除了咨询团体的投票资格及被选入或委入该等团体的资格一项外,其余
的与《性别歧视条例》一样。《残疾歧视条例》亦适用于体育范畴。
法例的检讨
根据《性别歧视条例》和《残疾歧视条例》,平等机会委员会("委员会")负有职能,检
讨两条法例的施行情况。委员会在行政长官要求下,或在委员会认为有需要时,可向
行政长官提交建议修改法例。委员会亦负有法定的责任,检讨两条条例的各个附表。
委员会在1997年2月决定在该年底,即委员会累积了12个月的运作经验后,对《性别歧
视条例》和《残疾歧视条例》作出检讨。委员会认为应从三方面作出检讨:
- 根据运作经验得悉应检讨的法例条文;
- 在运作上引起困难的法例条文;
- 法例草拟的错误及/或法例的瑕疵(检讨法例的中文本亦是其中一项检讨)
委员会首先于1997年开始检讨《性别歧视条例》附表5的条文。附表5载有八项带歧视
成份,但被豁免于《性别歧视条例》的政府政策,措施及法律规例。
委员会于1998年初开始检讨《性别歧视条例》和《残疾歧视条例》的主要条文,预算
到年底将可完成有关的检讨。委员会计划在检讨完成后向行政长官提出修订建议。
检讨的原则
委员会本著坚持两性之间和伤健之间的平等原则,著手此项法例检讨工作。我们考虑
的前提是:平等机会乃基本人权,是一个健全的经济体系和健全社会的核心,必须融
入生活的每个层面。因此,我们将根据法例在香港执行的情况,以及委员会本身的运
作经验,找出法例中需要作出修订的条文。
平等机会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