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会议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1998年酒店住宿(杂项条文)条例草案》
参考文件
目的
本文件旨在向各议员简介《1998年酒店住宿(杂项条文)条例草案》(条例草案)(附件)的
內容。
背景
2.自一九九一年实施《旅馆业条例》(第349章)(条例)以来,当局已发现条例本身有若干
欠缺妥善的地方,须加以修正,才可使发牌制度在条例下的运作得以改善。一九九六
年五月二十九日,当时的政务司把条例草案提交前立法局审议,但条例草案未能进行
二读辩论。当局现拟于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六日把条例草案再度提交立法会审议。
《旅馆业条例》(第349章)
3.条例于一九九一年五月制定,就旅馆业的规管、管制及安全措施作出规定。条例授
权民政事务局局长设立一套旅馆业发牌制度,以确保有关场所能符合消防安全、楼宇
安全、健康与卫生方面的规定。
4.发牌制度由民政事务总署的牌照事务处负责执行。根据多年来的经验显示,条例有
以下不足之处 -
- 根据条例对"旅馆"的定义,凡只为某限定类别人士(例如某特定国籍
人士或某一旅行社的顾客)提供住宿的场所,可不受条例的管制而
经营,因为这些场所并非提供住宿与"任何人士"。事实上,这些场
所在本质上就是旅馆,所以应根据条例规定申领牌照,以确保其安
全受到监管;
- 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高等法院大法官杜辉在女皇诉Triview Limited一
案(高院裁判法院上诉1995年第1176号)的判词中表示,根据条例对"旅
馆"的定义,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受到"任何到临人士"一词诠释的限制。
Triview Limited是Hong Kong Parkview Club & Suite的拥有人。在该宗由
Triview Limited所提出的上诉案中,杜辉大法官裁定,凡招待预先订房
顾客的酒店,并不在条例的管制范围內。从执法角度来看,这项判决
造成了法律漏洞,让酒店可藉声称本身是租出房间予预先订房(例如以
电话预订房间)的顾客,而得免根据条例的规定申领牌照。有鉴于此,
当局实有急切需要修订条例,以堵塞漏洞;
- 大部分酒店获发给的牌照,都会附加某些条件,订明持牌人须进行改
善酒店安全的主要工程项目,以及完成这些工程的时间表。工程完成
后,牌照事务处已准备逐一考虑发给这些酒店有效期可长达三年的牌
照,以省却每年续牌的手续。牌照事务处将视乎个别情况而考虑发出
三年期的牌照。原则上,此类牌照只会发给经常符合消防和楼宇安全
标准,并遵守监管措施的旅馆。倘宾馆符合上述条件,它们亦可获考
虑发给三年期的牌照。不过,现行条例只规定发出的牌照及续期后的
牌照有效期不得超过12个月,因此须予修订;
- 牌照事务处可根据条例第19条,以专人送递或挂号邮递方式向旅馆负
责人送达通知,指示有关负责人必须进行某些补救工程,并告知该负
责人当局打算根据条例第20条向区域法院申请封闭令。如牌照事务处
无法知悉旅馆负责人的下落或身分,则在送达上述通知方面便会出现
困难。不过,如果通知可不须注明收件人的姓名而张贴在旅馆的当眼
处,以此作为送达方式,则对条例的执行会有帮助;
- 条例第20条订明有关当局可发出封闭令,并下令停止将有关处所用作
旅馆。不过,这项条文有欠妥善,因为有关处所一旦被下令封闭,工
作人员便不能再入內进行补救工程。补救工程不展开,便无法令有关
处所的安全得到改善,而旅馆亦不能重新开业;及
- 根据《裁判官条例》(第227章)第26条的规定,牌照事务处的检控是受
到时效的限制的。这即是说,如罪项(例如违反牌照条件)是在发出传
票前超过六个月所触犯的,则该处便不能提出检控。这情况实在有欠
理想,因为很多罪项往往是在牌照事务处人员刚视察有关楼宇后才发
生的,不会在短期內被发现,以致超逾时限而得以逃过检控。
5.为堵塞上文所提及的漏洞,我们建议对条例作出下列修订 -
- 修订条例对"旅馆"的定义,使该定义的范围也包括只提供住宿予某些
特定类别人士的旅馆,而旅馆的顾客亦可包括亲身或透过代理人或
代表安排到临旅馆的人士,而不论其是否有预订房间;
- 根据第8条签发的牌照和根据第9条续期的牌照,有效期可长达三年;
- 根据第19及第20条发出的通知,可以用张贴于有关处所当眼处的形式
送达,而且不须注明收件人的姓名;
- 根据第20条的规定,任何获民政事务局局长书面授权的人士,可以在
封闭令的有效期內进入有关旅馆进行补救工程;
- 在条例內增补一项新条文,订明提出检控的时限,是有关旅馆触犯罪
项当日起计的六个月內,或是由牌照事务处发现或知悉有关罪项当日
起计的六个月內,以较后的日期为准。
《酒店房租稅条例》(第348章)
6.由于《酒店房租稅条例》对"酒店"所界定的定义,亦与《旅馆业条例》所界定的相
同,因此上文第4(a)及(b)段所述的法律漏洞,亦令当局难以向实际上是用作经营酒店
的场所征收酒店房租稅。目前,共有三间这类的酒店不受《酒店房租稅条例》的规
管。倘若其他酒店仿效其经营方式,只招待某些特定类别或预先订房的顾客,便会
严重影响政府的稅收。因此,我们建议对《酒店房租稅条例》作出类似的修订,把
上文第5(a)段所提及的场所包括在条例的适用范围內,以堵塞条例的漏洞。在《酒
店房租稅条例》获得修订后,该三间酒店便纳入条例的管制范围內。
《酒店东主条例》(第158章)
7.《酒店东主条例》亦有订明"酒店"的定义。为统一各条例中"酒店"一词的定义,并
堵塞上文第4(a)及(b)段所述的法律漏洞,我们亦提议一并修订《酒店东主条例》中
"酒店"一词的定义。
结语
8.谨请各议员详阅这份文件,并提供意见。
民政事务局
档号:HAB/CR/8/10/6 pt.15
一九九八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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